太湖县房屋出租村级代缴房屋保险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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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湖县签订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作协议&
稿件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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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抵御城镇居民大病风险的能力,安徽省太湖县于2014年元月份正式启动实施大病保险政策,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通过从医保基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单独列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补充保险业务。凡患大病人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费用再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最低补偿比例40%,最高补偿比例80%。
  2014年大病保险投保51918人,享受大病保险待遇52人次,共支付23万元,真正让群众获得更多的实惠。此项民生工程在市年度考核中获得优异的成绩。
  3月23日,县医保中心与财保公司太湖支公司正式签订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承办合同,县人社局和财政局领导参与并鉴证了合作协议。
  在签订仪式上,县人社局领导对过去一年的工作予以肯定,并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民生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服务,持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满意度;要求双方进一步强化协作,再接再厉,在加强风险管控的同时,使大病保险这项民生工程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安徽省太湖县人社局 汪扬 张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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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公租房居住者买车不能超过多少
下面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旦胆测感爻啡诧拾超浆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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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县社会保险参保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秘〔2014〕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县社会保险参保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0" Month="4" Year="年4月1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太湖县社会保险参保征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社会保险参保申报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
第三条& 太湖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以下简称征缴中心)负责全县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个人权益记录和稽核等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及其职工均必须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参保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县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以下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还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还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其聘用人员还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等特殊群体,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必须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及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
第二节&& 参保登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批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
5.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6.《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书》(企业类),《列编单》、工资审批表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类);
7.《工资发放表》(当月或上月)。
第十条& 征缴中心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参保职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每月1-25日申报社会保险参保,当月办理登记,25日以后申报的于次月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征缴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应参保而未申报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发出限期参保通知书。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变更事项所需的证件和资料,到征缴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经营范围;
8.其他规定事项。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征缴中心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征缴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破产、终止;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工商部门注销证书;
2.行政注销通知书;
3.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的法律文书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终止文件;
4.职工改制安置方案;
5.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六条& 征缴中心审核上述证件和材料,确认参保单位结清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等,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五节& 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第十七条& 征缴中心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参保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征缴中心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每年验证一次,与每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同时进行。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审核通过的,征缴中心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可以申请补办。征缴中心核验相关证明材料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 征缴基数申报
第十九条& 征缴中心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按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和结算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要求,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受理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新参保单位随同登记时申报基数。参保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征缴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表(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及其电子数据);
2.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工资和福利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及相关科目明细账等;
3.职工签名确认的工资基数申报表和公示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征缴中心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缴中心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征缴中心按规定结算。
第二节&& 缴费基数核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保单位均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在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应要求参保单位提供本单位纳税申报表、职工名册和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表,若发现参保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的,应要求参保单位限期补足,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补足缴费的,由征缴中心稽核部门进行核查并责令补足。若缴费基数核定结算年度内无变化,无需申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征缴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缴费基数申报资料,确认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第三节&& 单位人员增减
第二十四条 &&参保单位发生新招录人员时,需填报《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书》;
3.机关事业单位附进编单或调令、工资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减少时,需填报《参保单位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企业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或附退休批准件;
2.机关事业单位附调令、退休批准件;
3.其他减员证明材料;
4.出国(境)定居、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四节& 中断补费
第二十六条& 参保职工在两单位之间中断缴费,补费时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原始工资表(企业),人事批复或调令(机关事业单位)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可以办理中断补费手续,生成征缴计划或开具《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通知单》。
第五节& 缴费结算
第二十七条 &征缴中心每月1日,将编制好的社会保险费应征计划核对无误后,传递到地税部门作为征收依据,地税部门根据征缴计划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
1.征缴计划内社会保险费缴纳:按月结算,统一征收。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到本单位所属地地税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2.征缴计划外社会保险费缴纳: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且无法纳入正常月度征缴计划进行结算和缴纳的非计划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可凭征缴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纳;
3.地税部门征收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征缴中心传送到账信息,转交相关收费凭证。
第二十八条 &&征缴中心根据到账信息和转交的相关收费凭证,及时分配到账数据,向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参保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的,由征缴中心建立欠费台账如实登记,并向上级行政机关和地税部门传递相关数据。
第六节&& 欠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征缴中心依据社会保险欠费台账,提取有缴费能力的重点单位,生成《社会保险费还欠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偿还欠费。
第三十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足额偿还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中心会同地税部门进行缴费能力稽核。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参保单位作出还欠计划并签订社会保险费还欠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还欠通知单》或《社会保险费还欠协议书》办理还欠的,由地税部门按规定收缴,征缴中心按到账信息予以记账。
第四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二条 &参保单位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及时补缴。
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需填报《参保单位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统筹内地区转出需提供转入地转移联系函。
第三十四条 &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跨统筹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二节&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六条 &参保单位职工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单位及其职工需缴清相关费用,填报《参保单位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有效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就诊证》原件及其第一页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有效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第三十八条& 参保单位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地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由本人或新就业地参保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征缴)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地经办(征缴)机构审核后,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原参保地经办(征缴)机构在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送给新就业地经办(征缴)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其余额按本地规定处置,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十九条& 参保单位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流动前由参保人到原就业地经办(征缴)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申请表》;
2.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征缴)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三联。新就业地经办(征缴)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征缴)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3.原参保地经办(征缴)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一联和填写的《信息表》发送给新就业地经办(征缴)机构。
第三节&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第四十条 &在本省境内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单位或成建制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流动转移失业保险的,由转出地经办(征缴)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转移证明,转入地经办(征缴)机构在收到转移证明之日起60日内接续转入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
2.失业人员流动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经办(征缴)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第四十一条& 跨省流动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转出地经办(征缴)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不转移;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费用划转,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标准划转。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退费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退费,需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原件)、领取人(应为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现缴费时段重复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复参保相关材料,经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合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本人,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基金的缴费不予清退,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章& 在职转退休登记
第一节& 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登记,应填写《参保单位人员减少表》,提供退休批准件,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金额到账后,办理登记在职转退休。
第二节& 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登记
第四十五条& 企业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登记,企业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凭《退休证》;机关事业单位应凭退休批准件;行业统筹单位凭《退休证》和《退休基本养老金表》。
1.维护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每满4个月折算为1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重叠时段,不折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测算在职转退休等相关费用,不足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2014年4月起退休职工,按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规定,根据其退休职工最后一个月缴费基数计算补缴金额,纳入本单位下月征缴计划缴费,办理在职转退休登记。
第三节& 医保退休人员剥离
第四十六条& 单位职工办理医保退休后,可以选择医疗保险与单位剥离。剥离后其大病医疗救助费由个人自行缴纳。参保单位在医疗保险费(含超赡养率)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均不欠费的情况下,填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剥离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办理医保退休人剥离手续。
第七章& 权益记录与服务
第一节& 记录与查询
第四十七条&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征缴中心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则,记载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缴费情况,记载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情况,记载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可通过窗口、触摸屏、网站等方式查询其缴费记录和待遇记录。参保人员需书面查询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征缴中心提出核查申请,征缴中心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第四十九条& 征缴中心应将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记录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征缴中心对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泄露。
第二节& 开具参保证明
第五十条 &参保单位要求开具参保证明时,须提供参保单位介绍信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开具个人参保证明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开具参保证明,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查询申请非本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2.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3.查询的内容。
第八章& 社会保险稽核
第五十一条& 征缴中心依法对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缴费等情况进行稽核。被稽核的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书面稽核面为100%(每年随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一并进行)、实地稽核不少于参保人数的20%。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征缴中心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1.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实地稽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对稽核内容形成工作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注明拒签原因;
3.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稽核对象,征缴中心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4.发现被稽核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五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少、漏、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征缴中心应当责令其改正;被稽核单位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中心应当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采用如下程序处理:
1.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2.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参保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该参保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参保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参保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按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您所访问信息不存在或未通过审核!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太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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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政策宣传
住房保障政策宣传 1、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即廉租房)都属于保障性住房,但又有不同,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保障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廉租房所在地城镇(非农户口)低收入(我县目前定为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申请对象范围较广,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我县目前定为家庭月收入2000元以下,单身人士月收入1200元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是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每平方米月租金为1--1.4元。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目前我县定为一类地段(新城中心地段)6.4元,二类地段(开发区等)4.8元,三类地段(老城区)4元。 三是房屋面积不同。廉租住房建筑面积限50平方米以下,公租房60平方米以下。 2、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首先,公租房承租对象必须在本县城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租房所在地非农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所在地居住2年以上,家庭月收入2000元以下,单身人士月收入1200元以下,单身人士须年满28周岁以上;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公租房所在地有正式工作,且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6年以下的新就业职工; (3)在公租房所在地稳定就业2年以上,家庭月收入3000元以下,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 3、哪些人可以申请廉租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一套廉租房:
(1)廉租房所在地非农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县城居住3年以上,单身人士须年满28周岁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的家庭(房源不足时,城镇低保家庭优先保障); (3)申请人家庭在就业地无房(或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哪些人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和廉租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廉租房: &&& (1)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2)通过购买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 (3)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或者已经租住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的;(4)家庭有用于消费的小汽车,或有较大额资(财)产的; (5)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6)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未落实的。 5、如何申请承租公租房?有哪些审核程序?
按申请对象的不同,公租房申请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A.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向户口所在地社居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2)社居委提出初审意见,经社区工委复审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送县房地产管理局; && (3)县房管局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4)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入户核查、信息比对、集体审查的方式进行审定; && (5)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县住保办予以公示。 B.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初审、有关主管部门复审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房管局;再按照上述程序审查、公示。
6、申请公租房应提交哪些材料? A.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须提交: &&& (1)承租公租房申请表; &&& (2)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婚姻状况证明; && &(6)其他有关材料(如残疾人证、优抚证、荣誉证等)。 && &B.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除须提供上列材料外,还须提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 新就业人员可不提交收入证明,但应提交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招聘、考录材料。 7、如何申请廉租住房,有哪些审核程序? (1)县城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其它建制镇向廉租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2)社居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社区工委或镇人民政府复审后张榜公布。将申请材料、初审、复审意见和公布情况一并报送县房管局; (3)县房管局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房管局; (5)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入户核查、信息比对、集体审查的方式进行审定; (6)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县住保办予以公示。 8、申请廉租房须提交哪些资料? (1)填写《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提供由工作单位(下岗职工由原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居民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协议、安置证明等);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5)其他能够证明收入困难、住房困难的相关材料(如残疾人证、优抚证、低保证等,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9、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如何确定配租对象和顺序?确定公租房、廉租房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均采用公开抽签方式进行。抽签过程由县公证处现场公证,县监察局现场监督,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抽签结果通过县政府网站和县房地产信息网公示。通过抽签取得廉租房、公租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年满70周岁老人、因重大疾病行动不便的(凭医保证明)可优先配租低楼层房屋。 &企业和其他机构所有的公租房,其承租条件和管理办法由产权人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制订,报县住保办备案后实施。 10、出具虚假证明骗取住房保障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罚款,并记入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的资格。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限期退回,已承租公租房、廉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房屋,并按市场租金补缴房租,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职人员或其亲属骗取和侵占公租房的,从严和公开处理。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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