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口头协商了如何补缴养老金金,如果单位反悔,

河北工人报--内容页
第3B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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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厂10年不签合同
辞退职工被罚11个月双倍工资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作者:
&&&&省会职工檀某2002年入厂工作,2012年被单位辞退,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檀某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赔偿。单位辩称,是檀某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单位才将她辞退。
&&&&人民法院会采信谁的主张,又会做出怎么的裁判呢?
&&&&■职工称要求签合同却遭辞退&&&&&&&&&&&&&&&&&&&&&&
&&&&2002年7月,檀女士进入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工作。檀女士按计件工资进行考核,每月领取上月的工资。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企业也未依法为檀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6月,檀女士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不同意,并口头宣布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
&&&&檀女士先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申请破产一案,并指定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清算组(以下简称为清算组)为管理人,因此,谭女士要求清算组补发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
&&&&檀女士还提供了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的工资单,据此计算,檀女士月平均工资为1721.81元。她还主张企业未支付日至日的工资。
&&&&■单位称是职工不愿签合同&&&&&&&&&&&&&&&&&&&&&&&&&
&&&&企业清算组对于檀女士的主张予以否认,提出相反的主张。
&&&&清算组主张,职工檀女士曾于2005年1月有29日离开了单位,又于日重新进厂工作。故不认可职工檀某自2002年至2012年一直在企业工作。并提供了职工名册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清算组还主张,单位曾多次通知檀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职工檀某提供“就业证”,但檀女士一直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向单位提交“就业证”,使单位无法为其办理录工手续。单位无奈只得依据《劳动法》规定,于日和日,在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向檀某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此,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情形,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向檀某支付赔偿金。并且,檀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判令单位赔偿11个月双倍工资&&&&&&&&&&&&&&&&&&
&&&&一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清算组主张职工檀某曾离开、后重新回企业工作,既未得到职工檀某的认可,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按2002年至2012年连续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已经发放给职工檀某的社保的个人负担部分,补缴时仍由职工檀某负责。
&&&&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企业应自2002年7与职工檀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职工檀某称2012年6月因其要求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企业不同意,故口头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清算组称,在职工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两次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交职工本人。
&&&&根据双方陈述,应认定双方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距职工在本案中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了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方法,企业应支付职工檀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合计19393.91元。
&&&&关于经济赔偿金。因企业在2012年5月进入破产程序,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企业应支付职工10个月的经济赔偿金34436.2元。
&&&&关于欠发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为一个月零8天,共计为2180.96元。
&&&&清算组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省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冀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从檀某进厂开始工作,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2年6月檀某离厂,企业一直未与檀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向檀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企业认为不应向檀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企业破产与檀某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向檀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报记者段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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