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和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资有什么区别?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五大区别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本文以五大区别,简要厘清二者的界限。
一、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四、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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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私募形式委托理财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中国融资
私募形式委托理财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15:26:55 来源:
】【调色板:
根据公安部专项治理条例和人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私募形式委托理财与非法集资区别标注如下:资金募集方式是面向社会大众还是面向特定个体。如募集资金方式为面向社会大众,则圈定为非法集资范畴。定向集资对象是否超过50人。如募集资金对象数量超过50人,则圈定为非法集资。委托理财时,是否发生资金所有人(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果资金由委托人账户转移到受托人账户,则认定发生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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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在进行一场全市范围内的打击&非法私募&专项行动,涉及范围较大,多家机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
  &非法私募&是个新鲜词汇,对于违法违规的募集资金行为,过去的定性一般是&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此次对于&非法私募&的打击,是私募行业监管当中的第一次。
  &非法私募的一种表现是以私募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但是,非法私募不仅仅有非法集资这一种形式,还有其他形式。&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办法出台以及形势发展需要,是监管层对&非法私募&出手的主要原因。
  私募行业在中国经历了一个迅猛发展的时代,2000年前后&全民PE&大潮,私募基金急剧增长,质量良莠不齐,谁来监管、如何监管却一直没有明确。
  2013年6月,中央编办下发通知,明确由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具体负责登记、备案和自律监管。换言之,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之争宣告结束。
  2014年初,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对登记备案做出详细安排,私募基金备案正式启动。经过半年时间,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3500多家,管理基金规模近2万亿。其中私募证券基金占三分之一,股权基金占三分之二,另有少数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基金。
  2014年8月,证监会正式推出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监管终于&有法可依&。
  截至5月末,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数量,已经超过12000家。登记备案不同于核准、批准,基金业协会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提供的信息进行公示,并不对备案信息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所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事前不设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却更加严格。
  今年1月,证监会在证券行业启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即&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其中一个检查重点,就是私募机构。另外还包括券商、,以及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安排,检查分为自查、抽查和整改3个阶段,5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在检查中,我会发现有个别机构或其合作对象涉嫌从事非法私募活动,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其中,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山西和利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华兴泰达正在调查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上周表示,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会同北京市金融局等多家单位,已于5月26日正式启动了全市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目前而言,具有五类特征的私募将受到监管打击,包括未依法登记备案,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公开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进行销售。
  北京一位私募人士对本报表示,近半年以来北京金融局对非法私募、非法集资给予极大关注,一个原因就是违法案件太猖獗,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涉案金额就达数百亿元。另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部分私募基金已经开始在宣传策略上有所收敛,预计监管机构对非法私募的打击可能很快将扩大到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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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联盟00B91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另从其他角度划分,有成长型基金、离岸基金、雨伞基金、基金的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点是: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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