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无效用药 孟昭群保险利益无效的办法

论保险利益原则之例外适用--《长春工业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论保险利益原则之例外适用
【摘要】:传统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一原则一度对保险合同的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拓,对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机械地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已经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例外适用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研究保险利益原则的例外适用并非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其理论的修正,使其更加完善。对于例外情形的把握应该适度,并对其适应条件进行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例外适用情形在财产保险当中主要包括:无因管理、赠与、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标的转让、海上保险等。其原理是,无因管理是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为鼓励善良风俗,允许管理人出于善意的目的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投保,而不必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是出于赠与的善意而为他人的财产购买保险作为赠礼,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不必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制度应运用于例外情形中,即当保险人明知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保险标的转让,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这一情形也可作为例外情形中的一类,同时为避免保险人逃避赔偿责任,应不允许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另做约定;基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海上贸易买卖双方为货物投保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受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制。
我国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相关规定做了修改,“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此规定虽然迎合了当今保险市场需要,但不利于防止赌博,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故本文认为一般情形下应坚持“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原则,同时将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形做统一规定,既有利于活跃保险市场,又可以防止赌博与道德危险的发生。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利益的定性与定量都很困难,而且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制赔偿程度功能难以发挥,同时我国是一个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不论从立法的传统还是立法的科学性来讲都应当摒弃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绝对适用,应借鉴同意原则,规定: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受益人向第三者转让其保险金请求权或就其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抵押权或变更受益人时,也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在此列。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长春工业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0【分类号】:D922.284【目录】:
摘要2-3Abstract3-6绪论6-10一、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的必要性10-12 (一) 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10 (二) 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是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需要10-12二、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的理论依据12-15 (一) 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与保险利益主体理论的衔接12-13 (二) 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与保险利益时间理论的衔接13 (三) 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与人身保险同意原则的衔接13-15三、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的范围15-25 (一) 滥用保险利益原则例外的负面效应15-16 (二) 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例外情形的范围16-25四、我国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25-33 (一) 我国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的立法缺陷25-28 (二) 有关保险利益原则例外适用的立法完善28-33结论33-35致谢35-36参考文献36-38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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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_百度知道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C是国家一级保护树木且没有说明是丙所有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答案是ABD,为什么有效?
很多情况下,答案也会出错。那棵树确实并没有说明与丙有利益所属关系,其投保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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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个人对此类林木享有所有权,所以投保行为是有效的!
因为财产保险要求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请求赔偿,不同于人身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有保险利益。
这是题目不严谨,大概是认定这棵树是他所有,不用太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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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无保险利益无效
读者王先生:投保人的指定有什么样的要求?
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周薇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对以下这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记者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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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秀才, 积分 16, 距离下一级还需 34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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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近些年,随着人么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其已成为我国几大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而在保险业中人身保险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也是实践中较为复杂的一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成为了律师日常接待咨询中常会碰见的问题。
一、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保险合同的解除更常见于当事人依据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解除权而发生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呢?
《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的是被保险人账户上的现金价值。
二、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确认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最常见的情形就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无效又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手续费数额存在争议的,由保险公司对手续费计算的合理性来承担举证责任,且扣减的手续费也只能是与投保人过错相对应的手续费。
版权归属: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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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
[考点] 保险利益原则
& &[解析] 依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此即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体现。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足够了。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可知 A项不正确。B项中乙对自己的孩子具有保险利益,B项正确。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财产具有保险利益。C项中丙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钟乳石具有保险利益,故C项正确。D项中丁公司已经为该仓库投保说明丁公司对该仓库具有保险利益,故D项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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