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添加新生儿申报户口向廉租房怎么申报

城关区房管局传来好消息 2000余户家庭即将住上廉租房、公租房
3月18日,记者自城关区房管局获悉,该区272户原申请廉租住房符合条件并已公示确认的家庭分街道下达了房源指标,由街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陆续配租。同时,我市首批公租房保障家庭也于本月下达
3月18日,记者自城关区房管局获悉,该区272户原申请廉租住房符合条件并已公示确认的家庭分街道下达了房源指标,由街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陆续配租。同时,我市首批公租房保障家庭也于本月下达房源指标,争取本月内让1764户申请家庭和个人入住。
18日,记者了解到,2015年初实行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统称公共租赁住房。这272户原申请廉租住房符合条件并已公示确认的家庭是2015年前申请廉租房的最后一批家庭。此次房源指标下达后,由街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陆续配租,对于孤、老、病、残、特困低保家庭和优抚家庭可照顾优先配租。
据悉,这272户家庭即将入住的是店子街的惠安小区和红山根的绿茵花园小区,房屋面积均不得超过50平方米,包括一室一厅、一室两厅。采访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常有廉租房申请家庭去房管局了解房源情况,询问何时分配,“现在房源指标下来了,家家户户都很高兴,他们马上就可以入住新家了。”
本月内,城关区还将启动全市首批1706户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确认家庭,和58户已经公示确认的“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三类人员摇号、配租工作。这是两房并轨后第一批进行配租的申请家庭,其中包括外来人员30户,新就业大学生16户,人才引进12户。这些人员的租赁合同每五年一签,每年工作人员都会对其收入进行调查,预计本月内将拿钥匙入住。
近年来,城关区在保障性住房方面陆续分配入住了九州中心花园、孙家台、砂坪村、五一新村、红山四村、电子街等廉租房共计3416套,做到了应保尽保。
TEL: 转 775577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意向楼盘:
*为必填项,有最新活动会有专人与您联系,请耐心等候。
 绿地智慧金融城项目位于兰州新区环湖东路,二号湖畔,是兰州新区大型招商引资签约的重点项目。160-246㎡高端墅质洋房,倾城首发!韵味...
永新华·世界湾,位于兰州安宁区迎门滩,北滨河西路四十里黄河风情线上游,银滩黄河大桥以西500米处,目前电商钜惠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Art...
精品栏目:
责任编辑:lpwkln
关于 兰州城关,兰州房产,兰州楼盘 的新闻
热门关键词:
您可能对以下活动感兴趣
现价:7500元/㎡434人已报名
现价:元/㎡54人已报名
现价:元/㎡85人已报名2014太湖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太湖县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
> 信息浏览
2014太湖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太政办发〔2012〕29号
─────────────────────────────────────────
关于印发《太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后期
管理实施细则》、《太湖县廉租住房租赁
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后期管理实施细则》、《太湖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太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后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约,进住廉租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资格动态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章&配租对象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1、晋熙镇非农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县城居住3年以上(以户口薄记载的时间为准),单身人士须年满28周岁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的家庭(房源不足时,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优先保障);
3、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无房或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由县房管部门会同县民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其中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户口的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1、日以后,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以房管部门登记的时间为准),但有属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除外;&
2、已经租住公有住房必须承诺限期退租公房;
3、家庭有用于消费的小汽车,或有较大额投资和其他较大额资(财)产的;
4、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5、申请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未落实,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提供由工作单位(下岗职工由原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居民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协议、安置证明等);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5、其他能够证明收入困难、住房困难的相关材料(如残疾人证、优抚证、低保证等,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申请审核程序:
1、县城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其它建制镇向廉租房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2、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社区工委或镇人民政府复审后张榜公布。将申请材料、初审、复审意见和公布情况一并报送县房管部门;
3、县房管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转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4、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房管部门;
5、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县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住建、物价等有关部门通过入户核查、信息比对、集体审查的方式进行审定;
6、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保办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县住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社居委和县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准入轮候程序及抽签办法
第九条&&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采用公开抽签等方式进行。抽签、摇号过程由县公证处现场公证,县监察局现场监督,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抽签、摇号结果通过县政府网站和县房地产信息网公示。
第十条&&轮候到位的配租对象按以下顺序确定房号:
1、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的(凭残疾人证)优先选择低楼层房屋;
2、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老人、因重大疾病行动不便的(凭医保证明)优先选择低楼层房屋;&
3、其他配租对象通过抽签确定房号。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均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确定一名监护人全程代理,负责廉租住房申请、抽签、办理入住手续,并书面承诺对交纳房租、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有关事项负责。
第十二条&&取得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县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领取住房钥匙。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查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参加抽签,直接安排:
1、烈、军属;
2、租住的房屋已被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
3、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户;
4、连续两次参加廉租住房配租抽签均未中签的,第三次廉租住房配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直接安排,
5、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四章&&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实行租赁制,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计算)月租金为1.4元(以前配租的廉租房因建设标准相对较低,租金标准暂维持1元不变)。无经济收入的孤寡老人,经当事人申请,社区工委、县住保办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各项规定,并按时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
第十六条&&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的廉租住房进行装修改造或增添设施,不得在室外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妥善使用一切设施,合理维护,如有损坏,要无条件赔偿或恢复原状。室内易损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七条&&出租人定期对出租的廉租住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承租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定期向县住保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低保月保障金额及家庭成员人数变动情况。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县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住建、物价等相关部门,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一次复查,镇政府及社居委应主动提供情况,积极配合。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户与县房管部门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十九条&&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不能收回的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1、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或擅自调换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承租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但住房仍然困难的,如需继续租赁房屋,其廉租住房转按公租房管理,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廉租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住保办予以警告,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回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公职人员或其家属骗取廉租住房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未按期缴纳房租、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所在单位和社居委应协助收缴。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缴纳房租,拖欠租金、物业服务费等6个月以上,经催收无效的,廉租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并追缴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县住保办及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其他建制镇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细则制订具体规定,报县住保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发布的《太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太政办秘【2011】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县住保办、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太湖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增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县城和建制镇非农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1、通过购买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2、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或者已经租住廉租住房的;
&&&&3、家庭有用于消费的小汽车,或有较大额投资和资(财)产的;
&&&&4、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5、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有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按差额计发补贴。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
补贴标准和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由县住保办会同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三、提交材料
1、填写《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提供由工作单位(下岗职工由原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居民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协议等);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5、其他能够证明收入困难、住房困难的相关材料(如残疾人证、优抚证、低保证等,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县城居民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其他建制镇向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社区管理办公室或镇人民政府复审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3、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社区管理办公室或镇人民政府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4、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房管部门;
5、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县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住建、物价等有关部门通过入户核查、信息比对、集体审查的方式进行审定;
6、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方式
&1、补贴资金全部采取打卡发放,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补贴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储蓄卡;
2、补贴对象持银行储蓄卡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
&&&&&六、监督与责任?
1、享受补贴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报告原申请机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租赁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2、享受补贴的家庭超过规定人均收入标准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停发补贴;
3、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获得补贴的,经查实后停发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补贴,也不准申报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4、镇政府每年应对受益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县住房保障部门;
&5、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县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密切配合,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七、本细则适用于县城和建制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日印发的《太湖县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太政办发【2007】46号)和日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太政办秘【2011】76号)同时废止。
八、本细则由县住保办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我离婚后待着一个一周岁多的孩子能申请到廉租房吗_百度宝宝知道如何申请廉租房补贴 本人上海常住户口 户口本上4人 2人退休 我月入1500还有个7月大的宝宝 老婆外地户籍_百度宝宝知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海新生儿申报户口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