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申报交不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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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使用税是需要每年都交的。
各地每平方米税额都不尽相同,以下资料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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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了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 (二)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速度较快,发展态势较好,发挥作用较大,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新亮点。截止目前,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92家,吸收农民成员5.4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9.4万户,年创利润1.86亿元。但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作社还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了契机,各级政府必须认清新形势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引导,强化服务,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坚持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创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标是:在3-5年时间内,分地区、分行业树立20家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典型,10家市级示范典型,2-3家省级示范典型,通过重点扶持,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发挥试点示范作用。经过几年的努力,争取有20%的农户加入、有50%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和销售,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有较快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得到有效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带动农户能力和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
&&&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重大问题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 &三、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 (六)规范管理,依法发展。对已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召开设立大会,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制定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健全组织机构,逐步修订完善《章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依法吸收成员,确保社员合法收益。要组织标准化生产,生产无公害产品,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带动农民成员因地制宜地发展增产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暂不具备条件,但具备合作性质的合作组织,要加以引导和扶持,使其尽快成为带动农民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七)申请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
&&&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为了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每年从产业化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典型,并择优扶持达到省示范典型标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只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立项。
&&&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 (十)加强金融信贷扶持。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各级金融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 (十一)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可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转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在全市范围内尽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 五、切实履行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 (十二)保障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合作社的财产和资金。各级纠风、农监、农经等部门要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摊派、乱集资等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和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拒绝缴纳。
&&& (十三)构建良好服务平台。各级农业(农经)主管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县乡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制度,加强辅导和培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协调部门间关系,及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价格信息、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分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原产地标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
&&& (十四)广泛动员,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加强经济理论和合作知识的培训,使各级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明白专业合作社与社区经济组织的联系和区别,处理好两者关系,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目的。要鼓励和引导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单位及供销合作社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兴办合作社。要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滞后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采取措施,加快其发展步伐。
&&&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农业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完善合作社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普及合作知识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培训,切实转变职能,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信息交流、产品营销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推进本行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改委、财政、民政、科技、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农机、畜牧、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金融、电力、政法等部门都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验,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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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鉴于我国涉...
  《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为3%、5%两档,娱乐业的税率为5%到20%,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决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到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的一个税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比例税率为0.05&到1&,定额税率按件收取每件5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
  (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六、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税额按照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每平方米5元至50元。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财税〔号)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到30元,具体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九、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的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具体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幅度和国务院规定确定。船舶具体税额由国务院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
  根据《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以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规定自日起执行。
  (苏地税函[2009]11号)
  7、自日起,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按照苏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的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
  (苏地税函[2009]11号)
  8、自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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