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为受害者,无责,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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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 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偿
来源:安徽日报编辑:
摘要:陈某所有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金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gold.org/)11月30日讯:日,陈某驾驶车辆回家,行驶至某路口时与相同方向左转弯的金某驾驶的小四轮车相撞,致金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所有轿车在某投保了,事故发生在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金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日,金某住院治疗数日后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公安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金某在患有疾病的基础上,由于交通事故致软组织损伤住院发生肺炎,诱发脑内血管破裂形成死亡。金某配偶蒋某又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同样认为金某因交通事故致软组织损伤住院,继发的肺炎可以导致脑水肿,由此导致原有脑动脉硬化病变的基础上发生了脑内出血死亡。据此认定交通事故与金某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交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局与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金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蒋某11万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是不是导致金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判断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中的近因原则,是指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能够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并且这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金某本身就患有脑动脉硬化的病症,根据公安局和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交通事故造成了金某头面软组织挫伤,引起金某发生肺炎,进而诱发脑内出血导致死亡。可见,金某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与疾病两个原因复合在一起才导致的,疾病与交通事故都是造成金某死亡的原因,二者缺一不可。所以,交通事故是造成金某死亡的原因,并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交通事故只是造成金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旨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强制性保险,被保险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只要存在责任的,就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才按责任分担。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1万元,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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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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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方在事故中已死亡能得到无责方和对方保险公司的死亡赔偿金吗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方在事故中已死亡能得到无责方和对方保险公司的死亡赔偿金吗
可以得到部分赔偿。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方交强险赔偿11000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死亡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方承担总赔偿额的10%。赔偿项目: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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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无责方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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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6条回答
第一 当然可以第二 记住 死者为大 第三 无论是肇事 还是 被害 一方的都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建议好好协商
共同达成协议 第四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不能因为在法律上来讲对方没有责任...这场事故完全是由那个死亡的一方的过错所导致的即使他死了....无责方还是可以要求从全责方的遗产中取得应得的赔偿
无责的一方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话,就不能要求其赔偿了,但是可以从负全责的死者的个人财产和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中来赔偿你纵横法律网 李翔律师
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但无责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纵横法律网 付晓艳律师
谢谢,能给详细点的意见吗?是否有相关方面的法律依据或者办法?
你们可以向全责方的保险公司或其家人索赔。
无责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死亡赔偿金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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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如何承担赔付责任
&&2010年1月,受公司委托,杨某和傅某乘坐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汽车为习某所有)到工地检查工作。当天中午,邢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A市通往B市的路口与习某驾驶的小型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了两车的损坏,在习某车上的杨某受重伤。伤者立即被送往就近医院抢救。交警认定,该起事故中,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邢某无责。&&习某负全责、邢某无责&&邢某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住院治疗后,杨某共花去医药费两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杨某与习某、邢某协商索赔事宜,未果。杨某将习某、邢某以及邢某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习某、邢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12.2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习某辩称邢某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应当由邢某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邢某认为自己是无责方,要求驳回杨某的诉讼。邢某的保险公司辩称因投保人邢某在该次事故中无责任,同意只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1.2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不予赔偿;杨某的户籍地系农村,相应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受害人的赔偿标准&&是根据户籍地,还是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该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杨某提供了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人口暂住信息以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这些证据充分证明杨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和工作地点也均在城镇。所以,符合法律关于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无责方保险公司&&不应按无责任赔偿限额赔付&&一方面,虽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无责任的赔偿责任限额。但该规定系保险行业组织自行制定,与交强险的及时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立法目的不符。《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肇事几乎采用无过错责任追究制。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无责赔付限额,明显与《道交法》的规定冲突。&&另一方面,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国家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受害人提供最为基本的保障,使得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就是说,交强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是为了让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更多保障而强制设立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让他们得到及时的救助。这是国家通过立法要求作为垄断企业的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以其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属无责任方为由,按照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1.21万元的标准进行赔付,是减少自身责任、有违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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