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未住院怎样向保险理赔申请书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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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以后没住院门诊治疗保险公司要不要负责赔偿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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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对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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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单位是垫付的,下来后,那部分应该给单位,其他的都是你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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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医疗理赔没有办住院证明怎么办
车祸医疗理赔没有办住院证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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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办理人寿终生保险前因病住院,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这对以后的理赔有影响吗?
没能如实向我解释和告知这方面的规定。据说如果事后我因大病住院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事情是这样的,因保险公司业务员急于留住业务。如此一来会对我的理赔产生负面影响吗。误导我没有按规定向保险公司告知我以前住过院的情况,保险公司会派专业理赔人员调查我投保以前是否因病住过院等这方面的信息。我现已经续保险费6年了
可我是在新法规规定之前我就因病住院具有投保龄八年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前因病住过院遭拒赔的案例很多,因像我这种情况遭拒赔的案例很多。因种种原因医院竟然没有查出我有病,要求理赔,这对我以后的理赔有那方面的影响。同时我在投保观察期一年内又因同样的病再次住院,我不就吃大亏了吧,而重大疾病不在其中。
按保险公司理赔宽进严出的一贯办事作风。再说新法是对人身保险,如以后恰好因是这个病严重恶化。
综上。新法规规定的两年后指的是两年后首次确诊发生重大疾病,现保险公司与卫生的相关系统越来越信息共享受化,最后保险公司准我续保至今。然后让保险业务员带我再去医院复查身体,并且新法出台后并没有说明老的法规被废止,
据说新保险法是对实施生效前的案例还是按照老保险法来执行的,带病投保,到时侯保险公司老帐新帐一起算,保险公司知道后要解除合同
提问者采纳
保险公司就必须无条件的为客户理赔,我建议你把你购买的这款保险具体名称补充上来我才可以为你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你好,不受之前的未告知因素影响,也可能是普通的终生寿险或者失能险,只要签订保险合同超过两年,如果是涉及到有重大疾病或者住院医疗保障的话那就可以赔偿,因为根据2009年的新保险法里面的不可抗辩条款说明,为了让你更详细的了解自己的保险利益,你所说的人寿终生保险不一定就是医疗保险
具有投保龄八年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前因病住过院遭拒赔的案例很多。新法规规定的两年后指的是两年后首次确诊发生重大疾病。可我是在新法规规定之前我就因病住院。
据说新保险法是对实施生效前的案例还是按照老保险法来执行的。再说新法是对人身保险,而重大疾病不在其中,并且新法出台后并没有说明老的法规被废止。
本人对您的说法还是有些疑问,您能解释一下吗?
不是这个意思,你还是没看清楚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规定是两年之内保险公司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力,如果保险公司不行使这个解除合同的权力,那就是符合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有这种类似的官司诉讼了,法院判决是保险公司败诉。是按照新保险法规定来的,这是惯例,当老保险法和新保险法冲突的时候肯定是按照新保险法处理的。再说你还没说明你到底具体买的哪一款保险
我上面对问题有补充说明麻烦请你看下,还请你详细解答?
康宁终身适用我说的,不影响理赔。
我已交保费七年了,投保之前因病住过院,又在投保观查期一年内因同样的病在次住院,我怕一后理赔时和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想主动退保,能要求全额退保费吗,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全额退保费,或不同意退保我该咋办,我主动要求 退保对我有那些方面 的不利。谢谢
没事的,只要在日之前保险公司不主动和你解除合同,将来如果发生大病是肯定可以理赔的,你如果主动退保肯定不能全额退还保费的,只能退还相对应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我估计最多能退回一半而已。不可抗辩这已经是统一的司法解释了,你不需要担心。
我在投保观察期一年内又因同样的病再次住院,保险公司知道后要解除合同。然后让保险业务员带我再去医院复查身体。因种种原因医院竟然没有查出我有病,最后保险公司准我续保至今(因此我上了黑名单) 。
按保险公司理赔宽进严出的一贯办事作风,现保险公司与卫生的相关系统越来越信息共享受化,因像我这种情况遭拒赔的案例很多,如以后恰好因是这个病严重恶化,要求理赔,到时侯保险公司老帐新帐一起算,我不就吃大亏了吧,
你都说了当时保险公司要你去体检结果医院没有查出你有病,既然当时保险公司没有和你解除合同那就说明这个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现在已经早就过了2009年保险公司也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了你还担心什么呢,宽进严出只是以前的准则,现在新保险法颁布下来,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严进宽出,你不信的话仔细阅读新保险法相信可以找到很多对于客户有利的条款,这是以前没有的。从新保险法颁布以来,基本上你这样的案例都是理赔了的,不信你可以去找相关的资料,保险公司和医院都认可你没病,你自己还担心什么?
有专业人士解释道:新保险法内容均只适用于生效后买的保险合同,这是宪法规定的,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保险公司势力大,他们有专业人员总会找些专业理由推卸责任。保险公司如果和我较真的话,他们肯定能在医院查出我住院的档案和历年门诊口述病例志,到时候保险公司依此理由拒赔,打官司就确实没胜算,向保险公司补上如实告知,结果如何?如加费加多少?从何时加?如拒保怎么算
旧保单理赔可适用新《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旧保单理赔可适用新保险法 为了解决久拖不结的保险理赔难题,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为理赔设置了时限。对于10月1日前所签的保单(俗称“旧保单”)能否受惠于“理赔时限”?这也是投保人及保险业最为关注的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旧保单在新《保险法》施行后发生理赔的或理赔未结的,将适用新法规定。  据悉,新法对理赔各环节明确设置时限,以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率,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明确了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与新法这一规定相比,原有《保险法》在“时限”方面仅要求保单约定双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保险专家指出,此前保险公司曾借口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材料不全等拖延理赔,有时延期长达一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10月1日后,新法中规定的各项理赔时限将适用于旧保单,这就意味着旧保单必须遵循新法上述时限提高理赔时效,此前久拖不结的理赔难题有望得到解决。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投保客户的利益,该司法解释突破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明确表示,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并已满两年的保险合同,在新法施行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解除;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若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新法认定有效的,仍然有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负责人解释,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依据旧法订立的,新法施行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然处于延续状态,此时的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你自己看完就知道了,如果没有疑问就直接选最佳答案吧。
感谢你这么长时间的回答!最佳答案一定选你!
还有最后一个问题不好意思请你仔细回答下谢谢!!!!事成后还会加分防以后麻烦,我决定向保险公司补上如实告知。但是不知结果如何,能通过正常核保吗?如需加承保费需要加多少?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如果拒保我这种情况会退多少钱?如除外责任该怎样理解?  请问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找出什么样的理由可以让保险公司全额退保费?
估计是过不了的,但是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估计能够把你的所交保费退还回来不让你有损失吧,加费承包是不存在的,因为之前已经过了这么久了。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退,因为如果发生了重疾你成功理赔的问题不大,毕竟有个保障总是好的,你把这个退了然后再去买实在划不来。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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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长险,规定:投保超过2年后,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客户保障范围内的损失,不管被保人有没有如实告知,为了保护客户权益如果已经投保六年了,就算以后公司知道也得赔偿因为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后,不包括一年一交的医疗保险,那就不需要都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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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5条回答
没事,有一款不可抗辨条款 就是说超过2年 以后就算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不得也未如实告知拒赔了
具有投保龄八年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前因病住过院遭拒赔的案例很多。新法规规定的两年后指的是两年后首次确诊发生重大疾病。可我是在新法规规定之前我就因病住院。
据说新保险法是对实施生效前的案例还是按照老保险法来执行的。再说新法是对人身保险,而重大疾病不在其中,并且新法出台后并没有说明老的法规被废止。
本人对您的说法还是有些疑问,您能解释一下吗?
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理赔(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涉及的问题会有多方面,如合同是否成立,不可抗辩条款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您的提问提供信息不全,到底适用09版保险法与02版保险法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如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订立时的保险法、订立时保险法认为无效,而新法认为有效,则适用新法。
总之,判断依据为《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我大概理一下,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研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自然能得出结论,下述供您参考:一:09年10月1日之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纠纷,适用09版保险法。二:09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区别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如:(1)该解释规定适用09版保险法的,则适用新法。(2)该解释规定没有特别规定适用09版保险法的,则适用旧法。(3)旧的保险法对某一问题没有具体规定,而新保险法有规定的,应当参照新保险法。如:新保险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六条、四十二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六十五条等。
建议你研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该解释就是专门解决新旧法的适用问题,现在回答你用新法或旧法都不妥,因为你问题中没有说明争议事项,根本无法作出判断。关于案件是适用案件发生时的法律还是审判时的法律 应当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上面对问题有补充说明麻烦请你看下,还请你详细解答?
投保超过两年,正常应该不影响理赔;具体看保单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内容(各家公司会有所差异);一般是这样约定的“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如果是这样约定就不受影响了
具有投保龄八年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前因病住过院遭拒赔的案例很多。新法规规定的两年后指的是两年后首次确诊发生重大疾病。可我是在新法规规定之前我就因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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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您的说法还是有些疑问,您能解释一下吗?
重大疾病保险肯定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至于其它,我也不好回答,还是等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回答你吧。
只要以前没有得过大病《合同规定的》就不会
具有投保龄八年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前因病住过院遭拒赔的案例很多。新法规规定的两年后指的是两年后首次确诊发生重大疾病。可我是在新法规规定之前我就因病住院。
据说新保险法是对实施生效前的案例还是按照老保险法来执行的。再说新法是对人身保险,而重大疾病不在其中,并且新法出台后并没有说明老的法规被废止。
本人对您的说法还是有些疑问,您能解释一下吗?
会的,但是这个保险公司的责任大点,因为业务员代表保险公司,他没有和你说清楚就是他的责任,具体看当时是什么情况。
投保之前我因肺结核住过院,又在投保观察期一年内因同样的病再次住院。出院后想报销药费,就让业务员拿我的出院清单到保险公司报销。因不符合重大疾病报销范围没报成,保险公司说我这是带病投保,要解除合同。经办我的业务员不同意,最后保险公司让业务员带我到医院复查身体,也不知什么原因医院居然没有查到我有肺结核病,最后准我续保至今。据2009年新出台保险法规定,为了保护投保人权益(因字数限制,下半部分转到下个追问
肯定影响啊什么情况住院的啊?
投保之前我因肺结核住过院,又在投保观察期一年内因同样的病再次住院。出院后想报销药费,就让业务员拿我的出院清单到保险公司报销。因不符合重大疾病报销范围没报成,保险公司说我这是带病投保,要解除合同。经办我的业务员不同意,最后保险公司让业务员带我到医院复查身体,也不知什么原因医院居然没有查到我有肺结核病,最后准我续保至今。据2009年新出台保险法规定,为了保护投保人权益(因字数限制,下半部分转到下个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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