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公司·合同约定·博雅图书音像专营店公司产品·在实际销售中本人对公司产品要搭配领购·提出异议·在未解除合同期

学生服务号
在线咨询,奖学金返现,名师点评,等你来互动知识点梳理
我们为人处事,与人交往,要讲究诚信,即诚实守信。“诚”就是诚实无欺、诚实做人、诚实做事,;“信”即有信用、讲信誉、守信义、不虚假。 诚信的基本要求:对人守信,对事负责,是诚信的基本要求。恪守信用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即表现为一种积极负责的态度。不要轻易许诺:承诺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践约守信是我们诚实做人的核心。诚信守则的具体要求:诚信守则一:坚持实事求是,是诚信做人的守则之一。诚信的基础是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表达事物的,是诚实守信的出发点。诚信守则二:在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多数人利益一边。诚信守则三: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冲突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长远利益一边。诚信守则四:在情与法的冲突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法律一边。诚实就是指实事求是,不说谎,不欺骗,不作假。诚实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诚实的人,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诚实是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诚实的意义: ①诚实能使我们心怀坦荡,形成健康的人格。 ②诚实能使我们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友谊。 ③诚实能使社会生活更加健康和谐。 不诚信的危害: ①交往中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失信于人,就会产生信任危机。②不讲诚信的人可以骗人一时,不能骗人一世,一旦被识破,他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其结果既害了别人,也害力自己。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什么事也做不成。诚信很重要。 懂得诚信也是一种资源的道理: ①诚信是为人做事的基本准则。 ②诚信是协调公共关系的重要条件。 ③诚信是公民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④诚信是企业赢得市场,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 ⑤诚实守信是从政执政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拥护和支持政府的重要精神支撑。诚实与信任的关系:诚实是获得信任的前提,信任的基础永远是诚实。(诚信的重要性)诚实是人与人之间建立正常关系的基础。诚实的基本要求是对人守信、对事负责。善意的谎言是诚信的表现,并不违背诚信做人的原则。诚实与守信的关系:诚实守信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不诚实很难做到守信,不守信也很难说是真正的诚实。 如何看待“诚实的人会吃亏”: ①弄虚作假的人,可能会一时侥幸得到某些“好处”,但终究会被人识破,不仅失去他们已经得到的东西,而且遭到人们的鄙视。 ②诚实的人也许会一时吃亏,但他们最终会得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并获得他们该得的一切。 如何处理好诚实与尊重他人隐私:正确把握二者关系:一方面‘以诚待人,以信为友’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我们应当恪守诚实的品德;另一方面尊重隐私又是待人坦诚的前提,是维持良好关系的、有效沟通的基础。尊重他人的因素,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公开,也是我们在交往中应有的品德。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要结合具体情境,坚持原则,权衡利弊,按照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如果在考试或其他活动中,帮助朋友作弊,这不是真正的友谊,这也违反了诚实和公平的原则,不利于自己和朋友的进步与发展。中华民族不仅是礼仪之邦,而且是诚信之邦。“诚信为本”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也是立业治国之道。现代社会特别需要诚信。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是立身之本;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城市而言,诚信是发展的不竭资源,是立市之本;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家形象,是立国之本。如何做到诚信:①要言必信,信必果。不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坚决履行。②许诺前要深思熟虑,量力而定。如尽力而为却不能办到时,要及时说明原由并求得谅解。③诚信不同于“哥们义气”履行诺言要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④被迫情况下做出的承诺不必遵守。苏教版: ①重诺守信,; ②对事负责,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件事,并对自己所做的事负责; ③从说实话做起。(说实话并不是不分场合,不看情况,机械地实话实说,也不是要将自己知道事全部要告诉别人。) ④尊重个人隐私; ⑤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商业秘密; 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对待善意的谎言。 做诚实的人要求: ②做诚实的人,就必须履行承诺; ③做诚实的人,要坚持实事求是; ④做诚实的人,就要在自己做错事后敢于承担责任,认真改正错误; ⑤做诚实的人,也要讲究策略。 抄袭作业、篡改考试分数,都是不诚实的行为,其性质与考试作弊相同。 偶尔抄袭一次也是不对的。作弊不仅关系个人的诚实品质,也有损公平的原则。首先,一个错误的行为,无论多么微不足道,其错误的性质都是不会改变的。其次,对微小的错误放松警惕,有了第一次,就会滋生出第二次、第三次。小错误越积越多,对自己的要求也会越来越低,最终会酿成大错,甚至是违法犯罪。作弊的危害: ①作弊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 ②对于个人而言,作弊不过是掩盖了自己存在的问题,是自欺欺人; ③作弊被人发现后会失去信誉,造成名誉上的损失; ④即使侥幸作弊成功,也可能导致良心上的自我谴责,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⑤对于社会而言,作弊破坏了一个班级、学校、团体的风气,破坏了维系公共秩序的诚实与公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维护诚信、惩治欺诈,法律是强有力的手段。 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义: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促进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有利于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维权的途径:与商家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要求调解;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诺,给别人的是一份期待,给自己的是一份义务。
整理教师:&&
举一反三(巩固练习,成绩显著提升,去)
根据问他()知识点分析,
试题“镜头一
小李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相似的试题还有:
孙某与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孙某自恃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高处滑落坠地,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因此,一切后果只能由孙某自己承担。结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有关知识回答:(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孙某家属在和建筑公司交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3)如孙某家属就该劳动争议打官司,你认为其诉讼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在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
木地板销售商甲与装饰公司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甲向乙提供由总部在欧洲的一家跨国公司生产的国际品牌木地板。交货时经质量鉴定该产品根本不是国际品牌。木地板销售商甲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没有坚持(  )①诚实信用原则    ②全面履行原则③协作履行原则    ④平等互利原则
A.①②③  
B.②③  
C.①③④  
2010年4月,河北某县与某著名歌星周某签订一份演出合同,合同约定在5月1日当天为其展销会演唱歌曲两首,该县支付演出费5万元。但在演出前半小时,周某提出费用太低,要求追加3万元,否则将拒绝参加演出。该县为使展销会顺利召开,被迫答应周某要求并同时支付了8万元演出费。展销会结束后,该县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3万元追加演出费。你认为,周某应该将追加的3万元演出费退还给该县吗?为什么?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历年真题(2007年5月至2013年11月案例分析题)讲解.doc30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3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案例分析题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历年真题
一、2007年5月
1,某机械公司新任人力资源部部长W先生,在一次研讨会上学到了一些他自认为不错的培训经验t回来后就兴致勃勃地向公司提交了一份全员培训计划书,要求对公司全体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脱产计算机培训-以提升全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不久.该计划书获批准.公司还专门下拨十几万元的培训费。可一周的培训过后,大家对这次培训说三道四.议论纷纷.除办公室的几名文员和45岁以上的几名中层管理人员觉得有所收获外,其他员工要么赏得收效甚微.要么觉得学而无用,白费功夫。大多数人认为,十几万元的培训费只买来了一时的“轰动效应”。有的员工甚至认为,这次培训是新官上任点的一把火,是某些领导拿单位的钱往自己脸上贴金!听到种种议论的W先生则感到委屈:在一个有着传统意识的老国企.给员工灌输一些新知识,为什么效果这么不理想?当今竞争环境下,每人学点计算机知识应该是很有用的.怎么不受欢迎呢?他百思不得其解。
1 导致这次培训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8分
②培训层次不清。
③没有确定培训目标。
④没有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2 企业应当如何把员工培训落到实处? 10分
②尽量设立可以衡量的、标准化的培训目标。
⑤开发合理的培训考核方案,设计科学的培训考核指标体系。
④实施培训过程管理,实现培训中的互动。
⑤重视培训的价值体现。
2、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井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台同,其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糟尘的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合同是承载经济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纳税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纳税风险,既不偷税漏税,也减少不必要的多纳税。很多企业十分重视销售合同中相关风险的防范,特别是在现阶段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在订立销售合同时,销售方往往比较注意合同的条款内容,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设置,以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合同与税收的关系,根本没有结合税务角度进行成本分析,因为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常有发生,有时数额不菲,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占用和损失增加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有时可能是致命的。作为一个企业要想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就一定要关注承载经济业务的合同所具有的节税价值,事前进行筹划,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及税务筹划,而不要总是在缴税时才想起让财务人员想办法少缴税,甚至偷税。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人民币80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乙方在收到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但乙方未能如期支付货款。按税法规定,甲公司计算销项税800÷(1+17%)×17%=116.24万元,依法缴纳了增值税。虽然没有现金收入,但由于销售产生利润,该笔货款已作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为此缴纳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甲公司苦不堪言。
  案例2:
  某钢材厂当月发生的钢材销售业务3笔,货款共计5000万元。其中,第一笔2000万元,货款两清;第二笔1800万元,一年后一次付清;第三笔后付1200万元,两年后一次性付清。
  本案例中,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当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750万元(5000万*17%),缴纳增值税款,3000万元还未现金收入就缴税,对企业是损失;若对未收到货款3000万元不计帐,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51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但如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后面的3000万元,分别在贷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这样一来,即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又不违法[1]。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进行不同的条款设置,可能导致的税负及纳税义务实现的时间完全不同,从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或提前纳税,当然由于货款的结算方式不同,也就承担不同的法律风险。所以,了解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哪些税种,他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认定对于税务筹划提供指导意义,为我们签订销售合同时节税提出了很大的实用价值。我们认为,企业销售商品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应进行税收筹划尽量避免提前垫付税款和多缴税款的情况,特别要考虑到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税收方面的避税问题。
  一、我国税法关于签订销售合同中所涉税收的相关规定
  由于本文篇幅有限,故本文只介绍签订销售合同中所涉常见税种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1.增值税额的计算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根据财法[1993]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3.增值税的纳税期和期限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期限: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印花税的计算:在货物买卖关系中的应纳税凭证是买卖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类经济合同,是按从价计税原则,也就是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印花税发生义务时间是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缴纳。具体地说,采取“三自”办法,即合同在签订时缴纳;营业账簿在启用时缴纳;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受时缴纳。采取汇总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次月的10日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但需注意的是:(1)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2)由于条例规定,合同签定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印花税实施细则又明确,对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于该企业的税率就是企业所得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企业销售产品而言,如何确认收入是计税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均衡入库,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对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也同样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汇缴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企业以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作为清算期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正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于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所以,这就给了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个合法的筹划空间。
  (三)权责发生制
  企业销售一批产品,如何确认收入或费用,一般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是否收到或支出现金为标准。这就是所谓的收付实现制或现金制;另一种是收入或费用以应归属期为标准,无论实际是否收到或支出现金,我们称之为权责发生制或应计制。
  从我国税法规定看出:增值税的进项税实行收付实现制,而销项税实行权责发生制。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导致企业多缴税或提前纳税的原因
  很多企业都存在的误区就是,公司纳税是公司财务部门的事,财务部门在什么有利润了或发生的应税行为,公司就要纳税。很少有人会关注“公司什么时候缴税”,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各自为阵,这是目前造成企业提前缴税的主要根源。其实,根据我国关于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真正决定公司缴税时间的是销售部门签订的合同。根据前面所述,在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中,直接影响税负高低的是增值税和印花税,影响缴税时间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一)企业多缴税的原因
  造成企业多缴税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没有处理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3]。
  例1,某企业销售木材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额为500 000元,附营提供运输业务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5000元。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增值税=500 000 ×17%=75000(元),营业税=5000元×5%=250元,合计应缴纳税金为人民币75000元+250元=75250元;如果该企业对此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不能分开核算,则应缴纳的增值税=%=75750元,比分开核算多承担税金500元。
  2.对印花税的影响
  我国印花税税法,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
  案例:某铝合金门窗厂与某建筑企业签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规定:
  铝合金门窗厂自己提供原材料为建筑公司工程项目加工安装铝合金门窗,加工费10万元及原材料费140万元,共计人民币150万元,该份合同某铝合金门窗厂交印花税:150万元×0.05%=750元。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签立不恰当,铝合金门窗厂在不知不觉中多缴纳了税款。在此案例中,如果合同中该铝合金门窗厂将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如加工费为10万元,原材料费为140万元,则印花税总金额为:140万元×0.03%+10万元×0.05%=470元。
  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我不签合同,或者不向税务部门提供合同,就不能交纳印花税了,其实,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务部门没有按合同计算印花税时,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印花税。这样一来,不但印花税没少交,还会因为没有合同给税务机关提供了一个“认定”的空间,税务机关只能按照发货让企业确立销售缴税,对企业反而在财务上及企业形象上得不偿失。
  (二)企业提前缴税的原因
  1.对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企业纳税义务提前,在销售合同中的表现方式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这里规定“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也就是说,货物发出了要缴税,没发出的而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也要缴税。收到货款要缴税,没收到货款的,只要索取销货额凭证或将发票开具给买方的都要缴税。所以,根据该条,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如果约定:“卖方按销售价款开具发票,将货物与发票一并交给买方,买方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对于卖方企业而言,货物发出后,货款却不一定能收回。在货款收不回来的情况下,卖方企业只有利润,而没有相应的现金收入,货款只是作为“应收帐款”挂帐。而根据税法规定,这时却要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先承担增值税的相应税款。另一方面,假如货物发出了且也交了税款,货款还没收到,买方企业却找出种种理由称质量不合格而要求退货,这个时侯,对于卖方企业而言,不但要承担财务费用损失,而且也要承担额外增加的管理费用。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很多企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自己先发货,委托某某银行收款或银行托收承付,认为这种销售风险很小,但是他们根本没有考虑税收成本。税法规定,在这种销售模式下,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而如果约定银行是在卖方企业在发货二个月后收款,则等于企业先垫付税款二个月。
  2.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由于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权现发生制,所以在上两种模式下销售产品的,都应确认为收入,企业应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虽然最终可以年芳汇缴,但对于企业而言,纳税义务提前,导致企业现金提前支出,利益受损。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目前企业的销售部门只是凭着自己的想像去签合同,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灵活地签订合同,企业请的法律顾问由于不是很了解税收政策,也只是站在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设计合同,而不能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设计合同,造成公司提前缴税,占用了公司大量的资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对销售合同进行税务筹划的意义:
  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相应税负就存在差别。所以,我们可以据此进行税收安排,并在合同上具体反映。许多企业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企业的应收账款越来越多,货款没有收回,却要支出税款,企业将受很大损失,而因此不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风险更大。而如果合理选择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可以最大可能地降低税负,或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四、签订销售合同时的税务筹划及风险防范:
  企业销售商品时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从降低税额及延迟缴纳税款时间两方面着手,并从其他方面配合进行合同整体的风险防范:
  (一)降低税额
  处理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前面我们在分析造成企业在销售合同签订中多缴税的原因主要是没有理清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在销售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细分或对应税劳务进行剥离,以得到降低增值税额的目的。
  而处理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印花税的筹划同样有作用。在许多企业财务人员的眼里,印花税是极不起眼的小税种,因而常常忽视了节税。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
  印花税筹划的关键集中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以下几方面,以便准确地计算印花税,避免多纳税。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
  2、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延迟纳税时间
  合同的签订是公司什么时间缴税的依据。不同的合同,所产生的销售确立时间不同。要学会按照税收规定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将财务部门的工作渗透到销售部门中去。让财务部门来监督、审核销售部门签订合同。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合同的完善。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这个规定,如果企业能按照这条规定签订合同,先将收款时间进行约定,那么缴税时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交。
  目前很多卖方公司考虑买方的支付能力,给予买方一定的信用期限,比如二个月,则该买卖合同应约定于二个月后某具体的一日为付款日,或者分期约定付款日,如3月2日第一次收取货款的60%,5月2日第二次收剩余的40%。约定收到全部货款后向买方开具相应货款的发票。这就是上面规定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缴税。使得企业既可做成生意,又不损害自身利益。
  所以,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
  2.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案例:
  假设甲公司系生产和销售服装的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甲公司应在销售服装,从收到购货方的货款或购货方签收送货单时的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货款没有收回而只能应收款,甲公司就要承担税款的先期支出。但如果在甲公司改变销售方式,将该货委托乙公司代为销售的情况下,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乙公司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因此,只有在乙公司将销售清单报送甲公司的情况下,甲公司才须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乙公司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不会将销售清单报送甲公司,假如乙公司在1年后才将销售清单报送甲公司,甲公司此时才须申报缴纳增值税,从而使相应的应缴税款延期缴纳1年,从而获得财务利益,当然,甲公司也会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回报
  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将会得到一定程度延缓,从而获得税收和财务利益。
  (三)对原材料采购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才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如果企业在采购商品时要尽量延迟付款,就相当于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所以,企业在原材料采购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采购合同时,约定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再支付货款;2.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以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
  (四)对销售合同进行税务筹划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1.分清税法与合同法
  有些企业为了少纳税,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应销售商品所引起的营业税、印花税等由买受方承担,认为这样自己就可以不纳税。但不久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营业税,印花税以及相就的滞纳金。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所以,企业要理解,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在上面的案例中,销售企业就是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企业的法律责任。而合同约定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买方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销售方企业而不是买方。所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偷税漏税的责任要由卖方承担。
  2.防范货款受损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销售产品最理想的方式就是现金收全款,再发货,这对于法律风险防范及税务筹划均不存在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企业销售人员不了解税法,只关注法律风险防范,从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所以,我们建议在合同签约的过程中,对合同条款要给予充分的注意,尽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是对于交易额很大,缴纳或垫付税款比较多的合同。当然在实践中,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的法律风险,权衡利弊,采用较有利的方式。企业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或委托代销合同时,应做好以下防范:
  (1)前期做好资信调查及信用评定,从源头上预防信用度差的买受人违约。
  一方面通过“5C”系统建立客户的信用标准,即从客户信用品质的五个方面进行评定:品质(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抵押(Collateral)、条件(Conditions)。另一方面对客户从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上进行控制。[4]
  (2)签订合同时约定所有权保留;即销售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人需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人于价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
  (3)担保条款
  销售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或委托代销合同时,可以考虑建立分期付款买卖的担保制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以某某资产作抵押”或提供保证等,以保障出卖人利益,防止价款落空。
  合同法与税法息息相关,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及税务筹划,权衡利弊,根据社会经济大环境、客户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的销售政策进行销售合同条款的合理设计,在保证法律风险最低化的前堤下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全文共10327字节&&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任
何组织未经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
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V8.1
,All Rights Reserved By 大连龙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站所有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 经营许可证编号:,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申报系统全国免费技术支持热线:8()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投诉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淘宝怎么退出游戏专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