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法辞职补偿金合同辞职有那些补偿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华为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 以规..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华为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 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 今天同一个HR同行讨论关于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她公司有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4年,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公司不再继续留用,是不是要支付14年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此问题,现回答如下:&&& 员工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离职,分两种情况: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用关于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条的只有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没有第二项。 &&& 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不存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不存在经济补偿。 2、员工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即“(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补偿金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从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假设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人才资源》,由中国人力资源网携手大家社区共同打造,致力于为人力资源管理者传递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最新的思想、观点、方法、技巧和资讯,内容囊括人力资源管理的前沿话题和深度报道。我们还定期邀请人力资源总监、CEO、总经理、人力资源专家等举办线上/线下的沙龙活动,提供一个平等对话、互相学习与分享的平台。请在微信公众账号中搜索「人才资源」或「hr_com_cn」,或用手机扫描左方二维码,即可关注!
&分享到微信
谢燕萍o 10:09
李迎春o 10:40
李迎春o 09:23
贺清君o 09:31
网络o 09:342015新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辞职赔偿有哪些新规定
2015新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辞职赔偿有哪些新规定
发布日期: 10:53:23
《2015新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辞职赔偿有哪些新规定》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一、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上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那么它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用人单位再想单方私自订立侵犯劳动者权益或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恐怕要三思了。  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劳动者一样可以依法合理主张。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协商,可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参照其他相同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谁愿意承担双倍工资,谁就别签书面劳动合同。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权利在原来的中形同虚设,现在有了根本转变。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为有双倍罚薪的存在,所以上述规定可以规范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不订立的情况,但隐患是,用人单位会不会强迫劳动者“自愿”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或者会不会出现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规定而出现“只用工十年”的怪圈呢?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但总体上讲,上述规定已经是立法的重大进步了。  五、只允许在两种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是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且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没有规定一个上限。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六、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违法用工,劳动者一样可以主张应得的劳动报酬。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非一定要诉讼解决了。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一个“应当”排除了例外的情形,工资的给付请求和债务明确的欠款,法律给予了同样的“礼遇”。  八、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标准首次以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相关规定原来也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九、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在档案和保险关系的移转上再刁难劳动者了。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劳动者解除合同更容易,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更难了。  劳动者预约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随意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增)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有矛盾,无效怎么存在解除?是不是应该是部分无效?)&(新增)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是: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解除应当排除的例外情形是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活跃了用工形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人社部重申:带薪休假天数应由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4月24日讯人社部发言人李忠今天表示,劳动合同制度日趋完善,截至2015年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8%,但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同时对于带薪休假落实情况,李忠表示,如果仅仅将本单位工作..
中央最高层:完善落实带薪年休假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份“高大上”的文件相当接地气,工资得涨,加班得有加班费,探亲假年假婚假产假一个不能少!  《意见》强调,工资得涨,..
 新修订的《劳动》今日起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新法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但要实现同工同酬,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很难,仍然“任重道远”。<p style="te..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p style="text-align:l..
 一、公司解除合同补偿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意见出炉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天数,应按日工资的300%支付  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近日出炉..
 哈尔滨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出细则&保证2年1次  哈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意见  单位不让休带薪年假要付3倍工资  连续工作一年以..
 哈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意见  单位不让休带薪年假要付3倍工资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即可享受带薪年假,应休未休的天数,单位要按日工资收入的300%付工资报酬。近日,哈市出台了机..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聘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继续组织实施全国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探索分类组织..
  24日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2015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了一季度全国就业工作、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并对社会关注的“公务员离职潮”等热点问题予以了回应。下面是智坤教育小编收集的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薪..
上一篇:19031
????????????
?12-28?12-28?12-28?12-28?12-28?12-28?12-28?12-28?12-28?12-28
???????????和公司签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果辞职会有补偿吗
和公司签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果辞职会有补偿吗
07-11-15 &
一般是不会有补偿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合同到期,那就意味着你该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到期。。。。。你可以选择续签(比新员工有优先权)或者离开,公司无权不让你走。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合同到期即关系结束,没有补偿的理由啊。如果再续签合同,双方可以再讨价还价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看你们当初怎么订的合同了,如果合同上有那就要给补偿,如果没有那就看单位对你的态度了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动法辞职补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