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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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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
& &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税法的概念、税收的本质、税收的产生、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依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中国税务部门可分为国税和地税两个不同的系统。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合适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税务的相关概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现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备案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开办符合财税[2015]86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一)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若保险产品的备案资料内容未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需要再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保险公司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保险公司真实申报的责任。
四、在本公告施行前,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不再办理备案手续。在本公告施行后,上述保险产品的内容发生改变,改变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改变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发生改变之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五、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有关备案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按规定应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但尚未办理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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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解读
  在8月3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中,对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政策做了进一步完善。结合此前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下面对近期国家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如下梳理: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已经开展
  根据财税[2015]56号文件精神,国家决定在北京等四个直辖市全市进行试点,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同步进行试点,以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平稳实施。具体如下:
  一是扣除标准每月增扣200元。文件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换言之,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纳税人,在扣除费用的基础上每月还可增扣200元。如某纳税人的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45(元),而在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3%=39(元)。如此算下来,每年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2元。
  二是优惠对象覆盖四类所得。文件明确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保险产品为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文件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是时间要求。文件要求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京、沪、津、渝四个直辖市为全市试点,要求各地财税保制定实施方案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填补了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空白,意义深远。
  二、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递延步伐渐近
  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递延,是指允许投保人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种通过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的税收优惠。加快这一政策的落地,将有效撬动作为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这个巨大的资金池。
  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在税前准予列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可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体现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精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它有利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与民生联系紧密,我国在老龄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养老资金的多渠道筹集越来越紧迫,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用税收小杠杆可以有效撬动这个大池子。去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被称为保险业的新&国十条&。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即是业内呼吁多年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于落地,首次对外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行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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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45号宝丰时代4楼整层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作者:卢晓平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卢晓平)利好寿险行业政策红利不断释放。今日,来自财政部网站信息显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通知称,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显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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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820-0277 地址:中国上海 浦东杨高南路1100号 E-MAIL:&&&&&&&&&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为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财政部与我局下发了《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根据财税〔2015〕86号文件,我局制发了本公告。
&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   公告明确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管理要求:(一)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如何办理备案手续;(二)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   三、已经履行审批程序的正在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保险产品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备案?
&   公告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施行前,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不再办理备案手续。在本公告施行后,上述保险产品的内容发生改变,改变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改变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发生改变之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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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保险公司推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将免征营业税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韩洁、申铖)记者13日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两部门将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两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完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政策,简化和规范政策执行。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两部门对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保险产品做出具体规定。
  其中,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
  两部门明确,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此外,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两部门要求,享受优惠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两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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