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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股权交易热线:400 820 4563&&& E-mail:【行政许可事项】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特别说明]现阶段,除按照《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的有关要求对荐股软件业务进行规范整改的情形,以及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批准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外,我会暂不受理该项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3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一)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7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澳门)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谘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
【申请条件】
1、合资投资咨询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
(1)内地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具备《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第5条第(一)、(三)、(四)规定的条件。包括: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香港(澳门)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监会令第86号)第7条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资质条件。包括: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或登记成立,并在获得当地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业务牌照后,实质性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含5年);近三年未受到当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获批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
(3)合资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相关规定。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澳门)证券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合资投资咨询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
(1)香港(澳门)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监会令第86号)第7条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资质条件。包括: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或登记成立,并在获得当地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业务牌照后,实质性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含5年);近三年未受到当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获批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
(2)合资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的相关规定。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由境内证券公司与香港(澳门)证券公司共同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关于期限的规定
(一)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35条: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机构住所地派出机构报送)
[适用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整改的情形]
  1、申请表
2、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关于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内部决议文件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从业资格证书
 &&4、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6、申请人背景材料(包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关联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模、客户数量及了结计划
  8、关联机构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适用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服务业】
1、申请表(格式附后)
2、关于设立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
应当明确设立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目的、股东合作的方式、合作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者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章程及由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母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母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最近一年净资本情况的说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母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反洗钱机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说明,以及防范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5、合资投资咨询公司股权结构的说明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名册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背景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境外投资者参股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6、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7、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内地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经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地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未发生调整。香港(澳门)证券公司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8、合资投资咨询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入股XX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格式文本附后)
9、香港(澳门)证券公司的监管机构出具的说明函
说明函应当对香港(澳门)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
10、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内地律师事务所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请人是否符合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定条件;股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章程是否合法、有效。
11、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12、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两地合资投资咨询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的,应当提交上述1-12项文件(第4项除外),以及下列文件:
  1、改革试验区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2、两地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的说明
3、境外股东属于港(澳)资证券公司的说明及证明文件
投资咨询公司属于内地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内地证券公司还应当同时提交减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表(格式附后)
2、证券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并减少业务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
3、证券公司现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了结计划以及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
【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四)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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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尔街见闻
  3日讯,证监会今日发布通报,宣布6起案件,其中一案为,北京某文化传媒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合作经营某省卫视股评节目《远观今盘》的过程中,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利用《远观今盘》官方微博向投资者推介荐股服务,并以短信方式向付费投资者推荐,获取非法收入270余万元。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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