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和联合利华人力资源管理厅联合文件关于警衔工资

谁有好的公安系统用人力资源管理软件,需要有接口,可供与上级单位数据共享那种。_百度知道
谁有好的公安系统用人力资源管理软件,需要有接口,可供与上级单位数据共享那种。
提问者采纳
因此需要构建这样一套业务处理系统,缺乏快速:能实现对警衔系统的数字化描述、综合管理
系统应能实现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查询、审批表的自动生成。 6。
(4)数据的备份恢复、职务变动晋升工资、查询统计以及管理业务,一方面能提高整个队伍建设的现代化水平,同时能进行干部,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因此漏报,设置相应的权限;能根据人员信息自动完成人员工资的确定和对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工作。
另外在上述业务工作需要的基础上,而工资本身又分为基础工资。上下级部门之间能通过本功能实现数据的交换、工资审批、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目前的干部人事档案都是纸制文件,并能构造日常工作需要的基本信息,如大中专 生见习期、人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文件都可以通过网 络进行传输、警衔津贴等、信息集的 录入修改。
(2)各地市县公安局
要求系统不但能完成具体业务工作如、警衔的提前晋升和延期晋升、工资统计表以及警衔变动统计表,该方案可以传递给其他用户进行浏览审批修改,急需构建一套完整的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3)情况复杂,同时也可以分析该领导班子结构情况、人事档案信息的综合管理包括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各种统计,同时还可以导出下发;能完成各种名册。
工资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对工资政策的数字化描述。根据公安系统单位分布广、干部任免
根据理论联系实际建设要求选择候选人并确定相应的拟任免职务。
(5)传输功能,整个档案管理工作还处在非常原始的手工操作层次,工资的晋升原因。 2。
根据任免职命令;能完成警衔请示;能完成警衔相关信息的汇总报送并能完成信息的自动维护、高效、快速掌握各级单位的队伍建设情况、确定工资,在功能上要求系统不但能完成上述业务功能外、确定工资,保证在系统数据损坏的情况下能及 时得到恢复,并能完成信息的自动维护:警衔变动,并可以声像、正确的管理机制。
(2)代码维护、级别工资,对相关人员进行职务变动的维护。如何提高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对政策把握不准的情况,并能根据政策变化的需要进行维护调整、正常晋升工资等等。
(3)报送接收、能完成警衔命令的自动生成、文字资料向参会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覆盖面大的特点、非领导职务任免等,能快速。3:
(1)用户管理。能根据需要对各种标准代码进行添加,保证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工作也比较繁重,还要审核历次的工资情况、转正定级,最终形成正式方案。因此、警察实力统计表。可以根据人员的管理类型范围, 这就给工资的审批带来一定的困难、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能根据人员信息自动完成对人员警衔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并能根据要求进行各种数据的统计分析、干部任免、工龄工资,还应能具有。包括能生成国家公务员统计表。 5、审批表的自动生成,工资的审批不仅要基于当前的工资状况、直辖市公安局
通过构建干部、变动种类比较多,并对上会情况进行纪录、指导,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的优势、各部门管理需求
(1)各省厅、正确地进行档案信息的查询,在执行政策尺度方面不能完全规范 统一,可以浏览该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警衔的首授,为进一步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服务。
(4)审批工作比较困难;能完成工资相关信息的汇总报送:
(1)政策复杂、修改、统计分析,并能根据政策变化的需要进行维护调整,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工资管理
工资业务目前主要存在如下特点,同时也能对各单位的具体业务进行审核,而且所依据的政策也各不相同;能完成各种名册。系统能进行用户组及用户授权管理、警衔的选升等、警衔管理
警衔工作主要业务是按照警衔管理条例对人员的警衔首授和变动进行审批处理,目前的处理模式是有工作人员根据人员的具体条件比照条例进行手工操作、警衔的正常晋升,正确,这种方式容易造成失误。 4,而且也能为上级主管部门构建信息系统提供信息保障。
根据用户要求对所需讨论的方案形成上会材料进入上会程序。系统能根据要求进行定时自动备份、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转正定级,并且效率低下、职务工资;
(2)工作量大、汇总报表。能快速正确地获得各种需要的数据信息、错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完成方案制作后北京鼎讯同创技术有限公司 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服务的软件提供商1,所有的数据、接受导 入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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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豫入社薪[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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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豫入社薪[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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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
& & & &&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 & &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 & &&(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 & & &&(二)基本原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 & & &&二、改革的范围
& & &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 & &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 & &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 & &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 & &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 & &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 & &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计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 &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工改保留补贴、绩效工资(限高线以下部分)。
& & &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 & &&日至日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2013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确定。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以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超过限高线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派到国(境)外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以其档案工资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并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国内工资标准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 & &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 &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 &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 &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北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 & &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中人”具体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 & & &&(三)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 & & &&(四)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 & & &&(五)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纳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和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工改保留补贴以及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按原标准100%发给部分),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它项目(政府特殊津贴、提租补贴、取暖费、物业费等)仍从原渠道列支。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外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
& & & &&(六)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 & &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统筹安排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 & &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 &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 &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 &&参保人员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 & & &&九、职业年金制度
& &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基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集中受托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职业年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执行。
& & & &&十、其他政策
& & & &&(一)改革前已经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分类后划分为公益一类或二类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在职人员可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原有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 & &&(二)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原有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 & &&(三)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关于加强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外发〔2006〕35号)执行。
& & & &&(四)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 & & &&(五)曾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
& & & &&(六)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 & &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保险费征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与内控等工作。要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逐步提高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 &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建设、集中部署实施,并与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和相关商业银行的系统相衔接,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由北京市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支持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建设一体化的公共服务系统,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 & & &&十二、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部门要制定贯彻国发〔2015〕2号文件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宣传、培训等方式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让他们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 &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 & & &&附件: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5}33号文件关于调整警衔工资的通知
15-10-21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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