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险改深圳社保综合医疗保险,综合保险能取现

综合保险是否可转为社保?_百度知道
综合保险是否可转为社保?
人以前是贵州人,交综合保险,已交社保,后嫁到上海,问
不过我隐约记得前段时间公布过综合保险转社保的政策正在制定按之前我知道的情况是不能的。打个电话就知道了。建议你还是咨询综保或者社保部门吧。但是综合保险可以办理退保,因此不清楚目前怎么处理。社保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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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账户合并,个人账户部分会加在一起。基本是在退休时办理,现在可以不办合并
如果是有关社保、医保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卫生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卫生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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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上海综合保险卡丢了怎么办?上海综合保险卡丢了怎么办?来源:上海社保网时间:上海综合保险制度自2004年开始实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其遭遇工伤或意外事故时候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现行上海综合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参保人在办理相关社保业务时候必须携带综合保险卡。那不小心遗失综合保险卡怎么办?可以补办吗?
综合保险卡丢了怎么办?
综合保险卡遗失,应当尽快补办。您需要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同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目前所在单位到缴纳综合保险所在区县外管所办理补卡手续。如果您目前没有单位,您可以携带身份证,前往区县外管所办理补卡手续。补办综合保险卡要收取工本费5元。
一、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坏了怎么办? 可以补办吗?
【回复】:可以,首先你必须拨打上海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口头挂失,然后由单位经济补办,若暂无单位则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区县外管所办理补卡手续。
二、我现在待业,不小心弄丢了综合保险卡,这怎么办?
【回复】:这种情况您首先必须拨打12333进行挂失,然后携带身份证到上海外管所办理补卡手续。
三:单位帮我们领取了社保卡,不知原有综合保险卡还能使用吗?不小心丢了怎么办?
【回复】:虽然外来从业人员转缴社会保险后会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医疗专用),但其原有的综合保险卡依旧可以使用。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可以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使用。如果综合保险卡遗失了,应当尽快补办。劳动者需要拨打12333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同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目前所在单位到缴纳综合保险所在区县的外管所办理补卡手续;如果目前没有单位,劳动者可以携带身份证,前往区县外管所办理补卡手续,补办综合保险卡要收取工本费5元。“上海综合保险卡丢了怎么办?”由上海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上海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推荐最新问题|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上海综合保险转社保办理流程
[导读]: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用人单位提供公章、营业执照(实际操作不需要提供此项)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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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综合保险转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填写《外劳力退工(注销综合保险)名册》和《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转缴城镇基本申请单》,在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综合保险退工手续。
  在《外劳力退工(注销综合保险)名册》&备注&栏中需特别注明&非农转城保&和&农业转城保&两种情况。注销当月仍需缴付综合保险费用。
  2、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用人单位提供公章、营业执照(实际操作不需要提供此项)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组织等不属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不能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城镇社保。
  3、外管所开具一式三份《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加盖区县外管所公章确认,保留其中一份。另外两份交用人单位,其中一份作为单位前往区县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保缴费手续的依据。
  用工单位凭回执前往区县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手续的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区县外管部门办理退工备案登记。
  2、表格审核无误后,加盖区县外管所公章确认,并保留其中一份,将另外两份交用人单位,其中一份作为单位前往区县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镇注销手续的依据。
  用工单位凭回执前往区县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镇社会保险注销手续。
  新进缴城镇基本养老的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用人单位提供公章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组织等不属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不能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城镇社保。
  2、外管所开具一式三份《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加盖区县外管所公章确认,保留其中一份。另外两份交用人单位,其中一份作为单位前往区县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保缴费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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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公安、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四、第八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按月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五、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等。
  七、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九、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公安、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缴费期限)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按月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
  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等。
  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独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待遇)
  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
  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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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保险转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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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保险转社保政策
网友:匿名网友
尊敬市长您好:&&&&&&&我是一外地的,在成都一公司打工7年,2009年公司办的综合保险,每月卡上要返二十多元钱,从2011年的4月开始转成社保,卡里不返钱了,说是城乡户口都一样的保险?一样的待遇?在2011年4月后买的保险就和城市的一样,为何综合保险转社保的就不样呢?这是啥政策哦?为什么都是外地的户口,保险的待遇却不同呢?到老了退休时,生病时,即没钱看病,有没钱住院,有不报销,自己还交了15年的保险,其不是很冤??就综合保险转社保的政策是什么?????
回复单位:市人社局
网友:您好!&&&&2011年4月综合保险整体并轨转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更好地促进企业职工全员参保、减轻企业负担,按照文件规定,单位可以根据职工户籍选择“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中的一种为职工参保。由于三种人员的缴费类别不同,因此缴费标准不同、待遇享受上也存在差异。按照“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保的人员没有门诊医疗个人帐户、不计算医疗缴费年限、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8号)明确规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您与单位协商沟通,请单位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向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将缴费类别修改为“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这样各项待遇享受就和城镇职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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