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路段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样招投标 废标 技巧吗?

开标环节发现投标报价中有错别字,会废标吗_百度知道
开标环节发现投标报价中有错别字,会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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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或者补正;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以单价金额为准、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大写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授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澄清、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应当不会,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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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 )为准。A.大写金额B.小写金额C.单价金额D.总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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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50B.100C.150D.2002A.50B.60C.70D.753A.招标方案B.招标标底C.资格预审文件D.工程量清单4A.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B.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少于3个的C.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D.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超过了3个的5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的相应专业力量B.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C.国家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的规定D.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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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比小写金额小算不算总价优惠?就是投标报价的数字金额比大写文字金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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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则上是以大写为准。未声明的,不能算总价优惠,特别是大小写写在一起的。最好的办法是开标会现场要投标人确憨发封菏莩孤凤酞脯喀认,并当场签字。简单的说就是开标时当场告诉投标人,你的报价大小写不一致,要以大写的金额为准,问他是否同意,同意的话当场签字,否则可以废标。明显笔误的情形可以以小写为准,但同样需要当场签字确认。特别注意,没特别声明的,虽然大写比小写金额小,但也不能算总价优惠,只能算对方书写错误,比如像你说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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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开标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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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其中签字或者盖章是选择关系,即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具其一就可以基本确定开标一览表与所载投标人之间的代表关系。
(七)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汇总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虽然法律对这些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是有不少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因为没留意到这些“不一致”而使得开标工作大打折扣。如:有的项目投标人投标总价于与按单价金额汇总不一致,而被判为废标的不在少数,这些做法无形中损害了投标人的权益,也提醒我们在工作中应客观对待这些“不一致”,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
(八)开标现场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应全部公开。开标现场是招投标程序中最为公开的环节,也是招投标法“三公”中公开的重要体现,一定要将应公开的,以及能公开的信息全部在评标前的开标现场向投标人陈述和解释清楚,以充分满足和尊重他们的知情权。(1)对开标和评标环节接受监督的情况,要在开标现场向投标人陈述清楚。(2)对相关当事人参加开标活动的情况,要在现场公开说明。开标工作由招标采购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都有权派代表参加。对此,对应当参与开标活动的各个出席对象,他们是否已全部到达现场。应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是否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建了,所聘用的评标专家是否已全部到位等等。所有这些信息情况都应在开标现场向大家作一个明确的交代。(3)开标后各投标人须注意事项必须提醒到位。以免投标人无所适从。
(九)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开标程序”。现行法律对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开启时间无任何规定,不论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还是相关部委的行政规章,至今都没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执行这种采购方式,竞标供应商可以有至少二次以上报价过程。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求,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所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特点就是“开标不唱标”。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开标”,有的称为公开报价仪式,有的称为竞争性谈判仪式,也决定其在程序上与开标会议存在区别。
(十)改变采购方式后,是否接受在公开招标环节被判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参加投标企业不足三家的,经审批改变采购方式的,可就两家或一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参加投标人超过3家情形),改变采购方式的,是否接受在公开招标环节被判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该说,如果投标企业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则不能排斥投标人参与竞争。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三家参加投标,两家有效,一家迟到,导致招标失败,经监管部门审批,现场改变采购方式就两家有效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应该说这种做法不妥,因为迟到的投标人尽管不符合公开招标要求,但可能符合竞争性谈判要求,如果该投标人要求参与竞争,则招标人不能限制其参与竞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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