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合同怎么写买了一辆斯太尔怎么写合同?要写几份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需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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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电力项目合同金额巨大
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获批为中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电力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企业。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该集团饯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相关公司。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三峡水利的中坚力量,资质的提升有利于其拓展业务。据公开信息,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电力始建于1971年,曾参与了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水利枢纽工程、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以及国家西电东送、三峡外送、大区联网等重点工程建设,近年来更是将业务延伸到海外,先后在尼日利亚、加纳、马拉维、斯里兰卡、委内瑞拉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标多个国际工程项目,内容涉及大型输变电工程、市政、铁路等。据统计,截至目前,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电力承接国际项目合同金额达67亿元人民币。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电力将新能源建设作为另一个突破点,近年来先后参与建设了甘肃酒泉风电场、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江苏大丰风电场等一大批风电工程。2014年,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电力新能源项目签约额突破27亿元,位居国内同行业企业前列。来源上海证券报)点击进入参与讨论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1550⊙记者覃秘记者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湖北省住建厅获悉,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电力”)获批为中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电力行业甲级设计。  “大家都说开发商疯了,其实是夸大其词博眼球,这个区域已经有单价10万元/平方米以上的顶豪,而且很多人都预测明年会出现五六个‘10万+’的项目,所以该楼面价符合市场普遍预期。未来肯定是打造标杆项目。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已与多家龙头企业合作拿地以及合作开发高端住宅项目。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预测:“2016年,丰台区域将出现起码5个售价‘10万+’顶豪项目。同策房产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认为:“由于依托于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整个集团业务,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资金实力雄厚,而且在后期还可以以较低的融资成本支撑项目的开发。  一位豪宅项目操盘者在最近针对“地王”事件撰文称,开发商没疯,在拿地的态度上都是理性的,拿地的逻辑都在一个维度上,地价的高低,谁能摘牌,只是取决于不同企业的产品营造能力和对未来的市场判断。此次丰台樊家村地王旁边的豪宅项目西宸原著就是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和龙湖联合开发的,双方各占50%股权。而今年,拿下樊家村地王似乎预示着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学成出山,单打独斗的时机已经成熟了。有业内人士感叹:“拿下樊家村地王的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让人想起了2009年拿下广渠路地王的方兴。”从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此次所拿地块来看,这一板块现在已经是北京新顶豪扎堆儿的区域,北边有西宸原著、西边有钓云台、东边是夏家胡同以及华润亚林西“地王”项目、南边有中海九号公馆。”正如广渠路地王让方兴地产扬名立万,农展馆地王让融创的品牌认知度提升,这次的樊家村地王,则让从前鲜少被业界关注的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浮出了水面。  而2014年年报显示,公司房地产开发实现营业收入62.54亿元,同比增长398.16%,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8.73%,项目已经完成一线布局。所谓“一线拿地”,是指其“重点布局一线城市、谨慎发展二线城市、严格jin止三四线城市”的战略。?从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在一线城市的发展路径可以看到,大多数项目都是与一线品牌开发商合作,很少独自操盘。公开资料显示,绿城、龙湖、融创、方兴、保利等一线房企都与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进行过一次或者多次的合作开发。“目前北京市场作为开发商只有两个选择,要么赌一线城市,要么退出北京市场,但退出又能去哪,很多二三线省会城市都供应过剩。”吴优表示,未来一线城市会成为央企和龙头企业的舞台。“以前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给我的印象都是拿地联合体中的一员,但这次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想从二线走上一线,但不知道此前操盘经验,是否想好了7.5万元/平方米的地价到底做什么。而葛洲坝电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地产如今所走的路线也极其相似,定位高端市场,一线城市拿地树立项目标杆与企业高端品牌,jin止进入三四线城市。正是从广渠路金茂府开始,方兴迅速攻城略地,一路冲进了一线房企的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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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010-客服:斯太尔:公司与东营达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斯太尔:公司与东营达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东营达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中国北京市订立:
甲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发行人”)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疆
乙方:东营达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认购人”)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邹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振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000760。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份数量为&80,267,558&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2、乙方具备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意愿、能力及资格,并同意按
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据此,双方现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部分股票的相关事
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乙方以现金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80,267,558&股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定价基准日:甲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甲方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2&月&16&日;
&&&&认购款:认购人认购标的股票而支付的认购价款,即人民币&120,000&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按本合同约定甲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
&&&&限售期:本次发行的股票依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范性文件
及/或认购人的承诺而不转让、不上市流通的期限;
&&&&保荐机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聘请的保荐机构;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二条&认购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认购人,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东营达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邹城路&13&号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振
&&&&&&&第三条&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3.1&双方同意: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4.95&元,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之百分之九十(90%)(交易均
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3.2&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80,267,558
股。
&&&&3.3&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即人民币
120,000&万元。
&&&&&&&3.4&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标的股票的认购价
格及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但认购款总金额不作调整。
&&&&3.5&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总额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政策、资本
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变化而需要变更的,甲方可根据其董事会的决定对乙方认购
的标的股票数量予以调整。
&&&&第四条&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4.1&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之价格和股票数量认购标
的股票,并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
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所要求的最后缴款期限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认购款(即
人民币&120,000&万元)划入保荐机构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
因认购款划转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款项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账户。
&&&&4.2&本次发行以及认购所涉及的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
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五条&合同生效
&&&&5.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
生效:
&&&&(1)本合同及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合同及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可、批
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5.2&若前款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合同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
的,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
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标的股票的登记与上市、滚存利润分配等事宜
&&&&6.1&在乙方依据本合同之第四条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将标的股票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6.2&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款的,则视为乙方违
约,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处理乙方放弃认
购的股票。发生前述情形的,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3&标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6.4&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进行分红派息,则本次发行的股份不
享有该等分红派息。甲方本次发行前所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新
老股东共同享有。
&&&&第七条&限售期
&&&&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标的股票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第八条&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为本合同之目的,合同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各方均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之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各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合同一方签署本合同,且本合
同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3、其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均不会与任何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有效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或其各自的章程或
合伙协议等内部章程性文件以及其已签署的现行有效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
方所做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
&&&&4、各方均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署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认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文件。
&&&&第九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9.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于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其他为本次发行而必须明确的事项
等议案提交审议;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
审批、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文件;
&&&&&&&(3)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尽快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以非公开方式向乙方发行标的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手续;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9.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
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2)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缴款期限前,履
行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的缴资义务;
&&&&&&&(3)保证其于本合同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且与中国证监会
及上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要求不抵触;
&&&&&&&(4)保证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第十条&保密
&&&&&&&10.1&甲乙双方对于在本合同磋商及签署期间所了解和知悉的合同对方之各
种形式的财务资料、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亦不得因私或因非本合同的任何目的使用,直至
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因法律强制性规定或除外,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
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损失。
&&&&&&&10.2&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
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履行信息披露责任,或为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
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
有关知情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
密。
&&&&10.3&上述保密责任不受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限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所作的
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
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缴付认购款项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况
的,则构成乙方违约。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
并要求乙方承担认购股票价款总金额&3%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有关情况上
报中国证监会。乙方在被取消认购资格以后,其原可以认购的相应股份由甲方按
照已确定的认购规则发行给其他投资者。
&&&&11.3&在乙方按时交付认购款项的前提下,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
容向乙方发行所认购股票,则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
&&&&11.4&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
会审议通过;(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本合同终
止,发行人不构成违约。
&&&&1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
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
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修改、转让
&&&&13.1&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3.2&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
权利或义务。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自以下任一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可履行(包括因法律法规的后续修改对本合同
的履行构成实质障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密义务除外)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5、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本
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其他
&&&&15.1&本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本合
同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15.2&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补
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若因审批、监管机关的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双
方同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15.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
利或义务。
&&&&15.5&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
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达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晓疆
&&&乙方:东营达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李晓振
&&&&&&&&&&&&&&&&&&&&&&&&&&&&&&&&&&&&&&&&&&&&&&&&&&&&&2015&年&12&月&14&日评论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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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天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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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锡柴140马力,六档变速箱,原装断气刹系列,板长5800mm,宽2300mm,带卧铺,适合多人乘座,长途救援运输,特别适合北部地区,驾驶室空间大,底盘能走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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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可托、可吊,适用于各类小型车辆运输。此车型为新型车型,一车两用,可道路清障、可随车起重,随车吊与清障车优点集于一体。
东风天龙后双桥大型清障车
★大型清障车系列》》》
产品说明:大型事故救援,可吊可托。
【购车流程】①:购车洽谈:通过电话联系或实地考察洽谈车辆型号、价格和相关要求。②:签订合同:双方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并预付合同定金(传真签订合同、实地签订合同均可)。③:安排生产:我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安排车间生产。④:交付车辆:车辆交付验收,支付车辆余款,完成相关手续。【交付方式】:客户可自提车辆,也可协商由我公司安排送车并协定相关费用.更多详细订车流程请来电咨询!【服务承诺】产品销售后一年或三万公里内免费维修,超过一年,只收取配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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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向乙方发行所认购股票,则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11.4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本合同终止,发行人不构成违约。11.5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2.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12.2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转让613.1 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13.2 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3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自以下任一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可履行(包括因法律法规的后续修改对本合同的履行构成实质障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终止。3、本合同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密义务除外)均已完全履行完毕。5、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其他15.1 本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本合同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15.2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 若因审批、监管机关的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15.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15.5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7(本页无正文,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柏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签署页)甲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晓疆乙方:宁波柏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杭州冠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余凯锴)2015 年 12 月 14 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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