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中国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款,可以自己申请捐助人吗

个人能发起公开募捐吗?被单位强制摊派捐款怎么办? 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回应备受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_网易新闻
个人能发起公开募捐吗?被单位强制摊派捐款怎么办? 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回应备受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个人能发起公开募捐吗?被单位强制摊派捐款怎么办? 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回应备受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
慈善法草案昨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草案说明。“怀胎十年”,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终于呼之欲出。个人可以发起公开募捐吗?遇到摊派捐款怎么办?如何防止捐款被挪用、侵占?对于各界高度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慈善法草案给出了回应。
综合新华社 人民日报客户端等
●2014年,社会捐赠量突破千亿元
●建立的慈善项目达数百万个
●每年有数千万人次受益
●截至2015年底,已设立各类基金会503家,名列全国第一
●基层慈善服务站点达1200多家,基本形成上下贯通、广泛覆盖的慈善组织网络。
●仅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就累计救助了1万多人次,省级儿童大病基金共支出救助金近亿元。
●截至目前,全省慈善组织基金总量已达274.7亿元,年均支出35亿元。
●各级慈善组织已累计救助3000余万人次。
慈善法草案回应十大热点
1 个人可以发起公开募捐吗?
不行,只能与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现实中,经常有个人就某个事件发起公开募捐。然而,根据慈善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遇到困难如何求助筹款才是合法的呢?根据慈善法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2 只有红十字会等才能公开募捐?
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哪些机构有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目前,我国除试点地区,只有少数慈善组织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的权力,其余组织只能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捐。
此次,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 被单位强制摊派捐款怎么办?
单位将被警告,并责令退还违法募捐财产
在我们生活中,“被捐款”现象屡见不鲜,在一些单位和群体中,捐不捐、捐多少都成为“规定动作”,让慈善变了味。
以后再遇到摊派捐款就不用怕了。慈善法草案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不仅如此,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 遭遇骗捐后如何讨回公道?
可以投诉举报,属实将被依法查处
男子扮“知乎女神”骗捐24万元、女子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中身亡骗捐近10万,这样的新闻真不少,遭遇骗捐怎么办,如何讨回公道?
骗捐不仅是缺乏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 有人承诺捐款却不兑现,怎么办?
将可能会收到法院的支付令或起诉书
有些个人或单位在公众面前许下了捐赠承诺,之后却迟迟不予兑现。对此,公众常常无可奈何。
今后,这种行为要小心了。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具体而言,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对于捐赠人拒不交付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这两种情形可要看仔细了:(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6 捐款如何避免被挪用、侵占?
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捐赠人有权查询,挪用侵占将被罚
近年来,一些慈善组织在募捐情况、募集款物使用详情等方面不够公开透明,屡屡被公众质疑:捐款到底用去哪儿了,有没有被滥用?
关于这一点,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对于“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慈善组织,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7 如何避免慈善组织管理成本过高?
管理成本超过标准将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长期以来,个别慈善机构运营成本过高,“养社会”变成了“养机构”,因而备受公众质疑。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不仅如此,草案还对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划定了最低标准:“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对于超过这个标准的慈善机构,草案也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8 志愿者合法权益如何确保?
慈善组织应当告知风险,特定情况下应购买保险
进行灾后心理援助却因对方情绪不稳定而受伤;参与一线抢险救灾却因意外不幸受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除了告知风险,慈善组织还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根据规定,志愿者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
9 受捐人信息可以被随意公开吗?
慈善服务应尊重受益人人格尊严,泄露隐私将被责令整改
捐助者拿受捐者做宣传、受捐者个人隐私被公开,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对此,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另外,慈善组织如果泄露受益人个人隐私,还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10 捐赠多会不会被收的税也多?
捐赠财产做慈善活动将享受税收优惠“捐赠40万元门面,过户要缴数万元税费”,类似这样的新闻让很多人意识到,原来做慈善还要缴税,而且数额可能不菲。对于这种情况,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为了鼓励慈善活动,《慈善法》(草案)还用了专门一章对各种“促进措施”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定,慈善组织、受益人都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则明确将对之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代表委员热议
形成联动机制增加精神帮扶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兴市邮政局江平路支局局长何健忠去年10月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慈善法》的一审讨论。他说,慈善法可以更好地规范从事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人的行为,让被捐助者更加有效地接受帮助。“以前老百姓会有担忧,慈善机构是否透明、我捐赠的钱物是否真正到达被捐赠人,慈善法出台后将规范每个慈善组织的捐赠环节,让公益在阳光下运行。”
何健忠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目前慈善机构基本都是物质帮扶,他希望政府、社区、慈善组织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增加精神帮扶内容。
规范个人募捐,让捐助效果更好“个人募捐”一直是此前讨论的焦点。这次慈善法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民革江苏省副主委、南京市主委邹建平认为,此举会有效规范个人捐赠。“原先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时,遇到朋友圈或者微博募款,大家觉得要表示一下善心,可能就直接打钱到账号了,在这个当中,有的发挥了作用,但有的是诈捐,如果诈捐事情一再发生的话,也是对大家爱心的伤害,诚信就没有了。个人募捐挂靠组织更加合理,也会更加规范。”
希望简化捐赠减免税流程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书法家言恭达说,即将出台的《慈善法》将为促进、规范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基本法保障。《慈善法》出台后,亟须在税收减免、宣传传播、队伍建设等方面完善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办法,把慈善法鼓励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精神真正可操作地落到实处。
他指出,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国现行税法针对捐赠方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甚至政策缺乏,且流程繁琐,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展开。为此他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增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对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部分免征所得税等,并可考虑通过设立遗产税等方式推动慈善捐赠;二是要简化捐赠减免税流程,加大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三是对实物捐赠以及股权捐赠、知识产权捐赠等无形资产捐赠进一步明确捐赠减免税政策,并制订价值评估实施细则,为实物捐赠及无形资产捐赠估价提供规范。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赟 仇惠栋
网上发消息“自救”,草案不禁止“对于网络上个人发起的募捐行为,一般分为自助和助他两类。”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说,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进行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华社
作者:王赟 仇惠栋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搜狐社论:对15%的慈善成本不必大惊小怪,慈善法草案 个人公开募捐,易瑞沙慈善援助项目,安维汀慈善援助项目,个人可以做慈善募捐吗,中华慈善援助申请 | 搜狐,社论,慈善,成本,不必,大惊小怪,草案,个人,公开,募_女性资讯_滕州生活网
|||||||||||||||||||
搜狐社论:对15%的慈善成本不必大惊小怪,慈善法草案 个人公开募捐,易瑞沙慈善援助项目,安维汀慈善援助项目,个人可以做慈善募捐吗,中华慈善援助申请
来源:搜狐社论 发布时间:
摘要:中青报报道,3月10日上午,慈善法草案中的第60条有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于是乎,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21组的讨论会猛然间热烈起来,像一锅沸腾的开水,委员们对这一条有激烈的意见,全国政协委员、研祥集团董事局
搜狐社论:对15%的慈善成本不必大惊小怪,慈善法草案 个人公开募捐,易瑞沙慈善援助项目,安维汀慈善援助项目,个人可以做慈善募捐吗,中华慈善援助申请
  中青报报道,3月10日上午,慈善法草案中的第60条有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于是乎,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21组的讨论会猛然间热烈起来,像一锅沸腾的开水,委员们对这一条有激烈的意见,全国政协委员、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撸着袖子大声道,“15%的管理费太高了!”
  委员们对于这一条规定的激烈反应,首先是出于经验,以往见到的对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讨论只有10%,如今管理费提高,意味着受益人得到的好处越来越少,慈善组织可以给自己支配的却越来越多,让人忍无可忍。基于此,委员们还提出建议,对于资金规模更大的慈善组织,要进一步减少对于行政成本的支出比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民政部门的实践,募捐成本、行政成本、项目成本统一被算作行政成本。在没有民间慈善之前,政府部门发起的慈善组织,工作人员还享受公务员待遇的情况下,不仅不需要考虑工资,房租也有政府安排,募集资金依靠的是红头文件下发到各级单位,或者各级媒体的宣传支持,慈善捐助的最后落实也往往依托了地方基层组织完成。
  这样的执行体系,并非没有成本,而是在其他渠道上转移了成本。如果将各个环节的执行都折算成市场对价来计算管理成本,这个比例恐怕瞬间爆表。仅仅中央电视台上播放的募捐信息,按广告费纳入募捐成本来计算,已是被悄然抹去的重头。
  然而,即便是在政府系统之内的慈善活动,硬性的套用管理成本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疑问。最典型的就是法律援助类型活动,法律援助和其他扶贫济困并不一样,受助人需要的是软性的服务,而不是硬性的钱或者物资,提供软性服务依托的是有专业能力的个人。一个法律援助类型组织的成本,基本上就是行政办公、差旅、调查、律师补贴、法庭费用等等。按照现有的计算方法,如果法律援助律师不是天天给受助人送米送面送油,而是帮助他打好官司,管理成本达到百分之百完全有可能。如此而言,越是专业的服务类型机构,越是面临违法的风险开展工作。
  不过,技术上的变通也并非不可能。法律援助机构如果不亲自提供法律援助,而是将相应的费用一并拨付给受助人,再由受助人自己寻找律师,这样能保证不违反管理成本的规定。但是,受助人如果用这笔钱反过来邀请援助机构里的志愿律师,更像利益输送而不是法律援助。一般需要法律援助的案子缺乏商业价值,在市场上很难请到律师,即便请到也要花费更多的资金。如果硬性的为了合法而合法,法律志愿援助服务的精髓和价值被抵消,捐款人的善款使用效率更低,对慈善而言只能是得不偿失。
  因此,从委员们激烈的反应来看,他们对于慈善的正规运作和防范贪污腐败,有着热忱的投入。然而,委员们对如何抓住慈善良性发展的根本要素缺乏基本了解,依旧停留在希望小学和送旧衣服的层面上。
  如果同理来对比,这些管理着大型企业的委员们应该很好理解,企业当然有控制成本合理化的要求,但企业的根本任务是追求更大的利润,控制成本不需要政府的硬性规定作为指导,各家企业在生存的竞争中已会尽最大的努力去控制。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慈善组织也同样需要合理控制成本,更要追求如何服务社会中的人群。成本总量的硬性控制,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服务形态面前,很难找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硬性标准。如果各个机构只会为了应对审计而从技术上满足这一规定,这一规定又失去了实际的指导意义。
  为此,管理成本的比例不存在高低,而是不合适由政府一刀切,如同企业一样,慈善组织自由的竞争,会给全社会一个更好的答案。 滕州生活网()
相关阅读:
声明:凡注明为"网络整理"或者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各大门户媒体,虽经严格筛选难免疏漏,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邮,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
搜狐社论:对15%的慈善成本不必大惊小怪,慈善法草案 个人公开募捐,易瑞沙慈善援助项目,安维汀慈善援助项目,个人可以做慈善募捐吗,中华慈善援助申请
搜狐社论:对15%的慈善成本不必大惊小怪,慈善法草案 个人公开募捐,易瑞沙慈善援助项目,安维汀慈善援助项目,个人可以做慈善募捐吗,中华慈善援助申请最新公告:
网群:&&&&&&
竹亿轩集团捐助新化县慈善创始基金会100万
&&&&竹亿轩集团捐助新化县慈善创始基金会100万
&&&&竹亿轩集团捐助新化县慈善创始基金会100万
&&&&新华网长沙1月11日电 1月9日,中国竹纺&竹亿轩集团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泽平携公司高管及员工代表来到娄底市新化县,向新化县慈善创始基金会捐赠100万元现金,并为桑梓镇敬老院老人和当地的困难户送去共计8万现金和价值255360的物资。
&&&&在捐赠仪式上,中国竹纺&竹亿轩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泽平在致辞中说道:&感恩才能天长地久,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新化人,不管自己的事业有多大,有多成功,永远眷恋着自己的家乡,热爱家乡,关注家乡,建设家乡是每个人,特别是企业老板的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长李泽平出生于新化县桑梓镇,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新化人。此次慈善捐赠活动,李泽平提到:&&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万紫千红才是春&,我和中国竹纺&竹亿轩集团公司向慈善总会捐赠100万元是对新化家乡人民的一点感恩和回报。&
&&&&同时,李泽平还表示将带领一群志同道合的人把中国竹纺&竹亿轩集团打造成中国竹纺行业的第一品牌,做大做强,为家乡人民增光添彩,为慈善事业多做贡献。
&&&&借&竹&文化,起步飞跃大发展
&&&&此次捐赠仪式上,公司政策顾问李玉坤交流、介绍了竹亿轩公司近几年的成长和发展。他提到: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史变迁,一直秉承品质第一,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促进了就业,为政府创造了大量的税收,为湖南省经济的腾飞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对于目前,竹亿轩公司的发展状况,他还提到&中国竹纺&的成功注册,表明中国竹纺&竹亿轩集团已经站在整个竹纤维行业的最前端。在公司未来的发展上,李玉坤表示,公司将会在2016年内在澳大利亚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竹亿轩全资控股子公司&&雅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批准在上海股交所挂牌,这将会为公司的发展带来又一个契机。
&&&&竹亿轩公司成立至今,已向社会各界捐款捐物累积高达600万元。最后,同样是来自新化县的公司顾问李玉坤代表公司祝愿家乡越来越好。
&&&&新化县县委书记胡忠威在捐赠仪式上提到,首先代表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以及新化146万人向中国竹纺&竹亿轩集团公司长期以来关心新化慈善事业表示感谢!并表示李泽平董事长身为桑梓镇人,是一位从新化走出来的卓越企业家,并且心系家乡,懂得感恩、回报。同时他还强调,竹亿轩公司一直致力于竹文化的传播,为低碳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回报社会,心系孤寡老人送温暖
&&&&慈善创始基金会捐赠仪式结束之后,竹亿轩集团一行来到了桑梓镇敬老院为老人和当地的困难户送去共计8万现金和价值255360的物资。其中包括一些棉被等过冬物资,为老人们送去了冬日的温暖。
&&&&桑梓镇党委书记伍龙光对竹亿轩公司一行向敬老院捐款捐物价值33万5千元的产品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讲到中国竹纺&竹亿轩集团公司李泽平的善举充分体现了他的高尚品德,也诠释了中国竹纺&竹亿轩集团公司的优秀企业文化。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现实的需要,更是人民的期盼。同时他还表示,竹亿轩公司在发展的同时,实现了自身的价值,同时也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企业做出了示范,树立了榜样。(赵伟 田文波)
编辑:黄朝晖
© 北京市青年党建研究会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北京市青年党建研究会 未经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COPYRIGHT © 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市青年党建研究会我国个人公益捐赠抵税实际操作是怎样的,企业是否在实际操作中有实施?
通过查找资料可以看到,对有开票资格的公益机构捐赠貌似是可以抵扣个人30%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应该如何进行抵扣?谢谢大家!
按投票排序
真实TM手贱回答了这个问题,被知乎日报的2B编辑改了个误导性标题发出去了。。。。。。明确几点:1、在我朝个人公益捐赠不能避税!!只能把捐赠金额按一定比例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换个小学六年级以上文化程度就能看懂的说法,你捐的钱永远比你少缴的税要多!!!!2、别提郭美美,显得既无知又无谓。有这丢人现眼的工夫,不如去研究研究红会的运作程序,搞清楚郭美美到底跟红会有毛关系。3、知乎跟百度越来越像了。。。。。。++++++++++++++++++++++++++++++++++++++++++++++++++++++++++++++++++++++谢邀。又是一个极其琐碎的问题。首先,现行个税法和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个人进行公益捐赠的支出,可以从应纳税收入中抵减。前提有四。一是捐赠对象,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二是捐赠途径,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这些团体的名单很长,而且税总和财政部民政部每年都会更新和调整。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向扶轮社狮子会之类的国外团体捐赠也不能税前扣除。三是捐赠扣除比例。一般来说,公益捐助的扣除比例是应税收入的30%。打个比方,某人月薪10000,应税收入就是6500.那么不管捐助了多少,当年最多能扣除6500的30%,也就是1950元。1950以上,只扣除以下,据实扣除。注意,这里扣除的是应税收入额,也就是计算个税的依据,而不是应纳税额。巴特,税总和财政部也经常出台一些附加政策,对某些捐赠项目可以全额扣除。具体的我也记不住,简单说吧,农村教育、地震灾区、奥运世博这类国字号盛会。四是扣除时限。俩字,当期,也就是当月。只能在发生捐赠的当月扣除,不能顺延或提前。一期扣不完,下期不能接着扣。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我接触过,但不多。因为个税主要靠纳税人单位的财务人员代扣代缴,而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良莠不齐。08年地震的时候全国捐款,我接到很多单位财务人员的电话咨询,问我能否扣除以及扣除比例的事。当时总局关于全额抵扣的文件还没有出台。我给出的答复是,抵扣,抵扣标准你们自己看着办,在我的权限范围内,不会事后追究。(这基本上属于渎职犯罪了。骄傲脸),有一部分企业当时是按30%比例扣除的,后来总局全额抵扣文件出台后,他们在后续的纳税期里调减了应纳个人所得税,我继续渎职。。。。。。关于个税抵扣,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这类企业因为经济性质特殊,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是针对全年的盈利,向企业主或合伙人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不是工资薪金个税的那种算法。这些企业的公益性捐助也可以扣除,实行30%的扣除标准。但对农村教育地震灾区这一类的捐助是否可以全额,我印象里没有见过明确规定(其实是我业务不精)。还是08年,我请了一个月假去当志愿者,找一批有钱朋友讹了点银子,在四川某地建了个帐篷幼儿园。出资者里边就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尽管他表示无所谓,我还是想辙,忽悠当地一个乡政府出了张收据,确保这笔捐赠收入能够税前扣除。至于比例,我让他的会计按全额扣除。当时我做好了一旦有问题我替他出面跟税务局打官司的准备。后来什么事也没有,可见,我有一批同样业务不精由于渎职的同行。答完,我去监察处自首了。抹泪ING。。。。。。。
个人捐赠扣除分了两档,一档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0%限额,另一档是全额扣除。特别注意的是第一档30%的限额,是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工资10000,扣除3500的起征点,应纳税所得额是6500,扣除限额是6500的30%,也就是1950元,这个 前辈已经说过了,下面就是具体的政策。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情况有:1.国税函〔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国税发〔号)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3.(国税函〔号)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4.(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5.对(国税函〔2003〕78号)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6.(国税函〔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7.(国税函〔号)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8.(国税函〔号)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9.(财税〔号)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10.(国税函〔号)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11.(财税〔号)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12.(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13.(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14.(财税〔2006〕73号)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15.(财税〔2006〕84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16.(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17.(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18.(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19.(国税函〔号)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财税〔号)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21.(财税〔号)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22.(财税〔2007〕98号)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23.(财税〔号)自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4.(财税〔2009〕94号)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2.(国税发〔2000〕24号)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3.(财税〔2000〕30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4.(财税〔2000〕97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6.(财税〔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7.(财税〔号)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8.(财税〔2004〕39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9.(财税〔号)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10.(财税〔2006〕66号)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11.(财税〔2006〕67号)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12.(财税〔2006〕68号)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13.(财税[号)自日至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4.(财税〔号和财税〔2010〕59号文自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关于如何抵扣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可否以代扣代缴单位取得的统一捐赠票据,附上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项目计划及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因为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所以一般采用“税前扣除选择法”(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税率高的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例 罗先生XX年8月取得各项收入20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出租房屋收入2000元,体育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罗先生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捐赠给红十字事业。税率最高的毫无疑问是偶然所得(彩票中奖)的20%,所以这10000就全额抵扣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项目应纳税额=()×20%=4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5%-125=475(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税税额=()×10%=120(元);
罗先生8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475+120=995(元)。还有一种是税前扣除平均法,就是均摊扣除,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3000(元);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1000(元);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6000(元)。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00)×10%-25=75(元);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0)×10%=20(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1200(元);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元)。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选择法比税前扣除平均法少缴300元(1295元-995元)个人所得税款。所以实际一般采用“税前扣除选择法”如有错误,望请指正
得税率高到一定程度从经济上才合算,但是确实可以通过这些项目提升影响力、转移资金、获得间接收益把多捐出去的部分再赚回来。但是无论如何,仅仅从钱的角度,绝大多数捐赠肯定还是或多或少不合算的,这是需要真的社会责任感的。别忘了,西方很多人本身就是有捐赠行为的,给教堂、政治、社区等等等等,这样就容易理解了。中国人在国外也很少捐赠,所以有时候难以理解这种行为。加上我们zf很难容忍西方国家有美德,所以捐赠必说避税了。
朋友在一次志愿者活动之后深受触动,毅然辞去了高薪安逸的工作。现在潜心做起了公益事业,目前在做一个非盈利的互联网的公益平台,可以微信关注一下 善应 这个公益平台(公众号GRSX_SY),让更多的公益人能够交流沟通,也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能够有途径传达自己的需要,下一步还会出APP,而且面向全国,可以加一下,公益活动信息什么的都会整合,也是一个交流平台。不能帮他出多少钱力,只能帮他扩散扩散了。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让捐赠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你的捐赠属于公益捐赠范围?一般来说,如果是正规的公益组织,他收取捐赠款时应该开具合乎规定的票据。具体的规定,楼上的金无赖已经说了很多了,他显然是一名比较宽容的税务人员,呵呵。
通过红十字会等境内的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才可以从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作为一个NGO从业者,本人所在的公益慈善组织来说,捐多捐少扣税的说法,一直都是存在的。真正能规避的税,其实微乎其微。这就在于国家没有对公益事业,特别是社会大众类型的慈善公益事业放开。收税收税收税。。。。。国家就是个榨取民脂民膏的机器。无可奈何~~~~~~~~~~...............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慈善捐助活动方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