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女生,22岁没有结婚,可以孤儿申请廉租房房

&&&新闻热线:021-
5名大龄孤儿喜迁廉租房
原标题:5名大龄孤儿喜迁廉租房
红菊(左)、迎局(右)夫妇开心地亮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与房门钥匙。
  本报记者王成兵摄
  本报讯(记者马道军)昨天,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5名已婚大龄孤儿迎来乔迁之喜,搬进由政府为他们提供的栖霞区丁家庄保障房片区4套廉租房。这些廉租房都是建筑面积47.4平方米的单室套,由福利院装修并添置了家电、家具,甚至柴米油盐。据了解,我市机构供养孤儿可享受廉租房政策实施后,这5名孤儿是首批受益者。(更多报道见A5版)
  昨天,红菊和迎局夫妇早早起床,收拾好东西,等着和其他3名大龄孤儿一起搬家。红菊肢体残疾,迎局则是聋哑人。他俩2003年结婚后,仍住在福利院。
  上午10点,红菊来到他们的新家――丁家庄保障房片区华银路19号燕歌园16栋1单元。一进房间,红菊激动得像个孩子,连连说:“真好,真好。”
  据了解,这次入住廉租房的大龄孤儿,还有31岁的高小燕以及32岁的程群和魏印影。他们都因无房,一直住在福利院里。“有了自己的家,生活就有了安定感。”高小燕说。
  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副院长孟延书说,院里特意协调有关部门,将他们安顿在1栋楼上的28―31层,方便他们互相照顾。此外,拿到房后,福利院从设计装修到家电、家具、被褥、锅碗瓢盆等生活必需品的配备均一手包办,并特意为他们准备了大红床单、被套,祝愿他们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福利院还帮他们交了5年房屋租金和物业费,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据介绍,在点将台福利院生活的多是成年大龄孤儿。几乎所有大龄孤儿都没有购房能力,少数大龄孤儿结婚生子后,仍只能住在福利院。
  “去年9月,我市出台《关于解决群众关注突出民生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机构供养孤儿可以享受廉租房优惠政策,这5名孤儿就是第一批受益者。”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处处长周新华表示,一旦住房问题得到解决,大龄孤儿“断奶难”问题将能得到缓解。
  目前,点将台福利院至少还有71名大龄孤儿有住房需求。
  原标题:5名大龄孤儿喜迁廉租房成为我市机构供养孤儿享受廉租房政策首批受益者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5名大龄孤儿喜迁廉租房
日 08:16 来源:中国江苏网
原标题:5名大龄孤儿喜迁廉租房
红菊(左)、迎局(右)夫妇开心地亮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与房门钥匙。
  本报记者王成兵摄
  本报讯(记者马道军)昨天,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5名已婚大龄孤儿迎来乔迁之喜,搬进由政府为他们提供的栖霞区丁家庄保障房片区4套廉租房。这些廉租房都是建筑面积47.4平方米的单室套,由福利院装修并添置了家电、家具,甚至柴米油盐。据了解,我市机构供养孤儿可享受廉租房政策实施后,这5名孤儿是首批受益者。(更多报道见A5版)
  昨天,红菊和迎局夫妇早早起床,收拾好东西,等着和其他3名大龄孤儿一起搬家。红菊肢体残疾,迎局则是聋哑人。他俩2003年结婚后,仍住在福利院。
  上午10点,红菊来到他们的新家――丁家庄保障房片区华银路19号燕歌园16栋1单元。一进房间,红菊激动得像个孩子,连连说:“真好,真好。”
  据了解,这次入住廉租房的大龄孤儿,还有31岁的高小燕以及32岁的程群和魏印影。他们都因无房,一直住在福利院里。“有了自己的家,生活就有了安定感。”高小燕说。
  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副院长孟延书说,院里特意协调有关部门,将他们安顿在1栋楼上的28―31层,方便他们互相照顾。此外,拿到房后,福利院从设计装修到家电、家具、被褥、锅碗瓢盆等生活必需品的配备均一手包办,并特意为他们准备了大红床单、被套,祝愿他们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福利院还帮他们交了5年房屋租金和物业费,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据介绍,在点将台福利院生活的多是成年大龄孤儿。几乎所有大龄孤儿都没有购房能力,少数大龄孤儿结婚生子后,仍只能住在福利院。
  “去年9月,我市出台《关于解决群众关注突出民生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机构供养孤儿可以享受廉租房优惠政策,这5名孤儿就是第一批受益者。”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处处长周新华表示,一旦住房问题得到解决,大龄孤儿“断奶难”问题将能得到缓解。
  目前,点将台福利院至少还有71名大龄孤儿有住房需求。
  原标题:5名大龄孤儿喜迁廉租房成为我市机构供养孤儿享受廉租房政策首批受益者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不结婚可以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吗-55BBS 我爱购物网
&&不结婚可以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吗
不结婚可以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吗
北京平谷廉租房申请条件,你可以参照北京廉租房条件看看,是一致的。
北京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参照北京市公布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方可申请。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北京户籍并满5年才能申请廉租房。
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
5、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
7、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廉租房申请条件仅限于北京地区。 各地的申请条件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会出现细微的差别,请希望申请廉租房的朋友就近到当地的相关部门查询当地的廉租房申请条件细则。
注意:不能在网上申请廉租房。
提醒:如果很急要租房的,可以在搜房租房类似的网站找找房子先住着,等批下来再搬进廉租房去。哈哈
8条其他回答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 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 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 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二)收入限 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 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 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公租房申请有7个流程: 审核配租 如果你符合申请的条件,要想成功申请公租房,必须要经过以下7个程序。 受理到签合同有7个程序 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 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配租 市公租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租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租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租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租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租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不得申请廉租房具备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根据拆迁补偿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各地的廉租房申请标准时不一样的,给你个济南的申请条件吧,你可以做下了解2010年济南市申请实物配租住房的相关标准如下:(一)申请人为济南市市辖六区户口,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含)。(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无房。(三)申请人年龄标准: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5周岁。房管人员提醒,市民前往申请时要注意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低收入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济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住房情况的证件或证明。同时,持有孤老证明、《残疾证》、市级以上(含)劳模、《革命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或《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的申请人,要同时提交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哪些人能申请北京的公租房,租金是什么标准,房源从何而来?昨天,北京“公租房细则”《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发布,在市级层面首次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规定。外地人正式纳入可申请范围,本地人的收入限制也比此前的三类保障房放宽。此外,该细则的实施办法,如公租房配租、租金制定和调整、合同示范文本等5个文件,也将陆续发布。本报讯 昨天,《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提出,申请北京公租房的家庭,除了本市户籍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外,在北京工作一定年限的外地人也纳入公租房的范围。这也是北京的保障房首次对外地人开放。该通知从12月1日起施行。公租房主要供给三类人群在北京的4种政策性住房中,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一直都是限定本市户籍。在昨天发布的《通知》中,公租房的供应对象明确为三类: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轮候家庭,刚就业的职工,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这是北京在政府文件中,首次明确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包括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市住保办常务副主任邹劲松表示,此覆盖范围,不但包括园区公租房,也包括面向社会的公租房。本市户籍人均住房15平米以下对于北京人申请公租房,此次也出台了具体的标准。需要本市城镇户籍,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米(含)以下。收入方面,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需在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建委将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准入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公租房将引导稳定市场租房租金邹劲松表示,十二五期间,北京将大力发展公租房,推动住房保障方式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十二五期间北京将建设公租房30万套,占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房的60%。“目前,大力发展公租房,将引导居民特别是年轻人住房消费观念的转变,这将有利于延缓买房需求集中释放,有利于房价稳定。同时,30万套公租房建成后,在租房市场中的话语权将增大,可引导和稳定市场租金。”【本市户籍】本市户籍哪些人能申请?买不起三类保障房的夹心阶层公租房在4类保障房中门槛是最低的。如限价房人均住房面积需在15平米及以下,家庭年收入3口不高于8.8万元。而公租房的准入标准中,人均住房面积与限价房相同,家庭年收入则有所放宽。3口及以下家庭放宽至10万元,4口及以上家庭放宽至13万元。邹劲松表示,放宽公租房的准入门槛,不但是为了解决过去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标准缝隙中的夹心层,也将解决那些不够限价房标准,却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家庭。“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北京房价、居民收入、房价收入比等因素综合计算出的。在标准以下的家庭,可能还暂时买不了商品房;超标的家庭,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购买住房的。”邹劲松说。此外,公租房没有家庭总资产的要求。【年龄限制】申请者有没有年龄限制?过渡性住房不设年龄限制与其他类型保障房申请相比,公租房申请并没有年龄方面的限制。在北京的经适房和限价房申请者如果是单身的话,必须年满30周岁。这使得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或刚就业的人员,往往无法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不少人也发出过放宽保障房申请年龄限制的呼吁。邹劲松表示,经适房和限价房属于购买类型的保障房,提倡家庭有一定积累再购买,因此设定了单身申请者需满30周岁的条件。“而公租房的情况不同,恰恰是作为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家庭财富积累期间的过渡性住房。公租房有一部分是提供给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刚就业的人群,所以公租房没有设置申请年龄的限制。”【外地户籍】外地户籍有无收入限制?无收入限制但不能在京有住房很多来京工作的外地户籍人员关心公租房对他们的准入条件。昨天发布的《通知》中,相比北京户籍家庭,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并没有设定统一的收入标准,只是提出有稳定收入。对此,邹劲松表示,各区县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标准,也可以包括收入标准。如果公租房对外地人不设收入标准,是否可能会出现有钱人去申请公租房,来挤占公租房?他认为,首先,外省市来京人员申请公租房,前提必须是家庭成员在京都没有住房。其次,他表示,公租房主要是满足过渡性需求的,因此在户型设计方面,也是比较小的,大部分都是40平米左右。因此,有了一定的积蓄,想提高生活品质的人,将来还是要去购买属于自己的住房。【居住限制】在京工作多久方可申请?由各区县确定具体时限《通知》对于外地人需在京工作多长时间,并没有全市统一的标准。“这次把具体标准的权限放给各区县,主要是因为各区县的实际情况不同。比如旧城区,本身就要疏解人口,那么标准有可能就会定的高一些。而一些新城由于有产业园区等,要吸引外来人才,标准有可能就会宽一些。这样各自制定标准要更为符合实际需求。”邹劲松说。不过,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有一个全市统一的基本条件,就是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必须在北京都没有住房。同时,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与北京正在实施的住房限购类似,需要提供暂住证明、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
廉租房作为政府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住房问题的新举措,一经推出就广受欢迎。但是,许多朋友对廉租房的申请流程和申请廉租房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却不太清楚,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是不是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针对大家的疑问,我在2008年3月专门找到了相关人士做了咨询,得到了比较具体的廉租房申请流程的答案,现在写出来为大家做个参考。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准备申请廉租房的相关文件:   我们在申请廉租房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二、提出廉租房的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文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三、申请廉租房的后期流程:   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示、复核程序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进入选房环节(由于现阶段廉租房源的数量不足可能需要按实际困难程度顺序选房。)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入住。 由于廉租房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政府在对廉租房的申请方面的法律法规、申请流程及申请条件上还在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所以不排除会对以上说明进行轻微的变动,请希望申请廉租房的朋友在申请市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进一步的询问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到哪个部门?答:申请廉租住房应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申请廉租住房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廉租住房须经过十个程序。即: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复核、选房、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签约、入住。3、申请时须携带哪些要件?答:须携带以下要件:(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 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扫描下载客户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2岁孤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