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王店乡北京协和医院王永军军以及家人

河南泌阳县王店乡新农村改建啥时候开始啊_百度知道
河南泌阳县王店乡新农村改建啥时候开始啊
我有更好的答案
唉看来要得一段时间了
看政府了他们想开始就可以开始了!
要等到下辈子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新农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13133',
container: s,
size: '1000,50',
display: 'inlay-fix'
泌阳县王店乡卫生院门诊楼建设工程招标公告项目编号:泌资建【2015】064号泌阳县王店乡卫生院门诊楼建设工程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泌阳县王店乡卫生院,招标代理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潜在投标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1工程名称:;泌阳县王店乡卫生院门诊楼建设工程1.1.2工程地址:泌阳县王店乡:施工图纸所含全部内容。&&&& :合格:90日历天2、投标人资格要求: ,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次招标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出具(开具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为准)。对于至发布公告之日止,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企业,所递标书不予评审。或企业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劳动合同参加开标会议。未按时到场的投标人所递标书将不予接收。。、招标文件的获取:本次招标实行无记名密封报名,报名函注明企业名称、拟派建造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封面上不能有任何标记)投至指定的保险箱内。请于2015年 11月5日至2015年 11月11日上午8:30分~11:30分,下午15:00分~18:00分(北京时间,下同,公休、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泌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室购买招标文件及图纸。招标文件和图纸售价800元,售后不退(招标文件及图纸费以现金方式缴纳)。、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交纳和退还方式万元;非税收入管理局稽查股开取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汇入下列指定账户,退还时退至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注:投标保证金可以汇入下列任意一个账户)1)账户名称:泌阳县财政局保证金专户
2)账户名称:泌阳县财政局保证金专户
&3)账户名称:
& 6、投标文件的递交6.12015112616:006.2 、公告发布的媒介&& "/">、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泌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泌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屏上同时发布。、联系方式招标人:泌阳县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招标代理公司:河南诚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臧先生&&&&&&& 联系电话:&&&&&&&&&&&&&&&&&&&&&&&&&&&&&&&&&&&&&&&&&&&&&&&&&&&&&&&&&&&&&&&&&&&&&&&&&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5" Month="11" Year="年11月5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泌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泌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泌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继兴,乡长。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万象,县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保钦,男,汉族,54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保松,男,62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保坡,男,54岁。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泌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法院(2009)确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被上诉人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政府于日为泌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颁发了泌国用(2007)第08018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泌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座落:泌阳县王店乡团结路中段;地号:0801;图号:803;地类(用途):商业、居住;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7年6月;使用面积83.13平方米;北宽5.6米,南宽7米,西邻王德甫长13.27米,东邻团结路长13.2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及其弟胡保顺祖居泌阳县王店乡王店街,并有祖宅一处。王店乡人民政府2000年扩建街道时占用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祖宅一部分,并根据泌政土(2005)32号关于王店乡集镇建设用地的通知,于日向泌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将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剩余祖宅的一部分办理在所有权人为王店乡人民政府的泌国用(2007)第08018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并于日经泌土转字(2007)第133号转让审批,将本案诉讼争议的土地转让给王德甫。一审法院认为,一、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及其弟胡保顺祖居泌阳县王店乡王店街,而诉争土地又位于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祖宅范围之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二、泌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土地,虽然是受让所得,但取得的来源不清。因为日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与王店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中,王店乡人民政府同意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在其弟胡保顺堂屋后墙往北至胡保钦原界建房六间,但并未注明长宽及面积大小,由此引发该宗土地的争议,而泌阳县人民政府颁证前,在没有审查清楚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就将争议土地出让给王店乡人民政府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当。三、泌阳县人民政府于日经批准给王店乡人民政府颁证,王店乡人民政府随即就将受让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原取得的泌国用(2007)第08018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注明已转让,但该证仍产生实际的影响,仍然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王店乡人民政府认为颁证正确,理由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给王店乡人民政府颁发的泌国用(2007)第08018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泌阳县人民政府负担。上诉人泌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不服,上诉称:一、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所诉的泌国用(2007)第08018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侵犯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的任何权利,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三人的起诉。王店街的集镇建设之处系胡家遗留祖宅情况属实,但根据王店村委日给其出具的证明可知,已给胡家三兄弟各规划有宅基地,不存在侵犯其任何权利。关于胡保松、胡保坡、胡保钦举证的“协议书”,其应当提交原件。二、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王店乡人民政府颁发的泌国用 (2007)第08018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程序合法,颁证事实清楚正确。三、胡保松、胡保坡、胡保钦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己经不存在,泌国用 (2007)第08018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泌阳县人民政府注销,其三人所诉标的已不存在,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确山县法院(2009)确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裁定驳回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的起诉,维护上诉人王店乡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辩称的理由和请求与王店乡人民政府一致。被上诉人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辨称:第一、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王店乡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其三人是本案合格的原告。其次在原审中我们提供了协议是原件,而不是象上诉状中所说得没有提供原件。第二、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王店乡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没有审查清该宗土地的来源,属于颁证依据错误。第三、上诉人王店乡人民政府称,所诉标的已经不存在因此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说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及其弟胡保顺祖居泌阳县王店乡王店街,泌阳县人民政府将胡家祖宅的一部分为王店乡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不服该登记,认为该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的祖宅的一部分被征为国有前,作为具体实施拆迁、安置工作的王店乡人民政府,日与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王店乡人民政府同意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在其弟胡保顺堂屋后墙往北至胡保钦原界建六间,虽未注明长宽及面积大小,但四至清楚,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已履行该协议,泌阳县人民政府在没有查清该宗土地权属的情况下,就与上诉人王店乡人民政府签订了该宗土地的出让合同,并为王店乡人民政府颁发泌国用 (2007)第08018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事实不清。上诉人王店乡人民政府取得的泌国用(2007)第08018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虽被注明已转让,但该证仍产生实际的影响,被上诉人胡保钦、胡保松、胡保坡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店乡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泌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战审&&判&&员&&王&&&&蓉代理审判员&&梁 俊 明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静&&&&&&&&&&&&&&&&&&&&&&&&&&&&&&&&&&&&&&&&&&&&&&&&&&&&&&&&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王永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