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组合贷款四川省公积金提取流程还可以提取吗?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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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颁发文号】
宜住金管发〔2007〕5号【】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等3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一届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1、《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2、《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归集提取管理部门和县区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提取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4日。
第五条 职工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费用;
(十四)职工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经原单位申请的。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倒迁房等的,在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二手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余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费用的70%,且根据合同协议中买房产权共有人数按比例提取。
职工购买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需有一方为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的自住住房须在本行政区域内,若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夫妻双方需有一方户口和工作单位在该地,托管人员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需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前正在进行装修项目建设,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若装修队伍未取得营业执照及资质,装修金额只限于购买家装建材及厨卫设备的金额。
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余额。逾期本息不计算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内。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的,在已还本金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每年提取一次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额度不超过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同时不超过12个月应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职工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住房贷款合同需执行一年后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余额。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职工和欠缴6个月以上的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余额。
若符合条件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在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时办理提取手续。
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每年提取一次(12个月),提取额度为每月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部分乘以12。
第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其直系亲属包括职工本人的父母、子女。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其他一次性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疾病。
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地震等。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按以下各条款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倒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须经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购房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开发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若该项目已与管理中心签定按揭协议可不提供)等。
(二)职工购买集资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一方是集资建房单位职工证明;有关部门的建房批文等。  
(三)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时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建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修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等。
(六)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具备资质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职工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若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第一次办理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若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第二次办理开始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
第十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职工及配偶收入证明,支付房租凭据等。
第二十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可以是所在单位出具的退休文件、离休证、退休证、由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职工已到法定退休的身份证等)。  
第二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宜宾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宜宾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裁定书复印件,须职工所在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由职工单位返还其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开除公职文件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连续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经年检的《失业证》复印件或职工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原件。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院证明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和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费用凭据等。
第三十条 职工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不便转入新单位,经原单位申请的,提供调令复印件、原单位申请。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一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包括购建房、装修、还贷提取申请书等)。  
第三十二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有关契约的真实性;核实工程进度;提出提与不提、提取额度等意见。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托管专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按下列情形将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关的帐户。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倒迁房的,转入职工所购住房的售房单位;购买集资建房的,转入职工所在单位集资帐户;购买”二手住房”的,转入售房人银行帐户。若购房款已全部付清则可转入职工所在单位。
(二)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帐户。
(三)本细则第六条(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所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原所在单位。若因单位解体、破产、银行帐户被冻结等特殊情况无法转入单位的,可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帐户。
(四)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转入职工所借款的银行。每年提取一次偿还住房贷款的,转入职工还贷存折。
(五)托管专户的,转入被托管人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余额时有逾期贷款的不能提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上年累积三期(含三期)以上逾期贷款的在二年内不能办理提取。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住房贷款须是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房进行修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宜住金管发[20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流程新政+调整公积金贷款 宜宾打出组合拳为楼市松绑
3 3月30日下午,被业内称为自2008年来最大力度的楼市拉动政策:央行将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4成,以及财政部发布:从今日起将普通住宅营业税免征的期限由5年改为2年正式公布。昨日,记者走访宜宾部分银行和二手房中介了解到,营业税免征期限改为两年已经落地,各大银行也在积极执行央行的“40%政策”。
新政为楼市松绑
记者了解到,政策调整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套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但是很多人买房需使用商业贷款,而二套房商贷60%的首付让许多购房者“压力山大”,政策的调整无疑是对楼市和购房者都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空间。
目前,宜宾市多家银行信贷部门表示将积极执行央行的“40%”政策,将政策落地。
“满两年免营业税”已执行
除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外,房地产营业税“满两年免营业税也为普通家庭节省一大笔开支,以100万的住房为例,调整后节省的营业税达到了5.6万。这也让宜宾二手房市场活跃不少,宜宾欣宜房产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到他们公司买卖二手房及租房的客户都增加不少。
宜宾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策调整的同时,宜宾市也在3月30日出台了公积金贷款新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以前,10年内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次以内的并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贷款政策,10年内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3次以上的,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缴存职工家庭在个人征信报告中有1套未还清住房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金额50%,贷款利率上浮10%;有2套及以上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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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10月13日,宜宾开始试行为期一年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根据新政,子女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同时,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政策规定,对于子女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的,子女必须与父母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子女及其父母均无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新购房提取需在一年内。未婚子女提取,只能提取父母及本人三人的住房公积金;已婚子女提取,只能提取双方父母、本人及配偶六人的住房公积金。
【新政亮点解读】
1、首付款不用愁,贷款压力更小
根据新政规定,子女在宜宾市内新购住房,子女按规定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然后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及贷款金额总和不超过购房总价。故此在子女在买房支付首付款时,可申请提取父母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虽然说父母的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于偿还贷款,但毕竟凑购房首付款更容易了,并且完全可以在政策范围内支付更多的首付款,从而减轻贷款压力。
2、工作时间短公积金余额少也能买房
根据新政规定,未婚子女可以提取父母及本人三人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一部分刚开始工作想买房但公积金余额少的年轻人,只要您符合政策规定,也能毫无压力买房。
【两大利好政策同时享受,最佳购房时机已然到来】
5月底,宜宾出台购房享受200元/㎡政府补贴政策,现在该政策仅余最后两个月即止;本周,随着本新政的出台,标志着今年最佳的购房时机已经到来,两大利好政策同时享受,您可要抓紧时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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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表
 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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