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进单位工作,一直没签劳动合同,通过走法律程序,现劳动争议法院判决决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C12:C12-留学
法院判决与劳动仲裁不一,劳动者咋办
& C12:C12-留学 &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 作者:韦蔡红
  □晨报记者&&韦蔡红&&&&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如果经劳动仲裁得到支持,是否用人单位应该按裁决对其进行赔偿?如果法院与劳动仲裁的意见不一致,劳动者该怎么办?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是否应该有相应的实效限定?日前,记者采访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珊珊律师,对不少员工碰到的此类维权问题加以解析。[案例]劳动仲裁与法院裁决结果相左怎么办&&&&赵女士自日进入某餐饮公司做采购工作,后公司因为采购事宜与她发生争执,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导致肢体冲突,并惊动了110。&&&&公司与她发生劳动纠纷后,于去年9月16日为赵女士办理了网上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不过,该公司在将其退工除名后,仍然扣留其劳动手册达7个月之久。去年10月10日赵女士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赵女士的工资、劳动合同赔偿、加班费以及未归还劳动手册的损失(误工费)等合计近两万元的费用。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反诉赵女士,要求法院判决不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归还劳动手册的损失费。经法院开庭审理,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被法院推翻,法院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尚存在,不予支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赔偿和单位扣留劳动手册的损失。&&&&至今,赵女士都未拿到当初被拖欠的工资以及各项补偿。她实在不明白,为何劳动仲裁会和法院的裁决结果会截然相反,另外,用人单位自己在劳动部门办理了退工手续,却以未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未主动表示辞工为由,相互间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而拒绝支付相应赔偿费用,用人单位此举是否前后矛盾?倘若用人单位坚持相互劳动关系存在,其是否又该补足赵女士自去年退工至今的全部工资?[四大焦点问题]&&&&问题1:发生劳动纠纷既然可以申请法院裁决,为什么还要劳动仲裁?&&&&李珊珊律师指出,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当事人去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在司法设置上来讲是将频繁发生的、内容相似的、难度不是很高的纠纷集中到一个机构处理,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但这样的设置得益的不单纯是司法机构,劳动者是更大的获益者。首先劳动仲裁机构不向劳动者收取任何仲裁费用;其次劳动仲裁注重人和,会有较多的调解程序;再者劳动仲裁机构要求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小;最后劳动仲裁的结案速度较之法院诉讼要快很多。&&&&问题2:用人单位能随意扣留员工的劳动手册吗?违反规定是否有相应的赔偿规定?&&&&用人单位要将员工退工除名,首先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法律要求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这一个月的用意李珊珊律师认为除了给对方找到替代人选、做好交接工作或是寻找新的用人单位,还有离职员工的所有离职手续也应是在这一个月内完成,包括劳动手册在内的劳动者的所有资料应当一并交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留员工的劳动手册,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用人单位扣留员工的劳动手册影响劳动者正常就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罚,当然劳动者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问题3:法院为何会和劳动仲裁的结果不同,劳动者面对此种情况应如何维权?&&&&法院与劳动仲裁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一定是存在的。大家可以这么想,如果一个案件各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都一样,那么劳动纠纷有了劳动仲裁就不需要法院了,其他案件有了一审就不需要二审了,更不用提再审程序了。&&&&当然,李珊珊律师表示,法律规定了一个框架,在具体运作的时候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这叫做自由心证,所以相同的案件不同法官审理结果却不一样。但是我们立法机关设定了一系列纠纷解决的机制,设立了一审、二审、再审,就是想通过规范司法程序而达到最终理想中的公正。&&&&问题4:上述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劳动部门办了退工手续,却以未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未主动表示辞工为由,相互间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而拒绝支付相应赔偿费用,该理由是否就能推翻当初退工手续的合法性?假设双方劳动关系尚存在,用人单位是否该补足去年至今的工资?&&&&李珊珊律师指出,一个合法完整的退工手续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注明辞退理由、确切时间,同时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上填写退工信息,以协助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或者新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等手续。另外,还会涉及到签署保密协议、支付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代通金等问题。&&&&赵女士的案件中,一审判决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赵女士可以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纠纷至今的工资,但必须说服法官这段期间未工作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等问题。当然,具体问题还要在特定的案例中具体分析案情才能下定论。[特别提醒]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是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待定期&&&&通过本案例,大家非常关心“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衔接问题&”。现在存在一些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与各区人民法院口径不一致的情况,致使许多案件胜诉后却面临无法执行的问题(尤其是补缴社保金等事宜)。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是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待定期。在效力待定期内,一旦有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那么该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即使当事人只对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提起诉讼,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一旦进入法院诉讼阶段,在法院未作出裁决前,劳动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了未进行仲裁裁决时的状况。双方争议事项只能等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才按照法院裁判的内容予以确定,而劳动仲裁裁决不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除非是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准予原告撤诉,仲裁裁决方发生法律效力)。[专家建议]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应做好衔接问题&&&&目前,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只对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提起诉讼。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法院一般不予以审查。但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所以,法院的裁判就存在一个与仲裁裁决衔接的问题。不少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当事人只对部分裁决事项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也应当对劳动仲裁阶段申诉人提出的全部申诉请求进行全面的审查。&&&&由于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不得对仲裁裁决的事项进行撤销或者维持,所以,在法院判决的主文中,不仅要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事项进行判决,而且还要将当事人未提起裁决的事项再重新表述一遍(如果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是合法的话)。这样才能使仲裁裁决中没有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专家认为,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衔接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法官予以关注的问题。实践中,有的法官在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只是简单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只支持提起诉讼部分的请求,对裁决书中双方无异议的事项未予以裁判,这将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合法的保护,使当事人无异议的裁决事项也没有了可供执行的法律依据。比如劳动仲裁裁决撤销单位的开除处理决定,并裁决单位赔偿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单位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如果不支持单位的诉讼请求,在判决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的同时,还得判决支持劳动者原来在劳动仲裁阶段得到仲裁支持的事项。否则,如果只是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的话,此时劳动仲裁裁决书并不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护,也就没有了可供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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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0年到现在这单位的,之前一直没签订过劳动合同。2007年底和单位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
非常感谢,其中我于2011年5月和2012年7月两次向单位书面提交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保存有领导的签收单),之前一直没签订过劳动合同,2010年底到现在都没有续签。去年底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2000年到现在这单位的。2007年底和单位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也都没有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得到什么补偿或赔偿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一年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符合规定条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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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补偿几个月的工资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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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省公安厅劳服公司职工。1990年刘某办理调动手续,后刘某的人事挡案一直在科协存放至今。刘某未到科协上班,科协也未向刘某支付过工资。
日,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科协为刘某办理刘某的社会统筹。争议焦点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身份确定?档案存放能否作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据?
【裁判要点】
1.仅以档案存放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科协属人民团体,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且依法定程序核定编制。本案中,刘某的人事档案虽在科协存放,但刘某不具有科协的编制,故不能仅以其档案在科协存放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刘某基于劳动关系存在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刘某于1990年申请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后刘某的档案在科协存放至今,对档案是如何到科协的事实无法査证,但因刘某从未到科协上班,科协也未向刘某支付过工资,且刘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科协曾经存在过劳动合同关系,或存在过事实劳动关系。故刘某称其与科协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科协应为其办理社会统筹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号)第6条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2.地方司法性文件。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角研讨会会议纪要》日)第14条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广东高院《关于对长期离岗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的劳动糾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日〔2005〕粤高法立复字第35号):“企业职工因长期离岗而被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现因企业改制引致纠纷,这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和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宜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日)第12条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日)第24条用人单位应当与离开本单位工作岗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就相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项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事档案滞留原单位工作人贸养老保险补费问题的批复》〔日京劳社养复〔号)第1条:“对于因出国逾期未归、不辞而别等原因,单位已对其做出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人员,或将人事档案寄存在某单位的人员,不能以人事档案在单位为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档案转移手续。”第2条:“对于自行离开工作单位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归,工作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其做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人员,因个人原因未给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未给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视为劳动关系中断的时间。劳动关系中断期间,社会保险关系随之中断,缴费工资基数为零,不能以本市最低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取工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现的意見〉0京劳社办发〔1999〕29号)第1条:"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是为『帮助年龄较大,有一定再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解除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尽快实现再就业的一项措施。通过下岗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企业,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
第2条‘协保’协议签订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劳动合同停止执行。”第3条在‘协保’期间,企业继续为‘协保’人员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为‘协保’人员保管人事档案。'协保’期满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转人指定机构。”
【相关案例】
2009年10月湖南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周某自1993年起离开研究院外出打工长期未向研究院提供劳动,研究院也未支付周某劳动报酬,双方多年不享有、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而周某直至日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因此,周某要求研究院确认辞职决定中针对周某的决定无效、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9月沏南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作为集体企业的在编职工,龚某的劳动档案资料是其劳动关系存续或变更的不可缺少的文字材料,其在1996年8月以不能正常上岗为由向单位申请将自己的劳动档案资料从单位转存人劳动服务中心,可见龚某的申请报告中包含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虽然百货大楼没有为龚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但其在长达13年的时间内没有向龚某发放I资、没有为龚某购买社会保险,可视为已经实际终止了与龚某的劳动关系,而且龚某在此期间从未向百货大楼主张过权利,甚至于2007年以个人名义交纳社会保险,由此可以推定龚某最迟在2007年己交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时应当知道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已经解除,劳动争议最迟在此时发生,而龚某于2009年8月才申请仲裁,巳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故对龚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2009年7月河南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程某与机床厂1993年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书,符合当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程某在期限届满后,未回厂上班。虽程某称机床厂不对自已安排工作但未向该院举证;程某又称2008年7月份才知自己被按自动离职处理,有悖常理,据程某诉称,自己多年来曾多次找机床厂要求上岗被拒绝,程某应对机床厂对自己处理结果明知,其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仲裁,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6月河南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王某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集团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王某虽然长期没有在岗提供劳动,原因是集团公司拒绝给王某安排工作,责任不在王某,因此,集团公司应当参照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王某支付劳动报酬,从1998年3月到2006年11月,总计应为107.547.25元,一审判决集团公司按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王某生活费27,576元不妥,应予纠正。王某要求按照正处级支付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2009年6月河南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屈某系郑州联运公司的职工,后因单位机构改革,单位未给屈某安排工作。根据《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2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职工不能正常工作之日起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但是屈某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屈某要求运输公司支付2008年5月份以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已经超过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屈某要求运输公司支付2008年5月至2008年7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郑州联运公司并人运输公司后,运输公司接收该单位财产及职工,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运输公司按规定应为屈某建立社保关系并缴纳其应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屈某要求运输公司为其建立社保账户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屈某要求运输公司为其安排工作,系企业用工自主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不予受理。2009年4月河南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在1997年年底对下属的第八工程队进行了合并,之后,未对焦某的工作进行重新安排,焦某也未要求建筑公司对其工作进行安排,建筑公司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决定,虽未向焦某本人书面送达,但自1998年至焦某退休时,在长达1-年的时间内,焦某没有向建筑公司主张过劳动权利,也未要求建筑公司为其补发工.资或生活费,因此,在1998年,焦某就应当知道其合法权利被侵害,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也没有提供其因时效中止、中断不能申请仲裁的相关证据;况且焦某要求的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故焦某要求建筑公司为其支付生活费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要求建筑公司给付医疗费、支付其股份分红款、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
2008年1月云南某劳动合同纠汾案,法院认为:蔡某于1990年调入首饰厂工作,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直到1993年9月,首饰厂制作的工资表中均有蔡某的姓名,表明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然而此后,首饰厂处既无蔡某的出勤记录,蔡某亦未到首饰厂处领取工资,更为明显的是.1995年单位实行合同制,此事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的未来命运,而蔡某也未到首饰厂处办理相关事宜,该事实表明,客观上蔡某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采取放任态度。另需指出的是,在十多年的漫长时间内,蔡某未到首饰厂上班,未提供劳动,亦没有为首饰厂创造过任何效益.首饰厂亦没有发放工资给蔡某。而作为企业职工.应当为企业提供劳动,为企业创造一定劳动价值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享有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在此对等条件下,其合法的劳动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本案蔡某的上述行为.客观上表明其已不愿和首饰厂继续保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首饰广至今未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做出明确的处理的行为欠妥,但双方的实际行为已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客观上已不存在,故现蔡某在未提供劳动的前提下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8月重庆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关于曾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从日起至2006年7月止的下岗工资每月210元的请求。《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本案中,因曾某下岗后即未再到单位上班,并未提供正常的劳动,且曾某在离岗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下岗工资的问题并无约定,加之,曾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之前置程序,故对曾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5月湖北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内部退养需本人自愿且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由单位批准方可。罗某于1999年口头申请食品公司内部退养,因未批准双方未建立内部退养关系。同时,从1999年起争议巳经发生,罗某租用食品公司摊位出售猪肉至日退休后仍然经营出售猪肉,直到日才申请仲裁,其超过仲裁时效。罗某请求补发1999年4月至2004年3月的内退基本生活费的请求,难予支持,判决驳回罗某要求食品公司补发1999年4月至2004年3月的内退基本生活费的诉讼请求。2007年4月沏北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工某在近十几年时间里,未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未提供劳动,未领取劳动报酬,现主张存己与航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航运公司为其办理日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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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章来源于互联网,汇聚劳动法律各类文章。法院能否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1995年8月,卢某、刘某、何某等3人分别与某无线电厂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止。合同期满,无线电厂未通知3人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劳动合同。1998年7月,无线电厂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由,通知3人终止劳动合同。3人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无线电厂于1995年5月制定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规定:合同制职工应当与无线电厂签订期限为5-10年的劳动合同。后无线电厂与3人签订了期限两年的劳动合同,违反了3人的真实意愿,认为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无效。仲裁委裁决,无线电厂应当与3人续签2-7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无线电厂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维持了原裁决。
律师分析:
仲裁委裁决和法院一审的判决是否正确?法院能否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呢?
一般说来,劳动合同期限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体现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仲裁委或者法院是不宜强制性裁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多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仲裁委或者法院裁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比如,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委可以依职权进行裁判。
具体到本案,仲裁委裁定无线电厂应当与3人续签2-7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支持这一裁定。这样的判决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第一,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便无线电厂制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规定了合同制职工应当与无线电厂签订期限为5-10年的劳动合同,这也不能排除双方在协商情况下自愿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前提下,仲裁委和法院应当认定该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是有效的。
第二,仲裁委及法院关于无线电厂应当与3人续签2-7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裁判履行起来具有很大的难度,因为这不是明确、具体的判决。既然是续签2-7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到底续签多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合适?如果劳动者主张续签7年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同意续签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该如何履行生效判决呢?是否要双方之间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进行确定呢?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否主张,既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单位就无需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判决的权威性何在?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前来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期限,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法院又该如何执行呢?这都会成为现实中的难题。
&总之,为了维护判决的权威,确保生效判决的顺利履行,类似上述模糊不清的判决应当避免。也正因此,本案的后续阶段,法院二审改判了一审的判决。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务合同
法院判决其支付双倍工资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务合同
法院判决其支付双倍工资作者:刘存琪&&发布时间: 16:58:55
&&■核心提示&&刚满20岁的年轻女孩王芳,中专毕业后满怀希望地参加工作,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她工作了半年多都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工资等行为,她愤而辞职并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可是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去年12月,沛县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仲裁的裁定结果。&&■案件回顾&&中专毕业女生找到工作&&王芳是个普通的女孩,1995年出生在沛县农村,长相普通、学习成绩也不算出色。父母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守着一片土地辛勤劳作一整年,收入勉强维持生计。&&王芳有个哥哥,4年前考上大学,为了不给家里增添负担,哥哥凭借奖学金和勤工俭学挣来的钱坚持读书。哥哥读书争气,是一家人的骄傲。家人对于小女儿王芳并没有过多的要求,她从小乖巧听话,虽然非常用功学习,但是成绩一直平平。&&初中毕业时,王芳不想再继续读高中,她听从家人的意见,在离家较近的一所专科学校读了中专,专业选择是王芳本人比较喜欢的酒店管理。&&4年时间一晃而过,即将毕业的王芳,面对择业的困境不知所措。因为,王芳的家人都希望她在离家很近的县城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可是王芳学习的酒店管理在小县城几乎无用武之地。寻寻觅觅了很久,王芳都没有遇到合适的就业机会,眼看就要毕业了,工作的事情仍没有着落。&&去年1月份,王芳的哥哥已在一所名牌大学读研究生,是全家重点支持的对象,王芳也希望能早点挣钱,帮助哥哥顺利完成学业。于是,在看到一则招聘公告时,王芳动心了。&&工作半年仅领两个月工资&&彷徨无助时,王芳偶然间看到一则某科技公司的招聘公告,虽然工作与自己所学的专业无多大联系,但招聘条件完全符合,工作环境和薪金待遇也让人动心,于是王芳马上去该科技公司报了名。&&经过一番面试,5天后,王芳收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她满心欢喜地迎接第一份工作。&&上班的第一天,公司便为新来的工人发放了崭新的工作服和上岗证,并口头通知他们,每月工资为2300元,根据工作业绩发放1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金;按照公司要求加班或出差会有加班工资或出差补助。公司食堂提供午餐,本公司员工可以免费就餐。家不在本地的工人还会不定期的发给适当的交通补助。听到有这么优厚的待遇,王芳心里格外兴奋,决心一定要在公司好好工作。随后,她把这些好消息告诉父母,两位老人也倍感欣慰,鼓励女儿好好珍惜这份工作。&&然而,毫无社会经验的王芳并没有注意到,该公司只字未提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情。&&半年过去了,王芳已渐渐熟悉工作环境,并且已熟练掌握自己的工作,还因工作勤奋多次受到公司领导的表扬。然而,初进公司的喜悦,现在已全然无存。因为,该公司承诺的奖金和各种补助一直没有兑现,因工作成绩优秀该获得的奖励也不见踪影,甚至连正常的工资都没有及时发放。工作半年了,王芳仅仅在前两个月按时领到工资,之后的工资公司一直拖欠不发。此时的王芳,心里真不是滋味。&&女孩毅然走上维权路&&王芳不想让工作上的不愉快影响父母的情绪,但又希望找个人倾诉,于是,她给哥哥打了个电话。电话里,听到王芳疲惫又略带委屈的声音,哥哥很是心疼,连忙询问原因。在听王芳道明原委后,哥哥一边安慰她,一边问道:“你进公司时签劳动合同了吗?”这句话一下子点醒了王芳,公司一直没有提签合同的事,她竟然也没有在意。“没和公司签合同,是不是没有任何办法了,是不是连工资也拿不到了?”想到这些,王芳忍不住大哭起来,这一哭,让哥哥担心不已,连忙向学校请假回家。&&见面后,哥哥一边安慰王芳,一边帮她分析情况。当初公司承诺的工资和种种待遇都没有落实,甚至连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都没有缴纳,但并非毫无办法。在哥哥的建议和鼓励下,王芳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对她的这一合理要求,公司不置可否,之后又是一拖再拖。经过慎重考虑,王芳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信,公司予以批准。&&随后,王芳找到律师,请律师代为起草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欠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王芳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及欠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但对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未予支持,并告知应通过行政途径主张权利。该科技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欠付工资可以支付,但不应再支付双倍工资;王芳是自己提出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去年12月,沛县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劳动仲裁裁定结果:某科技公司应向王芳支付双倍工资及欠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3.2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记者&陈新颖&通讯员&刘存琪&&■对话法官&&追缴社会保险费必须经过行政途径解决&&记者:王芳想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为什么还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法官: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了终局裁决外,对其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仲裁前置。如果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要裁定驳回起诉。但要注意的是,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这个期限,仲裁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记者:关于王芳要求的双倍工资问题能否得到支持?&&法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王芳与公司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王芳在公司工作时间共半年左右,所以王芳可以要求从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工作结束期间的双倍工资。&&&&记者:关于王芳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法官:首先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科技公司并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也未为王芳缴纳社会保险费,王芳因此提出解除劳动的,科技公司应当向王芳支付经济补偿金。&&&&记者:既然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王芳要求公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能否得到支持?&&法官: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即追缴社会保险费必须经过行政途径解决,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芳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要求科技公司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法官名片】&&李霞&2007年进入沛县法院,先后在执行局、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现任民一庭副庭长。审理大量民事纠纷,多次获省高院、市中院、县法院优秀法律工作者、审判标兵称号,荣立全省法院三等功、全市法院二等功,有丰富的劳动争议纠纷审判经验。/pcwb/html//content_294883.htm第1页&&共1页编辑: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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