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保险主给付义务务

吴剑勇律师个人网站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大律师网认证律师
执业感言:上海经济律师,十七年专业经济律师,合同法、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咨询热线:
当前位置:>
保险人在追偿诉讼中的代位权
发布时间:日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责任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移转。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人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履行给付后得以自己名义行使。  一、案情简介  甲以其房屋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乙订立火灾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0万元,后因其邻人丙的过错,其自家失火,亦导致甲的房屋损毁。事故发生时,甲的房屋市价为100万元。甲、乙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房屋的保险价值。经查,因丙的过错致火灾发生导致甲的房屋全损,保险人给付甲保险金80万元。因甲房屋当时市价100万元,保险人乙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能完全填补甲房屋所受损失,于是,甲向丙请求赔偿其损失余额20万元。乙保险公司履行了对甲的保险金给付义务后,在80万元范围之内取得对责任主体丙的保险代位权,于是,保险人乙代被保险人甲要求侵权人丙承担其损害赔偿责任80万元。而侵权人丙此时只有10万元可供清偿。丙若将其全部给付于甲,则保险人无法获得任何给付;若丙将其全部给付于保险公司乙,则被保险人甲尚有20万元损失无法填补。当事人之间争执不下,遂请求法院判决。  就上述案例所揭示的事实而言,本案的处理需要澄清如下问题:第一,何为保险代位权?保险法中设置保险代位权的意义何在?具备何种法律要件才能行使?在诉讼上如何设置相应程序予以调整,才能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这涉及对保险法中代位权的规范功能的理解。第二,当加害第三人为与被保险人甲共同生活,而无亲属关系的人时,保险人乙能否向其主张代位权?涉及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范围问题。第三,当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何者应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其根据何在?   二、现行《保险法》规定及其疑义  (一)现行《保险法》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责任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移转。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人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履行给付后得以自己名义行使。  《保险法》设置保险代位权的作用在于:1.被保险人受领保险金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于保险人,以免被保险人一边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一边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在补偿损失外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法上的“不当得利禁止原则”。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使其疏于履行注意义务。如果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却不必负责,这必然会引起第三人对其注意义务的轻慢,因此,通过代位权可避免加害人逃脱责任。3.保险人给付后通过代位权行使,从有清偿能力的加害第三人处获得一定的给付金额,两者相抵消,从个别合同而言,减少了保险人给付的实际支出,从保险团体而言,降低了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进而降低保险费率。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要素,即为其行使的法律要件,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包括: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所以如果当被请求的第三人为与被保险人有济上或生计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时,保险法禁止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若因其家庭成员的行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给付后,却向其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权,由于其相互间具有抚养、赡养、扶养的利害与共的关系存在,这样实际上还是由该家庭承担了危险所致损失,无异于向其左手给付后,向其右手请求返还,使保险失其本旨。但为防止道德风险,若损失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则不影响保险人的代位权。我国《保险法》第47条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3条第2款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7条第2款亦有相应规定。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保险人因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而取得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与其向被保险人所给付的范围相等。当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大于保险给付范围时,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给付金额范围内移转于保险人,其差额部分,仍由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二)现行《保险法》规定存在的疑义  1.疑义之一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丙此时只有10万元可供清偿,在《保险法》中,须考虑乙对丙的80万元请求权与甲对丙的20万元请求权何者应被优先受偿。但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本案判决所依凭的请求权基础模糊,须通过法律解释来予以填补,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对现行《保险法》相应内容的修正。  本案所涉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解决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法律价值的冲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后,被保险人在受领给付范围内对该加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移转于保险人。保险人若未履行保险给付,不发生代位权问题,亦不会发生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冲突的情形;若为全部保险,且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给付后,所有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均移转于保险人,亦不会发生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损害赔偿权的冲突。但是,在部分保险情况下,若保险人在给付或全部保险而保险人履行一部分给付后,被保险人对于加害第三人的权利,只有一部分转移于保险人,此时,发生保险人对第三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请求权的冲突,即若第三人的财产不足清偿,会发生何者优先受偿的问题。  从逻辑上而言,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有三种主张:(1)保险人代位权优先受偿,即保险人代位权比被保险人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的残余部分请求权在第三人的财产中优先受偿。(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受偿,即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的残余债权可优先于保险人的代位权受清偿。(3)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平等受偿(平等地位说),即认为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权来自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两者同为债权请求权,则保险人的代位权实际上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处于平等地位,应依其债权额从第三人财产中比例受偿。  以上3种主张中,保险人代位权优先受偿说不能说明两者同为债权,为何保险人代位权优先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平等受偿说在法律逻辑上言之成理,但实践中,若采此说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不利情形未予充分考虑。因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相对而言,被保险人的损失填补在价值排序上应处于较优越的地位。在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或从加害第三人处受领保险给付与损害赔偿给付而获得足额补偿前,保险人基于代位权而对加害第三人行使的债权请求权不宜介入其中。因代位权的宗旨在于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给付 (填补损失以外的利益),其功能相对于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损失相比是次要的。在填补损失的目的未达到之前,不应简单适用一般民法上债权平等性的理论,将保险人基于代位权而行使的债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置于平等地位,采取比例受偿的处理方法。否则,若保险人给付后,基于平等地位与未获足额补偿的被保险人同时向加害第三人行使求偿权,若该第三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将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能获得完全补偿的客观结果,亦有违危险团体互助的保险原理。《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7条第1款中段有“为保护当事人之利益,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不应影响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规定。  2.疑义之二  据上述保险代位权行使要件所示,其请求对象范围受有限制,保险人不能向与被保险人有经济上或生计上有利害与共关系的家庭成员或组织人员行使代位权。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之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是组织体的,其组成人员较易判断,但当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对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外延范围则不明确,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修正保险法来予以明确。根据我国民法上一般规定,应当认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虽没有亲属关系,但在同一家庭内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应视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3.疑义之三  在上述案例中,若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保险人亦提出保险代位权之诉,在诉讼程序上,亦须设置相应规则来予以规范。而在保险人单独提出代位权诉讼时,案件审理结果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范围有利害关系,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亦须借助被保险人的协助,所以,在法律上应考虑被保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本质上,代位权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因保险代位权的发生而有不同。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后,应依法转移于保险人,保险代位权依保险合同订立而发生,不因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发生。若不移转保险人,保险人所行使的代位权不过是代替被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已。按此作法,其请求权行使的结果仍将财产纳人被保险人财产中,会存在以下不利情形:客观上,不能避免被保险人双重获利的可能。若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得到给付;另一方面,若由其向保险人移转的话,在其未将债权移转时,又可向加害的第三人请求赔偿,客观上无法避免其双重获利的可能,增加了交易成本。第三人向被保险人给付后,保险人须再向被保险人请求,才能达到代位权的目的,程序上繁琐必致成本的增加。将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而获得财产若纳入被保险人的财产,则保险人的债权与被保险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居于平等地位,成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所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为保险给付同时,不必被保险人另为债权让与的表示,即法定移转于保险人。《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7条第1款前段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害范围内,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据此,在诉讼程序上,当被保险人在保险金不能填补的范围内对加害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若同时提出保险代位权之诉,法院应将被保险人列为原告,加害第三人列为被告,保险人列为共同原告。而在保险人提出代位权之诉时,法院应将被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现行《保险法》的立法修正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现行《保险法》在保险代位权的相应规定上存在疏漏,须借助法律解释予以补充。而根本解决之道在于修正现行保险法的相应规则。  (一)修正建议之一  对于如何解决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未设相应规则予以调整,有碍于《保险法》规范功能的发挥。在现行法体系下,首先考虑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本案待决事实,即对现行法第45条第3款作体系解释。而更为明确的解决之道在于修正现行保险法。为此,建议在第45条第3款后加第4款,内容为“当加害第三人财产不足清偿被保险人就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填补的部分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二)修正建议之二  对于当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如何确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应在保险法上进一步澄清。建议应在现行《保险法》第47条上增加“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并增加第2款,其内容为“没有亲属关系但在同一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人视为《保险法》第47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三)修正建议之三  我国《保险法》应设置关于保险代位权诉讼的相应法律规则。建议增加一条内容为“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代位权诉讼的,保险人为原告,加害第三人为被告,被保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给付不能完全填补加害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就其余额向该加害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保险人同时起诉的,作为共同原告。”
文章来源:
[上海-陆家嘴]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其它个人站: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反腐重创博彩业 赌船日进千万到破产
西安广场附近氢气球闪爆 两儿童烧伤住院
美女酒托行骗 20元酒叫价上千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论保险,保险人,保险人义务,被保..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您的位置:&&&&&&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23条
17:10&&来源: |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的规定。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将&30天内作出核定&的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条文。   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过程是一个理赔的过程,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则是一个索赔的过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索赔权人一般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继承人。索赔人在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应履行如下义务:第一,及时通知的义务;第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第三,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索赔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索赔申请,保险人需要认真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理赔的程序包括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取证、进行责任审核或者给付保险金。其中,责任审核是关键。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形后,下一步就是保险金给付和赔偿的程序。为使被保险人或其他保险赔偿请求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尽快获得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保险法》一方面规定有关保险赔偿金额确定期限的问题,另一方面则须对保险人在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的期限加以规定。   一、保险赔偿金给付的期限   就保险人而言,在接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后,为履行其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有调查及确定理赔范围的必要,否则如果赔偿金额不确定,也无从履行保险赔偿金给付的义务。因此&保险赔偿金额确定&为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先决要件,这也符合上债务履行须&确定&的原则。但为防止保险人以调查程序为借口,迟迟不确定赔偿金额,依保险法理,一方面赋予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这项义务后应在一定期限内确定赔偿的金额,以示公平。这就是保险法上所谓&保险赔偿金额确定的期限&和后述的&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的期限&不同。由于原《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给付的时限,造成保险给付的拖沓,为督促保险人尽速理赔,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二、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的期限   为避免保险人拖延给付,规定保险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条的立法宗旨除了保护被保险人外,同时在于兼顾保险人筹集保险赔偿金额的立场。   三、保险人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保险赔偿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保险人违约的,除应当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特色通关班(含基础+法条+冲刺+论述题) 特色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通关班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 精品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通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班 智能交互课件,个性化辅导 实验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通关班 大数据智能教学,省时省力 定制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历年真题,应试指南。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6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学员:kuangtianhao学员:wppwdd8学员:laimengzhu学员:liqy00学员:szt520125学员:wangshen1987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6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53 您的位置:&&&&&&&&& > 正文
保险人的义务
00:00&&来源: |
&&& 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最主要的义务,要点:(1)受损的必须是保险标的。(2)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3)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内。
&&& 2、及时签单的义务
&&&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3、保密的义务
&&&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特色通关班(含基础+法条+冲刺+论述题) 特色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通关班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 精品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通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班 智能交互课件,个性化辅导 实验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通关班 大数据智能教学,省时省力 定制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历年真题,应试指南。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6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学员:kuangtianhao学员:wppwdd8学员:laimengzhu学员:liqy00学员:szt520125学员:wangshen1987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6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53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主给付义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