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非工作日能否微信缴纳违章罚款非税收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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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员工未持有效健康证从事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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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后生;男;汉族;现年46岁;
经查你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日在雉河楼开业经营男装店,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发现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经查实当事人共投资2万元钱,在开业期间每天能卖200元,当事人经营了30天,合计经营额是6000元,当事人供述自开业以来无非法所得。                  &&&&
主要证据:&
&(一)、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的事实。&&&&&&&
(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和非法所得的情况。      &&&&&&&&&&&&&&&&&&&&&&&&&&&&&&
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非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涡阳县工商银行(账户:涡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0021987)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章)
&&&&&&&&&&&&&&&&&&&&&&&&&&&&&&&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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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安交警告诉你如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7月1日,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实施,四川省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施行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异地缴纳。在此前,四川省公安厅交警部门提前做好了相关的试点准备工作,要求各级公安交警组织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以确保试点正常进行。为了你方便解缴,四川公安交警告诉你如何跨省异地缴纳?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5〕72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公交管〔号)精神,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全面深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要求,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发文要求各级公安交警强化与同级财政部门的联系,规范罚款票据和银行帐户管理,做好跨省缴纳罚款后开具罚款票据、变更违法状态以及罚款资金清算对帐、纠错和退付工作,制定相关工作细则,确保试点涉及的违法处理、财务票据和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衔接;与此同时,还要求各级公安交警组织业务培训,组织一线执勤执法、违法处理窗口、财务票据管理民警、执法服务大厅值日警官以及服务电话工作人员、业务系统维护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全面了解掌握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适用范围、具体流程和工作职责,防止民警或工作人员因政策理解不透彻、执法业务不熟练给群众办理跨省异地缴款和相关业务带来不便,各地业务培训在6月27日前完成。
一、适用跨省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情形是: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发生交通违法被交警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处罚地或者处罚地以外省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二是驾驶证核发地与处罚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应当在处罚地缴纳罚款。但是,被处罚人实际居住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不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向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缴纳罚款。
二、录入违法处罚信息的要求是: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警察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时限录入交通违法处罚信息。按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处罚信息导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确保当事人及时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三、跨省缴纳交通违法的范围、方式:7月1日起,适用跨省缴款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在省内或省外缴款。省内缴款的,当事人可持处罚决定书通过省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交通银行所有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和中国银联、中国电信的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并可获取缴款凭证。同时,违法行为人也可通过由公安交警部门购置并联网的警务通、POS机、自助机具和“四川公安交警罚没款对账查询系统”授权的驻点代收、互联网自助认罚认缴等方式缴纳罚款。省外缴款的,当事人可持处罚决定书通过省财政厅委托的代收银行在省外的银行柜面缴纳罚款。跨省代收银行,7月1日起,当事人在四川省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以罚款处罚且符合跨省缴纳罚款情形规定,可以到四川省以外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缴款。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上述银行开设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银行营业网点代收交通违法罚款后,向当事人出具已缴款证明;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后,可查询缴款记录或者打印缴款成功界面、缴款凭条留存。
跨省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如需要财政票据的,可在缴款后通过现场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提出开具财政票据的申请,作出处罚的交警部门应通过“四川公安交警罚款对账查询系统”核实其缴款信息无误后,打印《四川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并加盖开票交警部门收据章出具给当事人(对通过邮寄信件等方式索要财政票据的,通过邮件方式将财政票据寄到被处罚人在“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登记的住址)。对同一笔违法行为仅能开具一次财政罚款票据。
跨省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多缴纳或错缴纳罚款的,向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退款,由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将相应罚款退付给当事人。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定撤销、变更罚款处罚决定或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由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按照规定将相应罚款退付给当事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罚款退库。
四、跨省缴纳罚款的查询:查询违法记录和缴款后违法状态变更情况,有如下途径,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查询;二是登录代收银行网银查询;三是通过四川交警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四是打四川交警便民服务中心966669查询。
银行缴款拒收、咨询及投诉的电话是:工商银行95588;农业银行95599;中国银行95566;建设银行95533;交通银行95559;邮政储蓄银行95580。
&&&&五、跨省缴纳罚款的售后: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设置专人专岗受理咨询服务,通过设立服务电话、在执法办公场所设置专席、确定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人员等形式,为跨省异地缴纳罚款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和解决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中出现的问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966669”(四川交警便民服务热线)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被处罚人驾驶证核发地与处罚地虽在同一省(区、市),但实际居住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不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当事人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由处罚地交警部门受理并对申请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将交通违法罚款处罚信息转递至“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当事人到银行缴款时,银行通过业务系统未查询到交通违法处罚信息的,当事人可通过服务电话向处罚地交警部门查询,处罚地交警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通过“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手工上传违法记录,以便当事人顺利缴纳罚款。当事人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中系统显示为“违法未处理”状态,而当事人提出已缴纳罚款的,交警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核对,确认“已缴款”的,通过该平台更新违法状态,防止延误当事人办理业务。(涡)市监向罚字〔2015〕7号
当事人:王心华;男;汉族;现年53岁;
经查你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日在大市场西门开业经营塑料袋店,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发现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经查实当事人共投资2万元钱,在开业期间每天能卖300元,当事人经营了15天,合计经营额是4500元,当事人供述自开业以来无非法所得。                  &&&&
主要证据:&
&(一)、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的事实。&&&&&&&
(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和非法所得的情况。      &&&&&&&&&&&&&&&&&&&&&&&&&&&&&&
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非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涡阳县工商银行(账户:涡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0021987)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章)
&&&&&&&&&&&&&&&&&&&&&&&&&&&&&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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