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怎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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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业、渔业
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07〕4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国有农场和国有农场农业职工(含当地承包农场土地的农民,以下统称农工)负担,促进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范围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三个确保”:将农工承担的土地租赁费(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乡镇五项统筹”(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推进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逐步理顺国家、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实现上述目标,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全面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范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利益。二是各负其责,适当补助。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场税费改革,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三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对已经改制和尚未改制的农场,区别不同情况,落实改革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为全面深化农场税费改革,确保所有农工共享改革成果,根据我省实际,本次改革范围包括所有国有农垦农场、国有林场、农业事业场所及其改革后设立的管理区、乡镇(以下统称农场)。劳改劳教农场参照执行。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从2006年起,对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农场要采取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免除后,在基本反映土地承包租金水平、不引起农工“争地”矛盾的前提下,农工和当地农民租赁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经营田,其租赁费(包括各项费用)原则上每亩不超过100元,有条件的地方经营田租赁费应进一步降低。经营田租赁费收取标准由农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相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2006年以来国有农场已经通过土地租赁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于改革方案落实后如数退还。  (二)免除农场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从2006年起,免除农场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并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按照“谁举办、补给谁”的原则,农垦农场重点用于支持农工参加养老保险、义务教育支出,国有林场重点用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林区道路建设支出,农业事业场所重点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劳改劳教农场重点补助区域内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参照周边农民承包面积确定农工责任田,由农工实行承包经营。原则上,农场分给农工的责任田不得少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这个标准的,要适当增加。农场耕地较多的,应逐步增加农工承包责任田,减少经营田;农场耕地较少,达不到当地人均水平的,原则上不搞经营田。同时,要稳定农工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重新分配土地带来损害农工利益、引发农场不稳定因素。对农工承包责任田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改革后农工责任田的负担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农村家庭承包责任田相同。县市区要制定经营田租赁费管理办法,对收取标准、收取环节和使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农场要将经营田租赁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  (四)对深化农场税费改革予以适当补助。农场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和农工承包责任田养老保险单位统筹费,按照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农场的特殊情况和历史因素,由中央和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制定。  (五)清理和规范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有关部门对农场向农工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未改制农场,其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应由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已改制的农场,农工除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等自身受益的收费项目外,应与当地农民一样,责任田不再缴纳其他费用。农工如果承包经营田,按照经营田收费管理办法缴纳租赁费。要建立农工负担监督卡制度,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共同生产费(水费)、经营田租赁费等统一填入手册,农场凭手册征收,农工按手册交费,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有权拒付。农工负担手册的填写和发放,由当地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国有林场、农业事业场所深化税费改革和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有关部门参照以上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国有农垦农场已改制为管理区或乡镇政府的,要实行政企分开,其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按属地原则交管理区或乡镇政府。管理区或乡镇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成为一级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尚未改制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中型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要求,改为乡镇(办事处)或建制村,并入所在县市区,其工商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租赁经营、国有民营等方式改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属地管理。要按照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依法界定农场改制后乡镇政府的职能,减少领导职数,从紧设置内设机构和事业站所,并将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实行分类管理。  国有林场改革按照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两大类,实行分类经营。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重新核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商品经营型林场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职工转换身份,鼓励和支持资产重组,数量较多、规模过小的就近撤并整合。要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办社会职能,其义务教育、公安司法、医疗卫生等办社会职能就近移交辖区乡镇政府。  农业事业场所实行分类改制。对职能萎缩,无法承担公益事业,名存实亡或勉强维持的单位,可在妥善处理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和安置好职工后予以撤销;对职能弱化,服务内容单一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别进行调整合并;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具备一定面向市场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向企业化转制。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管理区和农场要理顺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农场要精简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转换经营机制。场办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或租赁、拍卖等办法,逐步实现民营化。同时,要将管理区(乡镇)财政与企业财务彻底分开,管理区要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企业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支出实行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收支管理。  (三)积极稳妥化解农场债务。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思路,对2005年12月31日前的农场办社会债务及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性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建立债务管理台账,在坚决制止新债的基础上,积极化解农场办社会和公益事业建设债务。省财政制定农场化解债务奖补办法,鼓励农场优先化解义务教育、公益事业建设以及职工集资款等矛盾最集中的债务。  (四)加大对农场区域公益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场区域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凡是向农村倾斜的支出项目,也要相应安排给农场或管理区(乡镇)。农场自身也要增加对农田水利、区域内道路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农场区域内开展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建设,确需农工投资投劳的,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实行。  (五)加强对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工负担监管机制,防止农场通过提高租赁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增加农工负担。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以农场或分场为单位设立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金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湘办发〔2003〕20号)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由省财政扣缴下年度的转移支付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国家、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指导,市州和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同时,分别由农业、林业部门牵头,成立国有农垦农场、国有林场和农业事业场所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本系统管理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政策的落实。  (二)制定改革方案。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农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取得群众认可。县市区所辖农场的改革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审定报市州批准后实施。市州国有农场的改革方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君山区和屈原、大通湖、西洞庭、西湖、东山峰、回龙圩、金洞等七个管理区的改革方案经市州财政部门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贺家山原种场的改革方案由省农业厅审核后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各市州要将直管农场改革方案和所辖县市区农场改革方案一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全面组织实施。2007年8月20日前,各级政府要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具体政策落实到农场(乡镇),农场(乡镇)要将方案落实到分场或生产队(村组),并全部落实到户,清退到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1 ,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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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综改办组织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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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财政厅
  根据《关于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农改办〔2012〕13号)要求, -27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组(共8人)对我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情况进行了抽查。
  检查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座谈交流、翻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随机抽取检查了广西农垦国有良圻农场、武鸣华侨农场、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崇左市凤凰山林场这4个国有农林场。
  通过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都能足额落实到农场,不存在挤占、截流、挪用等问题,税费改革工作均按规定程序开展,全部免除了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轻了农工负担,并建立了减轻农工负担监督机制。但检查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没有分账核算、档案资料不齐全等问题。
  下一步,自治区综改办将向国务院综改办报告我区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检查情况,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中央抽查。
  信息报送:农村处 编辑:邓先亮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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