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合并方式可以使公司excel合并后居中灰色不消失但股权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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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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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按照《》的规定,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以下内容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知识点:
&&& (该内容在 9:44:12被&东篱&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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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定义:,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复习: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价值的调整:   初始投资成本350&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30%,不调整   初始投资成本250&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30%,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一种利得。   借:长期股权投资&50   贷:营业外收入&50   合并起来   借:长期股权投资&300   贷:银行存款&250   营业外收入&50
&(该内容在 9:27:32被东篱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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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例题:A公司于20×6年3月31日取得B公司70%的股权。为核实B公司的资产价值,A公司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支付评估费用300万元。合并中,A公司支付的有关资产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如表所示。&&&20×6年3月31日&&&&&&&&&&&&&&&&&& 单位:万元
土地使用权(自用)
  假定合并前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A公司用作合并对价的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原价为9&600万元。至企业合并发生时已累计摊销1&200万元。   分析:   本例中因A公司与B公司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应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   A公司对于合并形成的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A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l53&000&000   累计摊销&l2&000&000   贷:无形资产&96&000&000   银行存款&27&000&000   营业外收入&42&000&000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   其中: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为原账面余额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该内容在 9:41:08被东篱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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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题:20×6年6月30日,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S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l&5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13.02元),取得S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606万元。   S公司在合并后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合并日P公司在其账簿及个别中应确认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66&060&000   贷:股本&l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1&06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相关费用(审计费、评估费等),应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自发行溢价收入中扣减,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1&&&1&*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
公司合并这一概念在中国首次出现在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以下简称《》)中。在该部法律中,专设“公司合并、分立”一章,并详细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等。 公司合并 - 方式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兼并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中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2、《》(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4、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的批准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由此可见,在中国法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公司合并 - 本质 如前所述,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同时,公司合并与不同于公司资产的收购。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权收购。公司合并实质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从本质上讲,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都是买卖行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质——公司人格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形式之一。吸收合并的操作方法、程序、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效果、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不同种类公司之间合并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并中应注意的问题。公司合并可以使原有的企业扩大生产和规模,有利于公司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实现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竞争能力,产生规模效益。在国外,和公司合并相对应的词有两个,即“Consolidation ofcorporations”和“Merger of corporations”。前者按照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解散,同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并接管解散公司的资产和承担的责任”;后者是指“一个公司被另外一个公司吸收,后者保留自身的名称、实体资格,取得前者的资产、责任、特许权和权力,同时被吸收公司丧失独立的商业资格。”不难看出,“Consolidationofcorporations”相当于中国《公司法》上的“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重新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承担解散各方的债务,并接管各方的财产;“Merger ofcorporations”相当于中国《公司法》上的“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导致其他公司丧失,吸收方承担被吸收方债务,并取得被吸收方的资产和各种权力。因此,中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合并用英文确切地表示应当是“Consolidationandmerger ofcorporations”。“Consolidation”用公式表示就是“A+B=C”:“Merger”用公式表示就是“A+B=A”。在中国,前者常译为“并合”,“新设合并”;后者常译为“兼并”,亦称“归并”。单就“Consolidationofcorporations”和“Merger of corporations”来说,分别译成“公司并合”或“公司联合”和“公司兼并”或“公司归并”较为妥当。
1、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2、公司股东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合并,一般无须政府部门审批。4、签订合并协议。5、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6、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7、实施合并;移交资产、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或新设章程等。8、办理合并的工商登记手续;合并后消灭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该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表明中国公司法赋予了参与合并的公司债权人异议有阻止合并程序进行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指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当时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该请求权是对异议股东利益的救济。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对象,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如德国,规定回购请求权只适用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第二种立法例,如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规定回购请求权不仅适用于被吸收公司股东,而且适用于吸收公司股东。如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时,董事会应就合并有关事项作成合并契约,提出关于股东会股东在集会前或集会中,以书面表示异议,或以口头表示异议,经纪录者,得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按当时公司价格收买其持有之股份。一般而言,公司吸收合并对合并双方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对于吸收公司的股东,也会面临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结构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所以,对吸收公司的股东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一样,也应赋予其回购请求权,始能体现法律上的公平。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中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指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对如何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却没有下文。只有中国证监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但这一部门规章却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由此看来,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解释论已经不能解决问题,只能依靠立法论才能解决。
公司消灭:在此特指被吸收公司消灭。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公司的变更: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义务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6)(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8)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10)合并后需解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1)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注销登记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3)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协议;(4)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5)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6)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8)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者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哪些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4)合并各方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中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司合并无效制度。但是由于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基于合并合同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如合并行为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事由,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提起请求确认无效之诉。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合并无效的原因:公司合并只要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都可以作为合并无效的原因。在实务中,违反下列强制性规范是常见的导致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1)违反公司法第38条和10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2)违反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3)违反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无效原因的补正:虽然公司合并存在无效的原因,但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关系,在法院判决合并无效之前,应给予当事人以补正的机会。若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补正有关无效原因,合并应确认有效。《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合并无效的法律后果:(1)恢复到合并前的状态。在吸收合并中,消灭公司应从存续公司中分离,存续公司进行变更;(2)无效判决的溯及力的限制。合并无效的判决只对将来有效,不影响此前存续公司以合并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如果合并无效判决溯及既往,自合并开始无效,则影响交易安全,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损害第三利益;(3)。中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吸收合并是最常见的合并类型。在吸收合并中,被兼并的公司将消灭。公司的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股权和公司的人格。公司的消灭最终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而在公司人格消灭之前,可以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而无论资产转移还是股权转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这样,在逻辑上,就可以划分出两类四种吸收合并的方式。
资产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和),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被吸收公司消灭。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并因此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消灭。
股权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而无须,被吸收公司消灭。2、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不论上述哪类方式,吸收公司这继受被吸收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而支付的现金或股份,均直接分配给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金或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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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 ${list.length} 期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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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于
{{if list && list.length}}公司合并后股权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公司合并后股权如何处理???
公司对未补交1000元的人不承认股权,只承认退还2000元,没有看到这个。因当时大多工人在待岗,年底不交否则视为放弃股权”?:“原股东必须补交1000元。这样合法么,组成了新公司,到了2000年5月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合并,2000元一份股权,公司向职工招股1999年?,和利息,才能确认。2011年很多工人问起股权,并在公司院内贴了公告
提问者采纳
这个?,只是股权被稀释了,不补交?你问一下领导所谓的补交1000元是什么意思????如果是这样?补交了才能得到原来一样多的股份吗按理说合并要召开股东大会的?,你们的职工没收到通知
没收到通知,请问是否需要书面通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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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我们想和一家公司合资一家公司,因为双方规模、市场竞争力都类似,股权比例可以50%,因为谁想合并报表而僵持住了,我想问一下,合营企业能否都不合并报表呢?就都按权益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可以么?
载入中......
假如是对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是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对于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以,这个关键就在于你这个公司是合营方式还是合并方式。
准则讲解,“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按照这个理解,如果你们都不具有控制权,那可以都不合并报表的。
当然要合并报表&&你们两家谁具有控制权&&谁合并财务报表, 虽然企业合并后,经营方式还是独立的,但是到了年末,你要想知道合营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合并是无法准确了解的。比如,合并方把存货销售给被合并方,合并方确定了收入,而被合并方要是当年没有全部把存货销售出去的话,你的这个收入在合并报表中是要被剔除一部分的。&&合并报表时只要注意合并双方的关联交易就可以了。&&通过合并报表,就能准确=的反应合并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得到准确的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包括绝对控制(持股比例大于50%)和实质性控制(持股比例小于50%,但满足四个条件之一),不具有控制的合营和联营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如果你们都不具有控制权,那可以都不合并报表的。
小鹏鹏嘿嘿 发表于
假如是对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是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对于合并方式取得 ...哪有这种道理?形式怎么能重于实质?合并方式只是形式,实质在于控制程度问题,楼下的是正解
enjoyfog 发表于
当然要合并报表&&你们两家谁具有控制权&&谁合并财务报表, 虽然企业合并后,经营方式还是独立的,但是到了年 ...按你这种推理,会计报表中还有长期股权投资吗?
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要看具体的情况:
如果如楼主所述:双方各持股50%,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双方均应按照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确认和后续计量,双方均不需要进行合并;
但是,如果双方各持股50%,但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合营协议规定,一方具有控制,另一方不控制,则最终控制方应当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主体,进行企业合并处理。对于不具有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一方,目前按照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要求,应当将其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我们习惯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最后,还有一个情况是,如果合营安排的实质是共同经营而非合营企业,则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会有类似合并的会计处理,即确认在共同经营中:
1、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其享有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希望上述分析对你有帮助吧,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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