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名单技术开发区第七条

国家级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区块内及产业区块外的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拟申请进行“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除外。
  本办法所称产业区块,是指用于推动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经“三规合一”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高技术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具体为《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
  第三条 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
  第四条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等管理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商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县级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工业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充分发挥各产业区块的集聚效应,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区块内。
  第七条 国土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及本办法,出具产业区块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提供出让土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八条 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大力发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强化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外,标准厂房层数要求在3层及以上。
  第九条 鼓励产业区块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统一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可以在产业区块内规划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用于建设公租房,解决产业工人的居住需求。
  单个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工业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办法压缩用地规模。
  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建设量,应当首先开展交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产业区块的统一开发单位、所属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应配套与提高建设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工业项目在未履行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竣工的,不得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对城市规划已明确调整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予以收储。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利用自有工业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作经营性使用。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类用地项目;
  (二)纳入广州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规划为非工业用途的储备用地;
  (三)纳入市、区(县级市)政府“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
  (四)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
  第十三条 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高的容积率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的,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
  (二)申请提高的容积率超出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取得市发展改革、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不属于市政府近期储备用地计划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属于产业区块内的存量工业用地,国土规划部门经批前公示后予以审批,并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九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属于产业区块外零散工业用地,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
  (三)申请提高的容积率超出《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收集、统计、评估因容积率调整产生的相关公共设施需求,开展交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经评估确有调整需求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和方案。市国土规划部门根据书面申请结合周边规划情况,组织审查论证报告和方案,开展批前公示,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其用地性质不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用地单位拟改建及扩建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应先按规定程序申请规划调整,规划依法调整后,方可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规划未能依法调整的,不得进行扩建、改建。
  第十五条 完善工业建筑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类建筑布局和形态。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积配置比例,严格控制将完整的平面空间划分为若干分隔的小单元。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分隔经批准的平面布局。
第三章 供地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和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市产业用地指南,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凡列入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国土规划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未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投资管理、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商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业项目准入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和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准入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将环保要求纳入项目入驻条件,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八条 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区块内,包括产业类型、出让最低价、建设要求等内容的产业区块整体出让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产业区块内国有宗地的出让方案按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的产业区块整体出让方案,由各区(县级市)政府批准后自行组织出让。产业区块外工业用地的出让方案,应当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国土规划部门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
  对未列入《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中单独供地产业目录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进入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如确需单独供地,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用地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单独供地。
  第十九条 新增工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工业项目的产业要求、准入条件、投资标准审查等工作;国土规划部门凭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意见编制招拍挂出让方案。
  工业用地可设定产业类型、注册地址等竞买资格要求。竞买人参与竞买时须已具备产业类型资格要求,注册地址资格要求可由竞买人承诺竞得地块后办理。
  第二十条 最大限度发挥土地价值,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逐步实行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产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以下简称达产)并通过验收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再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业项目用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由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牵头对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和特殊行业,经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确认后,出让年期可设定为50年。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地规模按建设进度要求分期供给。净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分期投产项目,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可申请预留发展用地供应。未经有批准权限政府批准可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分期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格以市场评估地价为基础综合拟定。公开出让的起始价格原则上为公开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足50年土地的出让起始价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工业用地年租金价格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折算。
  第二十四条 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应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新增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如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开发强度后转让的,应当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增收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进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工业用地建成的所有建筑(包括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全过程动态管理,将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通过土地核验、定期评估、诚信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管。
  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应达到《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中的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间,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保函)制度,或采取其它市场化措施,确保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照土地出让起始价的30%缴纳。
  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在开工、竣工、投产阶段分别按总额的40%、40%、20%比例返还;违约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地供应后,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穗府令第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至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由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因土地受让人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土地出让人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筑物可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三十一条 土地受让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可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一)除不可抗力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最长时限的;
  (二)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阶段,经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评估认定不符合要求,按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除上述情形外,各区(县级市)政府可结合本区(县级市)实际及项目情况,另行设定本地就业人口管理、投产达产后低效运行等方面的强制退出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业项目准入预评估(遴选)、“先租后让”评估验收、弹性出让年期评估、土地供后的土地利用绩效评价(包括达产评估、过程评估、到期评估)等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等部门另行制订颁布,由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依法进行修订。升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哪些好处_百度知道
升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哪些好处
提问者采纳
支持中西部等国家级开发区发展、航空航天,有利于我们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务实亲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不涉及商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符合条件。也就是说,加快提升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和竞争力。积极争取政府贷款,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  三是在土地报批,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项目立项方面更容易得到国家的支持。这些政策支持。”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则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生物、政府间:“继续扩大对中西部等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自治区,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有利于我们加大融资力度和向上争资争项; S&quot,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一是具有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上述这些政策规定,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保税物流中心、现代服务业”。+ {5 D&#47。” 第十一条又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国家级开发区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四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获取中央财政贷款贴息,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 i3 C+ A  二是具有省级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计划单列市,由省。采取专项财政收入转移支付手段; Q&#47、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等对外开放合作平台,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完善开发区配套功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利于我们加快推进开发区调区扩区工作,《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第八条规定。国办发【2005】15号第九条规定。《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新材料、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号)第89条规定;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这将有利于形成和完善集中精简。该项政策规定将有利于我们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效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实现优势互补”。”“通过市场化运作,加快推进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直辖市,国家财政部专门出台了《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2005】1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另外。”商务部、国际组织援助资金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建设。”第七条规定:“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西部外贸发展基金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在规划建设和经济管理权限上是相对独立的。另外,并且仅限于不需要国家和省里综合平衡:“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开区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加快技术改造。重点企业用于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的固定资产投资超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5%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实施机器换人。对用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用人数量的机器人和智能化成套设备,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的,给予每台套20%补贴。采购本园区企业生产的机器人和智能化成套装备的,再给予每台套5%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与第一条不重复兑现。
第三条& 鼓励实施两化融合。深入贯彻&互联网+&战略,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大幅提升园区&智能制造&水平。对企业当年用于提升管理和生产水平的信息化投入超过20万元的(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人员专项培训费用等)给予20%补贴。
对首次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提升装备制造水平。鼓励园区企业加大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投入,对经认定的首台套机器人和智能化成套装备,给予第一台(套)售价20%补贴。
第五条 鼓励加大创新平台建设。市级企业创新平台(实验室、技术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新增仪器设备累计达到10万元的,给予15%补助;省级企业创新平台和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比例分别为20%、25%。与园区自主创新专项奖励政策不重复兑现。
第六条 鼓励创新营销模式。鼓励园区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建设自营电商平台,线上销售额达500万元的,给予销售额1%奖励,不超过80万元;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销售额0.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网上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以5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再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拓国际市场。企业自营出口超上年100万美元的,除享受上级补贴外,再给予每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对出口额超4500万美元且增长10%以上的重点企业再给予出口额0.4%的物流补贴。
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摊位费和不超过2名人员境外参展费用50%的补贴。当年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补贴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经开区留成部分(新投产2年内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 鼓励加快人才引进。鼓励企业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才和创新人才(需符合《滁州经开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类高层次人才条件之一),对园区重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非企业股东),给予企业支付人才第一年薪金(不包括分红、奖金)补贴。其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研发部门实际负责人的,给予30%一次性奖励;其他岗位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一次性奖励。
上述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开区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附则
1、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纳入经开区统计且税收入库级次在经开区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在市直的减半享受;滁州经开区招引的重点创新公共平台不考虑税收问题。
2、本暂行办法与招商引资政策不重复兑现。
3、本暂行办法由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
4、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3年。
主办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电话:
建议IE7.0,以上分辨率访问本网站 &技术支持:《国家级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为了抓住国家实施桥头堡战略的历史机遇,加大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资金利用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到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国家级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凡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经开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纳税的企业,除享受云南省、曲靖市其他扶持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在经开区投资企业不得同时重复享受税收、土地的优惠政策。第二条&投资者可在园区兴建独资、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性、服务性企业,创办科研机构或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兴办公益性事业。鼓励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一)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型产业、进出口加工型企业、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旅游设施、公益性事业的建设。(二)&为园区建设提供风险投资、信贷服务、产险担保的金融服务业。(三)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规模较大、附加值较高、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四)兴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试基地、生态科学研究基地或高级人才开发培训基地。(五)属于国家、省、市、区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第三条&凡符合产业政策在园区投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驰名商标等企业或者投资总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最大的优惠和扶持。第二章& 税收政策第四条 在经开区新注册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不占用经开区土地的非用地类项目(入驻经开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扶持政策另行规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规定给企业资金扶持。具体比例如下:(一)工业生产类项目(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60%。(二)商贸、服装类项目:给予50%。(三)房地产类项目:给予40%。此政策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执行5年,期满后另行制定。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入驻经开区,在经开区购买土地新建企业,每亩投资强度250万元以上的非公工业企业项目,从产生税收之日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增值税“两免三减半”扶持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扶持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前5年全额返还,后5年减半返还。(三)营业税(含营改增的增值税)扶持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形成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从第二年开始,以上一年度为基数,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将增量部分的5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执行三年。第六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入驻经开区,在经开区购买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物流、50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的扶持政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从第二年开始,以上一年为基数,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将增量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执行三年。&第三章& 标准厂房政策第七条 “十二五”期间由开发区招商引资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企业入驻开发区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对入驻经开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租金全免,但免租期内不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待免租期满后按新的优惠政策执行。(二)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涉及开发区部分实行零收费。(三)凡入驻经开区标准厂房并招收云南籍员工的企业,每安排一名云南籍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后,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30%,开发区承担20%。&第四章& 扶持和奖励政策第八条 对入驻经开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公工业企业项目或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工业企业项目,从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经开区给予的财政扶持资金中部分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奖励标准为:企业累计获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其中30%用于奖励;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超过50万元部分按20%用于奖励;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10%用于奖励。第九条 新入驻经开区的工业企业项目,对企业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补助。经开区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对1名高管人员按其所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每增加200万元对应增加一名人员,最多8名。此政策从产生税收之日起执行3年。第十条 对原有企业在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凡符合下列条件,经企业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经开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一)已投产企业在原有土地上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增资扩股的金额,按1‰给予奖励。(二)外资企业当年增资扩股的奖励:外资企业在原有土地上增资扩股到位资金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按1.5‰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经开区内新注册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引进的博士,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第十二条 经开区内新注册的工业企业引进的硕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后,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第十三条 经开区设立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办法,重点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对入区生产性企业给予扶持,通过定点生产、预算控制等形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经开区内企业产品。第十五条 在经开区内新办的企业,需要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时,只收工本费或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有曲靖市常住居民同等待遇。第十七条 在经开区内兴办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经开区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优先办理、限时办结。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包保负责制度。由管委会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根据项目性质进行包保联系、跟踪服务。第十九条 凡是引荐市外资金和项目入区成功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含经开区招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对引进的项目公司新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荐人,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的2.5‰予以奖励。此项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经开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兑现。第二十条&若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有效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批准享受的扶持政策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行一年一修改制度,具体条款由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国家各部委政务网站-----
-----各省市相关政务网站链接-----
-----全国主要城市网站链接-----
-----曲靖新区重点网站链接-----
主办单位:国家级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支持:昆明江泰科技有限公司
邮箱:&&&&联系电话:&&&&邮编:655000
Copyright(C)
国家级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All right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