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环保局甜品店需要办环保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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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顺德市环保产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顺德市环境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有关环保产业单位:&&& 根据市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规范我市环保产业的管理,我局对原《顺德市环保产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顺德市环境工程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顺德市环保产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顺德市环境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十月十日&&&&&&&&&&&&&&&&&&&&& &&顺德市环保产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保产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治理公害的物质基础和技术能力,为保护环境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保产业,是指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污染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工程承包的总称,主要包括环保机械设备及材料制造、自然保护开发经营、环境工程设计及建设、环保产品开发、环境保护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在顺德市境内从事环保产业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有关环保资质证书,或者持有顺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顺德市环保产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证从事环保产业的各种相应业务。&&& 第四条&《许可证》按类别分四类:A类为环境工程设计和建设,B类为环保设备生产、安装及销售,C类为环保材料生产或环保产品销售,D类为其它。&&& 第五条&本市环保产业的监督和管理由顺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核发证书的单位欲在本市开展环保产业业务时,须向顺德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有关资质证明和相应材料备案,接受统一管理。持有国家或广东省核发证书单位的分支机构欲在本市开展环保产业业务时,须由持证单位备案。以分支机构名义备案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文件,在本市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设计或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场所,以及相对固定的试验、生产、加工场地或者固定的委外加工单位。&&& (三)&有一定从事环保产业业务的基础和技术力量、装备以及经验,并能保证相应设计、施工、产品的质量。&&& (四)&企业有良好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状况。&&& (五)&企业从事的环保产业科技成分较高或发展前景良好,符合产业政策。&&& 第七条&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如下:申请单位可向市环境保护提出局面申请,领取并填报《顺德市环保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交营业按照及有关企业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一)&申请A类《许可证》单位的,应先取得有效期为两年的A类临时《许可证》资格,后与持有国家甲级或乙级资质单位共同承接5项环境工程项目(其中一项工程金额须在20万元以上,至少有两项是本市的工程),待工程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A类临时《许可证》可申请延期两年,但在本市的工程数量累计不得超过5个项目。 同一企业不得两次申领A类临时《许可证》。&&& (二)&申请B类《许可证》单位的,应有固定的机械工程师、较强的机加工及精加工技术力量,以及不少于两种的环保机械定型产品,方可申请。&&& (三)&申请C类《许可证》单位的,根据具体的经营内容另行确定申请办法和管理要求。&&& (四)&申请D类《许可证》单位的,根据其具体的经营内容另行确定申请办法和管理办法。&&& 顺德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对申请单位的技术力量、装备、能力、产品或者工程质量、环保意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不同类别发放《许可证》,地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申请,并告之理由。&&& 第八条&对未获得A类《许可证》的单位,顺德市环境保护局不推荐其单位申请国家或省有关资质证书的认证;对未获得B类或C类《许可证》的单位,顺德市环境保护局不推荐其产品申请有关国家或省级的环保产品认定。&&& 第九条&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有关环保资质证书或者持有本市环境保护局核发《许可证》的环保产业单位,必须按其获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和规模承接环保业务,按有关程序规定,依法经营,诚守信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未取得国家和广东省核发的有关环保资质证书或者本市核发的《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在本市开展环保产业业务,市环境保护局不予审查登记其工程方案或验收其相当的环保业务成果。&&& 第十条&持有证书的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和技术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凡有本市证书和在本市备案的环保产业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建立其产业档案,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的年审时间为第四季度。&&& 年审时,持证单位必须向市环境保护局领取并填报《顺德市环保产业申报年审表》,如实提交本年度的业绩报告,其中包括治理工程数量、产品生产或销售数量以及用户意见等。&&&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不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售后服务的调查,并联同有关部门对其产品、商品或工程质量进行抽检、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年审依据录入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必须公布持证单位名录,并通过公共传媒进行宣传;每年公布本市持证或备案单位的业绩,并进行总结评奖;协助持证单位组织申报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和有关产品的认证,并组织推广。&&&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不予年审或注销《许可证》的处理。&&& (一)由于持证单位的产品(商品)质量、设计施工责任,造成较大污染环境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或者达不到地方有关规定、标准的;&&& (二)转借或者变相转借《许可证》,经查证属实的;&&& (三)经营不善,业绩明显低微,未发挥环保产业单位作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有关规定的;&&& (五)社会信誉不好,客户多次投诉,经查证属持证单位责任的;&&& (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竞争秩序的;&&& (七)拒绝接受检查或产品检验的;&&& (八)与客户串通弄虚作假,瞒骗环保部门的。&&& 第十五条 对本市持有A类《许可证》的环境工程单位,在年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况者,市环境保护局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在本年度内,本市环境工程验收监测连续采样时的合格率低于60%或一次验收监测合格率低于40%的,年审时将提出工程质量警告。第二年仍未改进的,将注销其A类资质。&&& (二)由于持证单位责任,年度内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环境工程在建设项目获准试产之日或工程合同竣工之日起满半年,工程仍未通过验收的,半暂缓年审。待其所承接的工程验收后,方可承接新项目。如第二年仍未改进者,暂停其年审一年,一年内不得承接工程。&&& (三)对环境工程方案未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查登记而擅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环境工程单位,一经发现,将暂缓年审一年,一年内不得承接工程。&&&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年审结果,其中对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者省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有关环保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在本市备案的单位,将年审结果报告上级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顺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顺德市环境保护局日公布的《顺德市环保产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顺德市环境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为保护环境服务,根据国家《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工程或设施,原则上应由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核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未取得《证书》的单位,在本市境内开展环境工程业务,必须持有顺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顺德市环保产业经营许可证》的A类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 凡持有《证书》的市外环境工程单位,在本市开展业务,须向顺德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接受统一管理。没有《证书》或《许可证》以及资质无效的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环境工程设计或施工。&&& 第三条&顺德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市取得《证书》或《许可证》的环境工程单位名单定期予以公布。&&& 第四条&持有《证书》或《许可证》的工程单位,必须按照获准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环境工程项目。仅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总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环境工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污染防治工程或设施时,应自行委托持有相应等级《证书》或《许可证》的环境工程单位设计、施工,也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或暗示建设单位委托指定的环境工程单位提出工程方案。&&& 第六条&环境工程方案及其技术评估报告,必须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局面委托)送呈市环境保护局规划科技科或综合管理科审查登记。治理工艺简单、成熟且建设单位确信可以满足治理要求的方案,可以不经技术评估。方案的技术评估须由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评估单位进行。工程评估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单位的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 第七条&评估报告认为所提交方案不能达到技术要求的,建设单位& 应再次自行选择并委托持证单位提出方案,重新评估。建设单位和环境工程单位必须按所批复的方案及其评估意见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否则须重新评估或工程不予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环境工程承担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须列明双方的责任条款。&&& (一)验收监测费未注明的,由环境工程单位承担;&&& (二)安装符合规范的排污计量监控仪器的费用未注明的,由环境工程单位承担;&&& (三)设施免费保养期未注明的,以一年为计;&&& (四)如出现偷工减料、延误工期或因工艺技术上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差,不能如期运行,或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排放标准,致使建设单位蒙受经济损失的,环境工程单位负责赔偿。&&& 工程出现纠纷时,受建设单位或工程承担单位的委托,市环境保护局可居中调解。&&& 第九条&在环境工程的施工建设中,环境工程单位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防治施工污染,并有责任协助市环境保护局促使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中做好防治污染的工作,尽快完成污染防治工程的建设。工程中需预埋或隐藏关键设施的,环境工程单位须事先报告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在环境工程中使用的环保设备或产品,原则上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认定的产品。对在工程中使用无须作系统设计的环保设备或产品(如:油烟净化装置、隔栅机、压滤机等)的安装和调试,可以由以下三种类型的单位承担:&&& (一)环保设备或产品的生产单位;&&& (二)持有《证书》或《许可证》的单位;&&& (三)经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的与环保产品安装、调试工程相关的单位,如厨房设备生产及安装单位可安装油烟净化的装置。&&& 上述环保设备或产品需要单独验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环境工程单位为工程配套的管道应清晰标明其工质及走向,应急旁通的管道必须明示且不得隐藏,地下设施必须便于日常检查、维修。&&& 环境工程单位须在工程配套的主要设施的显眼位置设置铭牌,在主控操作位置工程工艺流程图和管道图。&&& 第十二条 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工程须配套建设便于监测操作的规范化排污口,按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安装符合规范的排污计量监控仪器。&&& 第十三条 在环境工程试运期间,环境工程单位应进行治理效果分析,并要求建设单位指定人员跟班学习分析方法和设施的使用、维护。在工程移交时,将操作规程、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等文件一并移交至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监测结果是排污收费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根据建设单位的验收监测委托,将对工程的治理效果进行连续监测和随机监测。其监测结果作为工程或设备验收的依据,但不作为排污收费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连续监测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建设单位和环境工程单位共同约定时间,在生产与环境工程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三方在场进行取样,其中污水治理工程取样次数不少于5次,废气治理工程取样次数不少于3次,取样间隔不少于30分钟。每次取样监测合格方可认定连续监测合格。连续监测时并取治理前样品1次,以检验治理效率。&&& 连续监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随机监测。随机监测不通知环境工程单位参加,每次随机监测取样一次,其中污水治理工程两次随机监测合格方可认定验收监测合格。噪声及其他污染治理工程或情况特殊的环境工程验收监测方案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提出,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移交后,环境工程单位须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帮助建设单位解决工程的疑难问题。&&&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顺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顺德市环境保护局日公布的《顺德市环境工程产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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