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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首次纳入监管 明确可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赵晓辉、韩洁)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把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这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阳光化之路有望就此开启。
私募基金不再处于监管真空
近年来,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也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尤其是自2009年创业板开启以来,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私募基金业乱象频出,行业发展前景堪忧。
“现行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说。
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区别的法律框架。“大部分规定都已经是私募实际操作中的通行做法,立法是使之固定化和法制化,最大的意义在于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依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胡立峰说。
私募基金可投资未上市公司股票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两百人。
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方式更加灵活,投资范围也需要更加宽泛。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说,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由于未上市公司上市前景具有不确定性,股权流动性较差,人们对于私募基金的此类投资有些担心,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这次基金法修订对此予以特别明确。”胡立峰说。
进行私募运作的投资机构全部纳入基金法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不仅把所谓的“阳光私募”纳入监管,实际上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只要实质上进行私募运作的投资机构都应遵守基金法。
据了解,我国当前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对此,有意见认为,不应将上述机构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对这部分基金及其投资活动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工商注册及运作即可。
“考虑到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如果仅因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这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吴晓灵说。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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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成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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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pengj 来源:希财网
  1、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信托制特点:类似有限合伙,同样有免税地位;但资金需要一步到位,使用效率低;涉及信托中间机构,增加基金的运作成本。
  2、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公司制基金的特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可以上市;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外投资者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涉及双重征税。
  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有限合伙制特点: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认缴少部分出资,而LP则认缴基金出资的绝大部分。GP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并每年提取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管理费;LP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同时享有知情权、咨询权等。
  4、&公司+信托&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5、母基金(FOF)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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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以LP等形式)投资股权类投资基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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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类基金大概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以LP形式直接投资;二是认购相关机构发行的产品。按照最新监管要求,前者纳入权益类资产监管、后者纳入其他金融资产监管。一、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1)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2)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二、标的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最新《通知》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最新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其退出项目的最低要求,是指该机构专业人员作为投资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数量;其管理资产的余额,是指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产和资金的余额。(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三、投资监管比例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最新规定将未上市股权及相关产品投资与股票、基金投资合并监管,总比例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30%四、禁止性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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