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半年支付离婚青苗赔偿费费能算到青苗赔偿费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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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夫不按时支付赔偿金 女子告上法院
前夫说,前妻经常给他发暧昧短信 还寄千纸鹤 影响了他现在生活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西法 今年11月,一刘姓女子到西湖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前夫赵某支付离婚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15万余元。 这已经是她第三次上法庭了。 2013年7月以及今年1月,刘女士都以相同的原因起诉过赵某。 刘跟赵某是2011年5月协议离婚的。当时双方约定:赵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和精神赔偿费共计100万元给刘女士,支付方式为每年10月底支付13万元,如男方违约,另加20%违约金。 赵某离婚后很快重组了新家庭,把两人此前的约定“忘得一干二净”。她多次催讨,赵才断断续续给了6万元,之后就一直采取回避态度。 去年7月,刘几番催讨无果,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 庭上,赵称,自己这样做是因为分开以后,她还一直给他打电话、发短信,严重干扰了他的工作和生活。 他出示了两份证据:数百条短信留言和一瓶手折千纸鹤。 “你用快递寄礼物到我单位,这算什么意思?”赵晃一晃装千纸鹤的玻璃瓶,质问刘女士。他说,当年签《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写得很清楚,女方不能与男方联系(包括电话、短信等),不能影响男方的生活,否则余款不予支付。 在赵出示的数百条短信里,大部分是嘘寒问暖的语句,部分含有“亲爱的”等字眼,用词暧昧。今年大年初一,刘女士还发了一条贺年短信给赵,短信中,她亲昵地称对方为“宝贝”。这条短信被赵某的现任妻子看到,导致两人大吵一架,整个春节期间气氛都很尴尬。赵表示,刘女士违反了约定,自己不愿意继续支付补偿款。 “是你先不付钱,我没办法,才打电话、发短信向你催讨的。”刘女士没坚称,自己送礼物,只是朋友之间的关心。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系赵某违约在先,未按期支付补偿款,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次判决书生效后,赵付了钱。 之后两次开庭,赵没有出庭应诉,但他说,自己肯定不会主动履行协议,等收到判决书后,会再打款给刘女士。
[] [] [] []经济补偿金应否用于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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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邓某与何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邓随何某生活,邓某自2013年9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500元。同年11月30日,邓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用人单位给付邓某3个月经济补偿金和3个月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随后,邓某以失业为由,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至每月100元。&&&&【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处于失业状态,负担能力明显下降,而经济补偿金系对其在失业期间的补偿,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应用来支付抚养费。&&&&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抚养费支付的前提是父母具有收入来源,不管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如何,邓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相当于领取了数月的“固定收入”,在相应月份内其是具备抚养能力的。&&&&【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经济补偿金应否用来支付抚养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1.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认定的复杂化&&&&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离婚后很多非直接抚养方千方百计推诿、逃避抚养责任。确定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成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仅规定“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作为衡量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的标准。然而,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不断丰富,员工跳槽、转岗等越来越普遍,公民个人收入取得的形式趋向多样化和隐蔽化,超出上述两种收入情况的越来越多,导致查明、认定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的司法难度增大。这要求法院从抚养费的本质属性出发,以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最大程度地查明、认定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2.经济补偿金属于“固定收入”&&&&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为了满足劳动者离职后在一段时间内生活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特有的费用,可以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非直接抚养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未再就业前,能否以此认为自己无收入来源,不具备负担能力,从而请求降低甚至不承担抚养费呢?这涉及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用途的认识。进言之,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非直接抚养方的“固定收入”之一,能否作为其具备抚养能力的依据。&&&&学理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赔偿责任说等。然而,不管是何种学说,被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能面临着或长或短的失业期,经济补偿金正是为了满足劳动者在可能的失业期内的生活需要而设定的,以保障劳动者顺利度过失业期,为其再就业提供一定的保障。而支付抚养费,是劳动者生活需要的部分之一,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折算成相应月份发放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在折算的月份内,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劳动者的“固定收入”。在这个意义上,非直接抚养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相当于领取了数月的“固定收入”,在相应月份内其是具备抚养能力的。&&&&3.邓某失业后的负担能力认定及限度&&&&对于邓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已经领取了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共计13万余元,其在失业6个月内仍有支付小邓抚养费的能力,其应履行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的义务,对邓某要求自2013年12月起降低抚养费至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邓某可于失业6个月后,视经济情况另行诉讼调整抚养费数额。一审法院最终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后邓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并指出,即使没有工作,抚养子女仍是父亲应尽的义务,且邓某正值壮年,通过自身努力,应该可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孩子的父母双方应该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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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
经济补偿金并不是每件离婚案子都会涉及到,那么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呢?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曲财产归各岛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聩另一古i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设立离婚补偿制度,可以使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与财产上得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补偿与保护功能。离婚时适用经济补偿制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各自归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度。如果双方对此期问的财产未作约定,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或虽然约定。但非约定各自所有的,不适用此项制度。2、请求离婚补偿的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所谓付出义务较多是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义务。3、付出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付出的义务予以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与一方所付出劳务的价值相当。具体数额应由双方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时间的长短,子女的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在教育方面、对老人的赡养方面的投人情况,一方对另一方的协助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判决。4、请求离婚补偿权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无论双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请求补偿权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其过错剥夺其补偿请求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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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是否有效?
  (一)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男方与女方双方多次商定的《离婚协议书》于日到某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依法进行见证,日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男方有相当长的时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考虑。尤其是在某镇人民政府重新打印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男方还亲笔写上&本人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这充分说明是男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男方与女方签订之《离婚协议书》是在男方经过深思熟虑的前提下,经过多次的协商达成的离婚和与补偿的协议。男方作为正常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非常清楚也十分明白该协议书所有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男方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他之所以愿意签订该协议书,是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其本人已有新欢的情况、18年夫妻感情基础、男方本人的经营支付能力后作出的符合其内心意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任何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是合法有效的。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其补偿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则为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处分及补偿的约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此原则的体现,应当予以保护。
  在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约定的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一个人,他可以将自己婚前的财产以及婚后的财产全部约定给对方所有,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同样地,在离婚时,一个人不仅完全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甚至全部约定归对方所有,也完全可以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这种约定同样合法有效。在作出约定的同时,一个人也完全可以再另行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金,这种补偿同样合法有效。这种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利,是当事人对财产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予以充分的保护。因为,在夫妻关系中,除了有财产关系外,更大程度上是人身关系和感情因素,婚姻法并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男方与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及男方急于离婚的情况,对夫妻财产作出自由处分,约定给予女方补偿款和生活费,符合婚姻法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
  (三)《离婚协议书》对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和分期支付生活费的约定合法、合理,依法应予维持。
  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男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300万元及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该约定综合考虑了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第一,在女方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某公司是夫妻双方于1990年就开始经营的十几年的心血形成的,从1990年至今十七年无不渗透着女方的大量心血。该公司是夫妻双方的唯一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除了日常生活、交际、旅游花费等高额支出外,夫妻双方现在的现金积蓄和几年来购入的全部共超过一千万元的财产皆由此而来,该公司所形成的效益和客户、无形资产是巨大的、无可估量的。而在离婚协议分割该公司股权时,按照双方的约定,由男方和儿子各占50%的股权,女方在该公司将一无所有,女方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将因此而丧失,女方想按照离婚前的资产增值趋势继续获得收入将不可能存在,正是有鉴于此,男方才自愿给予女方300万元的补偿,以作为其取得股权、取得夫妻其他财产而给予女方的财产分割补偿金。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笔补偿款其实是夫妻财产分割利益的差额补偿。
  第二,男方与有婚外情,为了急于离婚,除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一定让步、以现金方式作出差额补偿外,还自愿提出对女方作出经济补偿,以此为条件要求女方同意与其迅速离婚。男方与第三者于2005年7月生下一男孩,此事实也充分证明男方于2004年10月与女方提出离婚的迫切心情。
  第三,由于男方与他人有婚外情而的事实,男方作为过错方而与女方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男方提出离婚,其心中有愧,因而自愿作出补偿。
  第四,女方自日与男方登记后,18年来风雨同舟,共同经营,精心付出,才有今天的家庭、今天的事业、今天的收入。女方为这个家庭,为这个公司,付出了很多很多。而今,女方人老色衰,男方竟然抛弃糟糠之妻,为了一个第三者而弃妻再娶,从道义上、从良心上,男方自愿给予女方补偿合情合理,符合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主要考虑到男方取得了某公司50%股权,而女方丧失了该公司股权、日后经济收入必然不能保持原有水平,以及男方取得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存在隐瞒财产的夫妻财产现状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考虑到正是由于男方有了婚外情而急于离婚的迫切心情,考虑到女方十八年辛苦付出的感情补偿,男方才提出并愿意给予女方300万元补偿款。男方在提出该方案时完全有充分的时间自由进行考虑,他本人也衡量到其自己的支付能力以及日后的赚钱能力,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男方自愿给予女方补偿款300万元及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结果。这种约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没有违反法律的任何强制性禁止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四)原审判决认定男方与女方约定的补偿协议无效,是一个无法律依据的恶的判例,应予撤销。
  原审判决无视男方与女方约定的补偿协议的合法、合情、合理,而以&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该约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无效&为由认定无效。该判决不仅无视《离婚协议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处分约定自由精神、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将有效的财产分割差额和精神伤害补偿强说成&经济帮助金&,这样的判决,除了没有法律依据外,也必将会带来一个非常恶劣的判例,那就是:怂恿和鼓励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目的而在财产上作出让步后,又可向人民法院诉请协议无效。如果这样的判决得以维持,那么,我们的法律保护的将是虚伪和欺诈,我们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协议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样的法就是恶法,而不是善法。
看后心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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