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领失业保险怎么报销金期间医保基金帮忙买的医保是本月买上月的吗,影响报销吗

2016年蚌埠个体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流程及个人买社保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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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蚌埠个体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流程及个人买社保条件与要求》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span style="color:#ff年蚌埠市自由职业者补缴社保信息:我们都知道工作之后公司是强制要为所有的员工缴纳社保的,那要是蚌埠市自由职业者怎么缴纳社保呢?<span style="color:#ff16年蚌埠市哪些自由职业者可以缴纳社保&&&&  拥有蚌埠市城镇户口或者本人为外地人但配偶拥有上海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事有一定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注:外来配偶的定义应该是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外省市户籍配偶。<span style="color:#ff16年蚌埠市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具体要求&&&&  本市城镇户籍自由职业者参加城保的办事告知&&&&  自由职业人员由蚌埠市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申报资料包括: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2.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3.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  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城保的办事告知&&&&  由蚌埠市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一、申报资料包括: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2.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户主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本市颁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蚌埠市市居住证》复印件。&&&&  二、蚌埠市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采用在指定银行以个人储蓄卡缴费的形式,并约定扣款时间,按月足额进行缴纳。&&&&  三、蚌埠市自由职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上、下限标准内确定。&&&&  四、蚌埠市自由职业者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机构按本人缴纳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其本人1992年底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作为确定退休条件和计算养老金的依据。自由职业者缴费期间视作就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并由蚌埠市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记入本人的《劳动手册》。  3、<span style="color:#ff年蚌埠市自由职业者的退休条件&&&&  自由职业者养老金领取条件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其中实际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其中,实际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是指1993年以后本人在单位工作时按规定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且已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与本市实施自由职业者参保规定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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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镇医保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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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适用于2013医保年度)
  1、什么是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什么待遇?
  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各类学生和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采用按年参保缴费、按年享受医保待遇形式。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育龄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还可享受定额补助。
  居民医保年度:指每年9月1日始至次年8月31日止。
  2、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个人要缴多少钱?
  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见下表:
  参 保 对 象
  (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出生年月区间(含当日)
  缴费标准(元/人)
  参保办理时间
  参保办理地点
  享受待遇时间
  老年居民
  男:1953年8月31日前
  女:1963年8月31日前
  2013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办理手续
  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非从业人员
  男:1953年9月1日后,
  1994年8月31日前出生
  女:1963年9月1日后,
  1994年8月31日前出生
  6周岁(含)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
  1994年9月1日后,
  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
  6周岁以下婴幼儿
  2007年9月1日后出生
  中小学生
  在册就读,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
  2013年5月16日至6月5日; 9月1日至10月15日
  大中专学生
  市区农业户籍人口中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流转人员可按上述4类人员分类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
  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以参保(续保)缴费期内身份为准。
  市区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技师学院(含技校)、科研院所、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都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不限国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学生。即将毕业的高中毕业班学生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3、如何办理参加居民医保的手续?
  答:各类居民(不包括学生)应在2013年5月15日至6月30日(非工作日除外),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并应随带以下资料:
  (1) 续保人员(指去年已参保的)随带户口簿原件、本人《居民医保证历本》,对社保站提供的《续保确认表》或《续保花名册》进行个人基本信息核对后,签名确认。
  (2)首次参保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随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首次参保的婴幼儿和未成年人随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请参保登记表》(表格可通过市劳动保障网下载或向社保站领取),进行参保登记。
  (3) 享受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的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续保或新参保由他人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否随时可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参保,按年度享受医疗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在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补办人员除外)。
  5、如果在参保缴费期内漏保了还能补办吗?
  由于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居民,可在居民医保年度中间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为体现与按时参保缴费居民之间的公平,防止有病参保、无病不保,对漏保后补办的人员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并且其缴费标准仍按全年参保的标准执行。
  以下5类情况下,按下列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不设立待遇等待期,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自中止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2)年度中符合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包括转入我市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可自符合参保条件当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3)已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可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1个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参保人员,可自机关事业子女医疗统筹参保年度的最后1个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5)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包括两类土地征用人员)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各类补办参保人员其身份按上一年度待遇享受期最末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补办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7日(非工作日除外),28日至月底不受理。
  6、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什么时候办手续?具体程序如何?
  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参保缴费期第一阶段为2013年5月16日至6月5日,续保学生(指去年已参保的)应在上述时间内将填报完成的《参保回执》交于学校,首次参保学生按个人信息填报《参保回执》,和学生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一并交于学校,不愿参保的应在《参保回执》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并签名。
  学生参保缴费期第二阶段为2013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升学新生或在第一阶段漏报的学生按第一阶段相同办法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报的,可在居民医保年度中间由所在学校到所属医保中心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补办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7日(非工作日除外),28日至月底不受理。
  7、居民参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每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根据就诊的不同医院,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完全由个人承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
  社区医院就医
  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
  三级医院就医
  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
  其他医院就医
  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8、居民参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住院起付线标准:社区医院300元、三级医院900元、其他医院600元。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发生超过25万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25万元即为封顶线。住院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类别
  年度内累计医疗费
  就医医院
  医保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计算一次(即年度内起付线部分个人自负不超过900元)。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计算。
  9、居民参保后患特殊病种可享受什么样的医疗待遇?
  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不分门诊或住院诊疗形式,均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不设起付线,不与门诊、住院医疗费进行累计,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单独累计计算,累计发生在25万元(含)以下部分,学生、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承担15%,医保基金支付85%;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个人承担27%,医保基金支付73%。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超出25万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25万元即为封顶线。
  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7类:(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
  10、什么样医院叫三级医院?什么样医院叫社区医院?
  宁波市区目前医保三级医院有15家: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李惠利医院、宁大附属医院(第三医院)、鄞州人民医院、113医院、市中医院、妇儿医院、康宁医院、明州医院、宁波眼科医院、第五医院(肿瘤医院)、第六医院、鄞州第二医院(宁波泌尿肾病专科医院)、北仑区人民医院(宗瑞医院)。
  社区医院规范的名称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街道(乡镇)都有一家,如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享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比三级医院高。
  既不属于三级医院、又不属于社区医院的医院统称为其他医院。
  11、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何规定?
  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和项目,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3%,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3%至10%),再按医保待遇支付。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2、医疗费累计如何计算?
  一个年度内每次结算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因使用乙类药、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就医发生医疗费中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的部分,以及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及起付线累计。
  参保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的标准按办理医疗费结算时所在年度和对应的人员身份确定。
  13、参保后如何看病就医?
  参保人员可选择市区定点医院进行门诊、住院治疗,或在特殊病种指定治疗医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就医时应主动出示本人《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包括医保卡和医保病历,以下简称《医保证历本》),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的,应在72小时内补办。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就医后,处方要求外配的,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登记,并加盖处方外配专用章后到定点药店购药(外配处方有效期为3天),结算待遇与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门诊待遇一致,处方外配发生的医疗费列入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参保人员不能持《医保证历本》直接到药店购药。
  14、一些特殊情况如何办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未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医院提出意见
  办理核准
  15、参保后可以在外地看病吗?
  参保人员到外地就医,按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以下手续,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报销:
  (1)因病需转外地就医:由宁波市区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为申报,并将《转院介绍信》交予个人。转外地就医可转往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核准限选一家医疗机构,一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或医疗费零星报销后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院证明。转往在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支付10%;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20%,二级、一级及其它医院25%,再按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2)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核准手续办理:老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参保人员应持异地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医保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填写《异地居住申请表》,办理核准手续,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自办理核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异地定点就医待遇,其在市区定点医院的医保卡结算功能同时暂停。
  (3)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代办人应持《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已发到各学校,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中的城镇居民医保专栏也可下载)、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医保证历本》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4)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需在原籍地、实习地住院或门诊治疗: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因病回原籍及假期内在原籍地治疗的,其医疗费按在本统筹地区相同级别医院就医的待遇结算。
  16、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市医保中心结算。住院时个人应按规定先预付一定金额,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办理转外地就医、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原籍地住院就医核准手续后,在外地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假期(实习期)内在原籍地(实习地)治疗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报销。
  17、医疗费如何零星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诊就医、按规定转外就医和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等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应在医院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在12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申请医疗费报销,逾期不再报销。申请零星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有效的医疗票据(要求印有财政监制章,盖有收费单位收费章,姓名无误)、医疗费明细清单;
  (2)参保人员的《医保证历本》;
  (3)参保人员身份证(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户口本)代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未领取社保卡的应随带参保人员(或代办人)银行卡或存折;
  (5)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另需提供《异地居住登记表》、就医医院医保定点级别证明;
  (6)转外地就医的另需提供《转院介绍信》;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的还应提供就医医院医保定点和级别的证明;
  (7)异地急诊就医的另需提供相关的证明。
  (8)假期(实习期)内在原籍地(实习地)就医的另需提供学校证明。
  参保人员证历本损坏的,损坏后首次就医(法定节假日期间不限)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医保证历本遗失的,挂失期间(限5个工作日)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医保中心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医疗费或申请报销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零星报销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办理报销时所在年度和对应的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参保人员社保卡损坏的,损坏后首次就医(法定节假日期间不限)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社保卡遗失的,挂失期间(限5个工作日)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18、医疗费中哪些需要个人支付?
  医疗费结算时单据中有4个部分需要个人支付,包括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及承担:
  (1)个人自费:指不属医保《目录》范围、全额由个人支付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
  (2)个人自付:指属于医保《目录》范围但应由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要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转外地就医需个人先自付10%、20%、25%,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
  (3)个人自负:指住院起付线内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
  (4)个人承担:指超过住院起付线后及在门诊治疗时、特殊病种治疗时,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包括封顶线以上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
  19、育龄妇女参加居民医保后,生育医疗费能报销吗?
  待遇享受期内的育龄妇女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统筹基金按1200元至2000元的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分娩时可直接到市区定点医院就医,住院分娩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申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医保证历本》;《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娩住院的出院小结、有效的医疗票据(要求印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盖有收费单位收费章,姓名无误)、医疗费明细清单等资料;参保人员银行卡或存折。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资格及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以《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出生日期对应的居民医保年度和对应的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20、《医保证历本》遗失、损坏了怎么办?
  《医保证历本》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伪造、撕页。医保卡不能刻划、磨擦,应远离磁场,避免与其它磁卡磁面相贴。
  (1)医保卡遗失的,参保人员应即时进行电话预挂失。预挂失后,医保卡结算功能即时冻结。参保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挂失补卡手续。在预挂失至办理书面挂失期间找回医保卡的,应凭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历本》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撤销挂失手续,撤销后即时恢复该医保卡的结算功能。挂失补办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2)医保病历遗失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医保卡或身份证到就近的医保中心补办。
  (3)医保卡不能正常刷卡或损坏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证历本》和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医保中心进行验卡、换卡。
  (4)医保病历用完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证历本》到就近的医保中心或附近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更换。已办理特殊病种治疗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到医保中心更换。旧病历记录应由个人保管1年以上。
  (5)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卡补办、换卡手续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其中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户口本)代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社保卡损坏、挂失等手续按社保卡相关规定办理。
  21、《医保证历本》能给其他人用吗?
  参保人员有将本人《医保证历本》供他人使用、冒用他人《医保证历本》等行为,及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医保待遇的,由医保中心全额追回医保基金损失;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3至6个月的医保待遇,并按《社会保险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适用于2013医保年度)
  1、什么是职工医疗保险,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种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与使用及医疗费支付待遇。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还包括综合减负补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上述所有待遇;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上述除应急记账待遇外的其他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及相应的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综合减负补助的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不划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标准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年度:指每年5月1日始至次年4月30日止。
  2、什么是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此期间按过渡期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结束按正常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职工医保参保范围对象有哪些?
  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及其在职职工(含雇工)和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领取期满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且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
  4、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见下表:
  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基本医保
  11%(其中大病救助金1%)
  按下款核定
  住院医保
  5.5%(其中大病救助金1%)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外来务工
  5.5%(其中大病救助金0.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5、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达到规定要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视同缴费年限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2001年1月1日以后缴纳和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年1月1日后的医保缴费年限。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2: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市区范围内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选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医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足15年后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医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按规定补缴余下部分的年限。
  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选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计算与原已补缴额度的差额,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一次性补缴时的基数根据规定划入。
  6、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划入?
  个人账户资金在每年的5月1日按4月份缴费对应的基数(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医保年度内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缴费次月至本年度末实际月份数一次性预划入,次年4月30日进行账户预划入资金统算,预划入不足的部分按规定补足,年度内中断医保缴费的按实扣回。具体划入比例见下表:
  个人账户
  划入比例
  本人缴费基数×2%
  本人缴费基数×3.7%
  本人缴费基数×4%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
  && &7、个人账户资金有什么用途?
  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划入账户资金和历年结余账户资金。有5个方面:
  (1) 用于支付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
  (2) 用于支付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
  (3) 用于支付部分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煎药费、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血糖试纸、镶牙洗牙、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等费用,及床位费超标准部分费用、医保目录外部分治疗性西药费用),以及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费用,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用材料费用;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和乙肝疫苗的费用;
  (4) 用于支付上一医保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还可支付近亲属或配偶上一年度在同一参保区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具体均采用先缴费,次年再从历年账户余额中转出的办法;
  (5) 用于支付近亲属或配偶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和乙肝疫苗的费用,具体采用先个人现金支付,后申请报销的办法。
  8、医保待遇何时开始享受?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加医疗保险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以及中断医保缴费(包括退休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中断医保缴费)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在重新恢复参保时,有一个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9、医保关系接续有何时间要求?
  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在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因中止医保关系(包括由用人单位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后,再续保时,中止或中断缴费未超出6个月的可同时申请补缴,在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后,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中止或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补缴次月起对中止或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缴,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其中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缴费,但在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以及需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在办理补缴手续后,因未及时缴费造成中断,但在中断3个月内重新办理续保及补缴手续的,均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转为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凭《参保凭证》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参保转换手续,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原医保待遇中断的,可选择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一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同时终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待遇。
  10、门诊就医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这一段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自负;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 外来务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使用当年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11、住院就医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900元)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差额计算。
  12、哪些疾病属于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指:(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不设起付线,个人承担8%,统筹基金支付92%。
  13、到药店购药有何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规定范围内的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就医后,处方要求外配的,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登记,并加盖处方外配专用章后到定点药店购药(外配处方有效期为3天),结算待遇与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门诊待遇一致。
  14、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何规定?
  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和项目,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3%,个别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为10%或20%),再按医保待遇支付。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的,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5、《医保证历本》如何领取、更换?
  市区各单位(个人参保的由个人)应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按社保卡申领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保卡和《医保证历本》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医保证历本》,不得转借、伪造。《医保证历本》损坏的应及时随带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办理;《医保证历本》遗失的,应及时向医保中心挂失,并在挂失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换发、补领手续;《医保证历本》损坏更换、遗失补办均需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带上代办人身份证。
  社保卡申领、损坏、挂失等手续按社保卡相关规定办理。
  16、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如何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社保卡未领取前,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就医的,相关医疗费仍按原渠道申请零星报销。领取社保卡后应凭社保卡跨区域(指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之间)就医结算。
  市区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或在特殊病种指定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医保证历本》。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的,应在72小时内补办。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中心结算。住院时个人应按规定先预付一定金额,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住院医疗待遇以出院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结算。
  17、医疗费累计如何计算?
  一个年度内每次结算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的部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门诊医疗费自负累计和住院起付标准自负累计。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年度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计入年度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计。
  18、医疗费中哪些需要个人支付?
  医疗费结算时单据中有4个部分需要个人支付,包括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及承担:
  &&& 个人自费是指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全额由个人支付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
  &&& 个人自付是指属于医保支付范围但应由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地就医需要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
  &&& 个人自负是指门诊自负段和住院起付线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 个人承担是指超过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后及在特殊病种治疗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19、特殊情况下就医有关手续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未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
  申请手续
  核准手续
  特殊病种治疗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病治疗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填写《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由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代为办理申报手续(未办理转外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设立家庭病床
  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肺心病、严重肺气肿、下肢骨折恢复期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由定点医院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
  转外地就医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转往在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先自付5%,转住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其它医疗机构20%,再按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院外检查(治疗)
  住院期间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其它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由所住医院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医疗费单独记账,使用医保卡刷卡结算,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
  ※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或进修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可以申请异地定点就医。应随带《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医保证历本》、单位证明(在职职工)、异地居住证明(退休人员)等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自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起,可在居住地统筹地区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并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
  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外地工作、居住6个月以上的,在提供异地公安部门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后可参照在职职工申请异地定点就医。
  ※本地无亲属的在职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用人单位证明及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确定原籍地一家定点医院后可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办理申请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手续。
  20、医疗费零星报销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因急诊就医、按规定转外就医和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等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中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转外地就医或异地定点就医核准手续后,可在省内“一卡通”定点医院凭本人社保卡直接就医结算),在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其中异地定点就医为12个月)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逾期报销不再受理。申请零星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有效的医疗票据(要求印有财政监制章,盖有收费单位收费章,姓名无误)、医疗费明细清单;
  (2)参保人员的《医保证历本》;
  (3)参保人员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未领取社保卡的需提供参保人(代办人)银行卡或存折;
  (5)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另需提供《异地居住登记表》、就医医院医保定点级别证明;
  (6)转外地就医的另需提供《转院介绍信》;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的还应提供就医医院医保定点和级别的证明;
  (7)异地急诊就医的另需提供相关的证明。
  零星报销的医疗待遇标准按办理报销时所在医保年度和对应的人员身份进行确定。
  参保人员社保卡损坏的,损坏后首次就医(法定节假日期间不限)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社保卡遗失的,挂失期间(限5个工作日)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市区参保人员在已与我市建立医疗费异地委托结报关系的城市异地定点的,可在指定的异地委托结报点按规定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
  实行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的异地定点就医参保人员按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包干。
  21、医疗费综合减负应符合什么条件?减负补助资金如何提取?
  参保人员在每一医保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住院医疗保险及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门诊医疗费),其个人自负、承担累计3000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80%;2万元以上(含)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90%。参保人员符合医疗费综合减负条件的,市医保中心在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历年账户,参保人员以后就医时可以用于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已办理社保卡的,综合减负金额划入参保人员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未办理社保卡但已通过工商银行各网点办理过关联手续的,综合减负金额划入关联的工商银行账户。愿意将补助资金保留在历年账户中,不需要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关联的工商银行账户的,参保人员应到医保中心办理历年账户资金保留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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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镇医保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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