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意见对《移动电子商务服务规范》意见的函

晋体群函【2011】15号关于征求对《山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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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体群函【2011】15号关于征求对《山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晋体群函〔2011〕15号&&&&&关于征求对《山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市体育局、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年)》,加强我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和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省体育局起草了《山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切实提高管理办法的实用性和操作性,确保管理办法发挥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省体育局现征求对《山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实际,于4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省体育局群体处。联系人:苏慧联系电话:(0351)7686150电子邮箱:&&&&&&&&&&&&&&&&&&&&&&&&&&&&&&&&&&&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山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和组织管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制度,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获得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群众体育工作规划,列入群众体育工作评估体系,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被指导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促进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第五条& 具有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职责的各类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的组织、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开展,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山西省体育局是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部门,按授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和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按职责分级管理。(一)省体育局对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授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二)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由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由各市体育局负责;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体育局负责。(三)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应当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实施办法,促进本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健康有序发展。(四)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日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明确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岗位职责。行业、人群、单项体育协会以及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活动的有关组织、单位,应当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外部联系,组织帮助本组织、单位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是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自律性群众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应建立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第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法成立,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结合技术等级称号分别成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会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吸收行业、人群、单项体育协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单位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机构为单位会员,加强与社会各有关方面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的联系和协作。&第三章& 培训和教育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部门要按照以下条件选拔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社会体育指导员要身体健康、政治可靠、遵纪守法、经常参加体育运动。(二)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具备至少一项体育特长,能勤学苦练,热爱体育运动。(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具有一定的宣传、引导、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坚持用科学、文明、健康的方法指导、带动周围群众开展健身活动。第十三条& 我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发布的培训大纲,各地和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一定的特色培训内容。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授予权限,根据以下条件,分别批准设立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一)具有承担社会教育培训职能的法人机构资质;(二)具有实施培训的教学训练设施设备和食宿等生活条件;(三)具有熟悉社会体育并符合各等级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要求的教师以及聘请有经验的社会体育工作者组成的培训师资队伍;(四)具有完成培训工作的保障制度和措施;(五)能够满足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第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应当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应当根据体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培训与考核,达到规定的培训质量标准。对参加培训通过考核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发予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将培训总结上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开展社会体育技术等级培训应当免收培训费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批准设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用。第十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获得技术等级称号后,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展示活动,不断提供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科学指导能力。第十八条& 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工作展示交流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参加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关的参加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和工作展示交流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晋升技术等级称号和获得相关奖励的参考条件。&第四章& 注册管理第十九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注册、年度注册和迁移注册制度,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信息的规范管理。第二十条& 我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管理的原则是:初次登记注册实行等级管理原则,由发证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年度注册和迁移注册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或组织可以设立注册分支机构,并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为每位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注册档案,规范档案的管理,不断更新档案内容,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保证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信息、指导工作信息和其他各种相关信息的准确、全面。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或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为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二十三条& 坚持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的12月份,根据公告的具体时间,持指导工作所在的体育组织或者单位开具的社会体育指导业绩证明以及其他社会体育指导业绩证明,进行本年度的工作注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注册登记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对距年度工作注册时间半年以上没有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予以本年度的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当年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因中断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半年以上没有获得工作注册的,在恢复经常指导工作后应当及时进行工作注册,并自恢复后计算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时间。第二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如遇工作或户籍变动或指导工作地变更,应及时到原登记注册的注册机构和新到地区的注册机构,分别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手续。&第五章& 发挥作用第二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成为全民健身的宣传者、科学健身的指导者、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者、体育场地的维护者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引领者,应为广大群众提供以健身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第二十七条& 城乡社区、各个单位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应当由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等社会体育指导服务。第二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一)由所在区域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或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派遣社会体育指导员到具体健身活动站点或者健身活动地点,从事社会体育指导服务。(二)根据群众健身愿望和需求,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社会体育指导服务。(三)由社会体育指导员主动向指导工作所在的体育组织或者单位提出具体指导申请。(四)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或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展示活动或者进入体育俱乐部、健身会所等进行相关社会体育项目的指导活动。第二十九条& 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应当遵守执行以下规定:(一)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须将日常指导活动项目、方法、计划,每季度报县(市、区)体委主管部门检查、备案,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二)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从事社会体育活动中,要佩戴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章,并按照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规定的指导范围,开展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三)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第三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行业、人群、单项体育协会以及有关的组织、单位,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的指导活动向社会予以公布,具体包括两方面:(一)公布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活动的时间、地点、指导项目、指导方式等;(二)公布提供社会体育指导服务的联系方式。第三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行业、人群、单项体育协会以及有关的组织、单位,应当密切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联系,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全民健身日活动和其他重要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和帮助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指导服务提供相关的证明。第三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和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城乡社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中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体育的发展中,明确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等级要求,建立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联动发展机制,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托各类组织和设施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效果。第三十三条& 有条件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组织、单位中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公益岗位。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加入相关健身俱乐部进行社会体育指导活动;鼓励各地和相关组织开展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的探索和创新。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总结和推广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作用的各种典型经验和成功实践。&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专项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一定的补助经费,并对贫困地区予以倾斜。(三)接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的捐赠和赞助。第三十六条& 经费管理(一)建立独立账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第三十七条& 经费用途(一)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二)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三)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考察交流和工作研讨;(四)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补贴、工作装备,提供有关指导工作条件;(五)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奖励;(六)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工作;(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科学研究;(八)办理社会体育指导活动的有关保险;(九)其他属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范畴的开支。第三十八条& 行业、人群、单项体育协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保证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第三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加强指导工作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纳入管理范围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的指导活动办理责任保险或者其他保险。组织或者委派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有关指导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办理责任保险或者其他保险。第四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当地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共同搞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树立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优秀形象,发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作用。第四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发展,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与服务的水平。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应当在体育专业学生中开设社会体育指导的有关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实践,对确已符合条件的学生批准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和毕业之后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第七章&&表彰奖励第四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在全民健身活动指导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授予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其他荣誉称号;并对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其他荣誉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晋升技术等级时给予提前晋升、越级晋升等优待。第四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推荐工作,组织本地区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表彰以及其他活动。第四十七条& 省体育局对全省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名额分配由省体育局确定。第四十八条& 省体育局群体处归口管理全省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活动,群体处委托的组织负责具体实施。第四十九条& 全省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活动,主要面向基层为群众健身进行组织、指导服务的、获得技术等级证书、并在体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第五十条& 全省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体育,甘于奉献,讲文明,守道德;(三)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3年以上,每年组织辅导群众健身不少于130天(次);(四)在社区、村镇、机关、学校、企业等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为健身群众进行技术指导、活动组织、器材维护、骨干培训或知识传授,工作业绩突出,深受健身群众好评;(五)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体育健身理论和技能水平。(六)获得过市级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给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范围使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有关财务或者审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获得批准的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经评估又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培训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批准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培训工作;仍不能达到标准和要求的,撤销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资格。第五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的组织、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第五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组织和活动的,由所属体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和取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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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电商政策#《移动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_电商御林军-爱微帮
&& &&& 【电商政策】《移动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公开…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号),商业科技质量中心组织起草了《移动商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日。  回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政编码:100801  标准起草工作组联系方式:  1、中研科化(北京)信息技术研究所  联系人:黄中军&&&邮箱:  2、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肖&&杨&&邮箱:3&&商业科技质量中心标准化处&尚卫东010-  邮箱:&以下为《移动电子商务服务规范》的全文&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上海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制定。移动商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商品电子商务虚拟业下的在线销售商经营服务管理要求和平台服务商经营服务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形商品在电子商务营销业态下的营销活动。本标准不适用于无形商品(服务)在电子商务营销业态下的移动经营活动;本标准中移动商品属于日常消费类商品时,无安装、修理或退货售后服务工作的商品,本标准中的安装、修理或退货条款不适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B/T &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移动商品 Mobile product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可在移动终端上完成交易的商品。3.2 &公认机构 recognized organization国际标准、国际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的发布和管理机构。3.3 &移动商品电子商务销售商 &online sellers在电子商务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平台上开展移动终端有形商品营销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简称:销售商/供货方/卖方。3.4 &移动商品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商 &electronic commerce service providers 为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配送服务商、支付服务商和采购者(客户、买方、顾客)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的组织。简称:平台服务商。3.5 &数据脱敏 &data desensitization对某项敏感信息通过一定的规则进行数据变形,实现敏感隐私数据的可靠保护。3.6 &数据资产 &data asset对组织有价值的数据。3.7 &大数据 &big data客观事实经过获取、存储和表达得到的,以文字、数字、图形、图像、声音、视频为表现形式存在的,以大量、多样、时效、价值为基本特征的结果。4 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经营服务管理要求4.1 跨境商品标价管理&应符合SB/T &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要求4.2 移动商品营销服务合同管理4.2.1 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保证价格引导下的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商品/产品计量管理、地理标志/原产地管理、商品/产品检验和测试管理、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进行的商品包装/装运/装运/通知/运输管理、交货管理、商品保险管理、商品备件管理、商品理赔管理、付款管理、商品转让管理、分包管理、在线销售商履约延误管理、违约终止合同管理、争议解决管理。4.3 移动商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4.3.1 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或技术文件的要求。包括:行政法规中的技术指标、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备案的强制性标准、不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4.3.2 在4.2.1要求之外时,应符合经公认机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了法律规定的商品质量技术鉴定,但未发布了的商品质量要求。如:依法律程序完成了的技术标准(报批稿),但未向社会公布的文本。4.3.3 注: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时加以声明,并给出商品技术参数。4.3.4 在3.2.1和3.2.2要求之外时,未经公认机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专业商品质量技术鉴定,但经非专业方式验证了的商品技术指标要求。00001注: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时加以声明,并给出商品技术参数。4.3.5 在3.2.1、3.2.2和3.2.3要求之外时,某类商品质量中已经形成市场约定,但未进行技术管理认定的商品质量量化技术指标要求。如:同业认可的商品质量量化技术指标要求。4.3.6 注: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时加以声明,并给出商品技术参数。4.4 移动商品/产品计量管理4.4.1 商品/产品的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国法定计量单位。4.4.2 偏离本标准4.3.1要求时,商品/产品的计量单位应符合国际计量单位。4.4.3 移动商品/产品数量销售时应在线明示。4.5 地域标志/原产地管理4.5.1 所提供的商品应指明地域标志/原产地。4.5.2 服务应来自于中国国内。4.5.3 商品或服务可有别于在线销售商的所属地。4.6 知识产权要求管理在线销售商应保证商品/产品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纠纷。4.7 商品/产品检验和测试管理4.7.1 检测方式的确认。法定合同检测方式法定仲裁检测方式。4.7.2 检测单位的确认可使用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中任一种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宜使用能出具第三方法定仲裁检测报告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更宜使用中国流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并可出具第三方法定仲裁检测报告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4.7.3 验货管理。4.7.3.1 检验测试验货可在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的所在地、交货地、货物的最终目的地、第三方检验测试机构所在地进行。如在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的所在地进行,检验测试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4.7.3.2 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符合4.2规定的要求之一时,客户可拒绝接受货物;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免费进行修理、更换货物应符合4.2规定之一的适用要求。4.7.3.3 客户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后,因不符合4.2规定之一的要求,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客户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4.7.3.4 在交货前,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让货物来源地供货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测试,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4.7.3.5 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对商品/产品质量和服务偏差负有责任,且客户在合同要约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用符合合同要约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承担客户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并应双方约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4.8 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进行的商品包装、装运管理、装运通知、运输管理4.8.1 包装管理4.8.1.1 应提供货物运至客户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4.8.1.2 包装物应根据货物的特性加以使用。使用包装物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防潮、防水、防碎、防震、防晒、防锈、防腐蚀。4.8.2 装运管理4.8.2.1 装运标记。供货商应根据货物的不同在包装物重要的一面或相邻的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标记,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收货人、合同号、发货标记、收货人编号、目的港、货物名称、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当货物≧2吨,供货商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起吊点”。按货物运输要求,供货方应在包装物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4.8.2.2 装运条件。4.8.2.2.1 供货商负责安排货物舱位、运输;货物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4.8.2.2.2 不能执行4.7.2.2.1要求时,除非客户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4.8.2.2.3 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的组织。4.8.2.2.4 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4.8.2.2.5 供货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4.8.3 装运通知。4.8.3.1 供货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供需双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并同时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需方。4.8.3.2 供货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需方。4.8.3.3 若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宽和高;供货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4.8.3.4 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4.8.4 运输管理。供货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货物目的地的一切运输事项。4.9 交货管理4.9.1 供货方应按照顾客需求交货。货物内容适用的话包括:货物、配(套)件、附赠物。4.9.2 供货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符合4.7中的规定。4.9.3 供货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需方和保险公司。4.10 商品保险管理4.10.1 供货方应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4.10.2 货物保险将由供货方办理、支付,供货方应以发票金额一定百分比数额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4.11 商品备件管理。适用的话:4.11.1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货方应提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时间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4.11.2 供货方应承诺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的备品、备件及耗材供应。4.12 商品信誉保证管理4.12.1 供货商应保证商品是全新、原装、未使用过(非翻新)的商品。4.12.2 供货商对不符合3.11.1要求的商品,应以声明。声明方式适用的话包括:在线声明合同声明。4.12.3 商品质量保证期为从验收合格,签发接收证书之日起供需双方规定的时间内。4.12.4 供货方应在接到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商品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进行处理。4.13 商品售后服务保证管理4.13.1 售后服务响应方式管理。适用的话:4.13.1.1 供货到位响应管理。供货到位时间、装配时间、调试时间、质保期时间。4.13.1.2 维修响应管理。供货方提供维修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维修响应速度、相应机构、维修备件的能力。4.14 商品理赔管理4.14.1 供货方对商品质量和服务有偏差责任,且需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理赔,供货方应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修理、更换或退货。4.14.2 在需方发出理赔通知后,供货方未作答复,理赔方式视为已被供货方接受。并应按照规定的理赔时间进行理赔工作。4.15 付款管理4.15.1 需方可一次性付清。4.15.2 也可分期付清。4.15.3 供货方应提高履约保证金。商品交货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可自动转为质保金,并在设备质保期满后退还给供货方。4.16 变更合同指令管理。适用的话:4.16.1 需方可在任意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供货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一项或几项内容。变更内容适用的话包括: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运输或包装的方法;交货地点4.16.2 若3.15.1要求的变更使供货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商品价格或交货时间变化,供需双方应进行公平的调整,并同时修改合同。供货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规定时间内提出。4.17 合同修改管理除3.15的情况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4.18 商品转让管理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货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商品购销合同义务。4.19 商品分包管理供货方不得将本双方交易约定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其他第三方。4.20 在线销售商履约延误管理4.20.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货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货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4.20.2 供货方拖延符合3.19.1的规定,取得需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货方延误交货,将按3.20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4.21 误期赔偿费4.21.1 如供货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交货,供货方每迟交货一天按合同价的一定的比率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支付并不免除供货方实际交付合同设备的义务。4.21.2 如供货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后规定天数内仍未能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在不妨碍需方其他补救手段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货方发面书面通知并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4.22 违约终止合同管理4.22.1 在需方对供货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货方发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若供货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根据合同条款4.19的规定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若供货方未能履行购销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若需方认为供货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4.22.2 若买方根据3.21.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货方应承担需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供货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4.22.3 不可抗力终止。4.22.3.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购销双方在缔结购销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双方同意并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4.22.3.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较长时间,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4.23 争议解决管理4.23.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双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4.23.2 仲裁应由国家法定仲裁机构进行。商品质量仲裁,由国家法定第三方商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服务仲裁由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进行。价格仲裁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进行。4.23.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5 移动商品平台服务商经营服务管理要求5.1 平台服务商应与在线销售商签订在线销售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合同。质量监督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3.1的内容。5.2 移动商品平台服务商应监督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的商品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2.1 移动商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与3.2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2 5.2.2移动商品/产品计量管理与3.3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3 原产地管理与3.4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4 知识产权要求管理与3.5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5 商品/产品检验和测试管理与4.6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6 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应进行的商品包装、装运管理、装运通知、运输管理与4.7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7 交货管理与3.8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8 商品保险管理与3.9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9 商品备件管理与3.10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0 商品信誉保证管理与3.11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1 商品售后服务保证管理与3.12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2 商品理赔管理与3.13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3 付款管理与3.14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4 变更合同指令管理与3.15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5 合同修改管理与3.16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6 商品转让管理与3.17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7 商品分包管理与3.18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8 在线销售商履约延误管理与3.19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9 误期赔偿费与3.20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20 违约终止合同管理与3.21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21 争议解决管理与3.22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3 移动商品平台服务商应向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提供的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3.1 当发现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无能力获取销售移动商品应执行的3.2内容之一时,应有能力提供标准咨询技术服务。5.3.2 当发现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提供商品/产品检验和测试服务有困难时,移动商品平台服务商应能提供该项技术服务;提供该项技术服务有困难的移动商品平台服务商应能提供第三方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的能力。5.3.3 当发现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提供商品包装服务、装运通知有困难时,可协助处理。5.3.4 当发现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提供的商品信誉保证管理危机自身信誉时,可协助处理。5.3.5 当发现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提供的商品理赔管理危机自身信誉时,应协助处理。5.3.6 当发现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提供的付款管理危机自身信誉时,应协助处理。5.3.7 当发现移动商品在线销售商在变更合同指令、商品转让管理、商品分包管理、履约延误、终止合同5.3.8 合同语言管理、税和关税管理方面危机自身信誉时,应协助处理。5.4 移动商品平台服务商应保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数据安全以及服务平台安全,包括但不限于:5.4.1 移动商品平台服务商应管理在线销售商的交易信息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5.4.1.1 个人信息的获取或使用需经个人授权,未经授权不应获取或使用;交易信息的获取需经交易双方或多方协商授权,未经授权不应获取。5.4.1.2 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未经脱敏处理不应直接用于商业用途。5.4.1.3 经在线销售商许可,其数据经脱敏处理可使用,使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复制、传输、加工。未经在线销售商许可,其数据不得使用。5.4.1.4 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交易数据应被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披露的个人信息内容、披露方和时间。第三方包括: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流通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民事、行政、刑事)5.4.1.5 和个人信息有关的临时数据文件应该在指定时间内,在有记录的条件下删除或销毁。5.4.1.6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个人信息,应在传输前加密。5.4.2 移动商品平台服务商应管理数据安全,包括:5.4.2.1 数据机密性指应隔离不同在线销售商的数据,使其仅对数据拥有者可访问。5.4.2.2 数据完整性指应保证平台上所有原始数据的修改应得到授权。5.4.2.3 数据可靠性指应具备数据鉴别能力,保证平台上数据真实、可靠。5.4.2.4 数据安全存储指应具备永久保存在线销售商数据的能力。应异地备份数据,不应使数据丢失,并提供恢复数据处理操作的能力。5.4.2.5 数据可访问性指与在线销售商的服务合同中应包含数据授权访问协议。5.4.2.6 数据可审核性指应对所有管理操作提供日志记录,以便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5.4.3 移动商品平台服务商应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包括:5.4.3.1 应评估、处置安全风险,实现风险防控。5.4.3.2 应保证平台7*24小时不间断运行。5.4.3.3 应建立、实施、运行、监视、评审、保持和改进信息安全管理。5.4.3.4 应建立、实施、运行、监视、评审、保持和改进信息技术服务管理。6 移动商品电子商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6.1 移动商品电子商务数据治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6.1.1 应建立数据资产治理框架,包括治理原则、治理范围、数据治理的实施与评估。6.1.2 应建立数据资产治理组织架构,确定责任主体。6.2 移动商品电子商务数据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6.2.1 应建立数据资产管理组织和过程,包括:采集、存储、整合、应用、销毁管理要求。6.2.2 应保证数据资产的质量、安全,建立可信交易环境。6.2.3 适用的话,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数据挖掘、分析、呈现,应保证在法律法规、技术法规、技术文件的限制范围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原文转载,仅作参考,本平台保持中立观点。如有疑问,请以官网为准。原文转载于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官方网站。【电商百科】&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是经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成立的正处级公益类事业单位,隶属浙江省商务厅管理,阮刚辉同志为中心主任兼法定代表人。电商中心以“贯彻执行全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服务全省电子商务企业,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为宗旨,以“电商数据权威、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工场、对外合作窗口”为口号,致力于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电子商务“数据中心、理论中心、服务中心、合作中心”,为浙江省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提供有力的支撑。电商中心下设综合业务部、公共服务部、项目投资部,拥有浙江省电子商务大数据研究基地、浙江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电商网等产业发展平台,对外提供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咨询规划、资源对接、项目投资、活动举办、基地共建、培训游学等服务。【平台简介】“电商御林军”是一个聚焦中国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和理论研究的共享平台,由浙江、广东、辽宁、北京、山西、甘肃、重庆、湖南等地的一批从事电子商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志愿者于2013年12月共同发起成立,以发布全国各地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和研究成果为主,延伸发布电子商务政策相关的热点动态、数据报告、原创评论等内容,为国内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名企名家、专家学者等提供电子商务政策研究最权威、最全面、最高效的政策信息、理论成果和人脉圈子等优质资源,努力打造成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最具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产业政策和理论研究的共享平台。目前,“电商御林军”拟发起筹备成立中国电子商务政策和理论研究联盟,欢迎有志之士、有缘之人共划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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