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河源市江东新区管委会管委会取公积金怎么办理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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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湖州住房公积金网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非本市城镇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调离本市后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不成功的;被判处刑罚并服刑两年以上的。
  (四)、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城镇户口居民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农村或外地户口人员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八)、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其中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当于还清后再申请提取。
  (九)、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十)、市公积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截止时间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一)、购买商品房的,截止到购房付款凭证(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或《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其中《契税证》以填发日期(指办证日期)为准(下同)。
  (二)、购买二手房的,截止到《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
  (三)、购买房改房的,截止到房改专用发票或《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
  (四)、新建、翻建住房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或农村拆迁安置建房协议书等有效证明批准或签订时间后一年。
  (五)、农村拆迁安置购房的,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六)、大修住房的,截止到房屋鉴定证明所载明的时间后一年。
  (七)、租赁住房的,实际租赁协议租期在半年以上,首次提取前6个月(包含当月);办理租赁证后,在二年有效期以及租赁期内可以不定期提取,提取金额不高于15元/平米,提取面积单人不超过60平米,双人不超过80平米。
  (八)、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其中提取用于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在留存12个月的还款额度后,截止到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审批表所载明的时间;提取用于还清公积金贷款的,截止到提前还清贷款审批表所载明的时间;还清贷款提取的,截止到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贷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在办理上述一至六项提取时,提取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截止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日。
  符合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提取的,但其房屋买卖转移方式为拆迁安置、房屋交换、房屋分析的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㈠、拆迁安置房的提取:凭拆迁安置购房协议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原则上应遵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加上房补不能超过拆迁补差款。
  ㈡、房屋交换的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出计税金额(即补差金额)。
  ㈢、房屋分析的提取:提取日期截止到原始税务发票或原契证的日期之前。
  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提取额度需符合以下条件:
  ㈠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所支付房款的总额。共有产权(不含夫妻)的,按各自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额度。
  ㈡用于支付房租的,房屋承租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房租金额。
  ㈢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取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部分,如个人账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注销个人账户。
  ㈠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疗部门或医保中心出具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医保药店的有效发票。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当期支付自负医疗费用之和。
  符合第八条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该房屋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贷款本金及该贷款所支出的利息(不包括住房补贴);二是该房屋的购房提取及还贷款提取之和不得超出房屋总价(包括住房补贴),但所付利息可不计算在内。
  三、提取材料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相关证明。如缴存人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复时,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市中心归集处审批(县分中心、区管理部由分管主任审批),可凭本人身份证提取(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凡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凭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金的相关凭证办理提取;退职人员均参照离退休人员,可凭退职证办理提取;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三)、非本市城镇户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已注明外籍地址的户口簿或外来人员《暂住证》或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入证明等;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及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被判处刑罚的,提供服刑证明。
  (四)、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1-6级伤残鉴定证明。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满二年并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或继承文书或继承人共同出具的约定书。
  (七)、购买商品房的:在本市的,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收据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税务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证》。在外地的(含本市域范围内不能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结算税务发票或《契税证》或完税证明。
  (八)、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专用发票、《契税证》,并提供出售房改房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
  (九)、拆迁安置时,属房屋产权调换补差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购房协议,并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或税务收据或税务发票。
  (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证》,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
  (十一)、建造、翻建住房的,在城镇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建房的,提供《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农村拆迁安置建房协议书》等相关审批文件中的一项,或者由乡镇政府以上(含乡镇)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也可办理提取。
  (十二)、对于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房改房但其房屋买卖转移方式为房屋分析的,对于减少共有权人,现产权拥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另需提供其原始购房发票或原契证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资料。
  (十三)、大修理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并提供危房鉴定证明。
  (十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其中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还贷卡(折);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
  (十五)、租赁自住住房的,其中租赁直管公房、廉租住房、人才公寓或农民工公寓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租赁单位自建住宅(或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自建住宅(或集体宿舍)租赁证明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清册》;租赁私有住宅或单位非自建住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未婚声明,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集体户籍证明、暂住证、户籍挂靠证明等),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经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租赁住宅职工家庭自有住房权属登记查询单》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批表》。
  (十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提供特困证或低保证。
  (十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及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凭证。
  (十八)、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或特殊情况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规定
  (一)符合离退休提取条件的, 如缴存人及其配偶有尚未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都不能提取,到放贷后按冲还贷款政策操作。如缴存人及其配偶有已发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按月冲还贷&的,借款人或配偶双方如一方已保留12个月月还款额,另一方可销户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一方已留足12个月还贷额的,配偶退休后可按规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2)如一方账户保留还贷额不足的,配偶退休合并计算留足12个月还贷额后,多余资金可按规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3)在不影响其他业务的情况下,配偶符合保留12个月还款额的,借款人可以销户冲贷。
  (二)符合出国、出境定居提取条件的, 户籍未注销可办理提取。提供外国定居证明的,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定居证明方可办理提取。
  (三)符合被判处刑罚并服刑两年以上提取条件的,判刑、服刑不满两年,如缴存账户封存已满两年的可凭判刑服刑等相关证明办理提取,如公积金缴存账户封存未满两年的不得提取。
  (四)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提取条件的,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农转非户口失业提取原则上仍按目前政策操作,个别县区如有整体农转非户口情况的,可按特殊业务办理提取。
  (2)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合同、辞职、开除后,缴存账户封存已满两年的,原则上提供失业证,如相关部门无法办理失业证的,可凭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提取。
  (3)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职工,凡女性达40周岁,男性达50周岁的,凭失业证等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提取。
  (4)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单位补缴当月的公积金后即可办理提取。其中外地户籍证明可以为已注明外籍地址的户口簿或外来人员《暂住证》或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入证明等。
  (五)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归还贷款。
  (六)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契税证的房屋总价按其所载明的计税价格为准;购买房屋类型为别墅的自住住房,户主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职工结婚之前购买的商品房,现配偶方不能以该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住房补贴);婚前申请婚后共同还贷情况的,凡提前一次性还清后,承诺夫妻共同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可凭结婚证明等其他规定资料办理提取。提取人如已有已受理贷款,则不得凭另一套住房再办理提取。
  (七)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但其房屋买卖转移方式为房屋交换、房屋分析、赠与遗赠、继承提取的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房屋交换的提取:房屋交换补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一次性住房补贴。
  (2)、房屋分析的提取:增加共有权人的,增加方不能提取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3)、赠与、遗赠、继承的提取:房屋买卖性质明确为赠与、遗赠、继承等,没有发生自住住房消费行为的,不能按该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八)符合建房提取条件的,在农村建房的户主及其配偶,凡夫妻一方属农村户口的双方可以办理提取;在农村建房且属&村改居&的户主及其配偶可以办理提取;在农村建房属家庭成员的,农村户口的可以办理提取,城镇户口的不能办理提取。夫妻双方非农村户口,在农村建房,并且属家庭唯一自住住房的,户主及配偶可以办理提取。
  (九)符合归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的,借款人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时,年冲后同时可以办理月冲;除该情况外,改变冲还贷方式都须间隔一年以上才可办理。对于借款人双方婚前各贷一套婚后偿还贷款的,在夫妻双方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前,按各自偿还的原则办理提取。
  (十)符合重大疾病及伤害事故提取条件的,凭公安或医院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重大伤害事故证明;本人家庭困难;确实不能提供相关重大伤害证明,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机构核实后,可根据诊断书、医疗发票等相关资料按特殊业务处理。
  四、办结时间
  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㈠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当天办结;
  ㈡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
  ㈢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㈣公积金中心对外办理提取业务时间为每月2日至29日(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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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杭州公积金中心大江东网点启用以及下沙网点迁址通告
信息来源:杭州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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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江东体制调整的决策部署,我中心已完成大江东网点组建工作,自日起正式对外办理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大江东网点办事服务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双休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休息);网点地址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办事服务中心(迎康路28号)一楼公积金窗口。
  另因下沙行政服务中心搬迁,我中心下沙网点自日起搬迁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幸福南路与学源街交叉口,下沙行政服务中心新址)一楼办公,办事服务时间、业务办理范围不变。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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