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予房产过户费用债务在前赠予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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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后悔了可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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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已经赠与出去的房子能否要回来,首先需要看赠与的而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了,那么赠与的房子就不能收回;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  问题二,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其中,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问题三:案例中董先生夫妇的情况,属于哪种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董先生夫妇的情况,因小董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已具备法定事由,属于法定撤销。  这种情况下,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视为赠与,如果要回,需要符合以下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问题四:还有哪些情况可以要回房产?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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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房产赠与子女 想撤销赠与却难反悔
案例:7月15日《重庆晨报》报道:重庆男孩小凌11岁时父母协议离婚,把价值数百万的房产给了他。3年后,父亲突然反悔,状告儿子要求撤销赠与。
小凌的父母大大小小一共有6处房产,离婚时全部给了小凌。经过专业机构评估,这些房产一共价值220多万元。但其实3年来,这些财产一直没过户到他的名下,都是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在帮他打理。法院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法院最终驳回小凌父亲的诉讼请求。调查:看似简单实则隐患多在现实中,不少父母也遇到了类似小凌父母的情况。福州的张女士就认为,如果真的必须走向离婚,房产又不好分割的时候,将房产给孩子是最好的处理方式,这样谁也不吃亏。但相比女士,男士的想法却更复杂一些,福州的林先生认为,房产分配给儿子,看起来似乎很公平,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是母亲的,也就是说母亲实际上拥有房产的处置权,这对男士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样身为男士的沈先生则认为,男人离婚再找一个年轻女人结婚的很多,一般也会生孩子,所以房产给第一个孩子,也是应该的,因为毕竟对孩子是愧疚的,希望孩子能过得好一些。同时,男人如果再婚,房产很难分配,所以给孩子是最好的方法。据记者了解,类似的案例中,看似为离婚扫清了障碍,但实际上也埋下了隐患。如日前河南就出现一起案例,原先约定在孩子成年后将房子归孩子,但由于兑现周期长,作为监护人的父亲已经年老,不愿意放弃住了多年的房子,为此,儿子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兑现,最后胜诉。律师:赠与后后悔难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双方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已经实现,房产是否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和赠与的效力。要解除赠与,除非三种情况: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案例中,小凌并没有侵犯父亲的权利,因此,赠与后,要解除是很困难的。(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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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岁钱~
不久前,温州乐清一位母亲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压岁钱,被老公和子女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母亲不仅要还钱,还要赔偿利息损失。此案引发社会讨论:孩子收到的压岁红包,父母怎么处理更合理?在帮孩子理财时,又该注意什么原则?2002年,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随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奶奶给孙女孙子一个大红包,总额56万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个孩子的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紫琴提出离婚,但法院驳回了请求。提出离婚后,紫琴以监护人身份,凭户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取走了子女的钱。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诉紫琴,要求还钱。法院认为,作为监护人,父母应该保护子女的权益。父母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子女财产。紫琴应该把钱还给3个孩子,并赔偿利息损失。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表示,长辈赠与晚辈的钱,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父母可以代为保管,但要从保护孩子的利益出发,钱必须用在子女身上,如教育培养、献爱心或资金保值增值等。陈一来认为,用压岁钱进行理财,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风险控制应是第一位的。孩子的钱最好选择国债、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余额宝、招财宝等风险较低,收益较稳的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基金等方式,风险相对较高,市场波动容易造成损失,从法律上讲,子女有权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在实际理财中,收益较稳的理财方式包括定期存款、少儿教育金保险、货币基金、国债等。家长也可以为孩子选择互联网理财产品。比如协助孩子注册一个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里的钱转入余额宝,或购买招财宝,稳健理财之余,还可以接触到互联网理财理念。教育专家建议,让孩子成为财富的主人,才能培养其对待金钱的责任感。父母应该平等地对待他们,用更科学、人性化的方式来经营亲子关系。父母可以与孩子商量,共同制定一份使用计划书。(杭州日
备孕 怀孕 育儿 妇科父母签协议将商铺赠与儿子 母亲去世后父亲却拒绝过户_新浪海南_新浪网
  父母签协议将商铺赠与儿子 母亲去世后,父亲却拒绝过户
  “儿子打我,还把我赶出家门”
  赠与房产,后悔了咋办?
  本报讯 小林的父母于2010年签订《赠与协议书》,将位于海口海甸岛的两间商铺赠与小林。然而,两年后母亲去世,父亲却反悔了,不仅拒绝办理过户,还擅自将商铺转卖给他人。随后,小林将80岁的老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母亲50%的产权赠与行为有效。父亲林元(化名)则表示,商铺是他买的,“我现在还没有过世,为什么就要来分财产?”林元还称,妻子去世后,儿子不但打他,还把他赶出家门,所以他不愿意把房产给儿子,而是要留给三个女儿和孙子。
  记者 李美香
  儿子:父亲擅自转卖曾赠与自己的房产
  据了解,大约20年前,小林的父亲林元先后与海南省海运总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合同,用352500元买下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一西路的两间铺面,交付时间是1996年11月。2010年8月,林元及妻子杨彩云(化名)决定将这两间铺面赠与儿子,三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并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林元及妻子应积极协助。
  小林说,母亲日因病去世后,他与父亲就两间铺面的产权发生纠纷。去年,他将父亲及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上述两间铺面属于其母亲杨彩云的50%产权赠与行为有效,并要求父亲林元立即协助他办理该铺面50%的产权过户手续。
  去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赠与协议书》中杨彩云的赠与行为有效。但由于当时海运公司还没有将这两间铺面过户到林元名下,因此法院对小林要求林元及海运公司立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不予处理。
  今年2月,海运公司将两间铺面过户到林元名下。小林说,他多次要求父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父亲都拒绝了,甚至还擅自将这两间商铺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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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房屋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民一庭&&更新时间: 10:07:26&&
&&&&  【裁判摘要】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因此,当事人婚前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案情】1991年初,姚某某与季某某将共同建造的两上两下楼房及相应附房二间给儿子姚某作为与曹某某的婚房使用。1991年12月,姚某与曹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姚甲。1999年11月,涉案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姚某。2001年8月,姚某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后曹某某改嫁另住,涉案房屋由姚某某与季某某居住使用。2011年5月,姚某某与季某某诉至法院,主张涉案房屋为姚某的遗产,要求与曹某某和姚甲等额分割继承涉案房屋。曹某某、姚甲抗辩主张涉案房屋是在姚某与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姚某与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姚某某与季某某只能在姚某个人财产范围内进行继承,即只能分割涉案房屋1/4的份额。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在姚某与曹某某结婚前建成,结婚时作为婚房使用,应当认定是姚某某与季某某赠与给姚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姚某与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影响房屋的权属。遂判决涉案房屋为姚某的遗产,由姚某某与季某某继承1/2的份额,楼下二间及东边附房一间归姚某某与季某某所有。
  【点评】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在子女结婚方面具有的浓厚传统伦理观念,导致子女在婚前或者婚后多会接受父母及其他亲友的赠与,尤其在子女迎娶、出嫁时,每个家庭、每个父母更是倾囊相助,为子女操办婚姻大事、购置房屋似乎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因此,当事人婚前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本意是为子女提供居住条件,促成双方早日结婚,此时父母出资目的中并无将出资赠与非子女一方的考虑,故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方才符合父母赠与的本意。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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