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怎样如何应对恶意差评师供应商的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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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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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来到九九物流网!&|&&登录 下次自动登录 物流案例:供应商投诉“有话好说”效果佳 19:40&&&& 作者:九仔&&&& 点击量:2536&&&& 关键词:物流,供应链,物流培训,供应链培训,物流咨询,物流论坛,供应链论坛,物流规划,物流认证,物流市场推广公司,物流网站,供应链网站物流案例:供应商投诉&有话好说&效果佳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笔者时常听到有些供应商发&牢&:质疑难、投诉难,没人愿意理我们;我们遇到不公正的对待,但不知该如何申诉;你敢怎么着,我就投诉你。还有些供应商在自己的正当权益遭受侵害时,总是惹不住火,动辄指责辱骂,或以&投诉&相胁,结果适得其反,原本有理的到头来变成&无理取闹&,还有些供应商因未能中标而恶意投诉,如同作茧自缚。
  一、典型案例
 (一)恶意投诉误人又害己
  某地劳动保险机构对保险数据库系统进行公开招标,因新旧设备更替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基础数据资料的移植,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有这样一条要求&无数据移植不良记录&,开标当日共有五家供应商前来投标,五家皆是在业界有着非凡响力的大牌公司,其中有三家还是上市公司,另两家是省内知名的IT企业,评标结果是省内的A公司中标,A公司此前在该省多家县市劳动保险机构的招标采购中已屡屡中标,口碑甚佳。开标翌日,采购代理机构即接到第二意向中标人B公司的电话,B公司称:&我们已掌握A公司在某个项目中有数据移植的不良记录,A公司不能中标&。采购代理机构要求B公司提供书面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B公司却迟迟不能按要求提供,但是电话不断,采购机构的同志被&扰折腾&得不行,尽管如此,仍是苦口婆心的解释。后来,B公司隔三差五的传真一份质疑书过来,但无任何附件,仅是列明A公司在某某项目上有数据移植不良记录,要求采购机构调查核实,采购机构对此事极为慎重,经与采购人一起到有关单位核实发现并无此事,采购中心以书面答复的方式告知B公司&你公司反映的情况失实,在质疑投诉过程中请注意实事求是&。然而,B公司并不肯&善罢甘休&,频频用电话&警告&采购机构的有关人员,又在暗中&串联&其它三家未中标的供应商采用捕风捉的手段直接向采购机构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投诉,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后经纪检监察和门的调查处理,其它三家投标供应商为保自身&名节&全部&坦白&,最终结论是一起&恶意投诉&,A、B两家公司是经营上的&死敌&,门依法对B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
  (二)有理有节才有利
  某单位新办公楼电梯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了采购项目为某进口品牌,但在招标中并未有同样的说明,有多家供应商在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才发现了&问题&,纷纷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反映&我们公司制造的或是经销的电梯质量也是上乘,为什么偏偏要指定那个品牌&、&政府采购不是不允许指定品牌吗&、&政府采购要求购买国货,我们的产品也是过硬的,还出口呢,非要进口的不行吗&,等等,其中有三家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分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书,采购方接到质疑后仔细地研究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调查了国内市场供求情况,决定取消品牌限制,采购国产电梯,并将招标文件更正说明及时传递给供应商。最终的采购结果是国内某大型电梯制造公司中标,电梯已使用了三年,采购人的上至下至普通职工都交口称赞&国产名牌电梯不错,质量不比进品的差,价钱可便宜了不少&。
  二、&有话好说&效果佳
  上述两件质疑、投诉案例,作为当事人的供应商所采取的态度、方式和手段大相径庭,处理结果也是截然不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了投诉的前提条件,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才能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不计后果、&意气用事&的质疑、投诉只能逞一时之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为泄私愤而没有根据地乱质疑、乱投诉,在中伤诋毁他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简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上例中B公司恶意质疑、投诉的教训可不小,因此,供应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有话好说&才会取得理想的效果,&有话好说&并不意味着供应商要通过一些不当手段借以拉拢受理部门的人员,而是指在质疑、投诉过程中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不可乱了方寸,忌病急乱投医。真正做到质疑有方、投诉有门,还须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吃透法律规定。供应商应认真研究学习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做到心知肚明,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自己的权益,知道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方式、向什么部门投诉、投诉的期限等,采取合法的手段和规范的程序积极,坐等处理和&横冲直撞&均不可取。供应商在投诉时须注意,投诉之前应首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才可投诉。
  二要掌握事实依据。供应商决定投诉前应三思而后行,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道听途说或是猜测臆断的东西不足为证,投诉书中应载明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佐证的材料可作为投诉书的附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投诉不但浪费时间,徒耗精力,而且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响了投诉人自身的形象。如果一味地捏造事实无端攻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其他当事人,一旦被门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麻烦可就大了,投诉供应商将受到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
  三要选准&说话对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意即投诉受理和处理的职能部门是门,供应商有&冤&应向门申诉,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要么心中没底不知向谁投诉,要么不问青红皂白胡乱投诉,其中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投诉的情形较为多见,这些部门在不明究里的情况下时常越俎代疱,&代劳&应门负责的投诉受理、处理事务,造成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错位。
  四要把握投诉时效。政府采购投诉和其它经济案例的诉讼一样有着很强的时效,所谓&过期不候&,供应商如果超过投诉的有效期限必定会&有冤难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投诉的期限&供应商应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门提起投诉&,供应商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积极行动,不等不靠,迅速地收集投诉材料,撰写投诉书,争取在第一时间内投诉&到位&,以免后悔莫及。
  五要据理拚争到底。受各种外界因素的扰以及经办人个人素质的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甚至是严重玩忽职守的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投诉供应商万万不可退缩,因为投诉人若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反而会招致更为严重的侵害,而应据理力争,对不公正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具体地讲投诉人对同级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有必要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篇:物流案例: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也应当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有哪些?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政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合同格式文本问题、合同订立时间的拖延问题、合同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的问题、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与解除合同问题等。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政府采购的过程大致包括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即合同的订立阶段,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为要约与承诺行为。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所以,有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等基本问题产生错误的认识。那么,如何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已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当务之急。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合同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也应当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这在实务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比较典型的做法是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形成所谓的双甲方;也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也有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以采购代理机构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双甲方合同中,如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值得考虑,采购代理机构单独作为合同一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其权利和义务是难以落实的,特别是在因履约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也成问题。见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见的是律师见证。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的当事人是否适合作为合同的见证方,退而言之,作为见证方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尚难界定。《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基于二个条件,一是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二是以采购人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故而,由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难以落实。(二)关于合同格式文本问题。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所使用的合同文本五花八门。根据调研,货物的合同文本较多是根据世界银行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为蓝本制定的,基本框架未变,只是条款根据《合同法》作相应的修改。工程合同文本是以建设部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而制定,基本的合同条款依据示范文本,只是在合同的款项支付方式有不同的规定。还有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如国际招标采购的合同文本使用商务部的合同示范文本,系统集成则使用信息主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也有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还有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文本等等,不一而足。可见目前政府采购使用的合同本文非常的混乱,亟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范。(三)合同订立时间的拖延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会在法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但由于下列情形导致签约的延迟: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二是供应商因发生履约不能;三是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上述情形导致的签约延误应当区别对待,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履约不能而拒绝签订合同的,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依法确定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因质疑、投诉发生,应视财政部门是否发出暂停采购的通知,如未暂停采购,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合同。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属违法行为,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处理。但何种情形为正当理由,以及存在所谓的正当理由又如何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明确。(四)合同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的问题。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不得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确定的内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在实务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最常见的情形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订的合同与采购文件不一致。《招标投标法》仅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在中标人确定后是否可以进行商务谈判?哪些内容是实质性条款?相关法律、规章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无所适从。(五)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与解除合同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规定了两种可变更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擅自变更货物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当事人往往认为,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属于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对于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也未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对于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难以依法处理。(六)合同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
(责任编辑:su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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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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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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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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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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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例 政府采购 无效 投诉 一起 供应商 采购 公司 中心)
  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下列案例分析,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
  今年1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然后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于2月16日履行了谈判等程序。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候选人。7天后,政府采购中心正等待教育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市一家供应商H的内装有书面投诉书的挂号信。其主要内容:供应商H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挂号信后不到2小时,H公司的代表也来到政府采购中心,又当面提出了上述要求。与此同时,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内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后来,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只向其进行了解释,仍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了成交结果,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也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由此可见,H公司的投诉没有得到政府采购中心等的受理,是一次无效投诉。
  二、分析
  从上述案例所反映的事实不难看出,H公司之所以投诉无效,其原因主要是:
  1、投递主体不恰当。就是投诉书的递送主体不正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书的递送主体应当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这就是说,投递的主体只应当是一个,那就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H公司则是将投诉书递送给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以及该市的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显然,H公司违反了上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仅使投递主体不正确,还使投递主体由一个变成了多个,因而,得到了不予受理的下场。
  2、投诉事实不确切。H公司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合。首先,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暗箱操作&,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并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其次,M公司没有说自已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也没有提供什么成交货物生产商的授权书,只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资料,因此H公司在投诉书中所说的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的事实根本不成立;再次,政府采购中心所履行的采购程序合法合规。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履行了谈判等程序,M公司是从4家供应商中评出的,而不是人为指定的。之所以H公司在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事实不确切,是因为该公司错误地理解了供应商的&资信条件&,把生产商所规定的代理商不得跨地区销售的企业规定,误认为是供应商的&资信条件&,因而就以为M公司不合符资格,不能中辏灾掠诓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等一些不合符事实的说法。
  3、投诉程序不合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另外,供应商也只有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例中H公司既没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不存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而是完全跨过了质疑程序,直接提起投诉,显然,投诉程序不合规。
  三、启示
  通过本案例,有关各方应从中吸取下列教训:
  1、对H公司来说,今后一定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真正弄明白自已的权力、义务,投诉的前提、渠道、程序和方法;决不能对政府采购的规定还是一知半解,以致于再发生上述现象。现实中,象H公司那样把企业之间的销售代理行为误解成是确定供应商资格主要条件的供应商还不少。他们至今还不知道,这种理解与《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相违背的。由此可见,他们也必须认真吸取H公司的教训,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否则,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发生类似H公司的无效投诉。
  2、对广大供应商来说,不能象H公司那样中不到标就投诉。投诉前一定要认真研究,确定是不是应该投诉。这也是实际工作中被不少供应商所忽视的。因为,现实中一些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矛盾,不能中标、成交。其责任既可能出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本身。本案例的事实就告诉我们,明明是H公司的经办人自已素质不高,未认真制作投标书,以致于失标,却说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明明是H公司经办人自已不懂装懂,似是而非,却说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不合符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可以想象,如果供应商们都象H公司这样提出投诉,不败诉才怪呢,所以,投诉前一定要坐下来,进行集体研究,认真把关,看经办人所说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真正有必要投诉。倘若不是这样,一味地盲目投诉,就会败诉;另一方面,一定要依法投诉。也就是当供应商具备下列两个方面七种情形时,才能提出投诉,否则投诉无效。第一方面的三种情形是指:①是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供应商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质疑,若不是这样,其质疑和投诉都是无法律效力的;②这种质疑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③这种质疑是在供应商知道或者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如超过七日亦无效。第二方面是指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后,还必须具备下列四种情形: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使供应商不满意;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根本未作出答复;③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也就是不能超出十五个工作日提出投诉,否则投诉也无效;④必须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若不是这样,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就会不受理,退回投诉书。如本案例中的该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就没有受理H公司的投诉。
  3、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主题。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广大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了解还不是很充分,从各地收到的不少投诉看,也大多是出于误解,因此,时时刻刻、深入持久地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宣传十分必要。这就要求我们要运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政府采购法规的宣传。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支持政府采购工作。我们既要适时宣传。如利用每年7月1 日、8月11日分别纪念《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发表的日期,大力宣传上述法律、法规;又要定期在电视台、电台、本地区报刊上开辟专题、专栏节目,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规、使广大供应商真正了解如何参加投标,如何正确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如何掌握投诉的技巧。例如本案例中的H公司对本次采购有看法,可以先向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最简便的询问,如果不满意再提出质疑,仍不满意再投诉,这样,就不会发生本次投诉无效的事件;②举办供应商培训班,不断提高供应商及其经办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使他们真正懂得不能乱投诉,否则,就会败诉,如果一年中有这样的三次败诉,就会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宣布为恶意投诉人,那样名誉损失就会更大。如果很难确定是否有必要投诉,可以请法律专家帮助评估确定,也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咨询,请他们帮助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不盲目投诉、不乱投诉。 ③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使得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供应商都能熟知政府采购工作的运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自觉地遵守法规,依法办事,从而有效地降低投诉率。
  4、对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等来说,要进一步规范行为,努力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服务。尽管本案例中的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没有错,但有一点可以说明,如果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都能加强针对性的宣传,各项工作也都到位,就不至于发生H公司投诉的事件,因此,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行为,努力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服务。就政府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来说,一要寓宣传与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之中。如利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召开招标答疑会、开标会等机会,详细告知供应商的权力与义务,维权途径、时效等,使他们既能维护自身权益,又能避免多投诉、乱投诉;二要推行先进的采购方式。因为先进的采购方式可以使广大供应商更感到公正,心服口服、没有意见,从而免除投诉的发生。目前要大力推行&协议供货&、&电子采购&这些先进的政府采购方式;三要科学严谨,细致规范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无论是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方法的确定、采购信息的发布,还是评审过程的组织、采购结果的公告,都要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主观上不能有&倾向&,客观上不能有&漏洞&,以有效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避免误解、避免质疑和投诉。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来说,除了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宣传、加强对合符规定的投诉,进行及时受理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统一管理、集中监督。就是加快政府采购有形市场建设,设立政府采购招标大厅,让所有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中介招标机构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进驻大厅联合办公,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专家评审和招标、评标、议标等活动,为&采购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创造透明高效、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邀请纪检监察、公证、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同志到大厅联合办公,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统一管理、集中监督。由此可以想象,政府采购活动可以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供应商们也会感到更加满意,那还有谁投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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