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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才能分配廉租房?_百度知道
什么条件才能分配廉租房?
莲湖区,实物配租为辅,以西安市为例。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3)无房户家庭(其中与他人合住单位职工宿舍;(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未央区、未央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1)具有本市新城区:(1)具有本市新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雁塔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碑林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莲湖区每个地区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不同的;(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市场租金租赁公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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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每个人的平均面积小于7平方米,至于分配到真的住房,没有工作的就可以领廉租房的补贴,…除非国家高层领导去你们那边检查
廉租房就是当地政府对复合条件的群众提供的公租房;主要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本市户籍、设收入线,廉租房月租标准0.8-1.2每平,〈就是低保户〉
要有本市户口
廉租房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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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可以买卖吗 廉租房什么情况下可以出售
  廉租房可以买卖吗,廉租房什么情况下可以出售?廉租房能购买吗?我认识一个人他分到一套廉租房!听他说政府说了交7万就卖给他.他想9万转让给我,这样可以吗?廉租房可以买卖吗?廉租房有期限吗?  “关于廉租房可以买卖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出售?”的问题。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首先廉租房没有一个固定的使用期限,各地对申请廉租房都有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就可以入住,一旦你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  其次廉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它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你的朋友用钱购买的廉租房按照规定是没有房产证的,其次再转卖给您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即便是把房子卖给了您,如果出现问题(比如被发现或者其他情况)很有可能遭到,廉租房被收回的情况,到时候亏的是你自己。所以廉租房买卖千万慎重,麻烦很多,后果很严重,我不建议您购买这种存在隐患的房子!  关于廉租房可以买卖吗?廉租房什么情况下可以出售的问题,以上解答希望能给广大购房者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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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廉租房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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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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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廉租房承租人资格引发的纠纷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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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日,原告江西省玉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根据《玉山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和《玉山县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的规定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廉租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玉山县冰溪镇马塘铺面积为43.5平方米的廉租房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四年,自日起至日止,租金为每月80.5元。日,原告查明被告王某申请廉租房前已经拥有个人商品房,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原告多次通知并责令被告腾退房屋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分歧】&&&&在廉租房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资格引发的纠纷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即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廉租房具有社会福利性,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城镇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或居民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此类租赁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特质,但原、被告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受合同法调整。被告在向原告申请廉租住房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其有商品房的事实,进而骗取与原告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欺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可以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因此,本案具有民事可诉性,应当立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廉租房租赁合同虽属于民事合同,但有其特殊性,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本案中,对于被告未如实申报住房状况,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廉租房资格,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原、被告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取消被告廉租房资格,并要求被告限期腾退房屋,无须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诉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审核承租人是否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系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法院不得裁判。&&&&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指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其中附件第86项即为“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概言之,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的法律性质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故由廉租房承租人资格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不得进行司法裁判。如果任由法院介入审核承租人是否符合廉租房保障资格,无疑将侵蚀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审核裁量的权力,有越俎代庖之嫌。因此,本案原告诉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2.因承租人申请廉租房资格产生的纠纷,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处置,法院无须裁判。&&&&建设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第十六条紧接着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在廉租房租赁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承租人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廉租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作出限期腾退房屋的决定。倘若承租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腾退房屋,相关部门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须向法院起诉。&&&&(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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