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咸宁2009年城镇化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广劳社〔2009〕7号)

《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及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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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及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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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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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及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劳社文〔2009〕173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经办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跨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问题
1、对已申报未缴纳的欠费,其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基数,依现行费率补缴。
2、对已参保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欠费,应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按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
3、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允许其缴纳上一年度欠费,补缴基数按上一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作为中断处理,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中断缴费”问题
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或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因单位申报和征收工作不能衔接而中断缴费的,允许办理补缴,补缴标准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分支机构参保缴费问题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且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作独立缴费单位在其所在地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应在总部所在地参保缴费。已在总部所在地参保缴费的,不能重复参保缴费。
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已在总部所在地的参保证明、缴费人员花名册等缴费凭证。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界定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地点划分,经营地点在城镇的纳入参保征缴范围。这里的“城镇”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镇所在地。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界定问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其户籍身份划分,凡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属于参保对象,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续保)缴费。这里的“本地城镇户口”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镇的户籍。
六、参保登记证件与类型确认问题
1、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的规定,持《临时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给予办理社保登记。
2、重申闽劳社[号文件规定“转与他人经营或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定代表人按个体工商户业主办理参保登记,实际经营者按个体工商户雇工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按企业类型参保登记。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转发本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地方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收工作。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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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50108 电话:4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库大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开展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7号
时间: 来源:行政办公室 作者:
各乡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参保单位和个人: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号)和《关于20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白人社联发〔2015〕1号)、《大安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大政发〔2014〕19号)精神,现将我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参保续保办理时间:2015年1月-6月30日。二、办理方式&& (一)由各乡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宣传动员。&&& (二)新参保人员办理程序:凡新参保人员需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续保缴费办理程序:2014年已经参保人员持身份证直接到大安市农业银行储蓄网点办理医疗保险费缴纳手续。在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完新参保登记手续人员,持身份证直接到大安市农业银行储蓄网点办理医疗保险费缴纳手续。三、学生参保办理方式、时间和地点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由学校统一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为日至9月15日,办理参保缴费地点为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四、缴费标准&& (一)正常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90元。&& (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40元。&& (三)低保对象成人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58元,低保对象儿童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元。&&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58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元。&& (五)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30元。五、补助标准:&&& 2015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38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财政承但98.4元,市县财政承但65.6元。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六、统一政策标准&&& 统一将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6万元(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年每人30元标准并入);对合并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统一为10%;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当地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统一调整标准按白政发〔2014〕8号文件执行)。由于实行市级统筹,全白城各市县从2015年起,执行全市统一的待遇享受期:即从7月1日-次年6月30日为保险年度待遇享受期。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居民医保执行的具体政策标准与此次调整标准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大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责任编辑:杜成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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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地址:大安市人民路21号&邮编:131300&联系电话:
&备案号:吉ICP备号-1视力保护色:对《关于下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并加强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02:28:54信息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为了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下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并加强管理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8(兼传真)7
  单位名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科
  单位地址:凯里市北京东路11号(州大礼堂一楼)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下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审批权限并加强管理的通知
  为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根据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黔劳社厅发[2000]7号)和黔东南州卫生计生委、编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黔东南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黔东南州卫计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当前实际情况,现就下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并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权限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定点标准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下同),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及认定,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各县(市)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开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三)各县(市)定点医院、定点门诊的监督管理、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年度考核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
  1、依法取得卫生、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3、遵守国家、省、州、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4、有健全的药品质量、药品价格管理和财务制度;
  5、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医疗质量和管理服务等达到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6、能严格执行参保人员住院日费用清单制度;
  7、有健全的医疗服务信息系统。
  8、申请职工医保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先申请开展普通门诊定点服务1年以上;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大型医疗技术设备清单;
  6、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服务场所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8、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定证明材料;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材料的受理按照属地管辖,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材料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留存。
  (四)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察看;
  (五)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审查、实地察看符合定点条件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审查不合格的,要一次性书面告之申请人,做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疗场所显要位置悬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标志牌,公布医保、药监、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告知参保人员咨询投诉渠道;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编码,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黔东南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编码管理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2]21号)执行,仍然按顺序进行编码(申请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不重新启用新的编码);
  (三)经营场所变更的,重新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属地管理申报变更,并在系统中更改;
  (四)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和住院日费用清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省、州医疗保险政策或不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包括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取消定点资格等),对严重违法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提前3个月告知对方,两年内不予重新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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