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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 && && && && && && && && && && && && && && && && && && && && &&网络信贷风险的因应之策
  网络信贷是借款者和贷款者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债权债务合约在线交易的金融业务,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网络化”(如网上供应链贷款、商户POS机贷款等),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化信贷”(如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小额信贷、P2P贷款)。本文重点分析近来迅速发展的网络信贷P2P平台的风险及因应之策。
  新常态呼唤金融新业态
  中国网络信贷的兴起源于金融体系的供需错位。中国经济要完成增长动力的接续,需要从模仿、追赶阶段,转向创新、引领阶段。在前一阶段,追赶的技术路径相对清晰,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投资失败的概率较小,以间接融资、政府担保为特征的中国金融体系,发挥了大规模、高速度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在新的阶段,全球新技术革命正在酝酿,但尚未形成如当年汽车、个人电脑、手机等那样可大规模商业应用的技术突破,中国技术后发优势已不明显,未来投资路径并不清晰,投资失败的风险提高,传统金融结构表现出与实体经济转型的不适应性:
  一是杠杆率过高。金融市场发展不足,债务融资远大于股权融资,金融体系的角色更多表现为债务利息的食利者,而非创新收益的分享者。这加剧了实体经济重规模、轻效益的倾向,抑制了创新要素的优化重组。
  二是融资成本过高。正规金融对小微企业供给不足,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又抬高融资成本,在传统产业利润下滑、新兴产业尚未成规模的情况下,实体经济背上高盈利的压力,大量金融资金追逐资产泡沫,投机气氛浓,创新创业者寡。
  三是信息不对称严重。信用体系、法治环境、信息披露等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高,金融体系被迫采用高利率、互保联保等方式缓释风险,但高利率引发逆向选择,互保联保导致担保圈内企业经营脆弱性高。
  网络信贷有助于弥补现有金融体系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不足。
  (1)网络信贷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及时性和便利性,压缩了运营成本,推动了利率市场化,降低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见表1)。(2)网络信贷将民间金融中的社会人情网络转移到互联网平台中,不仅有可能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还有利于调动更广泛的投资者,是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一种有益探索。(3)网络信贷小而分散的特质缓解了淤积于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集中度;又因其改善了电子商务生态,降低了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4)网络信贷的开放性,决定了其融资活动本身也是项目市场价值试验的过程,为创新提供更多低成本试错机会,降低了项目失败风险。
  中国网络信贷的兴起得益于电子商务的崛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集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信用流为一身的综合性平台,不仅交易物品,还以P2P和股权众筹等形式交易着包含创新、创意和创业思想的金融合约,成为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动力。
  2014年3月,“促进健康发展”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开启了互联网金融的“元年”,网络信贷特别是P2P业务爆发性增长。根据零壹财经统计,截至2015年1月末,中国P2P平台已达2035家,比去年同期新增1159家,同比增长132%。
  网络信贷进入风险多发期
  网络信贷的双重基因使其蕴含着更高的风险。网络信贷首先属于金融业务,具有金融固有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网络信贷又是互联网企业经营的业务,具有明显的互联网行业风险特征。网络信贷大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全球风险资本的追逐。为获得资本青睐,互联网金融企业前期更注重获得海量客户与业务,而不是收益和风险。互联网与金融都是高风险高收益行业,两者的叠加将有可能放大风险。
  监管真空下的网络信贷风险频发,P2P网络信贷平台的风险尤为突出,迄今累计爆发风险的问题平台高达465家,仅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份就新增问题平台170家(见图1)。由于信贷业务风险的滞后性,加上某些机构“拆东墙补西墙”来文过饰非,目前暴露出的风险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从产生的原因来看,网络信贷风险有以下四类。
  无序竞争风险。由于相关法规尚未到位,处于监管空白的网络信贷,不仅引发了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竞相主动降低手续费的价格竞争,也可能依法引发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间的恶性竞争。
  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对网络信贷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正当性、合规性认识不一。根据我们的调研,在杭州市的司法实践中,当网络信贷出现违约而诉诸司法时,只有一个阿里小贷的案例被法院判定为有效合同。
  恶意诈骗风险。一些网络信贷平台以抽资跑路为最终目的,利用庞氏骗局原理,通过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再利用后续投资者资金偿还之前投资者的本息,最终使得投资者血本无归。
  资金池风险。不少P2P平台超越了信息中介的功能,承担信用中介和资金中介的角色。有些网络信贷平台在没有借贷项目时虚构借款信息,先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构建资金池,然后再匹配项目,甚至将投资资金挪为己用。
  监管立规是化解
  网络信贷风险的根本
  监管真空导致网络信贷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出于保护创新的考虑,全球对网络信贷的监管都处于探索阶段。金融是牌照特许经营的行业,监管部门设置的准入门槛、经营规范、退出机制等产生特许权价值,特许权价值的存在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监管空白下,网络信贷市场将失去特许权价值的约束,优质、理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因恶性竞争而被迫退出。对于中国网络信贷市场而言,当前须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监管。
  变主体监管为行为监管。中国以主体监管为特征的监管框架,与网络信贷跨行业经营、交叉型业务的特点并不相符。应改革现行监管模式,将监管对象从网络信贷参与主体转为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通过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促进监管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设置准入门槛。网络信贷平台作为应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要有明确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公司治理等规定,对其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也应有合理的资质要求。
  强制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要明确投资人的资金来源,落实实名制原则,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融资人必须接受债权人的公开监督,定期公布资金使用状况、经营现状等信息。
  明确业务边界。P2P机构要遵循信息中介业务的本质,明确其为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定位,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将信用风险传导到金融主体,防止出现“类银行化”的监管套利。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可考虑通过行业协会建立风险共担基金或投资者保护基金,由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据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按一定比例缴存,避免因个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造成系统性恐慌。
  发挥自律规范的作用。行业自律是监管的必要补充。对于创新层出不穷的网络信贷,政府监管的调整往往不能同步适应。而自律相对灵活,对于监管成本过高的领域,通过自律可实现业务自治和规范。
  保护投资者,化解风险
  为吸引投资者,国内不少网络信贷平台都提供本金担保甚至保息承诺。担保方式有三种,一是平台提供的自担保,二是平台所在集团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三是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担保。应明确禁止第一种担保方式,以免形成“类银行化”的监管套利。对第二种方式也应有所限制,以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风险传导。第三方担保方式虽可行,但“去担保化”是网络信贷的发展趋势,过分强调担保的作用不利于网络信贷覆盖更广泛借款人的初衷;而且,第三方担保机构资本金存量有一定的杠杆要求,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会限制网络信贷业务的发展。我们必须寻求更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
  健全网络信贷的法律基础。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的一个前提是,法院对网络信贷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法院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是银行交易的流水凭证。但由于运用在线签名技术来规范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网络信贷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有效性不足。司法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现有《电子签名法》在网络信贷业务上的具体,制定网络信贷电子签名的应用规范,指导各级法院有效应对未来有可能多发的网络信贷法律纠纷。
  设置多元化的投资人保护工具。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人保护工具,能实现市场化的风险分担。例如安全保障基金。可将借款者的手续费以一定比例存入第三方保管的安全保障基金里,用于贷款违约时的本息偿还,网络信贷平台无权使用该基金。再如借款。Lending
Works公司采取了保险政策来防止贷款风险,该保险可对最多10%的借款总额进行违约保护,这一比例远高于其预期1.54%的违约损失率。
  防止不知情投资。许多网络信贷平台宣传“低门槛投资”,用“预期高收益”来博眼球、上规模,误导投资者进入高风险项目。应设置一定标准的投资人准入门槛,从资金实力、风险偏好等制定准入标准。在具体实践中,可用投资者偏好程度在线测试,开展投资者风险承诺在线抄写,让投资人充分知悉项目风险。
  明确单笔投资限额。小额、分散化投资是降低网络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国内有些P2P平台并不设置单笔投资限额,鼓励资金雄厚的投资人集中投资,有的单笔投资超过10万元,大大超出了国际同业的标准(Kiva与Prosper公司都建议投资者将资金分成25美元),违背了网络信贷风险分散的原则。
  第三方托管体系强监督
  目前网络信贷业务尚未出现大范围违约现象,风险更多表现为平台负责人携款“跑路”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而这凸显出网络信贷资产托管体系的隔离度不高、监督作用不足的问题。目前,P2P信贷资产的托管功能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但受业务范围和专业能力制约,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的功能主要停留在资金清算结算层次,并不能对交易的有效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管理,无法有效降低平台负责人挪用资金的风险。
  未来,应在网络信贷市场上引入统一的债权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商业银行主导的第三方资产托管体系,发挥托管银行的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功能。
  引入统一的债权登记结算机构。为避免证券公司虚拟、伪造交易,各国证券市场往往设立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这样一个第三方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以便托管银行对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数据进行清算核对。
  在网络信贷市场上,也可建立类似的第三方债权登记结算中心,对信贷合同进行独立保存和审查,降低P2P平台公司虚设项目、挪用资金的风险;并为二级市场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便利二级市场交易,提高网络信贷的流动性。
  发挥托管银行的投资监督功能。托管银行应对借款人信息真实性进行技术性审核,辨别电子签名的真伪,确认借款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根据借款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严格监督信贷资金的用途、关联方交易、反洗钱等。当发现平台公司出现疑似虚设项目、套取资金的行为,托管银行要及时质询平台公司,向投资者发出公告,并报告监管部门。
  发挥托管银行的信息披露功能。监管部门应出台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指导标准,让平台和托管银行共同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托管银行应定期(如每月末)制作P2P平台整体的财务报告,收集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资金用途、借款人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报告要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上报,并通过P2P平台的网站向投资者公布。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部研究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王钠 H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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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之道
  李沅璋?  经济新常态是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必然结果,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核心实体――,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尤其应及时清醒、冷静地总结、分析当前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困境,而不应盲目乐观或急于追赶两位数字的增长。从今年来发布的季报、半年报看,增长下滑不可避免,个别中小银行仍然保持的20%左右的增长难以持续。经济新常态下的信贷风险有很多的工作亟待我们去做,因为过去近十年的银行业高速增长中信贷的风险防控、贷后的客户管理、产品推出后的监测分析、局部的区域风险分析等等都被惊心动魄的高速增长和几近白热化的同业数字竞争所冲淡了,资产规模和利润做大就是效益,就是市场优势,就是竞争力。目前银行业的信贷风险已经成为举世瞩目的问题,银行需要在经济新常态下对信贷风险管控及时进行反思、检视并适时推出识别之策、选择之策和管控之策,方能在同业比较中取得相对的可持续优势。  传统信贷风险管理的弊端  重形式,轻实质  我国监管法规,尤其是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信贷业务的监督规则极为丰富多样,各银行为防范合规风险,也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庞大的信贷合规风险管控制度体系,信贷审查中合法合规风险防控成为风险管控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外部监管在信贷风险的问责方面极为强调形式的合法合规。承担信贷业务和相关手续操作基层机构为了促成业务合法合规,将其主要精力放到了相关手续和形式要件准备上去,有的基层银行为了完成利润和信贷投放指标还协助客户编造信贷资料,甚至协助伪造或变造相关文件,为实质性信贷风险留下伏笔。近年来区域性乃至个别地区银行业整体性发生的钢贸贷款问题就是典型,在钢贸贷款纷纷倒下的过程中并没有看到实质上的信贷审查和尽职调查,有的地区钢贸贷款提供的甚至是完全“诈骗”式的资料,不仅交易虚假,而且担保物虚假及担保人信用虚构,令人触目惊心。  重贷前审查,轻贷后管理  境内银行普遍重视信贷的事前严格审查,在流程及各种形式要件方面都有非常严格而系统的管理规定。这对信贷风险的防控无疑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同时这种事前严格准入机制的安排,也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加上中国传统银行融资主体长时间以来都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使得银行的贷后管理意义不大,长期的经济高速增长更是加剧了这种无需贷后管理的惯性。实际上,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信贷体系中,贷后管理市场化手段是难于奏效的,贷款的转让或者退出都存在许多不可操作因素,尤其是一些具有政府背景或政府支持项目,市场化的贷后管理机制几乎难以实施。随着融资市场中借款人结构的变迁,特别是中小企业占比日益提升的过程中,贷后管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适当的重视。在贷后管理上,各银行普遍存在以下问题:贷后管理体制机制缺失,相关催收的管理规章更多地停留于纸面上;贷后管理人员未得到适当配置,多数银行都以贷款的营销部门和营销人员承担贷后管理职责,但在优质贷款市场竞争几近白热化的环境中,相关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贷后管理中;贷后管理手段和措施欠缺,各银行的贷款都将有关贷款落实到基层机构,基层机构由于人员素质和结构的局限,贷后的管控举措极为有限,借款人发生问题时,只能疲于被动催收和应付。  重财务分析,轻财务信息失真问题  客户财务信息是业发放信贷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信贷审查中最为重要的审查对象。但是遗憾的是,一些以优秀或良好的财务报表经过信贷审查的企业,在不到半年或三、五个月即发生财务危机的现象并不罕见。财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中国诚信体系建设中至为重要阻碍力量,也成为银行融资风险不确定的最为根本的原因。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将会更加复杂化和严峻化。在传统的高增长经济背景中,企业财务信息更多地隐瞒收入和利润。随着经济形势的恶化,财务困难已经成为常态化现象,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很难独善其身。正因为财务信息失真,传统上依靠客户财务数据所构建的各种信贷风险预测预警模型都将一定程度上失灵,尤其是以民间借贷和现金交易颇为盛行的环境中,西方银行积淀的信贷风险监控模型更加显得苍白无力。近年来在山西、内蒙(,)、陕西榆林等地区发生的一些较大规模企业引发的信贷危机事件中,几乎都离不开大额民间借贷问题。实际上,这些民间借贷,有的早有时日,有的是在银行贷款之后,但是无论前后都难以为银行所监测及分析。这也是中国颇具特色的财务信息失真问题,其对中国银行业信贷风险的有效防控形成了巨大挑战。  重背景交易与信贷关联,轻虚假交易  为规避信贷风险,尤其是信用贷款的巨大风险,银行日益重视将信用与借款人的商务活动关联起来,发展了以企业实体性经济活动为支撑的一系列信贷产品。然而,中国商业信用环境存在的局限,使得一些企业往往为赢得银行信贷支持而投其所好地构建一系列虚假交易以攫取银行融资。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具有全国影响的信贷危机事件中,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的商务交易:有的是信贷支持的商务活动有明显欺诈问题或者侵害他人权利的瑕疵;有的是交易相关的文件(如发票、应收账款协议、订单等)为虚假的;还有的是融资相关交易主体纯属虚构。这一方面与银行的只重形式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银行内部基层操作人员里应外合或不尽职尽责有关。中国商业诚信的缺失与财务诚信缺失相类似,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商业欺诈或欺骗的现象更趋严重,银行信贷赖以依存的实体交易背景真实问题更为复杂化。尤其是一些虚拟和物流交易融合且结构复杂的贸易融资中,交易当事人及其关系、法律文件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使得银行识别交易的真实性难度加大,相关融资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  重形式保障,轻担保的可实现性  中国银行业传统上重视担保,尤其是担保物的担保,这与诚信体系和财务信息失真泛化有着密切的关系,银行不信任信用贷款而更多地依赖担保物的保障。这种情结在银行界,尤其是一些管理较为传统、人员素质有所局限的银行机构中更为普遍。但由于中国财产权利制度的种种局限,即使极为确定且稳定的不动产权利也存在极为严重的种种实现障碍。我国物权等级制度虽然因为《物权法》的实施而逐步推行,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各地各层级机构各主管部门的执法中表现差异悬殊,有的登记,有的不登记,有的可查询,有的部分可查询,有的有规程可登记,有的可登记可不登记。加上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方面的现实局限,以住房为代表的担保物权之实现难于上青天。各银行普遍不关注担保的可实现性,尤其是承担信贷业务操作的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在经营指标压力中无暇顾及担保是否可实现,而银行较高层级机构在担保的可实现性方面往往又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这也使得即使在有担保物的保障体系中,银行信贷风险的防控也极为不可靠。并且因为有担保物保障的背景,反而助长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放松或疏忽借款人信用,尤其是贷后管理更是严重依赖有形的担保物而疏于对借款人情势变化的关注和应对,因此一旦借款人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时,银行难以有效应对,这也形成了中国银行较为奇特的景观――有担保物的贷款坏账率远高于信用贷款的坏账率。在担保物的管控日益商业化、市场化的背景中,银行疏于担保物管控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借款人和担保人逃废银行债务,从而放大了银行信贷风险。  重产品创新,轻事后评估及应变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中,各银行均致力于市场份额的提升,无论大小银行,都高度重视资产规模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由于息差在银行收益结构占举足轻重的地位,贷款客户市场就成了各银行激烈角逐的主战场。信贷产品花样百出,唯其目的更多地是在形式合规前提下最大化程度满足优质客户或高收益客户的信贷需求,产品推出后的事中监测、分析、评价很少受到关注,更多地是自然消亡。实际上,自2008年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外向型的中国经济已经面临了严峻的挑战,但在4万亿投资拉动下,银行仍未冷静地结合客户、行业、产业等对信贷业务进行适时地检视和调整。当下,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项目和优质客户日渐稀缺,存贷领域里来自的挑战日益严峻,银行界正紧促地加快相关信贷产品创新,而产品推出后的风险和问题监测与评估却仍然没有受到充分重视。如果银行本身欠缺合理的适应复杂环境的信贷产品评估与管控体系,但仍层出不穷地推出将信息技术与信贷融合的产品,并任由技术和服务准备未必充分的分支机构来落地管理,则新一轮的信贷危机事件将如期而至。  重同业竞争,轻自主评估  在信贷需求高度同质化的信贷市场中,各银行竞争客户更多地借助价格最优化、审批流程的简化和服务效率的提升。这导致银行在激烈的信贷项目竞争中,往往基于竞争对手已经审核的理由迫使内部流程的省略或简化,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审批。有些中小银行甚至仅基于口头或书面的他行审批意向或决定,不经任何尽职调查地直接对客户的信贷需求进行承诺或者放款。这种氛围对传统上各自独立的信贷尽职调查、审查和审批体系以及银行本应理性发放信用的秩序带来了严重冲击和干扰。这在一方面助长了信贷客户对银行信贷需求的非理性膨胀,或者运用自身融资优势获取优惠利率贷款后以各种方式高价转贷给其他客户,另一方面,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信贷客户运用虚构信息、资料、交易骗取银行贷款创造了条件。一些所谓的优质企业正是在银行同业非理性竞争中不断拉高资产负债率,因此,一旦经济进入下滑阶段,资金链的断裂也如排山倒海。有的地区信贷危机事件接二连三、此起彼伏,其中与银行非理性放贷不无关系。  重现实因素,轻趋势性分析  近年来,各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逐步发展了有自身特点的一系列信贷政策,在行业、产业、区域信贷市场的选择和定位上有了较为系统的机制,但是从这几轮局部性产业过剩危机及其给信贷市场带来的严重震荡来看,不少银行的信贷政策失灵。例如近年来,颇具局部乃至全国性的钢贸、光伏、船舶等产业的危机中,一些银行信贷业务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其中有些是由于企业产品的原因,有些是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问题所致,但颇具行业性或全国性的信贷问题则与信贷政策的定位与选择不无关系。在银行的信贷政策选择中往往侧重现实因素,然而经济新常态下行业的盛衰何尝不是如同股市一般起伏莫测,喝彩声四起时早已是暗流涌动。在信贷政策的趋势性分析上,银行的择机应变的探索还颇有欠缺,银行内部对行业、产业乃至特定借款企业的趋势性分析严重短缺,这或许是经济新常态中银行无法回避的重大难题,同时也是未来真正“智慧银行”的智慧所在。  重模型,轻诚信、法治  毋庸置疑,我国银行在改制上市、国际化以及盈利高增长的过程中,内部管理、风险管控均有了长足的进步,不少银行在借鉴西方成熟银行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信贷风险管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本轮经济下滑中,一系列的银行信贷危机事件也表明,正如西方模型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中不同程度地失灵,国内也是这般如此。其中的根源都在于信息不对称或者数据、模型的理想化或虚假化,西方危机很大程度上与“虚假预期”密切关联,而中国的危机则与严重的“现实虚假”相关联,我国诚信体系和法治现实带来的虚构信息而不会受到惩罚,法律文件停留于纸上颇为盛行,纵容了这种现实和趋势,也导致理想化的信贷风险管控模型难于设置有效的参数以发挥效用。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或者大型集团企业往往一夜之间“身败名裂”,向其提供贷款的银行也随之陷入严重危机。这些问题的发生往往源于银行对企业和管理层的诚信问题关注不足,一些早已隐藏多年的危机诱因,虽则多是企业隐瞒而不告知,但也有的是因其具有的“中国特色”而导致这些潜在风险难于在模型中得以体现。  重流程规范,轻信息管控  银行在快速增长和发展中,信贷管理方面的技术和流程规范管理均成效显著,尤其是一些大型银行和领先的股份制银行在贷款准入环节的技术和规范化管治方面颇为突出。但在中国银行的体系中,尤其是大型银行区域化、复杂的层级化,以总部为核心的技术和流程管控在延伸到边远的分支机构末端时,其管控效果往往时有失灵。信贷业务中最为核心的基础的客户信息主要源于基层分支机构,基层人员由于信用环境、素养、利益、伦理等因素的制约,如果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管控,可能出现技术和流程合乎规范,但是信贷风险依然潜伏的情况。其中尤其是客户信息虚假化或隐瞒化等问题随时可能发生,并由此成为信贷风险的直接诱因。支行负责人和信贷人员的素养、伦理、利益等活的因素是制约信贷风险管控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客户信息过度依赖总部或一级分行层面的系统控制数据,疏忽通过基层客户经理收集客户官方信息之外的“软信息”是银行在经济新常态下信贷风险管控失灵的重要原因。  新常态下银行管控信贷风险建议  重担保保障,更要突出借款人信息和担保的可实现性。应当始终将借款人的管理以及对借款人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始终作为第一要务。习惯于大型国企借款人的大型银行信贷人员面对复杂多样、极为多变的中小客户时,更加需要强化客户分析。传统上客户管理系统中的客户信息要素体系亟待改进和优化,即使大型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也将变得更加不确定、更加复杂多样,经济新常态下的国有企业自身的应变能力面临严峻挑战,其经营和财务的趋势更加不确定和复杂,相关信息管理要素需要进一步梳理和优化。与此同时,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中对中小企业更加需要信息要素的优化跟进,需要更加紧密的动态化的收集、监测、分析和预判。担保的可实现性问题将是新常态下的重大课题,银行机构内部应加大对该问题的研究,应建立一套相应的机制来评估分析并加以约束,以防范基层机构为了促成信贷而将担保作为不可实现的“保护伞”。  既要重视制约信贷决策的现实因素,更要关注趋势因素。经济新常态下,趋势的变化更加多元化、复杂化、立体化,过去各行各业乃至多数企业的十年十几年不变增长趋势,在经济新常态下将一去不返。各级银行的主要负责人、信贷管理人都应该强化趋势意识,在风险判断上要多一些趋势视角,借鉴一下如等久经考验的商业大亨的把控趋势的方略和技能。银行内部的研究团队更要紧密结合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实际,强化行业、产业、政策、企业趋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尽可能减少在企业危机来临前的“接盘行为”。要构建总部与分支机构一体化分析团队,并做到能够及时将趋势分析和预判传递到一线信贷人员,同时反馈至其信贷营销和贷后管理的各环节中。  重视统一规范的同时,更要强化差异化的管治。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区域、行业、产业等因素在具体企业的表现上将更为复杂,特别是在政府顺应经济转型而不断放权的改革中,适者生存的市场化机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信贷政策和具体信贷决策上的统一化管理中应强化差异化管理,既要有行业、产业差异化政策机制,更要有地区性的差异化机制。在差异化政策架构中应有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来管控复杂化的风险源头。此外,构建差异化的机制不仅需要立足在总部对地区、行业、产业的深度分析基础上,同时也需要充分掌握各分支机构真实情况。  既要借鉴西方模型化、结构化的信贷管理,更要兼顾有特色的国情因素。西方重管理,重模型和结构化的理念有助于规范银行内部管理,有助于强化信贷管理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但同时仍然必须重视有中国特色的人情、关系、信用、政府与政策环境、基层分支机构人员与地方环境的关联等因素。在优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信贷负责人以及信贷人员在信贷管理方面的专业素养和技能的同时,必须加强针对基层机构信贷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活动的管理,上级行应引导和指导下级行在主要负责人、信贷负责人及信贷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择;构建有效机制对贷款决策中相关人员的干扰因素进行管理,针对信贷管理中的人情、关系、利益等活的因素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在虚假或形式化的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掩盖下的利益输送、内外勾结等严重损害银行利益的现象发生;积极探索适度透明化的信贷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机制,让相关信息和手续在相对透明化的机制中经受异议或质疑,以促使信贷人员更加理性和审慎地尽职尽责。适度透明化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机制是克服外部信用缺失、财务数据不真实、内部人员利益干扰、政府不确定性等因素的有效路径。  在同业信贷市场比较与竞争中,应更加审慎和量力而行。在经济新常态下,信贷投放即等于收益或利润的局面已一去不返了,更不是资产规模越大越能占领竞争的制高点。因此,要常态化地检视和反思所有信贷产品及其风险,要建立健全类别化信贷产品实施后的风险和收益的监测分析评估体制机制,并适时调整相关信贷产品政策;总部应务实地结合全行的信贷风险管控力量并引导、指导和督导分支机构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理性、审慎地确定信贷业务的规模预期和信贷客户预期。信贷规模的配置应根据分支机构人员及其管控能力来相应地实施,而不是基于地区经济总量或现实的增长情况来确定,要切实地防止分支机构不切实际的信贷冲动;银行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各层级机构的信贷风险主动预警性分析和报告体系,上级机构在关注系统化的监测的同时,更要加强以现场和实地考察分析为基础的信贷风险审慎评估分析机制;各行应切实防止同业竞争中攀比式地拓展信贷业务,严禁分支机构借助同业压力来损害相对独立自主的信贷风险事前审核机制。
(责任编辑:H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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