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产品责任

简述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_百度知道
简述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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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XK、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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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产品责任法原则论
聚焦命中&& 转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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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产品责任法原则论
【英文标题】 On the Principle of Product Liability Law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p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the compensating principle of product liability
【文章编码】 (8-07【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78
【摘要】 原则问题是任何一个法律都不能回进的问题,不存在无原则的法律。产品责任法也有自己的原则,反映了该法的精神实质,而且已形成了原则体系―有作为法(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作为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这些原则层次不同,作用有别,但紧密相联,认识并准确定位这些原则有助于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研究以及科学制定。
【英文摘要】 No law doesn’t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principle problem, no principle no law. There are principles in the law of product liability, and not only does they reflects the nature of product liability law,but also they have formed principle systems, including the basic principle of product liability law,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product liability and the compensating principle of product liability. In spite of these principles belonging to different levels, acting different actions, they are closely linked. Knowing and exactly defining them is beneficial to make a thorough study of the law institution about product liability, and to scientifically draft it.
【全文】【】 &&&&
  我国产品责任法基本原则,是在该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通常学界重点关注的是其基本原则或归责原则的某一项。作者认为,我国产品责任领域中的原则已构成了原则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有作为法(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此外,还有作为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且这三者内部紧密相联、分属不同层次―基本原则与归责原则、赔偿原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基本原则是位阶最高的原则,具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以及更宽泛的覆盖面,其效力及于整个产品责任领域;归责原则、赔偿原则是对基本原则的某种具体体现,要受基本原则的影响与制约,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方面相对较窄。在归责原则及赔偿原则中,归责原则是解决最终的责任依据或责任的承担问题,赔偿原则是解决在责任确定以后损害赔偿的依据或范围的问题,赔偿原则要受归责原则的指导和制约。{1}(p19)总之,基本原则、归责原则、赔偿原则内容有别、作用不同,但它们内部存在着制约与牵连,为产品责任领域中的原则体系之构成所必备,为产品责任法之科学制定所必需。
  一、产品责任法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是任意确立的,有什么样的法律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产品责任法作为调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致损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其法律基础自然离不开生产者与消费者。生产者与消费者是统一的社会经济体系中相互联系的两个侧面,“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2}。生产者离不开消费者,消费者离不开生产者。由此,作者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应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与促进生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与促进生产发展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可谓是贯穿于整个产品责任法的准则,对于产品责任法规范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
  首先,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在作为我国产品质量领域中具有牵头性质的《》中有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是该法追求的目标,如其第1条就开宗明义写道:“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国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实施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督,确立和实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产品质量法具体制度的设置中,也显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点尤其体现在日修订后的《》中,如:(1)将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规定为该法的基本目的,其最终受益者当然是广大消费者;(2)扩大了“消费者”的概念及该法的适用范围,而责任主体的扩大,有利于消费者获得赔偿及消费者救济理论的构筑;(3)第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无疑把推荐者和产品生产经营者绑在了一起,使推荐者不敢妄加行为,这有助于扼制现实社会中比比皆是的推荐、评比现象,净化消费环境。(4)增加了一个醒目的规定,即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有利于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得优先、全面的保障。即其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表明当行政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同时存在,很难同时满足时,或者说某不法行为人的财力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金时,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即首先应保护受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项规定对于保护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有着积极的意义。[1]该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人其中。其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弥补了原法的不足,能够更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其次,在促进生产发展方面,产品质量法的一些规定与消费者保护总体精神是一致的,有的规定是二者共同的,因为促进生产发展必将有利于消费者,二者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产品质量法在保护合法生产者、促进生产发展方面的规定主要诸如:(1)规范产品推荐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都依法负有其特定的行政职责,应当以“裁判者”的身份对市场行为作出公正决断。而实践中有些机关尤其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往往以产品推荐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集“裁判者”和“运动员”身份为一身。《》第条即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产品推荐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既有利于国家职能的正确行使及决断的公正作出,又会在被推荐产品的企业和未被推荐产品的企业之间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保护合法的生产经营者,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2)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等中介机构需依法、公正设立,并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第、条明确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此项规定使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不再享有特殊地位,有利于维护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为了维护整体生产者利益以及稳定社会再生产秩序,产品质量法对诉讼时效与请求权期间做了规定。其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由此可见,该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请求权期间为10年。产品责任直接关系到社会生产与消费等环节,是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和消费关系出现矛盾后的反映。只有尽快地解决这些矛盾,才不至于给社会再生产的正常循环造成不利影响。就诉讼时效来说,如果缺陷产品受害人对于自己的赔偿请求权长久不行使,法律又无诉讼时效的规定,就会造成生产经营者与受害消费者之间长期存在着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必将影响社会再生产的正常、稳定地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一定时间内的损害赔偿关系限定在一定时间内了结,无论对于受害人还是对于责任者都是有益的。就请求权期间来说,任何产品均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因而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也应限定在一定的时间里,以减轻生产者的负担,否则如果让产品提供者无限期地承担责任,任何一个生产者均有被追诉的可能,在现代社会让生产者承担如此之高的经营风险显然无公平、合理可言。与此同时也会导致产品责任纠纷的增加。(4)免责条款的设置。我国《》第条规定了免除生产者产品责任的事由,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二)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责任是特定情况下成立的责任形式,不具备特定的构成要件就不成立该责任。生产者免责条款的规定可使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更加明确,[2]具备责任构成要件就承担责任,否则就不承担责任,这有助于减少由于不严密而给生产者带来的疏漏,如错误地使其承担责任,阻碍生产的发展。[3]此外,产品责任法发展至今,已成为合理分配现代社会中缺陷产品所带来的损害风险、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产品责任免责的规定可以兼顾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利益,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不至于影响生产的发展,而是在保护消费者与促进生产发展之间不断地寻找平衡点,从而发挥其更加积极的社会作用。
  应当指出,尽管我国《》有如上体现基本原则的规定,但从发展的眼光看仍不够全面与完善。如该法规定的产品、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等的范围不够宽泛,影响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又如该法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条件及限制,也不利于对守法生产者利益的保护。应当指出,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生产者承担责任强度不够的状况。因此,我国产品责任法应尤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要汲取国外产品责任法发展道路上曾出现的对生产发展重视不够的教训[4]。
  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或归责的基本准则,它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应以行为人行为或者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归责原则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适当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给人造成的损害是以主观过错还是以客观损害结果为基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它在产品责任法中有重要意义,决定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责任的范围等问题。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前者是指以生产经营者主观过错作为追究其产品责任基础的原则,此原则是最初实行的归责原则;后者不以生产经营者主观过错而是以其行为的客观结果为基础追究产品责任的原则,此原则是继过错责任原则之后采用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3}故严格责任原则使生产经营者承担的是一种不论其有无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而使他人造成损害,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能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后逐渐被各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并为许多国家产品责任立法所确认,与其独有的优势有关:严格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注重补偿债权人的损失,使债权人不仅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获得补偿,而且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虽没有过错且自己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也能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救,从而避免了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弊端。总之,严格责任原则修正了以往的过错责任原则,为消费者顺利获得赔偿提供了最为充分和有力的保证,是一种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归责原则。不仅如此,在当今社会,严格责任“乃在于对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不幸损害之合理分担。”{4}它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促使生产经营者不断改进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因而严格责任具有道德上和经济上的双重合理性。
  然而,作者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相结合的格局更为可取,也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并用,此种模式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符合产品责任法发展规律的。
  第一,严格责任原则本身也有不足之处,如它强调生产者单方面预防而忽视消费者方面的预防。虽然生产者占居优势―最有能力了解和控制缺陷产品的损害风险,然而产品责任设置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来成功地预防损失,因而降低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率,减少社会经济损失,靠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预防更适宜。又如严格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生产者的负担,在产品责任法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所谓的产品责任危机,滥用严格责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有其可取之处。人们仍受过错责任原则固有观念的影响,一些国家没有严格产品责任的方法,产品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例外。此外,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方面有其适用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而无论是工业化初期还是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仍有其存在之必要。
  第三,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一些国家呈多样化的态势。如在美国,严格责任是其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同时,严格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仍将三足鼎立,后两者对前者进行有效的制约。
  第四,制定了严格产品责任的国家,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也不是无条件的,一些规定针对特定的产品,并限定主体的范围。制定了严格产品责任法对规定的产品和主体实行严格原则的国家,在所规定的应适用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产品和主体范围内,也存在着过错责任原则的因素。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并存的立法体制,即产品的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损害承担严格责任;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仍应承担责任。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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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3}David M. 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Clarendon press,1980, P1193.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A].(台)民法学与判例研究(第2册)[C].168.
{5}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
{6}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 .
{7}[日]小林秀之:产品责任诉讼[M].弘文堂,.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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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永远是商业竞争的利器,京东、苏宁和国美等电商(电子商务)在2012年8月中旬上演的“价格战”或许又将证明这一点。京东商城率先宣布了大家电促销计划,称“三年内零毛利”,并直接将国美、苏宁圈定为对手。苏宁易购则宣布包括家电在内的所有产品价格必然低于京东,国美电器宣布其网上商城全线商品价格将比京东商城低5%,新一轮价格战烽烟骤起。
材料一& 几家电商争相降低商品价格,消费者自当欢迎。大学教师李民刚好领了学年度奖金,听到这一消息,到三家商场比较了价格和售后服务后,购置了单反相机等几件高档用品。
材料二&&
针对电商价格大战,国家发改委调查后表示,上述参与价格战的三家厂商涉嫌价格欺诈,表现在:先涨价后降价、大量商品处于无货状态、相互之间商品种类“错身”等,随后做出了处罚决定。轰轰烈烈的价格促销本以为可以透支消费者的钱袋,事实却是透支了电商企业的信誉。
材料三& “电商价格战”也反映了目前国内零售行业的无奈。由于经济环境的问题,近年来国内整体零售业表现不力,尤其在大家电,库存积压较高,一些供应商有急于清除库存的需求;传统渠道租赁费用、人力成本不断攀升,使得传统零售商进行“渠道改造”,开始将线下销售转移至线上,电商话语权增强;目前国内电商势力较为分散,竞争成本高;通过此次价格战也反映出京东在备货上的能力不足,而苏宁易购方面也存在IT系统建设上的不足等问题。
(1)概括材料一所包含的经济生活道理。(10分)
(2)结合材料二,用市场经济的知识,分析国家发改委对电商的价格欺诈做出处罚的必要性。(8分)
(3)根据材料二和材料三,从经济生活的角度,谈谈此次价格战给电商经营者带来了哪些启示?(10分)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下图是“微笑曲线”示意图。图中的两条曲线均呈现U型,好似微笑的嘴型,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微笑曲线”。
材料二: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服装生产和出口国,每年服装出口总额约占全球服装出口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但自有品牌的占有率不超过10%。因为缺乏面料开发、品种款式设计的能力和国际市场营销的渠道,企业只能接单、缝制和加工,得到很少的加工费。如中国生产的服装在国外市场上售价100美元,我国企业一般只得到5~7美元,其余都落入外国商标所有者、服装设计公司和经销商的腰包。回答:(1)“微笑曲线”反映了什么经济现象?结合材料二,说明“微笑曲线”对我国企业提高利润水平有什么启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唯物辩证法发展的观点分析我国企业的现状及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结合政治常识,从法律和政策两个方面,说明国家应怎样营造有利于企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发展的环境,并列举事例(法律和政策两个方面各举一例)。
  材料一:文化产业作为朝阳产业,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更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政府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高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在一些省市,文化产业已经开始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与此同时,文化部门及从业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的功能。
  材料二:浙江悠久的历史为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无论是公共文化服务,还是艺术创作、产业发展、遗产保护,敢为人先的浙江都走在前列。浙江宋城集团充分利用、挖掘杭州的南宋历史文化资源,创新经营机制,经过十几年的精心探索,打造了“主题公园+旅游文化演艺”深度融合的经营模式,实现高盈利与高增长,2010宋城股份成功上市也被新华社评为十大新闻,名列榜首。
  (1)运用所学《文化生活》知识简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理由。
  (2)浙江宋城集团的成功实践体现了哪些哲学道理,给各地发展文化产业带来什么启示?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一:康熙八年(1669)三月八日,清政府正式下达了更名立田的诏令。决定免除明代各省废藩(王)田产的变价做法,撤回为此而派出的部员,将未变价田交与该省督抚,并给予原种人耕种,改为民户,称为更名田,永为世业,照例征收银粮。对于无人承种的剩余土地,则招民开垦。康熙九年正月,又虑及更名田内有明代废藩自置地,且予民佃耕,他们在输粮之外又纳租银,为避免负担过重,决定免其纳租,与民田一例交粮。如果已有易价银征收于库者,准许抵交次年正赋。——《中国历史记事》材料二:15世纪末叶、16世纪初叶,欧洲直通印度新航线的开通和美洲大陆的发现,以及环球航行的成功,使英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增长,进一步刺激了英国羊毛出口业和毛织业的发展。羊毛价格不断上涨。养羊业成为获利丰厚的事业。往往10英亩牧场的收益超过20英亩的耕地。英国圈地运动最早从工商业较发达的东南部农村开始。地主贵族最初圈占公有地,后来圈占小佃农的租地和公簿持有农的份地。在宗教改革中,国王把没收的教会领地赐给亲信宠臣,或卖给乡绅、土地投机家、市民、商人和工场主。他们变成新贵族,也大规模地圈占农民土地。根据1630年和1631年的调查报告,莱斯特郡在两年内圈地10万英亩,约占该郡土地2%。大部圈占地变成牧场。主要的圈占者是乡绅。年他们在莱斯特郡圈地的面积占圈地总面积的60%。大批农民被迫出卖土地,或远走他乡,或到处流浪,陷于极端悲惨的境地。t.莫尔在《乌托邦》(1516)中,辛辣地指责这是“羊吃人”。英国资产阶级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城市工业进一步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因此,对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地主贵族为了生产肉类和商品粮以供应城市的需要,扩大投资,改善土地的生产能力,同时加速进行圈地。资产阶级则大力鼓励圈地。政府通过议会立法使圈地合法化。地主贵族依靠国家机器,强迫农民服从圈地法案。农民无力负担圈地费用,或因失去公有地使用权而无法维持生产和生活,被迫出卖土地。随着1701年条播机的发明,开始了农业生产技术的革命。于是生产关系的革命就在更加广泛的基础上深入开展。18和19世纪,英国议会通过4763件有关圈地的法案,共批准圈占269万公顷共耕地和公有地。1845年以后,圈地运动已近尾声。1876年公布的禁止非法圈地的法案虽只应用于公有地,但圈地作为一种运动业已结束。——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1)根据材料二概括英国各阶段“圈地”的特征;根据材料一、二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政府实施“更名田”与英国“圈地运动”的后果和影响。材料三:“大跃进”期间,长沙农村又兴起了一场人民公社运动。日,长沙县高塘人民公社成立,成为湖南省第一个人民公社。9月中旬,郊区农村率先实现公社化,成立岳麓、东风、万年红三个人民公社。到10月,长沙、望城、宁乡、浏阳四个县先后裁撤乡镇,建立人民公社共四十一个,完成公社化。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它大力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采取大兵团作战方法,从事农业生产,并实行生活集体化,大办公共食堂、幼儿园、敬老院。在农村公社化运动推动下,长沙城区也办起了人民公社。——星辰资料库(2)指出材料二和材料三的农业经营方式变化;根据材料二、三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两者对我们经济建设的启示
一、单项选择题:题号1234567891011答案ABCDCBDADBC题号1213141516171819202122答案BADCDCDBBAA题号2324252627282930313233答案DBCBACDACAD&二、简析题:& 34.(1)①材料一中现象是经济全球化的具体体现。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相互联系。(2分)&&& ②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海啸”,加剧了全球经济不稳定性,增加了国际风险。(2分)&&& ③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机遇,又有挑战。我们要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勇敢地迎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2分)&&& (2)①图表反映江苏省政府采取了扩张性财政政策(或积极的财政政策)。(1分)&&& ②这种财政政策通过关注民生,提高居民收入,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2分)&&& ③这种财政政策通过增加经济建设支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2分)&&& ④这种财政政策,有利于保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1分)[替代:又好又快发展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注:若考生只机械地答出财政三个作用,不结合图表作恰当说明,只给3分。)&35.(1)启示:①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和参与政治生活能力,主动地参与政治生活。(2分)&&& ②遵循宪法、法律(规则、程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2分)&&& ③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关系,坚持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2分)& (2)①事物是变化发展的,要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进步,我国要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度。(2分)②任何事物发展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要重视量的积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是一个
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即就。(4分)&& [替代:规律的客观性、普遍性或一切从实际出发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36.(1)①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就是对立统一。(2分) [替代:相互依存或统一]&&& ②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但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两者具有一致性。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前提,公平是提高效率的保证。因此,他不敢剪。(4分)& (2)①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企业发展既要提高效率,又要注重公平。(2分)&&& ②要保证劳动报配在初次分配中占合理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3分)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1分)&三、综合探究题:& 37.(1)①表一反映改革开放30年来,小明家庭纯收入逐年增长。表二反映小明家庭支出恩格尔系数逐年降低,消费结构不断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2分)&&& ②联系:由于小明家庭纯收入逐年增长,使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分)&&& (2)①是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2分) [性质、宗旨、指导思想、执政方式,每点1分]&&& ②是中国共产党实行正确的新农村政策,促进了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使得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4分) [替代:政府的职能或基层民主制度的意义(村民自治)或国体与政府的性质以及政府的宗旨、原则]&&& (3)①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先进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地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村民科学文化素质,转变村民的思想观念,增强环保意识。(4分)&&& (或答意识具有能动作用;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要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等。)&&& ②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坚持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政府要针对上述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如设置垃圾桶,安排专人收集垃圾等。(或答物质决定意识,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4分)[替代:联系的观点或全面的观点或群众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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