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让我做借款担保人的责任,现在朋友在外地联系不上,我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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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
借款人逃走了,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1.2009年8月某日,朋友袁某向陈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我在担保人一栏中签了名,约定借款人无偿还能力时,本人愿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借款到期后,本人向陈某当面陈述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要求陈某追回出借款,而陈某为了赚每月5%利息(即每月7500元),故意不追回,直到2010年11月某日,借款人袁某逃走。(期间本人曾无数次向陈某当面陈述过,要陈某收回出借款)
3.自借款日起到袁某逃走期间,袁某所开的设计公司为陈某所开的宾馆设计装修及消防图,设计费抵冲部分借款利息。(听双方所起过)
4.自借款之事发生至2010年11月,,已近16个月,出借人陈某从未要求我还款,直到借款人逃走1个多月后,才提出要我承担还款责任,不然就起诉。
5.请问我有连带责任吗?真诚期待专家解难。
发布时间: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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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位法律需求者
[山东-济南]
回复时间: 22:33
首先,还款日期为2009年十月某日。你的保证责任从该日计算六个月(连带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其次,还款期满后,陈某继续放款实际上是变更了合同,增加了风险。你又没有书面同意其展期。因此,你的保证期间起算并没有改变,保证期间依然到2010年4月份终止。最后,陈某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你没有义务还款。提醒,不要胡乱担保。如果对方在保证期间起诉你,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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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借款做担保人
到期不还反成被告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夏倩&&更新时间: 15:34:46&&
&&&&帮朋友做担保借款27万,到期不还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找不到钱某的朋友唐某,钱某作为担保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归还杨某23.5万元。
2012年4月,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唐某及钱某。唐某称自己是做生意的,现因工程流动,手上缺钱,问杨某能否暂借30万元?唐某承诺,如不能按时归还,将每日按借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杨某答应,拿出了27万的本票,但其提出,需要钱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否则其不放心。
考虑到唐某还有一部分欠款未归还钱某,如唐某能借到钱,钱某就能尽快回笼资金,为此,钱某在担保人一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协议约定90天后还款。2012年5月和12月,杨某共收到3.5万元的还款,但在其催促下,剩余的款项却迟迟没有回音,而在找唐某时,唐某总是不断推拖,甚至联系不上。
无奈之下,今年4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钱某归还23.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庭上,钱某认为自己很冤枉。&当时杨某只是要求我做担保人,监督唐某还钱,怎么现在我要承担还款责任呢?&钱某称,自己提醒唐某要还钱,但他那实在经济紧张,可是这也不能就让其还钱啊。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联系上唐某。根据杨某提供的短信显示,钱某曾在杨某的要求下承诺会想办法帮唐某还清结欠杨某的债务。对钱某提出的仅负监督责任,法院认为,在唐某未能按约还款,钱某亦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杨某作为债权人,仅要求钱某监督唐某还款而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有违常理。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在保证期间内杨某已要求钱某承担保证责任。
钱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的方式,依法应认定其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利息,但该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扣除已经归还的3.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钱某归还借款本金23.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案件中,钱某在借条上系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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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贷款让我做担保人,我只是把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给他并没签字,我现在不想担保,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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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陕西 - 西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2:09 咨询人:m902513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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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同事贷款就留个两个朋友的电话号码和姓名做担保人起作用吗
回复时间: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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