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发现担保的合同担保人未放款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签字了,而债权人未签字和盖章,合同生效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签字了,而债权人未签字和盖章,合同生效吗?
替别人担保,作为担保人,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丈夫签字,妻子由别人代签,合同生效吗?
最高额担保合同中 只有担保人签字 没有银行盖章签字
合同有效么
当初一时头昏替人担保3万,没看合同也没复印一份,现在人没了,我想咨询律师,但是合同没有,我能不能到债权人那里把原始合同复印一份,这样方便咨询律师。他会不会不给我合同复印件,我有没有权利要一份合同复印件,希望明白的告诉小弟一声,这里感激不尽了。
信用社借新还旧原担保人没在新合同上签字还有担保责任吗 也就是说原担保人签的旧合同用借新还旧的方式还上了 ,新合同原担保人没签字以后也就没责任了吗
信用社借新还旧原担保人没在新合同上签字还有担保责任吗
合同上无利息,债权人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高利贷月息5分,之前别人为债务人在该债权人处已经借了一笔还未偿还,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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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第六条: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真实款项,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有签字和盖章,但还没有付款。
请问这个合同有没有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有效印章后成立,双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oooooooo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签字盖章生效,(只盖建筑公司的章,没签字是否合同生效?) 现在合同已经有纠纷了 一方是建筑公司一方是私人家装 户主签的名字。
新家找了个项目经理装修做的私单,签的房屋合同但是没有盖章生效吗?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戴琴诉张玉荣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5448639
戴琴诉张玉荣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175号
  原告戴琴。
  被告张玉荣。
  委托代理人谢杰,谢杰。
  被告谢杰谢杰。
  原告戴琴与被告张玉荣、谢杰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荣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谢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琴诉称,被告张玉荣于日、3月1日、3月14日、6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8万、8万、2万元,双方对每笔借款的利息均进行了约定,且被告张玉荣、谢杰以自己的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借款后,被告张玉荣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至日,逾期未还,则由担保人谢杰代为偿还。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戴琴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被告张玉荣于日出具的借条2张,日、6月27日出具的借条2张,用于证明被告张玉荣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万元的事实;
  证据2、被告谢杰于日出具的担保书,用于证明被告谢杰自愿为被告张玉荣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证据3、日被告张玉荣向原告等人出具的《还款协议》及《借款协议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被告张玉荣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万元,双方对每笔借款的利息进行了约定;
  证据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开发区支行于日出具的活期存款明细对账单,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张玉荣转款的时间及金额。
  被告张玉荣辩称,原告应提供所有借条的原件及银行转账的相关凭证。
  被告谢杰辩称,对日的担保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担保书不产生法律效力:1、该担保书没有指定担保的权利人;2、出具担保书时也没有主合同;3、该担保书不是为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提供担保;4、该担保书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故被告谢杰拒绝为本案之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张玉荣、谢杰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开发区支行于日出具的活期存款明细对账单,用于证明原告起诉被告张玉荣的借款金额与原告转账给被告张玉荣的金额不符。
  庭审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开发区支行调取了以下证据:
  证据6、原告戴琴于日往被告张玉荣账号xxx中存入29250元的存款凭条复印件。
  对原告戴琴提交的证据,被告张玉荣、谢杰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中被告张玉荣于日出具的2张借条有异议,其中8万元的借条上注明“已付”,9万元的借条出具时间与借款时间不符;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担保书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对证据3有异议,被告谢杰未在该还款协议上签字;对证据4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被告张玉荣、谢杰提交的证据,原告戴琴经质证认为,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有些借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但认可借款时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
  对本院调取的证据6,经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张玉荣、谢杰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戴琴提交的证据1、2、3与被告张玉荣、谢杰提交的证据5均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与本院调取的证据6,被告张玉荣、谢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证据4、6系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据并加盖了出具银行的公章,本院认为其能客观反映双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所采信的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张玉荣于日、3月1日、3月14日、6月27日分别向原告戴琴出具一张9万元、8万元、8万元、2万元的借条,在实际借款时都预先在借款本金中将第一个月的利息扣除,实际借款数额分别为87750元、78000元、78400元、19400元,共计263550元。被告张玉荣在日出具借条时,误将借款时间写成日,双方在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日,被告谢杰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本人谢杰为母亲张玉荣担保债务共计肆拾伍万元整(¥450000)(不计利息)担保人谢杰”的担保书。日,被告张玉荣与原告等签订了《还款协议》,在该还款协议中,被告张玉荣确认向原告借款27万元,并约定:“该欠款于日前全部还清(如果银行贷款正在办理中,银行还未放款,可适当延长到银行放款之日)。如逾期未还,由担保人谢杰代为偿还。”但谢杰未在该《还款协议》上签字;同日,原告与被告张玉荣又签订了《借款协议情况说明》,在该情况说明中,双方对每笔借款及被告张玉荣已向原告支付利息24300元进行了确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第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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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说的有道理啊。
这是一个真实判例。
我看这是格式合同 都是对对方有力的我看你还是在工商网上查询一下是否有这家公司如果确实有就好办了如果没有你也不用上法院直接报警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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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081675
我是借款人 我把钱给了担保人他给我打了个条 条上说我和放款人没有借贷关系全由担保人还 可是担保人现在跑了 放款人还能找我吗
我是借款人 我把钱给了担保人他给我打了个条 条上说我和放款人没有借贷关系全由担保人还 可是担保人现在跑了 放款人还能找我吗
提问者:天津-和平区抵押担保浏览236次 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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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北-石家庄)帮助网友:147514称赞:830得承担还款责任的。 09:31:3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北辰区)帮助网友:2206称赞:4出借人能要求你偿还。 09:59:1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南开区)帮助网友:18820称赞:68你们之间的条不影响放款人向你索债的权利,条只对你们内部有效,对外部要履行借款合同 10:00:3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河北区)帮助网友:14916称赞:43找你偿还的。 10:01:36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武清区)帮助网友:426称赞:0您好,根据您的情况,放款人可以要求您还款。 10:23:0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河西区)帮助网友:36849称赞:1401、是可以将您告到法院,要求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2、建议您找位律师更详细的咨询为好,3、因为这种事情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说清楚的。希望可以帮到您。 11:38:5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河东区)帮助网友:51238称赞:115放款人知晓并同意的,应该找担保人。 11:58:5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81001****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78001称赞:254还能找你 09:22:0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70203**** (天津-河西区)帮助网友:10774称赞:16如果你把借款还给担保人这一情节,事前没有告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的话,或者你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收到该笔借款,否则对于借款人你仍负有还款义务。 09: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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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担保未签书面合同
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
  本报讯两年前,江苏启东的龚某为朋友借钱作担保,不料朋友借款后却因涉嫌诈骗罪入狱,催款无门的债主找到龚某要其还款。慌乱中的龚某经人提醒,想到当初作担保时仅仅是写了一份承诺书,并未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忙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无奈之下,债权人刘某一纸诉状将借款人蔡某与担保人龚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担保人龚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具有担保意思表示,判决借款人蔡某归还22万元借款及利息,担保人龚某对上述借款在2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蔡某因缺少资金,通过中间人向刘某借款22万元。就在刘某有所犹豫时,这时与蔡某相识的龚某出来做了担保人。随后,刘某借款22万元给蔡某。蔡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同年9月18日前归还借款,并约定了违约利息。当日,龚某出具了担保人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自愿为蔡×担保人民币元(大写)贰拾贰万圆整。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特此承诺。担保人:龚×家庭地址:××××”。债务到期后,蔡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之后不久,蔡某因利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他人巨额钱款被判刑入狱。在多次向担保人龚某索要欠款未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蔡某与龚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上,龚某辩称,根据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承诺书仅有他本人的签字,没有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签字,内容不完整,该承诺书不具有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故原告主张被告蔡某还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担保合同是担保人、被担保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担保法第十三条虽规定担保合同应当书面订立,但被告龚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其为蔡某向原告借款进行担保的真实承诺,虽然该承诺书不具备担保合同的全部内容与形式,但是基于民法诚信原则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承诺书中的担保内容应认定为有效,具有担保合同的同等效力。因承诺书中未明确保证责任方式,且龚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中未对违约金提供担保,故原告要求其对违约部分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顾建兵闫丽丽)
  -法官说法-
  承诺书意思明确
  具担保合同效力
  顾建兵闫丽丽
  担保责任是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不懂法律的该项规定或者当事人是熟人碍于情面等方面原因,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未专门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有的仅仅是出具了比较粗糙的书面担保文字载体,甚至直接在借据上写上担保人和自己名字的也不鲜见,但是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则往往因此而引发争议。”据该案承办法官黄魏介绍,本案承诺书是否具有担保合同效力成为争议焦点。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的效力性在于书面合同可以体现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承诺书是被告龚某亲自书写并签名,所体现的内容是其为蔡某借款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已经具有担保的内容与形式,虽然缺少一般担保合同的部分要素,但是不能以此认定该担保承诺书无效,而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认定该承诺书已经具有担保合同的同等效力。
  “口头形式协议虽然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缺乏证据效力,一旦发生纠纷,难断是非。”黄魏法官提醒,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在设立保证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详细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等条款,并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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