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助推城市中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公民化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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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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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农业转移人口是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农业转移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已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虽已进城务工经商,但农民身份没有变,未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农业转移人口家分两地,长期奔波于城乡之间,不能在城市安居乐业,这种不彻底的转移方式,起不到减少农民、促进土地向务农劳动力稳定流转和集中的作用。农业转移人口长期处在城市的边缘,融不进城市社会,定会累积很多矛盾。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不仅直接关系到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也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乃至整个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关键是解决好三个问题。
  第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大体上,全国各地迄今为止的户籍制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宣布实现城乡统一登记的居民户口制度。二是实行居住证制度。自2010年起,广东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依法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卫生保健、职称评定和其他方面的七类公共服务。
  从各地实践看,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后,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原城乡人口在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差别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各试点地区在政策设计上,原则上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和稳定住所及一定居住年限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但由于实际落户的前置条件很多,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真正在城镇落户。很多地方的户籍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往往是本县或者最多是地级市的)的农业转移人口,对跨行政区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较多,户籍基本没有放开。除了跨区农业转移人口户籍改革进展缓慢之外,特大、大型城市的户籍也基本没有放开。户籍制度抬高了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门槛,使城镇化处于僵持状态,成为农业转移人口谋求待遇平等、机会公平的主要障碍,限制了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社会。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根据各类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这明确了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总体方向。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规划提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50万—100万人口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100万—300万人口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300万—500万人口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调控其落户规模和节奏。这是户籍改革的重大突破,依据城市人口规模制定落户条件同时调高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既避免了根据城市行政等级制定落户标准的诸多弊端,又相应降低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门槛。规划还要求地方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落户标准,这既强化了政府在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责任,又有利于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预期和选择。
[责任编辑:关于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稳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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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稳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提案
| 文章来源:
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大会提案
城镇化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巨大引擎,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稳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中国的城镇化应该是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的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以往的城镇化更多地体现在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并没有相应转移更多农业人口,相反,是以排斥农民进城为代价的。城镇化有速度、有力度,但重城市建设轻公共服务,重规模扩大轻产业发展,重土地的城镇化轻人口的城镇化,质量亟待提高。我们认为,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核心在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并以此为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内需创造条件。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扩大户籍制度改革范围,进一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要解决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人口的城镇化滞后于土地的城镇化问题,户籍制度改革是关键。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改革了延续50多年的二元户籍制度。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户籍制度改革范围,地市级以下可以全部放开,同时逐步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劳动报酬、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公共卫生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实现他们的“市民梦”。
第二,以土地制度改革为重点,给农业转移人口“定心丸”。土地制度改革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城镇占用土地的速度远远快于吸纳人口的速度,城镇化过程中用地空间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为了追求高城镇化率,采用行政手段取得农民的土地,使农民被动地实现城镇化,失地农民拆迁易入住难,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任务十分迫切。我们建议:一是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让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享有可转让与可收益权。土地流转一定要遵循公平、公开、自愿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二是要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逐渐完善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产权制度。三是要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带着确权后的宅基地指标,置换城镇的经济适用房,并将他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三,以产业为支撑,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城镇化要健康发展,一定要有产业支撑。没有产业的发展和集聚,就无法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不足、就业质量差等问题。我们建议:一是要发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在吸纳农业转移人口中的不同功能作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特别要加快发展以县城和农村城镇为主的小城镇。二是要根据不同城市的特色和产业优势来发展产业,通过产业集聚、产业升级、基础设施的改善,吸纳更多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三是要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收入,保护劳动者利益,使他们能够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真正在城市安居乐业。
第四,以统筹安排为思路,分层分批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当前,由于农村耕地容纳劳动力的能力越来越小,我国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短期内城镇不可能全都容纳,必须统筹安排,分层分批的来推进。我们建议:一是在“十二五”期间,可将技能型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私营企业主、城市郊区因建设扩张被占地的农民等条件相对成熟的群体优先转为城镇居民。二是要引导不同类型的农业人口向不同方向转移。可对部分有技术、有资金、有经验的青壮年农民进行农业职业化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投入到现代农业产业链中,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使农业转移人口向城市流动和城市资源向农村流动更加有序。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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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及其推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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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01版 封面导读
第002版 要闻
第003版 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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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国务院6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也成为未来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行动指南,其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等举措备受关注。  “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好‘三个1亿人’城镇化问题,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意见》明确指出。  由此可见,推进新型城镇化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自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我国城镇化取得积极成效,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介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6.1%,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还比较低,估计两者差距比以前还有所扩大。同时,城镇化质量还不够高,城市数量不足、功能不够完善。此外,大城市“城市病”开始显现,公共服务供给也不足。  为此,《意见》出台了多方面针对性的举措。  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  《意见》还提出,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意见》明确,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在住房方面,《意见》也推出多项有力举措:  ——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  ——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农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购房。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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