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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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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6〕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42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号)附件中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涨价。
&&&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前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价申请;
&&&(三)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业主共同决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 二、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三、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管。
&&&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全体业主。
&&&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处罚。
&&& 四、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停止物业服务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服务,可以成立应急物业服务队,或者指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
&&& 五、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工作,确保社区稳定。
&&& 六、本通知中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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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通知
添加日期: 来源: &作者:admin&&浏览次数:12907次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通知&滕政办发〔2014〕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正、公平,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3〕29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滕政发〔号)、《滕州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滕政办发〔2013〕6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购条件(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由申购家庭的户主或申购家庭推举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购人提出申请,申购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申购家庭还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购家庭具有滕州市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夫妻双方户籍中一方为非城镇户口的,可由城镇户口一方提出购房申请;2、申购家庭年总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即50476元(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38元。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等)。3、申购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4、申购家庭未购买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购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5、申购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二轮、三轮摩托车;有机动车辆,但主要作为谋生工具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后除外);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符合以上条件的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家庭,可以作为家庭单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符合以上条件的我市重点优抚抚恤对象、军转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证书,经审核、公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直接取得购房资格并优先摇号选房。二、申购方式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取申请、审核、公示办法和电脑摇号公开销售的方式。  三、申购时间、地点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时间为8月11日至8月30日,地点滕州市住房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善国南路80号),联系电话:5572647。  四、申购程序(一)申购人持以下有效证件到市住房保障综合服务大厅领取《滕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1、申购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2、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3、申购人配偶去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4、重点优抚抚恤对象持市民政局出具的重点优抚证明及个人优抚证;5、军转干部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军转干部证明;6、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持市总工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劳动模范证书。  (二)申购人填写《申请表》并持上述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居委会办理资格初审手续。由居委会对申购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章后转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审核。  (三)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对居委会转报的申购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将审核意见在社区内公示。经公示合格的,由街道(镇)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章后资料转市住房办。  (四)市住房办审核申购家庭住房状况和申购要件,同时将《申请表》转市民政部门对申购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  (五)认定结果在《滕州日报》、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成立的,申购家庭即具备参与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五、责任分工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做好申购受理、汇总审核、摇号选房和结果公示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资格初审和公示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军转干部的资格进行认定。市总工会负责对劳动模范的资格进行认定。  市民政局负责申购家庭收入情况认定及提供婚姻登记以及重点优抚抚恤等情况;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配合市民政部门提供户籍登记、拥有车辆,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个人、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购人家庭和成员拥有的房屋产权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居民申购申请,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  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购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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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保障房将实现“拎包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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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斯)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十三五”期间,新建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和自住房将全部实现精装修成品交房。未来本市每一个保障房项目的精装修方案都会严格审核,装修费用也会计入保障房的房价中。
原标题:新建保障房将实现“拎包入住”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斯)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十三五”期间,新建、、限价房、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和自住房将全部实现精成品交房。未来本市每一个保障房项目的精装修方案都会严格审核,装修费用也会计入保障房的房价中。按照规定,限价房、经适房、棚改房和自住型的装修费用会计入到房价中,公租房的租金不会因此变动。在装修标准上,不同种类的保障房稍有差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将按照现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实施装配式装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装修方案,并依方案组织实施,鼓励采用装配式装修工艺,具体方式及内容通过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约定。对于市民关注的厨卫装修质量问题,方案审核也会要求公示产品的品牌。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住房的精装修标准将不会低于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如果以区分配为主,装修标准由区自定;如果市级统筹分配,则会参照公租房全装修标准,由专家组专门审核方案。“产业化集中装修,速度快,采购成本也更低。”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工程造价计算,公租房每平方米的装修成本是700元到800元,相当于一般装修市场上每平方米1000元到1200元的水平,可为住户节省约三成装修成本。非公租房的精装修项目已经上马。焦化厂正在建设的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在去年就已经率先列入精装修的计划中,建筑规模达到33万多平方米,大约能提供4000多套房。最快在明年,这一本市首个非公租房的精装修保障房就会迎来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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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2016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 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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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城信息网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确保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住建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黄冈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销售对象具有本市城区(三办一区)城镇户口,且符合本方案规定申请条件的家庭。二、销售房源销售房源为幸福嘉苑住宅小区内(麻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具体为18#、19#、21#、22#、23#、25#、26#、B-2#、B-3#、B-6#、B-8#、B-9#、B-10#、B-12#、B-14#、B-17#、B-19#、B-20#,共314套,单套建筑面积90m2左右。三、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麻城市城区城镇户口并在城区居住;(二)无房户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下的;(三)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650元(含)。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已购公有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房屋被征收的、因离婚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不符合申购条件。四、申请对象认定(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薄认定。其中,婚后无房且未单独立户的,按单户认定。(二)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1、配偶;2、父母与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4、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5、父母与已婚子女未分户且无住房的,列入家庭成员,参与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计算的范围。五、申请材料(一)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社区或单位证明);(三)住房状况证明(社区或单位证明,有房屋产权证的一并提供);(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以上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其他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留存。每个家庭只能有一个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表。家庭成员重复申请或申请材料不实的,其申请无效。为便于归档,所需证明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六、申请程序(一)申请。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薄向居住地所属社区领取《麻城市城区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连同申请材料递交给社区。申请人居住地所属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查验,提出受理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公示图像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收到申请材料和公示图像资料后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和公示图像资料等相关情况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两次公示图像资料报送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三)复审。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和两次公示图像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申请材料报市房管局。(四)审批。市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予以公示2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签署审批意见,签发《麻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七、公开选房1、抽资格号。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大于推出的房源数量时,进行抽签产生购房资格号。取得“购房资格号”的申请家庭,下一步抽取“顺序号”,未获得“购房资格号”的申请家庭,不参与本次购房。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小于推出房源数量时,按下述两个步骤进行。2、抽顺序号和房号。对取得“购房资格号”的申请家庭,按号依次抽签产生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抽房号,市房管局按抽中的房号核发《麻城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3、“购房资格号”、“顺序号”和“房号”的抽签由市房管局负责组织,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监察局、新闻媒体、购房家庭代表等全程监督,由市公正处公开抽签。八、签订合同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城投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的申请家庭,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九、入住要求1、申请购房家庭付清购房款后,凭入住通知书,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2、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黄冈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十、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二)广泛宣传发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事关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市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宣传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保障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三)严格操作程序。各有关部门要指定分管负责人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每项工作,特别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状况等基本情况,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按照个人申报、三级审核、逐级公示的程序确定销售对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取消购房资格,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各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的公正性,市房管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此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如剩余房源(房源向社会公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转为日常受理、审核,市房管局根据个人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批,由申请家庭自行选房,直至经济适用住房全部销售。十一、附则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未尽事宜,按《黄冈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发[2007]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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