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地方集团公司金彦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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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②地煤公司高度重视煤炭质量,认真了解市场,把握市场动态,变坐商为行商,主动拜访用户、服务用户,坚持提煤质、稳价格进一步做好经营工作。提煤质,从生产源头抓煤质、煤流系统保煤质、洗选加工提煤质、销售过程靠煤质。稳价格,准确掌握市场价格信息,根据行情实时浮动煤价,以赢得用户。同时增销量,改变运销结构,加大铁运量,减少地销量,实施智慧营销,巩固老用户,开发新用户10余个。地煤公司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主动向税务机关报缴税款,做到了及时、真实、准确、合法,严格禁止少报、少缴、漏报、漏缴现象发生,勇于承担了企业应尽的责任。
  6、未来展望
  2015年是地煤公司实现&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进&六个三&发展战略的奋进之年。2015年公司的总体工作思路是&12345&,就是坚持&依法治企,制度管企&这一原则;夯实&分灶吃饭、对标管理&两大基础;突出&煤炭销售、资源接替、多方融资&三大重点;严守&安全、稳定、廉洁、环保&四条红线;落实&优化生产组织、加强经营管理、拓展非煤产业、提高队伍素质、提升文明创建&五大保障。主要奋斗目标是:安全生产保持低控指标;产量完成925万吨;努力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利润指标;不发生重大环保事件。
  二、生产经营管理
  (一)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见年度报告第(九)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重点项目投资情况
2014年重点工程2项,具体进度见下表:
2014年重点项目投资情况
地质勘测。
  (三)产品销售完成情况
2014年产品销售完成情况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
  (一)重大投资
  2014年地煤公司重大项目完成投资899.44万元,全部为煤炭产业投资。
  (二)对外提供借款
  2014年地煤公司无对外借款情况。
  (三)年度对外捐赠情况
  2014年地煤公司共捐赠15.60万元。
  (四)企业境外投资情况
  2014年地煤公司无境外投资情况。
  四、职工权益维护。?
  (一)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集体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2014年公司《集体合同》是在地煤公司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签订的。一年以来,公司紧紧围绕&两新&战略愿景,把落实公司《集体合同》工作放在全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来把握,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保障员工切身权益,深化企业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通过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召开座谈会、走访员工群众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从了解掌握的情况看,《集体合同》所确定的各项条款都得以较好地履行和完成。
  2、工资集体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公司对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得到了认真、全面的落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建立了平等协商制度,工会与公司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在平等公正的原则下,确定了符合实际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水平与公司效益浮动的原则等。
  (2)严格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按照提出要约、协商产生代表、协商研究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报送审查、公布备案程序订立合同。
  (3)重视合同的履行。公会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出发点,认真履行《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严格监督公司合同履约情况,公司方认真履行了工资集体合同的各项内容。3、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
  3、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
  (1)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共同遵守执行。
  (2)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纪律、教育培训及劳动合同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的规定,以及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
  (3)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全部职工都与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率达到100%。2014年签订劳动合同2450人。
  (4)按照省人社厅和煤炭厅的用工要求,认真落实&五个统一&用工管理制度,公司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用工备案和从业人员年检,参加岗前培训。
  (二)人才引进、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1、职称评定办法及程序
  根据《地煤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地煤经人字【号规定的职称评定办法及程序,2014年地煤公司共呈报初级职称申报人员140人,审核通过129人,涉及采煤等7个专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334人(其中续聘196人)。公司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人才成长规律,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创新型、创业型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长期与短期相结合,在岗与脱产并举,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新型煤炭企业的人才培养新路子,逐步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网络化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2、人才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①全年全公司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509期,共完成各类培训25355人(次)。其中政治理论廉政教育458人(次),安全培训9616人(次),技能培训5215人(次),专业业务培训4253人(次),继续教育培训438人,学历教育1054人,各类专项培训4321人(次)。
  ②组织了30个岗位工种的技术比武,有12人进入决赛。
  3、人才引进和职工招聘情况
  2014年共引进大学毕业生16人,组织12名公司职工子弟参加了集团公司组织的选拔非煤炭类主体专业毕业生二学位考试。有5名被合作院校录取进行二学位人才培养。
  (三)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1、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相关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公司历来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2)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公司劳动保护发放一直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2、开展相关体检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
  在2014年,公司安全培训中心及各矿安全培训中心分别对新上岗员工及全矿员工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同时下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等专业资料。
  3、企业安全生产措施
  (1)落实职工安全知情权。宣传国家、省、集团公司安全政策、措施,使职工掌握、落实安全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在有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标识和警示牌,井下张贴避灾路线图,开展事故应急演练,使职工知晓存在的危险,做到自我安全保护。班前会告之当班职工工作场所存在的隐患及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对事故的超前预防。
  (2)落实职工安全监督权。公开安全举报电话,职工可对违章指挥行为、重大隐患、事故进行举报。定期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安全督查、专项检查活动,让职工广泛地参与安全监督。对矿井领导带班入井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赋予员工十项安全权利:跟班干部不下井,员工有权不下井;跟班干部早出井,员工有权早出井;区队不组织班前安全教育,员工有权不下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员工有权不开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员工有权不开工;不进行开工前&四位一体&安全准入检查,员工有权不开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不采取措施彻底排除的,员工有权拒绝进入;对任何违章指挥,员工有权不执行;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井下避灾路线演练,员工有权不下井。
  (3)满足职工素质提升权。不间断地开展安全培训,在全员安全培训的基础上,突出岗位应知应会培训、&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重点知识培训,增强了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切实提高了职工安全技能和自保互保能力。
  (四)全年工会工作情况概述
  2014年以来,公司各级工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公司党政的决策部署,按照集团公司工会2014年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绩。一是重点工作推进有力。继续加大了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力度,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深入推进职工小家和读书角&家角共建&工作,积极开展职工小家建设活动,全公司建成职工小家44家,同时,全面推进员工爱心互助活动,进一步统一了模式,规范了运行。二是助推企业安全生产。围绕公司全年各项任务目标,深入开展了 &同力杯&和&安康杯&竞赛活动,有效调动了基层单位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尽心竭力服务员工。公司坚持不懈地开展光彩事业基金会救助、节日期间慰问等送温暖活动,2014年两节期间共计筹集资金175万元,对各类困难员工家庭进行了救助慰问和帮扶,&光彩事业基金&动用78万元,救助了293名大病员工和困难学生,为 2290名女工投注了特病保险,多渠道、多途径关爱员工,更好地满足员工需求,继续深化延伸&文化设施设备大转移,文化体育活动大贴近&,举办了地煤公司第七届&煤海春歌&基层文化交流活动和第八届员工文化艺术节系列活动。四是全力夯实基础工作。将强化企业民主管理、积极教育引导员工、关爱服务女职工和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作为主题,全面夯实基础工作。
  附表1: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与章丘市普集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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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与章丘市普集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军,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丕植,男,23岁,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法律顾问,住单位宿舍。
被告章丘市普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乃成,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崇涛,男,41岁,章丘市普集镇人民政府纪委副书记,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白乐平,男,31岁,章丘市普集镇人民政府纪委副书记,住单位宿舍。
原告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普集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康洪担任审判长,法官吴宁、人民陪审员刘立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日第一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军、陈丕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崇涛、白乐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日,原告与章丘市上皋煤矿(以下简称上皋煤矿)签订“拨改贷”资金占用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确认上皋煤矿自1985年至1988年通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向原告借款1 020 000元,年息2.4%,上皋煤矿从2003年起每年支付原告资金占用保值费40 800元,以每年12月31日止为年度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上皋煤矿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是上皋煤矿的开办单位,2004年10月,被告注销了上皋煤矿,未进行清算。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上皋煤矿欠原告的本息由其负责偿还,后被告仅于日支付了20 000元,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 020 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日的承诺书,是被告依据上级政府的文件规定并非法律规定,在上皋煤矿整合重组的特殊时期,对济南明水热电有限公司作出的不符合实际的“承诺”,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不应就此承担责任;2004年煤矿整合中,核定上皋煤矿的资产是15 000 000元,其完全有能力偿还相应债务,被告在整合过程中只是按照上级的规定进行整合重组,并未接收上皋煤矿的任何资产,其资产由济南明水热电有限公司接收,由被告承担上述债务也不符合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应当由济南明水热电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另,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基于以上原因,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日,原告与上皋煤矿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从1985年至1988年以统贷统还的形式向国家有关部门贷款本金人民币5亿元支持地方煤矿发展,年息2.4%,截止到1996年底,利息为人民币13 041万元,期间安排给山东省地方煤矿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资金,本金人民币10 860万元,年息2.4%,截止到1996年底,利息为2873万元。199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投资(号文件,煤炭工业部以煤国资字(号文,国家煤炭工业局以煤企改字(号文,财政部以财管字(号文转发为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国有法人资本,上皋煤矿从1985年至1988年通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转贷形式向原告借贷人民币1 020 000元,年息2.4%,考虑到上皋煤矿5至10年内全部偿还原告该项资金确有困难,上皋煤矿保证从2003年起每年支付原告该项资金占用保值费人民币40 800元,以每年12月31日止为年度付款期限,上皋煤矿如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通过诉讼形式向上皋煤矿全部追偿贷款本息。协议签订后,上皋煤矿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日,被告所属的经济发展办公室作出关于注销“上皋煤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章政发(2004)31号文件精神,上皋煤矿已经整合重组,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煤炭采矿权已对外转让,该矿已无法继续经营,经研究决定终止经营活动,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矿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完结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济发展办公室又出具了关于对上皋煤矿债务清理完毕的证明,主要内容为,上皋煤矿已经整合重组,煤炭采矿权已对外转让,该矿已无法经营决定注销,并成立清算组,对该矿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算,清算情况如下,该矿成立于日,是由原工业办公室,现经济发展办公室主办的乡镇集体煤矿,注册资金765万元,经过对该矿的资产清理,认定总资产1444.5万元,净资产-389.3万元,对该矿所负债务,根据章政发(2004)31号文件关于资产调整的规定精神,依据调整后的资产数额,向该矿受让人剥离同等数额的债务后,该矿债务已全部清理完结,并据此依法办理该矿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同日,上皋煤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004年11月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日,被告向明水热电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我镇承诺原上皋煤矿欠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注:本案原告)本金114.15万元及相关利息,经煤矿整合债务剥离后,由我镇负责偿还,与该项负债相关事项,以后与明水热电有限公司及上皋煤矿无关。日,章丘市普集镇经济贸易委员会向原告还款20 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供原告起诉的该笔借款已经转入原告对上皋煤矿的出资的证据。
另查,被告是上皋煤矿的出资人,出资额为76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承诺书、银行支付凭证、上皋煤矿工商档案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中央支持地方煤矿发展的“拨改贷”资金,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煤炭工业部、国家煤炭工业局相关文件的规范,该资金已明确转为原告的国家资本金,而被告没有该笔资金已经转入原告对上皋煤矿的出资的证据。现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了上皋煤矿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虽不是金融机构,但根据协议书形成的背景,应认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上皋煤矿负有向原告还本付息的义务。现因上皋煤矿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期限还款,故原告按约有权要求上皋煤矿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鉴于上皋煤矿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而作为上皋煤矿的开办单位、出资人的被告,书面承诺上皋煤矿欠原告的本息由其负责偿还,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对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涉及的协议书中约定上皋煤矿保证从2003年起每年支付原告该项资金占用保值费人民币40 800元,而原告是在2007年11月提起诉讼,该时间远远没有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故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院对于被告的上述说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丘市普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贷款本金一百零二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利息为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元,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年息百分之二点四计算,应扣除已还的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九百八十元,由被告章丘市普集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康&&洪
&&&&&&&&&&&&&&&&&&&&&&&&&&代理审判员&&&&吴&&宁
&&&&&&&&&&&&&&&&&&&&&&&&&&人民陪审员&&&&刘立新&&&&
&&&&&&&&&&&&&&&&&&&&&&&&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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