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环保公园部门关于铝行业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相关要求

  经济发展(148)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 2313号提案
  案由:关于化解我国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的提案
  主办:发展改革委
  会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张震宇
  内容:
  在国际铝价持续下滑和生产成本不断上涨的背景下,我国电解铝行业亏损面巨大、产能过剩极为严重。电解铝产能过度扩张不仅威胁企业的生存,还间接造成铝土矿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威胁着整个中国铝工业健康发展,因此,有效加快化解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已经刻不容缓。
  一、我国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的五大成因
  (一)产能过剩治理效果不佳。为了化解电解铝产能过剩矛盾,自 2003年以来我国逐步加大对电解铝行业的调控力度,然而频频出台的禁令并没有遏制电解铝行业“大跃进”式的产能扩张,反而出现了越调控投资越猛、越调控产能越大的局面,产能过剩状况不断加剧。
  (二)地方政府行为助推。由于电解铝投资体量大、投资门槛低、带动就业能力强,加之在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传统思维和 GDP政绩考核约束下,因此有些地方政府不考虑资源和能源条件,都把电解铝当作支柱产业来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条件吸引、鼓励电解铝企业投资,并极力阻碍电解铝企业的退出,导致产能盲目扩张。
  (三)经济增速放缓拖累。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增速明显放缓且复苏乏力,房地产、汽车、家电、机械等产业增长缓慢,拖累铝消费持续疲软。中国当前铝生产与消费均占全球 40%左右,成为最大的铝生产与消费国,由于中国经济增长进入中高速新常态,国内供需形势将持续恶化,电解铝供需形势也不容乐观。
  (四)区域电价不平衡。由于国内电解铝用电价格区域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在产业转移的背景下, 2010年以来国内电解铝产能增量的 90%以上投向了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电价便宜的西部地区。同时,西部地区的产能形成了,而东部地区的产能却没适时退出,造成出现了“边严格调控、边新增产能”的现象。
  (五)煤电铝一体化进程缓慢。从铝工业全产业链看,铝工业整体是盈利的。但是,我国铝企业没有发挥出“煤—电—铝—铝加工”一体化的整体优势,在下游高端铝产品开发上多数企业投入少,铝精深加工技术没有重大突破,造成对电解铝环节过度依赖。
  二、化解电解铝产能过剩矛盾的建议
  目前电解铝行业处于剧烈调整和深度转型的战略转折点,从根本上解决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实现铝工业可持续发展,需要从多个层面多管齐下。
  (一)实施总量控制政策。一要控制总量,按照铝消费增长速度引导产业发展,使产能增加与实际消费相匹配。二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电解铝行业项目管理。三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约束,遏制上马电解铝项目的投资冲动,对违规上马的项目要加强问责。
  (二)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一要通过建立专项基金等方式给予产能退出区域以一定支持和补偿。二要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的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
  (三)推进行业兼并重组。一要完善和落实促进电解铝企业兼并重
  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二要鼓励和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通过优化技术、产品结构等化解过剩产能。三要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倒逼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一方面,加快实现“煤—电—铝—铝加工”一体化发展的产业链组合,有效降低电解铝生产成本;另一方面,电解铝企业需加快延长到高精尖、高附加值的深加工领域。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推动电解铝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铝工业关键共性技术。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2313号(经济发展类 1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张震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化解我国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的提案”(第 231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电解铝作为一种基础原材料,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受利益驱动,近些年我国电解铝行业产能扩张速度较快。我国电解铝产能 2001年底为 400万吨 /年,到 2014年底快速增加到 3500万吨 /年,全行业出现了产能严重过剩,铝价格持续低迷,连续多年亏损的局面。
  一、关于遏制新增产能
  2013年 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化解电解铝产能过剩矛盾,要坚持严格控制总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的原则。一要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二要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对电解铝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三要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四要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强化需求升级导向,扩大铝型材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今年 6月,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指导地方政府加强对在建和建成违规电解铝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功能
  为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国家利用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统筹支持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将落后电解铝产能标准由 100kA提高到 160kA,还将因缺乏竞争力主动退出的电解铝产能纳入奖励范围,并提高了奖励标准,近几年有近 100万吨电解铝产能退出。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2013年、2014年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将氧化铝和电解铝项目由核准改成备案。为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坚决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通过提高电解铝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三、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煤电铝一体化,对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增强综合竞争力等具有积极作用。国家高度重视电解铝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提出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行业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改善金融服务、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完善土地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骨干电解铝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与煤炭、电力、铝加工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延伸产业链,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同时,进一步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强政策引导,提出更有效的措施,为煤电铝企业重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关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我们鼓励企业积极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电解铝工艺技术,通过发展煤—电—铝—铝加工一体化,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领域标准、规范的制修订,研究建立鼓励包括航空用材、汽车板、货运铝材等首批次试用补贴机制,扩大铝材应用范围;进一步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技术改造、强基工程、新材料研发等专项,支持铝加工企业与交通运输、航空等下游应用企业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展铝精深加工产品;引导铝加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向加工部件、系列化产品延伸,减少同质化竞争,提高产品附加值,满足市场需求。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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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 9月 1日[责任编辑: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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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铝行业准入条件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公告2007年第6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cfb/zcfbgg/2007gonggao/t997.htm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64号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保证职工安全,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铝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铝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铝矿山、冶炼、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对于确需建设的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 工艺和装备
新建大中型铝土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联合法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设计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必须采用2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极效应系数要小于0.08个/槽日。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改造。
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必须采用连续混捏技术,禁止建设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铝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新建铝加工项目,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05年本)》、《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电解铝生产能力,杜绝已经淘汰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死灰复燃,力争在“十一五”末期电解铝行业全部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立即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及二人转轧机生产铝加工材工艺。
三、 能源消耗
按照1千瓦时电力折0.1229千克标准煤的新折标系数,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标。
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2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2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43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4%。现有的电解铝企业综合交流电耗应低于1445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3%。综合交流电耗高于准入水平的不予准入,符合综合交流电耗准入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合金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新建铝加工项目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35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150千瓦时/吨。现有企业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41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250千瓦时/吨。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四、 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矿山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1%以上,新水消耗低于8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2平方米/吨铝。现有氧化铝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系统标准。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25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铝,占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吨铝。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3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30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3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5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15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7%、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8%。现有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3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0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2%,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69%、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5%、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8%、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7%。现有加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金属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水平。
五、 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土地及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并足额预算,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努力做到“边开发、边复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山投资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必须按照环保、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利用。铝冶炼、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必须符合经合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控制值和总量指标要求。氧化铝厂要做到废水“零排放”,赤泥的最终处置(包括堆场)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执行。防止电解铝冶炼氟化物、粉尘等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氧化铝赤泥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电解铝项目吨铝外排氟化物(包括无组织排放量)要低于1千克。严禁将电解铝厂的含氟电解渣添加在煤中燃烧。
铝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冶炼、浇铸、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废杂铝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铝芯电线电缆的塑料、橡胶皮以及废碎料中的杂质;采用火法对废铝芯电线电缆和废铝碎料进行预处理的,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新建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环保部门对现有铝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应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六、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矿山、冶炼、加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铝土矿和氧化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铝液泄漏、爆炸、火灾、雷击及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灼烫伤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七、 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和融资等手续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电解铝和氧化铝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铝土矿山、铝冶炼(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及加工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以上投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不允许投产。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令限期纠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和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全监管、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铝矿山、冶炼和加工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者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及铝加工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和加工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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