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当场死亡,驾驶员不知离开现场未报案,有投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险公司给理陪吗?应陪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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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那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是谁呢?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现行车险条款解释是这样说明....
(gold.org/):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那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是谁呢?
金投小编介绍,现行条款解释是这样说明的:除保险公司与车主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但是,下述人员或财产不属&第三者&范畴:一是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是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是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即意外事故发生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驾驶员。同时也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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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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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案中第三者的认定
时间:日&&|&&作者:张程鹏律师&&|&&关键词:&&|&&浏览:1475
鲁P79487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PT82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系茬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与本案第三者姜军共同融资购买,挂靠原告经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茬平信发物流公司,承包给姜军用于运输使用。黄亮堂和潘新壮为姜军聘请的驾驶员。
  内容简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案情  鲁P79487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PT82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系茬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与本案第三者姜军共同融资购买,挂靠原告经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茬平信发物流公司,承包给姜军用于运输使用。黄亮堂和潘新壮为姜军聘请的驾驶员。日,黄亮堂驾驶上述主车及挂车,搭乘潘新壮,由省驶向方向,当行至广昆高速公路G8O线下行线时,车辆失控,驶入自救匝道,潘新壮掉离驾驶楼后被挂车碾轧头部,当场死亡,车辆和自救匝道不同程度受损。富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驾驶员黄亮堂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新壮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姜军、黄亮堂、潘新壮的妻子黄兰春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姜军支付给黄兰春死亡、死亡补偿金等42万元,并分两次支付完毕。姜军赔偿黄兰春损失后,茬平信发物流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索赔,被告支付原告车损、施救费、车上人员责任险共计元,余下的款项被告拒绝理赔。  茬平信发物流公司诉至广西百色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在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代垫付的经济损失27万元及车辆停运损失4.625万元,共计31.625万元。被告认为:潘新壮系乘车人,不属于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其已向原告赔付完毕;姜军不是本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与死者家属自行协商赔偿之事,未经其同意,与被告无关,现原告提出赔偿要求,于法无据。  法庭查明:原告事故车辆向被告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32.0266万元的机动车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且不计免赔率。该事故发生在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内。  裁判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原告及实际车主姜军作出赔偿后,其作为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即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按约定在承保险种和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其垫付的经济损失27万元符合我国、的规定。  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茬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27万元。  被告不服,向广西百色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百色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不处于驾驶状态的驾驶员于事故发生之时若在车下,由于本车驾驶员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害,应当视为车外“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  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首先,就受害人身份来说,本案受害人为不处于驾驶状态的驾驶员,其应属于“第三者”。保险合同之所以约定驾驶员、被保险人不在受害人“第三者”之列,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不处于驾驶状态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未实际操作和控制车辆,其主观上无发生交通事故的故意,也无希望或放任事故发生的心理状态,也不存在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故意,当然就不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本案中受害人是轮休驾驶员,不是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其在车下不可能成为侵权人,也就不可能发生道德风险,与其他车外人员并无区别,因此应将其视为车外“第三者”。  其次,就所处空间来说,该事故发生前,受害人的确乘坐于涉案保险车辆之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时操作不当,导致涉案保险车辆失控,将受害人甩出车外,随后被涉案保险车辆碾轧致死。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不是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如果受害人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该车碾轧致死,因此应将其视为车外“第三者”。  第三,由于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公正原则,出于对被保险人和合同弱势一方的保护,第三者的范围不能由保险人作出扩大解释,从而规避义务。车上的人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等,当这些人发生事故时处于保险车辆之上时不属第三者范围,处于车下则可以构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本案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受害人甩出车外与车辆完全脱离,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了车外第三者,应从有利于合同弱势一方理解认定其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第三者范围。保险公司抗辩称受害人是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扩大了车上人员的范围,将所有曾在该车内的人员均视为车上人员而拒绝赔偿,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
作者: [湖南-邵阳]专长: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医疗纠纷 律所: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1501积分 | 帮助1079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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