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进斌在泰康分红型保险陷阱保险的分红是多少

保险机构蜂拥新三板 永诚等10险企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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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来源:中国经营报
近日,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龙琨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相继挂牌新三板,至此,新三板中的保险机构已达12家。
在这12家保险机构中,9家于2015年挂牌,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各1家,保险公估公司两家,其余均为保险代理公司,且涉及业务多与车险相关。
但这些挂牌机构未能在新三板上异军突起,12家保险机构中仅2014年末挂牌的盛世大联目前交易略为活跃,其余多数仍未有交易显示。在业内人士看来,挂牌新三板对一般保险机构意义实质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科技型、有成长性的保险机构而言例外,考虑到这类保险机构的融资需求,2016年挂牌新三板的保险机构仍不在少数。
10家挂牌机构零交易量
缺乏市场流动性的新三板目前看来更像是保险机构的展示平台。
截至《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稿,挂牌新三板的保险机构中仅盛世大联和中衡股份有交易记录,其余10家保险机构均无交易记录,其中较早挂牌的万舜股份挂牌日期为2015年5月,距今已有约8个月时间。
在所有挂牌的保险机构中,永诚保险是唯一一家保险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华能集团,第二大股东枫信金融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为境外法人,大唐集团、华电集团等也在其股东名单中。作为优质转让股权,至今也未有交易记录显示。
永诚财险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表示, 截至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1.78亿元,与公司同期成立的保险公司通过陆续增资资本均已远超公司。相对同业而言,公司资本实力在行业处于劣势。尽管公司报告期内偿付能力状况良好,但较小资本规模影响公司承保能力和承保利润率等经营情况。由于大型商业风险业务竞争对承保能力和资本充足性要求尤高,资本规模关系到能否将优质业务最大程度留存,提高公司承保利润率。从公司长期发展的规划看,公司目前的资本规模尚不能满足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作为想要通过新三板融资、拉近与资本市场关系的保险机构,目前享受到的多是新三板所能提供的提升公司知名度功能。
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2015年新三板市场做了梳理,统计显示,2015年新三板市场有2895家公司无交易。而新三板公司挂牌无成交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公司股份改制未满一年,没有可流通股份;二是相当一部分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少、公众化程度低,原股东出于稳定股权结构考虑缺乏交易意愿。
“没有交易记录说明没有做市商给这家机构做市,但没有做市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做市商愿意给这家公司做市,另一种是这家公司不愿意让做市商来做市。”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对记者说道,“做市就是要有一个公允价值来对股票价格进行估值,保险公司的估值相比其他行业较为客观、透明,股东可能不需要一个估值后的股价来进行融资,且有做市商还可能稀释股东的控制权,因此很多新三板挂牌公司是不愿意有做市商的。”
上述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对记者强调,越大的公司越不需要做市来哄抬股价,当有一些股东需要套现离开时,比较方便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退出,实际操作起来也比较简单。但的确有很多保险机构在市场缺乏知名度,也缺乏吸引资金的明显优势,属于没有做市商愿意做市的一类公司。
统计显示,做市股票由2014年末的122只增至2015年末的1115只,占比由7.7%提高到22%,做市转让已成为主交易方式。协议转让股票出现极端价格的现象显著减少,全年占比为0.5%,同比降低0.12个百分点。
记者询问永诚财险方面接下来是否会考虑做市交易,以及下一步是否有定增计划,截至发稿,永诚财险方面并未回复。
互联网概念受欢迎
“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上新三板对它们实际上帮助不大,不过如果公司确实具有投资价值,尤其是科技公司、互联网公司等,还是有意义的。”一家创新型保险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就目前两家做市交易的新三板保险机构而言,都在给自己添加互联网因素。其中盛世大联在经过一系列收购后,正在摸索“车险代理+车后综合服务+O2O”的发展模式,其挂牌新三板最主要的目的是为移动互联网平台的研发、推广募集资金。截至目前,其共实施三次定增,一次股权激励计划,共募集资金6732万元。股价也从最初的7元跃升至目前的27元左右。另一家中衡股份今年1月份将股票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其业务主要涉及车险及非车险公估业务、价格评估业务、司法鉴定业务以及保险代理业务,目前已成立电子商务部,着力打造自己的O2O模式。
“新三板今年开始试行分层,这对有科技背景和互联网背景的保险机构是利好,届时保险机构应该会获得更多青睐。”上述创新型保险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道,“目前还没有通过新三板转板成功的公司,如果能够进入创新层,对上新三板的保险机构而言也是好机会。”
上述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对记者强调,保险机构在新三板面临的问题是共性问题,事实上不能单纯凭借交易量来判断机构的优劣,有一些交易量并不太高的企业,素质也非常好,换手率高的往往是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蓝筹股换手率都不是特别高,所以蓝筹股很难操作股价。“很多保险机构在新三板融资通过定增实现,而定增股东一般都非常看好公司长期所带来的股权收益,所以也不需要立即进行股权转让,交易量也不会太活跃。”
虽然保险机构想要通过新三板达到融资的目的短期难以实现,但在记者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认为2016年仍会有不少保险机构会选择在新三板挂牌,除了能够提升公司知名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外,偿付能力对保险机构而言是最大的压力,随着风险资产增加,需要有股本相对应的没有兑付要求的资金进行覆盖,因此各种融资功能会尽可能用尽。
“有没有券商做市交易主要看股东需求,如果股东没有需求,不太会希望股权有太大流动性,2016年新三板挂牌保险机构或以中小保险机构、创新型保险机构为主。”上述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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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销基金大连保险业探索运用仲调对接维护保险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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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为贯彻保监会相关工作部署的总体工作框架之一,近年来,大连保监局在努力探究运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消费者各种诉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大连仲裁委建立大连保险仲裁中心,走出了一条与时俱进谋发展,与保险诉调对接相互补充、互为支撑的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新途径,历经十年起始、沉淀和坚持,取得了初步的探索经验。
背景介绍:
仲裁制度在国外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我国20世纪初期开始引进这一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也在一些行业有限度地推行了仲裁,但多带有浓厚的行政调解色彩,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商事仲裁。直到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才使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但在法律普及各地参差不齐的今天,多数当事人包括保险消费者还是把“打官司”找法院作为不二选择,不了解仲裁也是解决保险等经济纠纷的法律途径之一,也不知晓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近十年来,国内有的地区保险业尝试引入仲裁机制裁决保险纠纷,而借鉴乃至将保险业与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引入保险仲裁,即“保险纠纷仲调对接机制”则少之又少。
□特约记者李敬伟
在大连保监局积极推动下,大连保险业从2006年开始尝试与大连仲裁委合作建立小额纠纷裁决机制,2012年开始全面推进保险纠纷案件仲调对接工作。
日前,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制日报社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20周年发起并评选的“仲裁公信力奖”活动中,来自全国的29项仲裁工作项目获得“仲裁公信力荣誉奖”,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纠纷仲调工作”项目作为全国保险仲裁工作唯一获奖项目揽得该荣誉奖项。
实现从保险仲裁到保险仲调对接的无缝衔接
从2006年开始,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就开始探讨运用保险仲裁法律程序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案件。经历并见证过大连保险仲裁发展全过程的大连仲裁委发展处处长吴少云告诉《中国保险报》记者:“初期的大连保险仲裁工作尚处于宣传、普及推广仲裁知识阶段,并非实质性地开展工作。保险仲裁尤其是保险仲调对接真正推开,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而从大连保险仲裁中心裁决调解的以下两个仲裁案例或许能带领人们了解大连保险仲裁工作的基本脉络。
案例一:2013年1月,大连市民张先生驾驶私家车在沈大高速公路,与前方一辆半挂车追尾相撞,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先后支付半挂车损失、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及自己私家车的施救费用共计3890元。车辆拖回大连后,张先生自行委托一家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价格认证,认定车辆损失9万元。据此,张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以上各项损失。由于在理赔事宜上与保险公司达不成一致,张先生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过双方举证陈述和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做出裁决:仲裁庭对张先生提出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其9万元车辆损失保险金不予支持,驳回张先生上述请求。由于保险仲裁法律效力属于一裁终局,张先生最终比较理性地接受了上述仲裁结果。
案例简要解析:本案是在大连保险仲调对接机制框架下,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因在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直接交由大连仲裁委进行裁决的一起案例。纵观本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提请仲裁委仲裁到结案,案审时间较通常诉讼程序大为缩短。根据仲裁条例规定,“普通案件审理期限为4个月,简易案件为2个月。”本案从提起仲裁到结案用时仅30天。二是仲裁采用的是“一裁终局”。规避了诉讼案件可能多次、循环往复的诉讼程序,方便快捷,为当事人节约了费用。如果按照诉讼程序,本案中的张先生很可能会进行上诉,从而陷入无休止的缠讼之中,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无谓的消耗战。
案例二:日,李某驾驶在A保险公司投保的辽W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于沈大高速上,当货车行驶至W市出口时,车辆前轮爆胎,驾驶员简单查看后继续强行行驶,致使车辆起火燃烧。事故发生后,李某向A保险公司报案。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系由驾驶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仲裁费用。
根据大连仲裁委与大连保险仲裁中心相关工作流程,此案转入大连保险仲裁调解程序。
本案围绕的焦点问题主要是驾驶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在仲裁调解中,双方对此争议较大,仲裁庭认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有实际的证据证明驾驶员系“故意”行为,而被保险人在此次事故中也确有过错。
案件结果和分析:仲裁庭认为,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很显然,本案中仅凭保险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和笔录并不能证明驾驶人明知车辆爆胎后继续行驶与货车自燃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驾驶员在处理该事故时确实存在不当之处,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故本案驾驶员应属于“过失”行为造成事故发生。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件简要解析:本案是依据大连仲裁委与大连保险行业协会“仲裁与保险调解”对接工作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精神,将当事人投诉到大连保险仲裁中心的保险纠纷直接转入仲裁前的调解程序。本案中,李某和保险公司最终均接受了仲裁委的调解,达成了和解意见,不仅化解了双方保险理赔纠纷的矛盾,还促使保险公司和李某达成了继续合作的意向。本案一显著特点是双方当事人“谈钱不伤感情”,利用仲调对接机制,通过仲裁调解阶段就做到了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开诚布公,最终很融洽地化解了双方纠纷。
上述两个保险纠纷案件均是借助大连保险仲调对接机制,分别运用仲裁程序和仲裁前的调解程序即仲裁对接机制有效解决保险纠纷的典型案例。
打通解决纠纷的多元途径
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检票口”。大连保险业在服务消费者这一核心问题上形成一个共识: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质量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同样,拓宽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路径不能仅仅局限于已有模式,在现有法律和机制框架下,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采取多元路径解决保险消费者维权途径“偏窄”的课题,显然已经摆在保险业的面前。
近年来,大连保监局指导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多层次调解机制、局长和总经理接待日机制以及富有大连行业自身特点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保险消费者维权难、解决纠纷耗时长等疑难问题有了实质性地推进。
大连保监局和行业协会在实际调研中发现,任何一种解决保险纠纷的手段和路径都不是“万能钥匙”,只有结合本地保险业实情,针对具体案情和消费者自身偏好,有效增加消费者投诉需求的入口,才能更有针对性和更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费者投诉案件的在途时间,赢得工作的主动权。
2006年,大连保险业探讨利用仲裁机制解决保险投诉问题,但由于公众和保险机构缺乏对仲裁机制的全面认识及配套制度不甚完善,起始阶段的这项探索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此后一时期,国内保险业持续发展,在保费规模和从业队伍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消费者的投诉也呈现同步增长的态势。增加各种有效途径满足不同保险消费者诉求,进一步提高解决消费者投诉工作效率已经刻不容缓。
2012年,大连保监局在指导行业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同时,全面启动与大连仲裁委的合作机制,力图与相关单位从保险仲调机制上进行全面的整合,为消费者打通另一扇维护自身权益的大门。后来,一位业内人士形象地将上述大连保险业仲裁动议且最终纳入实践的工作喻为:“保险仲调对接机制是给着急解决保险纠纷的保险旅客开启了又一个上车的检票口,检票速度快了,上车到达目的地就自然快了,旅客是愉快而来又愉快而去。”
开启合作,夯实基础。为摸清工作情况,大连保监局领导率领相关处室及协会负责人多次到大连仲裁委、司法局和相关部门展开调研工作,经与大连仲裁委多轮沟通、协调和论证,双方一致同意:借鉴已经开始起步的大连保险业与法院开展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模式,尝试开展大连保险仲裁对接机制,以此推动大连保险业化解保险消费者投诉纠纷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确认从制度机制等基础环节开始,从行业仲裁专业人员的甄选、培训入手,从仲裁与保险对接的制度搭建做起,力图高起点推动这项试点工作。
机制上路,运转顺畅。在大连保监局、大连仲裁委联合推动及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具体实施下,“大连仲裁委保险仲裁中心”正式建立,双方明确了仲裁中心的工作职能,同时根据与仲裁委的工作框架及工作要求,本着扎实有序,可行且便于操作的精神,边实践边完善,促进上述工作健康发展并深入推进。
遴选人才,搭建队伍。按照相关仲裁条例及大连保险仲裁规定要求,参与保险仲裁工作的仲裁员既包括在大连仲裁委注册的业外仲裁员,也包括来自熟知保险业务的仲裁员,后者完全依循保险仲裁员规定的资格条件,面向大连保险业全员进行遴选。现在,4名来自大连保险业内的从业人员已被正式聘任为仲裁员开始履行仲裁职责,一支具备仲裁法律专业技能和综合法务实战经验的保险业界仲裁员队伍已初具雏形,进而成为大连保险仲调对接工作专业人才库的孵化器。
提升技能,多元培训。为打造一批既了解保险专业原理、了解常规保险法律知识,同时了解仲裁法律知识的全能型保险仲裁员队伍,大连仲裁委对由保险行业推荐遴选并由仲裁委确认资格最终聘任的保险仲裁员进行多轮多批次培训。一是由仲裁委具有深厚法学资历的多位教授担任培训讲师,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仲裁员守则”“保险仲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仲裁处理保险纠纷的具体操作实务”等。二是由仲裁委派遣担任仲裁委仲裁员的大连海事大学和大连交通大学教授,就“保险合同约定仲裁前置,被保险人表示不了解有此约定,法院是否有权审理?”等系列保险仲裁法律疑难问题召开座谈会,现场答疑解惑。三是由仲裁委通过交流会形式,就“仲裁解决保险纠纷的主要特点”委派来自仲裁委的知名学者和律师进行培训。此外,还通过给保险仲裁员创造仲裁实践机会,让保险仲裁员实战性参加保险纠纷仲裁调解观摩或直接参与调解实践,通过学、考、练,拓展工作视野,提高仲裁技能,确保仲裁调解工作有效运转。
“仲调对接”有效策应“诉调对接”工作
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在大连保监局、大连保协和大连仲裁委的共同推动下,大连保险仲调对接工作采取选择有较强意愿开展仲调对接工作的保险公司先行试点。从2013年开始,相关合作单位选择中华保险大连分公司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开展仲调对接试点。
据中华保险大连分公司副总经理刘长艳介绍,根据试点要求,该公司从2013年年底开始,在保单特别约定处增加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大连仲裁委员会”的条款。该公司参与试点至今,共处理保险仲裁案件6件,涉案金额503万元,其中胜诉案件2件、调解案件2件、败诉案件2件,仲裁赔付金额34.37万元,减损率31.7%。
刘长艳表示:“从我们前期运用仲裁协议解决合同类案件的数据上来看,已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前期试点情况,认真梳理并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得失,以此促进保险仲调对接工作获得进一步的转化成果。”
仲裁专家解读保险仲调对接。在大连仲裁委庄严肃穆的办公大楼里,吴少云一边带领记者参观大楼里的各项硬件设施,一边解答着《中国保险报》记者的一连串“问号”。
吴少云告诉记者:大连仲裁委与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探索的保险仲调对接机制,从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工作效果来看,已经显现出诸多可喜的成效。试点保险公司的同志坦诚:“我们把保险纠纷裁决转到仲裁机制解决,一个明显的感觉就是‘官司’赢在哪里,输在哪里,当时就心中有数。”
从保险大调解角度而言,仲裁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渠道。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事后双方当事人补签仲裁条款的方式加以弥补。另外,仲调对接机制还可以进行义务性调解,为有意愿的当事人提供人性化的仲裁服务。
“仲裁员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真正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仲裁员可以把裁判者的思维、如何考虑,为何这样裁决一一道来,这一点给当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仲裁工作追求的不是宣判裁判结果那一瞬间带来的神圣与庄严,仲裁希求的是当事人无论是面对怎样的裁判结果内心深处都能心悦诚服,不留‘伤痕’。”吴少云对此形象地解释为:“少敲锤子,多解扣子”。这个比喻让记者耳目一新。
谈到对大连上述工作的期许,吴少云倒显得很坦率:希望大连仲裁委与大连保监局具有操作和指导意义的相关“红头文件”早日落地,这样大连保险仲调对接工作就有了“尚方宝剑”。她同时提出:目前,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事先约定仲裁条款的依然有限,这还需要加大仲裁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跟合作方的共同努力,以便让更多的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使用仲裁条款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连仲裁委受理处处长漪就保险仲调对接工作也提出了个人见解:近几年来,有关保险公司诉讼方面的案件不断增加,案件涉及内容也不断趋于多样化,保险公司特别是基层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法院审理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保险案件调解率较低,保险公司败诉的几率很大,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亡羊补牢,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而运用仲裁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就自然提上了日程。原因主要源于仲裁的以下特点:仲裁实行开庭不公开制度,保密性较强——仲裁采取开庭不公开的原则和制度,它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上坦诚相见、畅所欲言、相互辩论、澄清是非。仲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专家办案——仲裁员都是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学者。选择熟悉保险业务的仲裁员,能够很快洞悉纠纷焦点,把锤子敲到关键处,把扣子解得更顺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仲裁排除了诉讼,更具有独立性——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一旦选择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只要仲裁协议有效,即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该纠纷也只能通过仲裁解决,这有利于案件的高效率解决。仲裁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庭管辖权的取得以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协议为依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保险公司因能获得与客户友好协商和调解的坚实基础,从而更有利于分歧的解决。
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共同表示:大连保监局指导协会和行业推动开展保险仲调对接工作,意在进一步拓宽保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实时预防和有效化解保险纠纷,更切实地把维护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举措落到实处,让广大保险消费者真切体验保险业的一片真诚。
另据大连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大连保监局与大连仲裁委《关于开展保险纠纷案件仲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不久将正式下发,大连保监局将以此意见为依据,全面推动上述工作在更广范围推开,力促这一工作给大连保险业维护消费者权益整体工作带来更大的提升。
记者手记:“少”与“多”闪耀的是法治理念和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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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来源:证券时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日详细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的泰康人寿《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条款显示,该项计划涉及股票总量不超过万股,存续期为36个月,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泰康人寿股票价格为21.50元/股。针对此次员工持股所覆盖的员工数量等细节,泰康人寿官方暂未给予回应。不过据记者了解,该项员工持股计划覆盖面颇广,基层业务骨干亦有参与,有业务骨干员工目前已获得1万股配额。涉及股票总量超亿股上述《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显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份,涉及股票总量不超过万股,涉及的资金总量不超过28.90亿元,并按份额进行管理。存续期为36个月,自该计划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并登记于股东名册时起算。该项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泰康人寿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另外,此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泰康人寿股票价格为21.50元/股。泰康人寿称,该价格为最近一次股权转让市场公允价格。近两年,泰康人寿频繁发生股权变更,其中有一次便是泰康人寿向原股东一方回购股份用于内部员工持股。去年7月份,保监会官方发布针对泰康人寿变更股东的批复,同意泰康人寿收购中信信托持有的该公司万股股份,占泰康人寿总股本的8.8008%。转让后,中信信托不再持有泰康人寿股份。该次转让批复已经说明,“泰康人寿应当将收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减少注册资本,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方案及时开展后续事项。”按泰康人寿的员工持股方案看,21.50元/股的价格为该公司根据《公司法》回购原股东中信信托持有股份的实际交易价格。据了解,在泰康人寿2014年、2015年两年内进行的多次股权转让中,多家国有股东退出时的价格均为17元/股左右。基层员工亦有参与根据《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泰康人寿库存股,涉及股票总量为股;其中员工认购(含预支薪酬)与公司奖励的比例为8:2。公司奖励将在计划存续期(不含延长)到期时确认归属,实际归属数量与存续期内公司业绩以及持有人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若在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或的方式进行融资,员工持股计划有权公平参与认购。泰康人寿同时说明,该项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参加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该项方案对参加员工需满足的条件也有相对明确的规定:1、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满3年及以上,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2、担任总、分、子公司一定层级以上机构或部门的管理职位、或担任一定层级以上核心专业技术职位;3、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为良好等级及以上。针对泰康人寿员工持股计划将会覆盖到多少员工,以及参与的人数等详细信息,泰康人寿官方暂未回应。不过,据记者了解,该项计划已经覆盖到了比较基层的中部中支公司员工,有业务骨干员工目前已获得1万股的配额。据泰康人寿官方网站数据显示,截至日,泰康人寿管理资产规模7000亿元,累计总资产5300亿元。泰康人寿在全国设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各级服务机构420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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