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小区通邮费要不要交

(责任编辑: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0〕41号
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在市配套办负责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区域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余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  第六条 供水(包括自来水、再生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及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出具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证明文件。在出具证明文件前,应到现场对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对应幢号进行查验。经现场查验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三)供水(包括自来水、再生水)工程已竣工,并接入城市供水管网。  (四)供电工程已竣工送电,户表装表,并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五)排水工程已竣工,并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排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六)燃气工程已竣工,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应与燃气管网相接;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完成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建筑物内、用地范围内燃气管道的铺设并具备今后燃气接通条件。  (七)建设工程按规划进行供热配套,供热二次网和建筑物内供热工程已竣工,热计量表安装完毕,具备供热条件。  (八)非经营性公建已同步建成并具备使用功能,或已按照规定缴纳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15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包括自来水、再生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许使用证。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应当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待新建住宅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并在取得准许使用证后,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签订配套服务合同。配套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文本中应载明取得准许使用证作为提供配套服务的条件。  国家和本市对配套费用的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应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当期交付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  第十三条 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不予出具或拖延出具相关配套证明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至日废止。市人民政府日《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管理 办法 通知《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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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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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07]99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相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附表)。  (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当包括:  1、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  2、每期区域内的住宅栋号及每栋建筑面积;  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功能及建筑名称;  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建设进度安排;  5、每期工程的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 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住宅、与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含道路、绿地)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能够保证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区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将道路、道路照明、绿地纳入前一期建设范围。  (四)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与交通干道相连的道路以及与下一期建设的有效临时隔离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核施工招标范围是否符合建设方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预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作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对住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单位工程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按照建设方案内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  2、生活用电应按有关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永久供电的,须取得供电专业单位的认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并需保证用电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采用市政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并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确认。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现燃气供应,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燃气供应企业提出过渡性解决方案。采用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住宅小区,须提供该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4、供热系统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要取得供热专业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认可文件。  5、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  6、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道路相联,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  7、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  8、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设的,已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绿地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与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竣工验收。  没有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有关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时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涉嫌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日后(含3月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小区项目,适用本办法。  日,全市所有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未开始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小区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补充制定建设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房屋预售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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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新建小区用电抄表到户今起效 年内有望同网同价
海口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到户工作的配套支撑性文件《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抄表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发布。《通知》明确,海口新建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管理的相关收费标准于3月20日开始生效,新建住宅小区业主有望在年内享受同网同价实惠。现状:海口大部分小区电价偏高记者走访了海口市内多个小区,发现各小区现有的电费收费标准不尽相同,但普遍高于省物价局规定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6083元/度(未包括共用电费分摊的部分)。随后,记者从10家物业公司了解到,代收电费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最低为0.8元/度,最高为1.2元/度,大部分小区的价格为0.88元/度。据了解,目前已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商自行设计建设,小区的电费也基本由物业公司代缴。&一般来说,一个小区使用一个总表,各业主都有自己的分表,供电部门只与物业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按照总表计量的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物业收取电费。&海口供电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为小区存在公摊电费等多种因素,所以业主要支付比供电企业收取标准更高的电费,大部分小区电价较物价局标准高出0.2-0.6元/度,甚至更多。走访:8成受访物业支持抄表到户&电费太贵了,公摊电费怎么算的?我们也不知道,只能说交多少就交多少。&家住海口市龙昆南路某小区的刘先生表示。&水电费和物业费都是捆绑交的,如果你对物业不满,不交物业费,那么水电就会被断,小区已经发生多起业主与物业的纠纷问题。&一旁的吴女士补充,&如果实施抄表到户,我们举双手赞成。&前晚,海口某小区的冯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邻居与物业发生矛盾,她和邻居家都被停电了,&真是躺着也中枪,如果实施抄表到户,自己家就不会无辜被断电了。&&我们也想实行抄表到户,只负责小区的管理,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海口耀江花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每个月都要上门抄表,光人力成本就很高,而这些工作都是免费的。而对于公摊电费的问题,海口市龙昆南路某小区物业公司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公摊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电力线路损耗等。此外,有物业公司经理表示,由于海南不少小区大部分业主是候鸟,物业直接代缴电费,常常会遇到拖欠的情况,有时只能物业垫付,而小区电费分摊也增加了物业的经营压力。在记者走访的数十个小区,80%以上的物业公司也都非常支持小区实施&抄表到户&。海口新建住宅小区有望上半年抄表到户据了解,海口市政府已将新建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列为海口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海口供电局积极与政府沟通配合,推动政府先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到户相关管理办法、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全力推进新建小区抄表到户工作。各方努力下,海口新建住宅小区抄表到户工作有望在今年上半年落地实施。据介绍,实现新建住宅小区抄表到户管理后,海口供电部门将对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实行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由供电部门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这意味着,海口新建住宅小区业主的用电价格、抢修服务均执行国家政策、标准和南方电网公司服务承诺,更有利于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和保障居民用电安全,小区业主可享受到同网同价的实惠。而由于已建小区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年限较长,供配电设施陈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要实现已建小区抄表到户得需要法律明晰权责关系、对大量供配电设备进行改造等一系列过程。下一步,供电部门将配合住建、物价等相关部门研究推进该项工作,争取实现已建住宅小区抄表到户,让更多业主从中受惠。
07:17:43&&&&来源:凤凰资讯&&&&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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