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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环宇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项目基本信息
迁安市环宇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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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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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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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迁安市环宇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标的类型:
*业务类别:
*转让价格:
接受咨询和买受人意向性报价后,依公司规定确定(挂牌价以正式挂牌为准)
*债权明细:
173.46 万元 本金, 176.41 万元 利息,合计 349.87 万元
*债权裁定情况
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全部债权本息,抵押有效。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已吊销。
*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物基本情况:
(一)抵押物简介:
(含权属情况,面积、性质、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现状及其他情况)
以债务人拥有的42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971.04平方米房产设定抵押。
(二)抵押物所属区位分析:
抵押物位于迁安市燕山大路,迁安市经济较发达,发展较快,房价在唐山地区相对较高,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
(三)抵押物价值情况分析:
法院于2012年委托拍卖行对抵押物进行了三次拍卖,拍卖底价分别为804元、723.6万元、578.88万元,但均流拍。
(四)项目价值及优势:
该项目现处于执行程序,价值主要为抵押物的价值,该抵押房地产位于迁安市燕山大路东侧北段常青小区入口处,紧临街道,距迁安市商业中心较近,为一栋三层楼房,一层的三分之一已对外出租,为烟酒食品店,据租户介绍年租金3万元,另三分之二为迁安市燕山医院的社区门诊部,开张时间不长,进行了简单的粉刷;二、三层为社区门诊部的病房和办公室,不久前也进行了简单的粉刷。
(五)项目瑕疵及风险告知:
法院在本轮执行程序中已对抵押物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流拍。
项目推介材料
(链接推介PPT及相关图片展示材料)
*对受让方的要求:
1、受让方应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商业信用的企业。
2、受让方应在预挂牌期间完全认同并签署《受让承诺书》,并按其规定预交既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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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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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号-8 建议使用浏览器类型:360、IE8及以上版本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迁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制办
迁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迁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迁政发〔2014〕13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迁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迁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0日
迁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唐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唐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公安、住建、工商、税务、监察、审计、信访、人社、档案、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拟定征收房屋的初步意见,其中应包括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并要求各相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出具相关要件。
  第九条依据房屋征收初步意见,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汇总下列要件:
  (一)由发改部门出具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出具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意见;
  (二)由国土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
  (三)由规划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意见;
(四)涉及专项规划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是否符合该规划的意见;
(五)由本级财政部门出具拟征收范围内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六)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出具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户籍管理等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迁入和分户等影响征收补偿工作正常进行的事项,具体事项由相关部门与房屋征收部门商定。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调查通知书,并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登记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对房屋面积的记载一致,但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确有错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屋登记机构核实面积,以核实后的房屋面积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规划、住建等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做出书面认定。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或委托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实施单位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进行测算,也可聘请专业评估人员或评估机构参与测算。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省办法》、《唐意见》以及本意见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八条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应当存储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账户内,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信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群众工作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防控预案。
  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房屋征收项目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并以政府名义下发给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数量75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住建部门建立的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源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应当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的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房地产估价师将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报告,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存档。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三十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需要临时过渡的按两次计算,不需过渡安置的按一次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10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等实物安置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三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因征收商业企业经营性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用途,以房屋面积为基数给予一次综合补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补偿标准为300-5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的补偿标准为100-300元/平方米。
(二)征收工业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补偿。
(三)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第三十四条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六条房屋征收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七条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的,在具备房源的情况下,直接给予相应保障,回迁安置后不够条件的退出保障;在不具备房源的情况下,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时,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且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可先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现住房后,再给予征收补偿;也可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内容包括本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征收补偿协议的事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迁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意见》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产权经纪第115问: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等转让事项的审批是如何进行的?
& &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报批手续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2.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必须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转让方拟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评估结果和转让方案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将拟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竞价转让,特别事项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受让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报批手续
1.转让的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国有企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进行评估。评估须由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评估报告由政府土地矿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还需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4.国有企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 & 报批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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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上套房子,土地性质是综合的,土地使用权50年,房屋是住宅的,这样的房子产权多少年啊?
快快长大 爸爸妈妈都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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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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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vivian3699没人回答吗我买的房子也是这样的啊,土地性质是综合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写啊,房屋是住宅的,到现在我还没有搞清房子的产权到底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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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啊 求助
快快长大 爸爸妈妈都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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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我也看中了这样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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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交易中心了,房屋产权还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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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确定?那土地使用权年限和房屋使用权年限不一样的咯?但产证上体现不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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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都是永久产权的,说产权都是指的土地使用权
你这明显是50年的,税费按商业地产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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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cthkimi楼主确定?那土地使用权年限和房屋使用权年限不一样的咯?但产证上体现不出啊是的,我确定我刚拿到产证。土地使用性质综合,使用年限不写的啊,但是房屋性质是住宅,附记写着归并,我问过好几次啊,有些人说不知道,有些人说,那就代表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一致,只有一个人说是70年啊,反正我都买好了,现在也不纠结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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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楼gugu3434是的,我确定我刚拿到产证。土地使用性质综合,使用年限不写的啊,但是房屋性质是住宅,附记写着归并,我问过好几次啊,有些人说不知道,有些人说,那就代表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一致,只有一个人说是70年啊,反正我都买好了,现在也不纠结拉
综合性质代表当初政府土地出让,即规划有商业用地,也有住宅用地。
产证没有写土地使用年限,你2手房交易的时候没收你类似土地增值税,自然就是住宅地产。
像LZ写明了50年的,基本上就是商业地产,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房子产权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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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楼longkerdandy综合性质代表当初政府土地出让,即规划有商业用地,也有住宅用地。产证没有写土地使用年限,你2手房交易的时候没收你类似土地增值税,自然就是住宅地产。像LZ写明了50年的,基本上就是商业地产,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房子产权的说法。房产交易中心人说了,如果是商业 就直接是商业房产了,综合的话是分开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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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3699最近看上套房子,土地性质是综合的,土地使用权50年,房屋是住宅的,这样的房子产权多少年啊?lz你的50年产权的房子比其他的便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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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楼vivian3699房产交易中心人说了,如果是商业&就直接是商业房产了,综合的话是分开看的是分开看的&一部分属于住宅&一部分属于商业&你觉得你这套属于哪部分呢?其实你买的话很简单,一审税就知道了,两者主要就是税的差别,什么产权的根本不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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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啊。
如果房子的土地性质是综合的,土地使用权50年,房屋是公寓的,这样的房子产权多少年啊?
普通契税,正常可以转户口的。有没有可能房产证上写错使用权年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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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帖同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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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已经拿钥匙办好一切进房手续,房产证还没有办好,再买一套商品房能买吗?算限购吗?请教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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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属性是综合的,一般都是商业区靠马路的房子,下面几层是商业的,上面是公寓,土地属性是综合,如果住宅属性是公寓,那么就是70年产权,民用煤水电,交易和住宅一样交易,一样可以挂户口。
一般来讲同类地带,市价只有老公房和塔楼80%左右(主要是环境不好,办公的多,而且靠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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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泾地铁站1.5公里(距徐家汇9站约30分钟),松江泗泾江川二村83.26平,三房朝南另厅北窗+西窗,厨窗朝北,5楼,98年竣工,满五唯一,140万到手。泗泾中心小学,泗泾一幼一级园,学区房。文化广场、如海超市(2层,1900m2)、泗泾公园500m。大润发1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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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 楼 richfjp 土地属性是综合的,一般都是商业区靠马路的房子,下面几层是商业的,上面是公寓,土地属性是综合,如果住宅属性是公寓,那么就是70年产权,民用煤水电,交易和住宅一样交易,一样可以挂户口。
一般来讲同类地带,市价只有老公房和塔楼80%左右(主要是环境不好,办公的多,而且靠马路)。对的,大部分跟你说的一致,希望明天到交易中心去询问的结果和你说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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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土地五十年到期了 住宅还没到咋办 还有新规定只说了住宅土地上的建筑七十年自动续期 没说综合用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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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楼JeffGuobear问题是土地五十年到期了 住宅还没到咋办 还有新规定只说了住宅土地上的建筑七十年自动续期 没说综合用地的问题。。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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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像说公寓不分50年和70年了,体;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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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麻烦lz分享最后的官方结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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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用地和房屋属性没有关系的,只要房屋属性是住宅,就是70年的。我曾经咨询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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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楼海上芳草综合用地和房屋属性没有关系的,只要房屋属性是住宅,就是70年的。我曾经咨询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的。 遇到类似情况。你是交易中心的官方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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