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借钱担保人的期限不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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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100万跑路 瞎做担保人傻眼了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朋友借钱,自己稀里糊涂成了担保人,结果朋友&跑路&,100多万的欠款落到自己身上。
  近日,余姚丈亭的俞女士拿到法院判决书时傻了眼:&我哪里知道,给人帮忙还会惹来债?&昨天,余姚市人民法院对2012年度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简单梳理,发现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和俞女士一样,普遍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据余姚法院数据统计显示,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近年来在逐年增加。
  欠条只有12个字还语句不通
  小徐和小刘同是河南老乡,平日里情同姐妹,一起租住在余姚的同一个村里。
  去年10月,小刘想买一辆四轮电瓶车。小徐给她介绍了一家电瓶车店铺,还替小刘付了17500元现金。
  小徐收了发票,等小刘还钱了,再把发票给小刘。姐妹两人约定每月还2000元,并写了一张简单的欠条,欠条写成四行,分别&欠条,一万七,每月付两千,小刘&。
  小刘还了5000元后,再也不肯还钱。
  事情拖了1年,小徐心急,把小刘告了。然而,小徐拿出来的欠条连语句都不通。所幸小徐准确无误指出了欠条形成的事实。
  法院最终根据小徐提供的发票、小刘承认买车的事实以及小刘的亲笔签名,经仔细调查后认定欠条有效,支持了小徐的诉讼请求。
  担保过&保质期&就作废了
  这几天,慈溪杨先生很是郁闷,两年前他借给余姚小朱7万元,结果小朱消失。虽然当初有小陈做中间担保人,可小朱跑了,小陈也不肯还钱,理由是超出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这是怎么回事?
  杨先生开着一家小家电厂。2010年10月,他借给小朱7万元钱,约定同年11月4日还。
  当时,小朱还找来姐妹小陈做担保,三人一起写下借条,小陈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可小朱消失后,这笔钱就没了着落。
  时隔两年多,日,杨先生把小陈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也是有&保质期&的。如果借条上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那么以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以借款到期后的6个月为限。
  可那张借条上,小陈并没有在借条上约定担保期限。杨先生起诉时,早已超过借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这个时间限度。因此,小陈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杨先生无奈,只能撤诉。
  签名一定要写清&身份&
  阿欢和阿千是余姚小曹娥镇人,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阿欢因家里急着用钱,通过阿千介绍向阿秀借了8万元钱,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借条落款处,写着&借款人:阿欢,某年某月某日&。
  这本已是一张比较规范的借条,可奇怪的是,日期下方隔了一些空白,还写着阿千的名字。
  阿秀追债找不到阿欢,就把阿千告上法庭。阿秀觉得自己是通过阿千介绍把钱借出去的,何况阿千签了名字,属于共同借款人。
  阿千认为,自己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名,只是为了起一个见证人的作用,因此他在签名时故意签在借款日期的下方,而不是阿欢名字的后面,他也没拿到过钱,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千没有在签名前注明身份,而且也没有任何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认定阿千为共同借款人。
  由此,阿千和阿欢要共同还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
  马法官说借条
  余姚法院的马法官说,虽然法律上对于借条的形式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写借条时,大家最好能明确如下内容:
  一是出借人姓名,核实出借人姓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二是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应同时注明大小写,防止被篡改;
  三是利息的计算方式,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
  四是担保人,可以写明担保的期限,否则担保期限视为借款到期日后6个月即止;
  五是见证人,作为见证人,不能简单地签个名字了事,应注明&见证人&,避免产生责任纠纷。
  □通讯员马宁记者华微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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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借条上签字,是见证人、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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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立女士是一名会计,有一日她正在午睡,她的老邻居敲门要求她帮忙点钞。原来章女士的两位邻居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杨女士借款投资一套二手房,顾女士愿意出借38万元给杨女士。顾女士和杨女士年龄均较大,不擅于办理银证转账手续,取现了38万元,故而要求刚刚退休的老财务章女士帮忙点钱和起草借据,另外章女士家中有电脑和打印机,三方商定章女士代为打印借条。
借条具名:今顾某某出借38万元现金给杨某。半年内由顾某某归还给杨某某本利43万元,立此为据。由于交接的都是现金,出借人顾女士要求章女士作个证人,在借条上也签名。章女士代为打印了借条后,看到借条内容写得很清晰,就签下了自己名字,签字的位置偏右侧,但是没有和借款人的名字对齐,也没有紧贴借款人。
后杨某某将房款支付给了上家,没想到这套房屋被法院查封了,杨某某无法转手房屋套利,也无力归还巨款。出借人顾女士把杨某某起诉了,但由于杨某某确实没有能力还钱,他就把章会计也给起诉了,要求章女士承担担保责任。
章女士辩称,借条内容清晰,借款人和还款人的姓名也都列明,自己不属于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沈洁律师认为要成为债务的保证人,必须从两个方面判定,符合一处就可,一是在合同主文中出现担保的意思表示,在合同的底部有保证人签名;第二种是合同主文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合同的落款处有以保证人,担保人等字样具名的。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如果没有保证条款,在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作为见证人,法律并没有形式要件的规定,不是一定要在“见证人”栏下签名才能认定为见证人。但是空白签名前留白,容易给人事后添加“保证人”等抬头。如为他人借款提供见证,应在紧靠自己的签名前方标明“见证人”或“在场人”的身份,以规避风险。
沈洁律师认为从三方的表述来看,章女士根本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其和借款人顾女士并不熟悉,倒是和出借人杨女士关系密切,出借人杨女士和借款人顾女士是结拜姐妹,顾女士曾经一度在该小区居住,但并不和章女士走动。为此我们提供了大楼内多名居民的证词,证明章女士和借款人杨女士的交情不足以让其充当担保人的责任。另一名曾经在场看热闹的邻居王某和王某丈夫也证明,就是他们告诉出借人顾女士,本楼只有章女士家中有打印机,章女士又是会计方便清点钱款,章女士打印了借条后,就下楼去出借人家中帮忙点钱。
顾女士起诉杨女士承担担保责任后,突然又撤诉,以章女士是共同借款人为由再次起诉,要求杨女士承担债的加入责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该笔借款用途是用于投资二手房,章女士并没有参与二手房的投资,也没有收到借款,故而章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证据不成立。
本案顾女士诉章女士担保一案由出借人的撤诉告终,但是在借据空白处签名能否作为担保人,法律实务中有较多的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在借条中签名,无法证明自己是见证人的,必须承担担保责任,有的观点认为,借条中签名是属于见证人的身份,也有观点认为这是共同借款。
沈洁律师倾向认为在借条中没有表明自己身份和担保责任,或者还款责任的,要出借人来证明其担保的意思表示,或者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能随便推定为担保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当然还可以从社会常理等角度进行判定。比如本案件章女士住在老城区,有多位证人可以证明起和借款人并不熟悉,而和出借人关系密切,可是如果没有这些热心的邻居作为证人呢?章女士恐怕要卷入无穷的烦恼之中了。故而,我们建议为避免不必要的讼争,应尽量避免在借据上署名或捺印。非要充当见证人的,您无法推脱,可以建议他们到公证处或者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
另外签字的位置也有一定的讲究,如果是没有抬头的签名,如果紧贴,对齐借款人签字的,借条又没有写明谁向谁借款,谁向谁还款的,容易被认定为是共同借款人。
当然借条的内容对章女士也有一定的帮助,借条中不厌其烦陈述了借款人和还款人的姓名,这样使得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非常清晰,也有助于确立各方的身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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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经济法,海事海商方向),经济学学士(保险精算方向),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参与多家新闻媒体法律评论,代理案件众多,经验丰富,精通多个法律领域,擅长婚姻法、房地产法、海商、国际贸易、合同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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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发布时间: 10:37:16&&&&借款时有人做担保就能高枕无忧吗?答案是不一定,如果债权人不主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话,那么你的借款就有可能存在风险。11月27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担保责任纠纷案,债权人张某因未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王某被免除担保责任。&&&&日,张某借给朋友凌某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日,王某作为凌某借款的担保人,凌某、王某分别在借条落款“借款人”、“担保人”处签了名,并留下了手机号码。但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担保人王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担保期限。当天张某便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凌某。&&&&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向凌某催要借款,均未果。直到2013年12月,张某才开始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但遭到拒绝。于是,张某在今年3月将凌某和王某一起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凌某偿还借款,并由王某负担保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凌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有凌某、王某签名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凌某应向张某偿还借款。但对于王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一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则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张某与王某未约定担保期限,张某未在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可免除保证责任。&&&&■法官提醒■&&&&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应该及时行使债权,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如果不及时主张权利,也可能对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相关法律对担保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担保法在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自由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同时规定了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诉讼期间,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反之,若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的担保权利即可免除。&&&&法官提醒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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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哥哥向银行借了二万块钱,到时间了他不想还钱,而我老公又是他的担保人,他要是真不还钱的话,我老公会怎么样?
拿材料的时候给人做担保,也签了字。现在债主(当事人)找不到了,法院现在传票,担保人会有什么责任呢?
未经本人同意莫名成了担保人在银行的钱被冻结了怎么办??
向银行贷款 有担保人
若借款的人 不还贷款 银行来向担保人追债
那应该怎么办 就贷款人是那担保人的印章和房子去向银行贷款
但在办理手术时担保人本人并不在场 一却都是贷款人跟银行在办理 但现在贷款人还不起贷款
银行来找担保人还款
但担保人也没办法还 那应该怎么办呢
甲向乙借款,并承诺每年付利息,丙做为担保人,可是今年的利息差点就没有还上,甲现已将车子、房子都卖了,而且与妻子离婚,整个人已经不在天津了,丙怕甲就此消失了,所以想在明年还款日到来之前,与其中止担保关系,可以吗?应该怎么做呢? 如果诉讼解决的话,步骤应该怎样?
乙肯定不会同意中断担保关系的,那这样诉讼的话,还有机会成功吗?
我有一个朋友为其亲戚在银行担保贷款10万元,让他作为建材厂的周转资金,但贷款的10万元钱没有入建材厂的帐目,因建材厂是4个人合伙投资的,现在贷款人因赌博输了跑了,而其他股东又不认帐,理由是贷款不是用于建材厂资金周转的。实际也是如此,贷款人贷款就是为了赌博,朋友能向建材厂主张自己的权利吗?如果建材厂不承担,是不是担保人就要承担责任? 那个建材厂是4股东,朋友能不能将贷款人的股份保权?能的话,怎么申请股份保权?
我是贷款人,但是钱给担保人拿去用了,现在担保人跑了,我也没钱还,,银行如果追究的话,会怎么样决定呢?
2001年以房产替人担保贷款2006年到期,现已过5年了借钱的人没还清,他中间跟银行签了两次延期还款协议,我没签,我还有担保责任吗
请问父亲办厂,别人帮他担保向银行借款20万,他把农村的房子抵押给担保人,(这套房子已经分配给我),这个抵押有效吗?没有本人签字, 这个是安置房,分配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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