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记卡被他人复制盗刷复制银行卡案列犯什么罪

信用卡被复制盗刷56万元 银行卡应不离开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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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酒店服务员复制顾客银行卡 盗刷31.8万
来源:现代快报
  在酒店或娱乐场所消费时,很多人都习惯把银行卡交给服务员,让服务员到前台帮忙刷卡,对方再拿着移动刷卡终端过来,输入支付密码。密码掌握在自己手中,就不用担心卡内资金安全了吗?看完南京市民老张的遭遇,你就知道这种做法的危害性了。不久前,老张在南京鼓楼区一家酒店吃饭后,把银行卡交给服务员去刷卡结账,结果服务员复制了银行卡,还偷看了他的密码,导致卡内的31.8万元被盗。 通讯员 鼓公 朱思远 现代快报
  别再把卡交给服务员
  磁条卡最好换芯片卡
  南京鼓楼警方提醒广大市民,通过老张的这个案例可以看出―
  在外面刷卡消费时,银行卡一定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同时,在输入交易密码时,一定要做好遮挡处理。
  在银行自助服务区取款,也要留意取款机的插卡口是否有异物。此前,南京曾出现过不法分子在银行ATM机插卡口安装银行卡信息读取装置后,复制银行卡并盗刷的案例。银行方面,也要经常检查自助取款机,防止被人安装类似装置。
  尽快将原来的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芯片卡上有读写保护和数据加密保护,使用时也是采取个人密码、卡与读写器双向认证。这样复制难度极高,具备很强的防盗刷能力。
  一顿饭后卡被盗刷31.8万
  去年12月9日晚上,正在家看电视的南京市民老张收到几条银行短信提醒,显示他的卡被人在苏州刷卡消费了31.8万元。看到短信后,他感觉很奇怪,自己根本没去苏州,于是赶紧翻找钱包,发现银行卡没丢后,就认为是接到了诈骗短信。当晚,他没采取任何措施。
  第二天,感觉不放心,他就去银行查了一下,看到流水单,他顿时傻了眼,银行卡确实被人在苏州刷卡消费了31.8万!刷卡消费的时间,与他收到手机短信提醒的时间差不多。他立即报警求助。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介入调查得知,老张这张银行卡,主要用于生意方面的资金归拢,平时基本上不用于消费。后来,他仔细回忆,才想起来,在被盗刷前10天,他曾在鼓楼区一家酒店请客户吃饭,到收银台刷卡结账时,还没走到柜台,一名年轻的女服务员就迎了过来,主动接过她的卡,拿到前台帮他刷卡买单。除了这个女服务员外,再也没有其他人接触过自己的银行卡。
  民警当即断定,老张的银行卡被盗刷,与这名“热情”的女服务员有关。
  女服务员上3天班就辞职了
  初步了解情况后,警方立即找到老张消费的那家酒店。酒店老板称,此前他们确实招聘了3名女服务员。可这3名服务员只工作了三天就辞职了,但因尚未正式入职,酒店方面也没有她们的具体身份信息。而酒店的监控,也没能拍摄到老张买单时的相关画面。
  服务员这条线索中断后,民警决定追踪这笔钱的去向。经过技术分析和追踪,民警发现老张的卡是被人在苏州一家珠宝公司盗刷的。可这家珠宝公司并不卖珠宝,而是一家“皮包公司”,公司老板主要靠用POS机帮人刷卡抽取佣金。后来,警方通过现场查获的POS机,成功将3名机主抓获,并移交给当地警方。
  根据POS机绑定的银行卡信息,民警发现老张被盗刷的31.8万元转入了一张开户在湖北的银行卡。这笔钱在湖北的银行卡上没呆几分钟,又被转到了16张银行卡内。而这16张银行卡开户行主要是网点较多的几个银行,开户地点来自全国多个城市。而转到这16张卡里的钱,20分钟后被人通过广东茂名的多个ATM机取走。
  鼓楼警方立即赶到广东茂名,在当地银行的配合下,成功调取了取钱时的监控。根据监控显示,几名年轻男子开着一辆尼桑轿车,20分钟内在茂名的8处ATM机分16次取走了31.8万元。每到一处,他们只让一个人下车取款,取完款后,迅速上车离开。
  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很快明确了4名取钱男子和另一名开车男子的具体身份。不久前,鼓楼警方在一辆旅游大巴上,将正准备组团出游的5人抓获归案。那3名“女服务员”随后也相继落网。面对民警审问,取钱的4名男子对复制和盗取老张银行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开车男子则称自己只是负责帮忙开车接送他们,并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
  8名嫌疑人相继被抓获
  安排女性成员潜伏酒店
  通过审讯,民警得知,这个盗窃银行卡信息的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他们先从全国各地一些商户手中购买POS机,每次作案后,就把POS机丢弃。准备好POS机后,再安排团伙中的女性成员以服务员的身份潜伏到一些大城市的酒店和娱乐场所。这些女子随身带着能复制银行卡信息的“猫仔机”,只要将银行卡在机器上刷一下,银行卡的信息几秒钟就能复制下来。
  在应聘时,她们登记的都是虚假信息,出示的证件也是假证。带着“猫仔机”的她们,一旦成功应聘服务员后,看到有人刷卡消费,就会迎上去帮忙,趁机复制银行卡信息,并偷看客人输入的密码。随后,她们将相关信息传给同伙。
  同伙收到“服务员”传来的银行卡信息后,迅速复制银行卡。一旦发现卡里余额较多时,他们就会伺机盗刷,然后迅速转到多张银行卡里,方便及时取现。而一旦发现卡内的余额只有几千元,他们并不急于动手,而是时刻关注该卡内余额的信息,一旦有大笔钱入账后,他们再盗刷。老张的银行卡在刷卡消费的第二天,就被成功复制好了,可因卡内的钱不多,所以盗刷团伙等了好几天,一直等老张归拢资金后,才动手。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去了一趟KTV
  卡里30万不翼而飞
  这次是POS机被做了手脚
  韩国人金先生在吴江一家新材料公司工作。今年2月1日下午,他的手机突然收到三条短信,内容显示其银行借记卡分三次共消费了30万元。金先生很纳闷,他的银行卡都是随身携带,怎么会突然发来这样的提示。一开始,他还以为是银行系统出错,可向银行咨询后得知,卡内确实少了30万元,余额仅剩2000多元。
  谁动了金先生的钱?远在海南的90后小伙陈某!别看陈某只有20岁,也仅有初中文化,但却是个不折不扣的高科技窃贼。为了能不劳而获,他专门学会了复制他人银行卡的技术,也购置了相关机器设备。
  平时,陈某在各个QQ群里发布“专业替人刷卡套现洗钱”等类似信息,以此招揽生意。今年1月底,有人找到他,提供给他相关信息,要他复制一张银行卡,套现后再分成。在家中,陈某很快就将卡复制了出来。这些银行卡信息正是金先生的,陈某复制出来的卡片,除了外观与金先生的银行卡不同外,里头的存款余额信息等都是一模一样的。卡复制好后,陈某联系了他的朋友“阿苏”,让他帮忙介绍能套现的人。很快,陈某就跟着“阿苏”找来的人来到海南临高县一家药材店,谈妥条件后,陈某分三次套现30万元。
  那么金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又是如何泄露的呢?警方经过调查发现,今年1月26日晚,金先生去了一家KTV,通过POS机进行了消费,而这台POS机实际上已经被人做了手脚,只要有人刷卡,银行卡的信息就被人复制了。
  正常的刷卡消费后,在苏州工作的韩国人金先生的银行借记卡信息瞬间失窃。而远在海南的90后小伙陈某复制了该银行卡信息,并在当地刷卡套现30万元。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陈某批准逮捕。
  通讯员俞文杰
(责任编辑:un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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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随身带300多张银行卡干什么? 原来是复制他人信用卡来盗刷
作者:黄殿中 刘伟
  盐城警方缴获的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大量银行卡、身份证等涉案物品。  两个来自东北的90后,到了盐城市区的繁华地段不选四处可见的宾馆,反而到一个足疗店不做足疗却要住宿,尤其是行李箱内的大量银行卡,引起服务员的怀疑,后者当即报警。由此引出了一起没受害人、不知嫌疑人动机、不了解作案手段,甚至不知要实施哪种犯罪的案子。面对嫌疑人嚣张的“零口供”,盐城市亭湖区公安分局专案组经过2个月侦查,揭开了他们冒用他人身份复制银行卡,进而盗刷诈骗400多万元的真相。 通讯员 黄殿中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奇人奇事  两男子到足疗店  不要服务只要住宿  今年5月22日傍晚,盐城市亭湖区一家足疗店来了两名“神秘”顾客,两人操一口东北口音,到店内不问服务项目,而是问能否住宿,还要住两三天。这家足疗店地处市区繁华地段,周边宾馆,相比于足疗店来说更便宜,两人的这一反常举动引起足疗店服务员的不解。  两人进入包厢后,始终不叫足疗服务,对足疗女服务员的提醒十分不耐烦。当他们打开行李箱的一角时,服务员无意间瞥见里面装有大量的空白磁条卡,联想到公安局开展的“防通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和“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活动”中涉及到的情节,服务员立刻报告了辖区派出所。  民警赶到后,立即对两名男子进行盘问,原来,这两个男子一个姓李,一个姓张。民警盘查他们的行李时,搜出大量现金、银行卡、空白磁条卡、身份证、U盾、电话卡、POS机等物品,还有几台不知名的机器及笔记本电脑。李某、张某坚称,物品是别人让他们送到指定地点的,对行李箱内物品一概不知情。  民警将两人带至派出所询问,详细清点了李、张二人携带的物品,计有银行卡128张,空白卡217张,他人身份证37张,POS机3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凸字机”一台,银行卡信息读写机一台,手机7部,手机卡若干,现金8万余元。经上级同意后,亭湖区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对2人进行审讯。面对民警,李某、张某十分沉着,态度嚣张,对行李箱中的物品表示概不知情;对两人从哪里来、经过哪里、要到哪儿去等问题,前后矛盾。  这是一起没有受害人,不知道嫌疑人动机,不了解作案手段,甚至连嫌疑人实施哪一种犯罪都不知情的案子。强大的心理攻势对两名嫌疑人丝毫不起作用,审讯陷入僵局。24小时的传唤时间稍纵即逝,侦查员几乎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取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为此,专案组根据他们持有他人的嫌疑,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对两人刑事拘留,为后面的侦查赢得了时间。  第一回合  民警从近百张储蓄卡明细中找到相似点  难道是“通信诈骗”的取现环节?  两人到底是干什么的?有同伙吗?为什么到盐城?……一系列问题萦绕在侦查员脑海中,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两人一定与银行卡犯罪有关。侦查员决定先从扣押的大量银行卡入手,看看银行卡内有哪些秘密可寻。  128张银行卡,涉及工、农、中、建、浦发、民生、光大、广发等10多家银行。专案组派出3个取证小组,调取以上所有银行卡的明细。很快,一堆银行卡明细汇总到专案组面前,侦查员星夜赶工,将调取的所有明细以表格形式录入电脑。经过筛选,发现这些银行卡分为三类:一是储蓄卡,数量最多;二是贷记卡,由于各银行对贷记卡管理制度不一,在盐城可直接调取的证据有限;三是“无名卡”,有5张,蹊跷的是,在卡面显示的银行内查不到这些卡的信息。  通过对大量储蓄卡数据的分析,侦查员发现,这些卡办理地点分布在全国各地,办理时间不尽相同,卡主身份也没相似性,似乎跟犯罪搭不上边。再次梳理,侦查员终于找出几个看似无关的相似点:1、每张储蓄卡都绑定了网银账户;2、储蓄卡对应的卡主身份证在扣押的大量身份证中都可以找到;3、每张储户卡的交易流水都很少,有的开卡以来没交易记录;4、流水中体现的交易只有两种:网银转账、取现;5、不同储蓄卡同一天交易的流水,交易地点一致。  这些相似点,让侦查员看到了“通信诈骗”最终取现环节的影子,但通信诈骗犯罪不会出现诸多贷记卡以及“不知名”机器。  第二回合  明细中“交易争议”四字成了突破口  原来是复制他人信用卡盗刷诈骗获利  在众多办卡、取现地点中,有两处距离盐城较近,一个是上海,一个是南通。专案组立刻派出取证小组,到两地调取相关资料、影像。另外派人到南京调取其他贷记卡的明细。经过一个星期忙碌,上海、南通取证组将影像传回,令人失望的是,影像中并未出现李某、张某的身影,看来嫌疑人李某、张某不像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  到南京的取证组也将贷记卡的明细调取完毕。大量看似正常的流水中,一张贷记卡明细中出现的“交易争议”四字引起侦查员的警觉。侦查员立即与卡主联系,证实该卡曾被盗刷。侦查员继续与其他信用卡卡主联系,有30多名卡主反映,有被盗刷的经历。  于是,侦查员汇总出这些贷记卡的共同点:1、贷记卡都是传统的磁条卡,没有升级至芯片卡;2、真实的卡都从未离身;3、卡主集中在大连、长沙两个地方;4、都是在贷记卡还款日之后几天内被盗刷。  此时,专案组基本确定,李某、张某实施的是复制他人信用卡后进行盗刷,最终以此获利的违法行为。但要获取他们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证据,不仅难度大,而且空间、时间跨度大,面对剩余不多的刑拘时间,专案组再次调整方向,先查清两名嫌疑人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的证据,以此提请逮捕,然后扩大战果,查找其他的犯罪证据。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依法应当立案追诉。由于嫌疑人“零口供”,要成立以上情形,必须同时满足“明知”、“伪造的信用卡”、“持有”三个条件。  最后一击  证据链条形成“零口供”也被依法批捕  认定“伪造的信用卡”  专案组将盐城各大银行负责银行卡业务的负责人召集在一起,将扣押的银行卡归类并分发,现场鉴别,当场出具银行卡系伪造的情况说明。经鉴别,“伪造的信用卡”这一条件成立。 认定“持有”  贷记卡明细显示,嫌疑人实施盗刷都通过POS机消费实现,如果是李、张刷的POS机,那么即可认定两人“持有”。侦查员通过极为曲折的查找,终于找到本案中POS机真实机主。经辨认,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通过POS机套现的,正是嫌疑人李某、张某。至此,“持有”这一条件成立。  认定“明知”  两名嫌疑人是90后,随身携带7部手机,其中的2部智能手机是他们生活中常用的。在张某手机内,侦查员发现大量银行卡照片,这些银行卡都出现在被查获的行李箱中,而这些伪卡已被证实是李某、张某持有并通过POS机套现使用的。同时,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还显示,李某、张某与他人交流如何复制、使用他人信用卡等细节。由此,“明知”成立。  专案组通过对各银行卡盗刷明细的统计,初步认定嫌疑人李某、张某累计盗刷400多万元。夯实了这些证据,“零口供”的李某、张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证据锁链形成。日前,两名嫌疑人被检察院以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批捕。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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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name="keywords" content=" 空白卡复制银行卡 疯狂盗刷他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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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卡复制银行卡 疯狂盗刷他人存款
■讲述者:洛江区公安分局民警陈海军 骆佳莉
■记录人:东南早报记者陈祥木
犯罪嫌疑人潘某旋通过改装的POS机窃取他人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等信息后,使用空白卡复制他人银行卡,疯狂盗刷,最终被洛江警方一举抓获。
7月21日,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接到市民陈某报警称,他的一张银行卡被人跨行转走3万多元。
民警通过缜密的综合分析,怀疑陈某的银行卡极有可能被人复制后盗刷。民警随后围绕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情况等,调取ATM取款监控,锁定嫌疑人为潘某旋。
前日民警抓获潘某旋,并在他的藏身处缴获2台伪造的POS机、10多张信用卡、部分写卡设备,还有大量空白银行卡和电脑等作案工具。
在随后的审讯中,潘某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潘某旋从市面上买来常见的POS机进行改装,再将改装后的POS机交给不知情的商家使用。一旦有人在这些POS机刷卡消费,潘某旋即可从中获得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等信息。
目前犯罪嫌疑人潘某旋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责任编辑:黄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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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泉州网联系的,请致电4,或E-mail至:银行卡遭盗刷只能自认倒霉?法院判银行要承担责任 14:57:36  来源:南国今报  (责编:黄凌、张祎)
银行卡遭盗刷 只能自认倒霉?
法院判决银行要承担一定责任
近年来,各类银行卡在市民生活中得到推广,为大家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随着不法分子非法“复制”他人银行卡,并盗取银行账户内资金违法犯罪的出现,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纠纷也呈高发态势。一旦卡内存款被不法分子取走,储户该向谁讨说法?希望通过以下案例和法官的说法,能给大家以提醒和帮助。
案例:银行担责三成
市民王先生在柳州市某银行办理了卡号为62×××605的储蓄卡。日晚9时许,王先生接到银行发出的手机短信提示,提醒其尾号为605的银行卡被消费了22.7万元,王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柳北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确定王先生尾号605的储蓄卡,由于其自身工作的原因,曾将密码告知朋友余某,并在未保管好其储蓄卡的情况下被余某利用读卡器将其储蓄卡信息读取。余某在非法获取王先生的储蓄卡信息后,将读取的信息交付其他犯罪人员制作伪卡,并被其他犯罪人员于外地商场刷卡消费了22.7万元。案发后,王先生已获得犯罪分子退回的2.3万元。
王先生认为,不法分子持伪卡消费,系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的损失,于是将该银行起诉到柳北区法院。
法官说法:银行卡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卡人向持卡人发行的,接入发卡人为持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实现发卡人与持卡人约定功能的卡片。本案中,王先生持有柳州市某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的权利义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银行负有保护王先生作为持卡人,合法利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义务,为此,银行方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保证银行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现作为双方储蓄合同凭证的银行卡在王先生持有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复制,用伪卡在pos机上交易,银行对银行卡被复制伪造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同时,王先生自身存在对其银行卡卡号及银行卡的密码保管不善的行为,从双方合同关系看,正是双方共同的过错导致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造成了存款被盗取的损失。
因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通过刑事案件审理已查明,系王先生将密码泄露给不法分子才导致银行卡被伪造的情况,其自身应承担本案损失的主要责任,银行应承担本案损失的次要责任。即银行对存款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自行承担70%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先生6万余元。
案例:银行担责一半
南宁的李先生为了方便在柳州开展业务,便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柳州的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取得银行所给的U盾。然而,日下午4时45分和4时46分,李先生先后接到手机短信余额提醒,其上述银行卡账户分两笔转出共5万元,手续费两笔共100元。意识到银行卡遭遇盗刷,李当即向银行投诉,并于当日下午6时10分向南宁市公安局凤岭派出所报案,出示上述银行卡,称他的这张银行卡一直随身携带,且自己没有转账、取款等交易行为。此外,李还通过朋友向银行所在地的柳州市柳东派出所报警。
之后,李从银行方面得知,款项转出的发生地点为上海。李先生认为,银行作为保存存款的机构,应保证自己存款的安全,银行制作和签发的银行卡,应具备防伪功能,在储户自己持有的储蓄卡没有遗失的情况下存款被他人异地支取,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2014年6月,李先生将银行诉至柳州城中区法院。
法官说法:银行向储户发放银行卡,双方之间存在存款储蓄合同关系,该关系受法律保护。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吸收储户的存款,应当维护储户的存、取款安全,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及承担随时支付的义务,在付款时就必须履行取款权利人身份审查义务,以识别取款权利人。
本案中,李先生将自有资金交付银行进行保管和管理,在卡内资金发生不正常交易后,李向银行投诉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其能力范围内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李先生的银行借记卡中的款项是其本人或授权他人支取,银行方面也未能提交存款被支取的录像,对李先生的存款发生短缺的情形,应推定为被他人伪造假卡盗取。
因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即没有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涉案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取,存在过错。而银行卡的密码信息为储户个人所设置,即使是银行也不可能得知,在李先生不能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是银行泄露了密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先生对其密码保管不善,致使密码泄露,为他人进行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被盗取亦存有过错,应对遭受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某银行赔偿李先生损失2.5万余元。
案例:银行承担全责
市民张先生将1.4万元存入某银行,在设置密码后领到一本新开户的活期存折。几个月后,当他拿着那本从未取过款的存折到银行取款时,意外地发现存折上的1.4万元已“不翼而飞”。当他找银行交涉时,银行让他向警方报案。张找到警方后,对方称,这个案子应该由银行报案。张先生与银行对簿公堂,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诉讼中,尽管银行称是张先生泄露了密码,但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张先生胜诉,由银行赔钱。
法官说法:对于这类案件因何能胜诉,法官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存款人手中的存折(在没有办折卡合一的情况下)具有排他性。只要存折是银行发放的真存折,且存折上又没有存款人取款记录,即使存款人泄露了密码,但仅凭密码是不可以取款的。因此,只要法院能查实存款被人领取这一行为没有使用存款人手中的存折,就应该由银行来“埋单”。但银行卡则不一样,因为从卡上无法直观看到存取款的相关记录。如果持卡人的存款被人取走或刷卡消费,一旦出现究竟是银行卡还是“克隆卡”所为这一“说不清”的情况,且警方又破案未果的话,诉讼中持卡人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银行和用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既有判银行负主要责任,也有判银行与储户各半责任。同样是“克隆卡”案件,为何会有不同的判决出现?据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克隆卡取走客户钱,根本原因是柜员机不能识别伪卡,被骗的对象是银行,而不是存款人,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银行设置自助柜员机,在方便储户存取款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了市场竞争力,其本身也能从中获得经营收益,因此,柜员机的交易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另一方面,存款人负有保管密码的义务,泄露了密码,则存款人存在一定过错,一般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核心原因到底是银行没有识别出克隆卡,还是持卡人泄露了密码等信息,这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却常常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通过柜员机取钱,银行很难证明使用的是真实的银行卡,客户也很难证明自己没有泄露密码,其实任何一方都很难取得对方故意或过失的责任证据。一般而言,法院认为只要银行未能识别克隆卡,而且银行又不能证明密码是持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的,则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办案法官会根据相应情况酌情裁定。
提醒:发现被盗刷要及时挂失和取证
随着银行卡支付的渠道增多,个人银行卡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增加了。如何预防银行卡被盗刷?法官提醒,首先要及时订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用户能在最短时间里发现卡内资金的异常变动,并及时通过银行客服电话减少损失。其次,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在ATM机办理业务时,要时刻警惕机器上面及周围是否有可疑装置。不要随便透露银行卡信息,也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警惕利用手机短信、来电、网络等套取银行卡号和密码,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卡号和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那么,发生了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储户又该做些什么呢?法官提醒,一旦收到银行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通知,可以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属实,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挂失能锁定账户内的余额,以起到制止损失的作用。
另外,从便于诉讼取证考虑,平日生活中要注意自己附近最近的银行网点,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柜台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此举可以证明盗刷时你的银行卡没有丢失,一直在身边。最好把卡里剩下的钱全部取出,一方面阻止了犯罪分子继续盗刷,一方面又能得到取款凭证。如果卡里的钱已全部被盗刷,应该存入一点金额再留下交易凭条。取款凭证、交易凭条都很重要,一定要收好,以作为将来诉讼维权的重要证据。当然,交易后别忘了挂失。
此外,不少年轻人都有自己的互联网理财账户,比如余额宝等,如果收到银行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通知,而附近又没有发卡行服务网点或者ATM机时,也可以把钱先转入到自己的互联网理财账户中,因为犯罪分子只掌握了银行卡密码,而不知道余额宝的密码,这也是阻止犯罪分子继续盗刷的办法。当然,不少互联网理财账户还有指纹支付,这也是防止账户资产受损的重要手段。(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兰钰烨 吴漩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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